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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劳动关系管理(1)

劳动关系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劳动关系管理岗在企业的管理岗位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位置,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分析并控制劳动关系风险,调解处理劳资双方发生的劳动纠纷,维护企业与员工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为企业各部门解决有关人事方面的问题。

劳动关系主管岗位职责

劳动关系主管的直接上级是人力资源经理,直接下级是劳动关系专员。其岗位职责有以下几点。

职责1:协助部门经理完善并执行劳动关系的相关制度。

职责2:帮助公司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负责管理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

职责3:负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劳动关系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控制风险的策略。

职责4:负责处理及解决劳动关系专员无法处理的劳动纠纷。

职责5:负责有关员工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职责6:负责为公司各部门的人力资源事务工作提供指导。

职责7:负责协助上级建设企业文化。

职责8:负责协助本部门其他同事完成人力资源方面工作。

职责9:完成上级领导指派的临时任务。

劳动关系主管任职条件

劳动关系主管要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条件1:具有法律或管理类专业本科学历,五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经验。

条件2:对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执行要素熟悉了解。

条件3:对各类社会保险的管理规定熟悉了解。

条件4:对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良好的认识。

条件5:对管理学和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明确掌握,工作计划性强,有亲和力。

条件6:具备优秀的公关能力及突发事件的解决能力。

条件7:具有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劳动关系专员岗位职责

劳动关系专员的直接上级是劳动关系主管,没有下级。其岗位职责有以下几点。

职责1:协助主管完成劳动关系制度的草拟,及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收集和研究工作。

职责2:负责员工关系与劳动仲裁的处理及劳动纠纷的解决。

职责3:负责办理员工入职、转正及异动等手续。

职责4:负责对员工信息的反馈进行跟踪,与员工建立良好的沟通,了解员工动向。

职责5:负责接转公司档案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职责6:负责建设企业文化,丰富员工业余生活,提高员工生产积极性。

职责7:完成上级指派的其他工作。

劳动关系专员任职条件

劳动关系专员要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条件1:具有法律或管理类专业专科学历。

条件2:具有三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工作经验。

条件3:对国家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了解。

条件4:有责任心,善于思考。

条件5:工作计划性及条理性强。

条件6:具有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无论是劳动关系主管还是专员,鉴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其任职条件中特别要强调熟悉国家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管理技能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在员工产生质疑或纠纷时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岗位技能及专业知识进行调解,化解员工与企业的矛盾,使员工安心工作,使企业有相对稳定的人员,保护员工与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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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及解除四个方面。劳动合同签订时要注意员工基本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合同的期限、试用期限等。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定要以书面形式体现,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想通过变更劳动合同避免续签劳动合同的次数,建议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前三个月进行。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建议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进行;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设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出示书面通知书,及时办妥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间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是每个企业的重要工作,在制定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面列出××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供读者阅读参考。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执行部门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批准日期年月日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工作,保障员工与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公司和员工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及本制度的要求,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2)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权利和义务对等一致的原则。

(4)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凡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适用于本制度。

管理部门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是人力资源部,其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

第七条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附件包括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所签订的各类专项协议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各类专项协议书包括以下几种:

(1)培训协议。

(2)保密协议:限于需要保密的岗位及工种。

(续表)

(3)竞业限制协议:限于需要进行竞业限制的岗位及工种。

(4)服务期协议。

(5)双方协商一致认为需签订的其他协议。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企业名称、地点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1)劳动合同的分类。由企业与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及岗位特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约定任务为期限三种。

(2)劳动合同的期限。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5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除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外,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除特殊情况可免予或缩短试用期外,所有聘用人员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约定以人力资源部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为准。

(1)合同期为3年或以上的普通职位的员工,试用期最长为3个月。

(2)合同期为3年以上的较高管理职位的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持一份。

新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员工提供前任职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及个人资料后,在员工入职起的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及因经营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续表)

(2)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的两个月内,准备劳动合同是否续订的相关事宜:向其上级及部门经理发送《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部门同意续签或终止的,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员工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员工同意续订的,其本人应于接到通知后的10天内做出答复,合同期满前20天进行续订手续的办理;10天内员工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其不同意续订,合同到期将终止。劳动合同续签后,必要时,应按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进行续订备案手续的办理。

已签订×××等服务协议或其他专项协议后劳动合同到期的,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迟于部门拟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日的,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以原签订的服务协议的终止日为准。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劳动法律法规等客观情况发生改变,或因生产、工作发生改变及机构调整等原因,任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以书面形式将变更要求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一周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相关内容,并完成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的办理。一周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者退休。

(4)劳动者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5)公司被撤销、吊销、或被宣告破产。

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解除,并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给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七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与录用条件不符的。

(2)无故旷工连续三天(含)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四天的(含)。

(3)公司根据需要进行工作内容与岗位调整而本人无故拒绝且不服从安排的。

(4)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6)有严重危害公司声誉、形象行为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企业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续表)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

(9)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其本人:

(1)由于员工本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确需裁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及员工意见,向同级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裁减人员。

第十九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患有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4)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尚在试用期内的。

(2)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严重危害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3)公司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公司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

(5)依法服兵役的。

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和员工双方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依法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违反和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员工因以下原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续表)

(1)凡由公司出资培训和招收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相关规定或协议向公司支付培训费和招收费用及违约金。

(2)员工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损失程度按双方约定的数额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3)员工因窃取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导致公司经济受损失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导致公司经济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非因本规定即对公司的声誉、形象造成严重危害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员工支付的赔偿金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服务期内的,应按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相关约定,依法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其他赔偿、补偿按《劳动合同书》中的特殊约定或专项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须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不得推诿。劳动争议按照“谁管理谁处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平、协商解决争议。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部、工会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处理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的各项应急预案,对调解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涉及面广的劳动争议及未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应及时将情况及处理措施报公司上级领导。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依法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及终止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以达到在规定期限前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相关手续,确保公司用工的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应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程序、台账。应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有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及终止台账。

(2)员工培训记录台账。

(续表)

(3)员工考勤统计台账。

(4)员工医疗期管理台账。

(5)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其他专项协议台账等。

第三十四条公司总经理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办事处/分公司员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兼并、合并、分立及名称变更时,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更换时,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劳动合同书除本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在合同书的补充条款中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