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清代地方城市景观的重建与变迁
1056700000019

第19章 清代成都公共建筑的重建(7)

(三)官署内的布局

官署的突出地位除了表现在它的规模之外,也表现在官署的内部布局上的礼制秩序中。地方官衙是一个集大堂、内宅及六房、庐馆、库廪于一体的复合性建筑,它体现了礼制秩序、规范性、等级性的特征。中国古代的官文化渊源于博大精深的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的精髓又集中表现在一个"礼"字上,官衙建筑也无处不在礼的规范之下。

在朝向上,官衙都坐北朝南,是取"南面而治"之意。成都府、成都县、华阳县的官署一直没有从清代萧条的成都西北部迁移,正取此意,以保持着坐北向南的礼制秩序。而省级官署分布在城中心,也都在朝向上保持"南向而治"。

我们以成都城中的华阳县署为例分析清代成都官署的布局特点。清代沿用明朝洪武二十六年的规定,官员造房不许用歇山转角、重檐重拱。六至九品官,厅堂三间七架,梁栋饰以土黄,门一间,黑色铁环,黑漆大门。华阳县署与地方上所有的官衙一样,都严格地按照这一范式建造,虽有占地面积大小和形态上的差异,但主体建筑的格局却完全一致。华阳县署依例而建有大门、仪门,仪门内左边吏户礼房,右兵刑工房。仪门过后有甬道,门内甬道中立牌坊,甬道右侧复有衙神祠。整个建筑的中心是大堂,大堂后为二堂,东西厢为延客治事之所,最后乃燕寝之室。大堂在右后侧还有园林。如此庞大的建筑群必然耗资巨大,雍正六年,华阳县复设后,延用以前的成都府通判官署,后又经历代知县出资修葺,以乾隆年间最多,"乾隆元年知县王发善增葺之,其后安洪德王锡书,蒋兆奎程煜龚淑美再葺之"。

官衙的重门复道是儒家等级与权威的象征。华阳的县衙有大门、仪门,大门外有照壁,仪门在大门之内,取"有仪可象"之意。进入仪门后,仍有数道门和一进又一进的堂屋,给人以建筑空间的序列感和等级森严的威仪感。此外,华阳县署仪门内有牌坊,华阳官衙大门右侧置钟鼓楼,其目的除了表示时间,主要为备民伸冤和对官吏进行警钟常鸣的约束作用。作为官僚政治的产物,官衙建筑在突出其权力的同时,也注重对官僚权力与行为的规范,清代的官衙内外多设有牌坊或戒石、钟鼓楼,目的就在于此。

在官衙的总体布局上,始终贯穿了合"中"的观念,它表现为属于正印官活动空间的大堂和内宅均建于平面布局的"中轴线"上,佐杂青吏办公的六房及库房、仓房、客房、书房、监狱等则位于大堂两旁,即与中轴线相平行的附属轴线上,其建筑物处于从属的次要地位,表现出与中轴线的呼应之势,故而在布局上采取相应对称的手法,正是"居中为尊"思想的体现。在附属的轴线上按"文左武右"的设计思想,大堂东为吏户礼三房,西为兵刑工三房,均按纵向一线排开,中间被一条甬道隔开。其余的库房、仓房等建筑则距中心线又稍远些,仍是纵轴一线排列。这种布局属于最标准的官式。据《大清会典》记载,县衙必有六房,"附于公堂之左右,使经制胥吏居处其中"。

每一官衙大门的东侧都建有土地祠,称社神,是刻意附会儒家左祖右社的宫室布局。华阳县署里右侧设的衙神祠,内祠的萧公作为分辨里闾善善恶恶的国家祭神,在四川各县署中都有祠堂。华阳县衙的西南角有一封闭小院,一般地方衙门的收押房设在大堂西南仪门之外,因为按照《易经》及八卦学说,这一位置是属于"坤位",即所谓"阴之极",因此华阳县衙的西南角小院可能是县衙中称之为"南监"的收押房。

此外,衙署建筑还要体现"前衙后邸"等设计思想。前堂后寝的规制使官衙成为士大夫官僚最主要的生活空间,除了作为办公场所外也渗透着传统的居家文化与意识。华阳县署"由大堂折而右,初有池亭之胜,这座经花厅与中堂相连的花园内有竹林、假山、藩蓠、长廊,还有名为"掬月亭"的绮丽小亭。乾隆年间,县令曾在此召集士绅名流观牡丹,宴饮为乐。

成都许多官衙中都有园林式的庭院建筑。成都城总督官署院内之花园甚大,名为习静园。光绪时,总督吴棠常在公事完毕后,召所携苏州昆班--舒颐班入署演剧,在园内与二三幕友抚笛席曲。总督署中还另有轩三楹,额曰"来喜轩",乾隆时川督文绶所建。布政使司官署内有清初宋牧仲先生官川藩时所建的百梅亭,莳梅数百株,后不断扩修内花园,规模更盛。这些官衙中的园林占地面积称不上宏敞,布景也称不上出胜出奇,但都力求雅致,从中却可以看到文人官僚们的情趣。

由上述官衙的平面布局不难看出,在官衙庞大的建筑群体中,无处不循规蹈矩地执行着儒家礼法的原则,将建筑物置于秩序化的氛围中,在以大堂与内宅为整个官衙建筑的主体结构中,创造了一个前堂后寝的活动空间,以大堂为中心、中轴对称、庭院组合式的官衙建筑模式和表现手法透过官衙静态的建筑结构不难想象到为官者的生活程序:在官衙内,官员通常是以升堂入室为主要的活动规律,官衙建筑又在一定程度上圈定了官僚封闭式的活动空间。其前堂后寝的规制是对京城的"外朝内廷"宫室制的一种模拟,它的显著特点是将官衙与家居合为一体,这正是我国古代帝王家天下体制的产物。明清时期演绎的仍是家天下的历史,帝王体制的延续决定了为之服务的官衙体制的延续。

四、修与不修:家国一体的尴尬

官署如同所有中国传统建筑一样,修缮维护是建筑维持原貌的重要前提,需要长期投入资金进行维修。但是,尽管衙门是国家的象征,士民观瞻之所系,官吏的职责之所在,但清代官署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富丽堂皇。相反,到城市重建的后期,成都的官署尤其是府州县官署大多数简陋不堪,这正是清代行政体制中"家国一体"的弊端在体制上留下的隐患。

清代有俗语云:"官不修衙,客不修店",官不修衙带来的弊病是衙门规制不完善,各地官署因长期失修大都萧条破烂,"各员在任,或安于简陋,惟事因循,或视同传舍,略不经意,则公廨必致日久颓废"。以至在清乾隆三十年(1765),皇帝忍无可忍,谕各省官员曰:"衙署为办公之所,在事亲民观瞻枚系,岂可任其岁久倾纪不加修葺。"

成都的官署面临同样的问题,"文官衙署向皆欹侧欲倾,破烂不堪。一因无款培修,二因官任久暂无定"。"提学使署之外容,然文明其外,破败其中",而"两县以下之各官署,或荒凉如僧庐,或朽蚀如陋室,虽列省会地面,而萧条僻陋之气,怆然满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是官署的"家国一体"的体制存在弊端。地方官的官衙与宅第的合二为一,在管理与使用中都存在官邸的"国有"与宅第的私人使用之间的矛盾。

从国家的角度看,官署是国家统治机关之所在,按清朝法律规定,官员有修缮官署的义务,疏于修缮官有建筑,处罚为笞四十,若有坍塌,也要追究州县官的责任许多州县官还常因捐资修缮官署以获表彰。但官署又是家庭化的,因为它是地方官的宅第,作为私人使用,是官员的私人事务。雍正二年(1724),荣昌县令朱榖捐俸重修县署,有人为他抱委屈,"以廉吏计日所得之禄养而供木石苫盖士柏之需,曾不知惜使"?他回答"各事宁宇,共安家室之常"。

官署在归属上的模糊,使官署修建资金来源没有一个清晰的政策。一方面按清政府规定,地方财政根本没有这项支出,要修衙必须官员自己掏腰包"公廨,一修理公廨顺治八年题准见有钱量衙门或遇损坏由部委官估计酌定工料数目转行该衙门动支杂项银,径自修理,原无钱粮衙门由部议估兴工。"乾隆元年规定,各衙门其修造之费著该督抚藩司于本省公用银内确估给发。而另一方面,许多官署的修建,官员不愿自掏腰包,要求民众集资。在中国官僚文化中,地方官吏是父母官,与百姓都是一家人,即为父母,百姓有责任供养他们,为他们修建宅第。康熙六年,清什邡县令重建县署时,"爰集绅士父老佥谋修葺",理由是"为民父母者接子弟于蓬荜霜露之中,安所谓设皇堂而敷政教,为子弟者趋父母于环堵萧然之下,安所谓敦家庭而乐天和"。但朝廷对此扰民之举是有所防范的,雍正初年,清廷曾三令五申,"凡督抚提镇及有属员之官莅任,其属官科累兵民修理衙署、备办器皿,及州县守御军官到任,属下人役铺设修理累及兵民者,悉严行禁止"

清代地方官任期短,流动性大,"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州县官大多数不能终其一任,即使能够任满而迁,至多不过三五年,衙门修得再好,也不能跟随官员搬走。乾隆四十八年(1783),陕甘总督李侍尧在分析"官不修衙"的原因时,可谓一语中的,他说官员之所以将衙署视同传舍,乃"人情各顾其私"。州县衙房屋的修缮费用往往是从库银中借支,条件是该债务将来要从州县官的养廉银中扣除。雍正帝实行耗羡归公以前,地方官通过加征赋税来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实行耗羡归公以后,养廉银实际包含了薪金补贴及地方杂项支出两部分,因此清政府不希望在养廉银之外另拔款项修缮衙署,只允许州县衙门动用闲款,但必须在三年之内从其养廉银中坐扣。而养廉银的受益人是官员个人而非衙门集体。在道德操守好的官员那里,能够拿出一部分用于公共事务,而在"各顾其私"的普遍情态下,官员们往往将养廉银全部视为己有,岂肯拿出来修缮衙署。

清朝统治者在观念上认为官衙系官员居住,为官员私家事务。"若修葺瘫宇陈设铺垫等事,皆私家琐务,自应各取给所得养廉"。从政府的角度看,地方官衙即地方官一个时期内的私有财产。但对官员来说,任职期限决定了其居住的临时性,不可能将官署当作私有财产,让他们自己倾囊修葺,当然会常常为此抱怨。这种尴尬的状态正是前堂后寝之制所造成的财产归属不清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