1.引言
首先我们研究战争的各个要素,其次研究战争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战争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研究战争整体,由表及里,先局部后整体,先研究简单的再研究复杂的。在研究各个部分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整体的性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因为在研究部分问题时必须经常考虑到整体。
2.战争的定义
这里,我们不准备马上就给战争下一个政论性的定义,还是首先谈谈战争的要素--搏斗。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假如我们把构成战争的若干个搏斗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来考虑,那么最好的办法是想象一下两个人搏斗的情形。每一方都力图用自己的体力或者武力来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其直接目的就是打败对方,使对方丧失任何抵抗能力。
因此可以说,战争是迫使对方服从我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用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装备自己以对付暴力。国际法惯例对暴力行为的限制是微乎其微的,这些限制与暴力虽然同时存在,但在实质上并不能削弱暴力的强度。什么是暴力?暴力是一种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才是目的。为了保证有把握地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使对方丧失抵抗能力。所以从概念上讲,使对方丧失抵抗能力是战争行为真正的直接目标。这个目标替代了上述目的,并把它作为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它被忽略掉了。
3.最大限度的使用暴力
有些善良的人出于善良的愿望,幻想寻找一种巧妙的方法,既不必造成大量的伤亡,又能解除对立一方的武装或者打败对方,并且认为这才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这种看法尽管非常美妙,却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对待战争这样的恶魔,由仁慈派生出的错误思想是极为有害的。充分使用物质暴力并不排斥智慧同时发挥作用,因此,不顾一切、不惜代价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如果对方软弱退缩,就必然独占优势。如果,一方迫使另一方也不得不同样采取暴力,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并且日益趋向极端,这种趋向则完全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不受其他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由于厌恶“残暴”这个要素而忽视了它的性质,不但没有益处,反而是有害。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必须正视这个问题。
假如说文明民族战争的残酷性和破坏性较野蛮民族战争的残酷性和破坏性小得多,这也是由交战国双方的社会状态和这些国家彼此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尽管战争是在某种社会状态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产生的,并且是由它们决定、限制和缓和的,但是社会状态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属于战争本身的要素,它们在战争发生以前就已经存在,因此,如果硬说这些因素属于战争哲学本身,那是不合情理的。
人和人之间的斗争原本就包括两种不同的要素--敌对情感和敌对意图。我们之所以选择敌对意图这个要素来作为我们战争定义的标志,是因为敌对意图带有普遍性,即使最野蛮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即敌对感情没有敌对意图也是不可想象的;而许多敌对意图,却丝毫不带敌对感情,至少不带强烈的敌对感情。在野蛮民族中,敌对意图主要来自于情感,而在文明民族中,敌对意图则主要出于理智。但这种敌对意图的差别并不是靠野蛮和文明本身决定的,而是受当时的社会状态、制度等多种因素影响的。因此,不是每个场合都一定存在这种差别,而是大多数场合会有这种差别。所以,即使是最文明的民族,其相互之间也可能会燃起强烈的仇恨感。
由此可见,倘若把文明民族之间的战争说成纯粹是政府之间的理智行为,认为战争正在逐渐摆脱所有激情因素的影响,甚至认为不再需要使用军队这种物质力量,只需要计算双方的兵力对比,对实际行动进行数学演算就可以了,那是极大的错误。
近年来,有些理论已经开始向这个方向发展,但最近的几次战争纠正了它。既然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就必然属于感情的范畴。它同感情或多或少有关,但感情并不是决定性因素,甚至与文明程度的高低无关;而是取决于交战双方的利害关系的大小与时间的长短。
如果说文明民族不杀俘虏,不毁坏城市和乡村,这并不能说明他们没有采用暴力,那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更巧妙地应用了智慧,学会了使用比这种原始粗暴地发泄本能更加有效的暴力方法。
火药的发明、武器的不断改进已经充分证明,文明程度的提高丝毫没有阻碍或改变战争的性质--战争的目的仍然是消灭敌人。
再重复一下我们的观点: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的使用是没有限制的。所以,交战的每一方都迫使对方不得不像自己那样动用暴力,由此便产生了相互作用,从理论上讲,这种相互作用一定会导致极端。这就是战争的第一种相互作用和第一种极端。
4.使敌人放弃抵抗是战争的目标
前已述及,使敌人丧失抵抗是战争的最终目标,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的。要使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就必须让敌人的处境比我们所预想的更为不利,这种不利从表面上看至少应该不是暂时的,否则,敌人就会等待有利的时机,从而放弃屈服。所以,持续进行的军事活动所带来的任何处境上的变化,都必须使敌人更加不利,至少在理论上必须这样。作战一方可能陷入的最不利的处境是完全丧失抵抗能力。所以,假如要以战争方式迫使敌人顺从我们的意志,那么就一定要让敌人真正无力抵抗,或者陷入势将无力抵抗的地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如何,消灭敌人武装或打垮敌人,始终都是战争行为的唯一目标。
战争不是活的力量对死的物质的暴力行动,而是两股活的力量之间的矛盾冲突,倘若一方绝对地忍受退让就不会演变为战争。这样一来,上述战争行为的最高目标,必然是双方都要认真考虑的。在我们没有打败敌人之前,不得不考虑情势逆转造成的自己被敌人打垮的情形,那时我们就不再是战胜者,可以自己主宰一切,而是像败军那样,俯首称臣,处处受制于人。这是第二种相互作用和第二种极端。
5.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
要想打败敌人,必须根据敌人的抵抗能力来决定我方应该投入的力量。敌人抵抗力的大小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因素的乘积,这两个因素分别是有多少战胜敌人的手段与意志力的强弱程度。
现有手段的多少是能够计算的,因为它有数量作依据--尽管不完全如此,但是意志力的强弱却难以用量的概念来确定,它只能根据战争动机的强弱作大概的估计。如果我们用上述方法大体上估算出敌人的抵抗力量,那么我们就能够根据它来决定自己应该投入多少力量,或者增加力量以形成优势,或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想方设法增强我们的力量。然而敌方也会这样做。这又是一个相互间的竞争,从纯概念上来说,它势必会趋向极端。这就是第三种相互作用和第三种极端。
6.在现实中修正
在纯理念的抽象领域里,思维活动在达到极端之前绝不会停止,因为思考的对象是个极端的事物,是一场自行其是的、除了服从自身内在规律以外,不受任何其他规律束缚的那些力量的冲突。所以说,假如我们要在战争的纯概念中,为提出的目标和运用的措施找到一个绝对点,那么在连续不断的相互作用下,我们就会走向极端,就会陷入玩弄逻辑所引起的不可捉摸的概念游戏之中。倘若一定要坚持这种追求绝对的态度,不顾忌一切困难,而且一定要按照严格的逻辑公式,认为不管怎样都必须准备应付极端,每一次都要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那么这种作法无疑是纸上谈兵,丝毫不适用于现实社会。
尽管使用力量的最大限度是一个容易算出的绝对值,我们依然不得不承认,人的情感是难以接受这种逻辑幻想的支配的。假如这种幻想起了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在某种情况下势必造成力量的无谓浪费,同时,必然与治国之道的其他方面发生矛盾;当意志力发展到与既定的政治目的不相称的程度,这种要求就不会实现,因为人的意志力从来都不是靠玩弄逻辑获得的。
假如我们从抽象转到具体,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在抽象领域中,事物常常被想象得完美无暇,人们势必会想象作战的一方同另一方一样不仅在追求完善,并且正在力求达到完善的境界。但在现实中果真是这样的吗?不,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会这样:
[1]战争是突然爆发的、同前期的国家生活没有任何关系的并且是完全独立的行为;
[2]战争是唯一一次决战,或者是若干个分战争同时进行的决战;
[3]战争的结果是绝对的,对战后政治形势的发展,大概不会有什么影响。
7.战争决不是孤立的行为
之前论述的第一点,我们认为:交战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来说都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即使是意志力,这个在对抗较量中不依赖外界事物的因素,也不是抽象的。其实,意志力也并不是完全不可知,它今天的强弱,也许预示着明天的胜败。战争不是突然爆发的,其规模的大小也不是瞬间的事情。所以,双方的任何一方大都可以根据对方规模的大小和正在做什么来加以判断,而不是根据对方应该是怎样的和应该做什么来判断他。人无完人,因此,很难达到完美无缺的程度,这种双方都拥有的缺陷就成为一种缓解因素。
8.战争不是短促的一击
之前论述的第二点,我们认为:假如在战争中只有一次决战,或者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那么为决战进行的一切准备就必然趋向极端,因为在准备过程中,任何一点小小的过失,都将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而且在现实情况中,能够作为衡量这种准备的依据,最多只是我们所能了解的敌人的准备情况,其他一切都无从知晓。当然,倘若战争的结果是一系列连续行动的结果,则前一行动及其一切现象当然就能作为衡量下一行动的尺度。这样,现实的实际情况就代替了抽象的概念,从而缓解了向极端发展的趋势。
假如同时运用或者能够同时运用所有用于战争的手段,那么每次战争将是一次决战或者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一次失败的决战必然减少这些手段,因此,倘若在第一次决战中已经使用了能够使用的全部手段,那么再也无法设想还有第二次决战了。以后继续进行的一切军事行动,实际上都是第一次行动的延续而已。
我们看到,在战争的前期准备中,实际情况就已经代替了纯理念,现实的尺度已经代替了虚幻的假想;所以,交战双方在相互作用下,不会把力量使用到最大极限,而且不会在战争伊始就动用全部力量。
现代战争的较量就其性质和特点来看,也不可能让全部力量同时使用。这些力量包括:军队、国土和盟国。
国土(包括土地和居民)除了是军队的立足之本以外,本身也是在战争中起重要作用的一个因素,当然,这只是指属于战争区域,或者对战区有显著影响的那一部分国土。
另外,同时使用所有的军队是可能的,可是所有的要塞、河流、山脉和居民等等,简而言之,要整个国家同时发挥作用是不现实的,除非这个国家非常小,小到只要爆发战争就会席卷全国。再者,同盟国的协作并不以交战国双方的意志为转移,它们常常很晚才会参战,或者为了恢复失去的势力范围才来加盟,这是由国际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