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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人员异动管理(3)

员工辞职或被动解除

第八条员工辞职有义务提前通知公司。

在职员工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尚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3天通知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员工辞职管理。

员工辞职及人力资源部处理员工辞职,须遵循下列规定:

(1)员工辞职需填写《辞职申请表》,按照公司规定填写离职类型为“员工提前通知解除”。未填写《辞职申请表》或填写与规定不符的,将不被视为正式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通知行为。

(2)员工辞职的书面通知可向所属部门主管提出,也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所属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收到通知后,应与其进行离职面谈,并填写《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确认其是否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及相关约定,了解其离职的具体原因,并签署意见。

(3)员工辞职经所属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经理及总经理逐级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其交接事宜及离开公司的具体日期。

(4)交接事宜确认完毕后,人力资源部应为辞职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十条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需取得人力资源部的同意,并在薪资结算、工作交接等具体事宜处理意见达成一致后,填写《协商解除协议书》。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续表)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害的。

(5)因公司欺诈行为导致员工违背真实意愿入职的。

(6)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无需事先告知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辞退

第十一条过错性解除。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与录用条件不符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用人单位产生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他欺诈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非过错性解除。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第四条公司与员工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担任原工作,也不能担任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员工在上一考核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在下一个考核周期考核仍不合格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十三条公司辞退的程序。

公司以非过错性解除及过错性解除而辞退员工的,需遵循下列程序:

(1)人力资源部填写《离职手续告知书》,并附相关材料。

(2)通报公司工会。

(3)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人力资源部将《离职手续告知书》送达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续表)

5)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交接清单所列项目逐项办理交接及退工手续。

经济性裁员

第十四条经济性裁员。

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超过20人或不足20人但超过公司员工总数10%的,公司应提前一个月向工会说明具体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所在地劳动局报告后,方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调整经营方式,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五条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1)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第十六条公司依照第十四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第十七条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应遵循下列规定:

(1)人力资源部梳理裁减人员方案,核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在程序执行和经济补偿方面是否存在遗漏,核实裁减人员中是否有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2)提前一个月将裁员方案通知工会,并提交所在地劳动局备案。

(3)根据工会和劳动局意见完善裁员方案,提前一个月通知预备裁员的人员,并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员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按规定支付伤

(续表)

残就业补助金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

劳动合同的终止,应遵循下列规定:

(1)公司可在合同终止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情形外)。

(2)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书面通知投邮时生效,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书面通知到达时生效,无需对方签字认可。

(3)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相关手续。

不得解除和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实施非过错性解除及经济性裁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尚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

(2)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鉴定为丧失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尚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人力资源部首先需取得拟辞退员工的同意,并在薪资结算、工作交接等具体事宜处理意见达成一致后,填写《协商解除协议书》。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涉及工伤员工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违约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违约金。

公司可在培训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员工违反约定时应支付违约金:

(1)公司与员工有订立培训服务期协议或条款的,员工辞职或被公司以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与员工有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在员工离职后公司依约支付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需依据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员工完成工作交接时,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解除或终止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在试用期间提前3天或正式合同期间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七条劳动合同按照《协商解除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2)员工因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

(3)合同期满,公司在不降低现有劳动待遇的基础上征求续签时员工表示不续签的。

(4)员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续表)

(5)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超过6个月但不满1年的,以1年计算;低于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月工资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八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劳动者受损失的,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受损员工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经公司核实确实解除理由不充分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的金额赔付。

第三十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拒不接受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基于实际损害原则或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的约定支付赔偿金。如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员工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后,违约金不足以抵充实际和预期损失的,公司仍有权要求其继续赔付。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相关义务

第三十一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相关义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及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均应依据诚信原则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2)辞职员工提交离职单后的3天(试用期)或一个月(正式合同期)内,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责任并继续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提前、私自或强行离职。若违反,公司将按照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惩戒。

(3)员工应按照公司《离职交接清单》所列的项目,逐项完成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事宜的交接。

(4)辞职和因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若此前已在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中与公司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或者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金等相关内容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支付方法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妥退工手续。

(续表)

离职辞退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员工离职辞退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各层级各部门及其管理者均无权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仅有向人力资源部申请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建议权,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四条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导致不良后果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直至以“严重失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争议处理。

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并在不服仲裁裁决的前提下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则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取得工会同意并经公司总经理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人员离职管理流程及工作标准

企业人员离职时,离职手续的办理是必不可少的,另外,离职面谈也同样重要。人员异动主管通过面谈,可有效降低纠纷产生的概率。

××公司人员离职管理流程及工作标准

执行部门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批准日期

(续表)

员工所属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总经理

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公司通知

辞退或员

工本人申

请辞职(1)劳动合同到期或终止条件出现,人力资源部在经过公司及其所属部门核准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下发《续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员工主动离职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擅自离职或未经公司批准而离职的视为自动离职。

(3)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属部门。

(4)员工有以下情形的,所属部门随时可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申请:

①试用期内被证明与录用条件不符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除外)。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公司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需附具体原因、事由等事实证明材料。

(5)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辞职,可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人力资源部解除劳动合同。

(6)公司有以下情形的,员工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