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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劳动关系管理(5)

为使读者更好地理解运用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下面我们列出××公司劳动关系管理范本的相关内容,以供读者阅读参考。

××公司项目保密协议书

××公司项目保密协议书

填制部门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批准日期年月日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保密项目:《××××××》

项目组成员:×××、×××、×××、×××、×××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项目的相关工作,已或将要掌握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为明确乙方承担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真诚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保密的内容与范围

(续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范围包括:

(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机密的业务电函等。

(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3)其他事项:甲方依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及相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机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对上述所列及商业机密主动采取加密措施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晓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

(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透漏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

(4)不得允许(包括出借、出租、赠与及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

(5)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均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机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

(6)该项目的商业机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于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的除外。

(7)如发现乙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导致机密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公开为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应赔付不超过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2)如因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受损失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第(3)款。

(3)本条第(2)款所述损失赔偿包括:

(续表)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量下降,其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1套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为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就该项目商业机密已发生的投资费用的1%。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④因乙方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权利,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第六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填制部门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批准日期年月日

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附加条款执行。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的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均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签订《劳动合同》。

(续表)

第五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六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前进行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一周,正式员工提前一个月),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进行离职手续的办理。

第七条辞退

如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对该员工做辞退处理。

第八条开除

如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酒店可对该员工做开除处理。

第九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条对辞职申请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以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1)在本酒店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需赔付赔偿金3000元。

(2)在本酒店连续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需赔付赔偿金2000元。

(3)在本酒店连续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的,需赔付赔偿金1000元。

第十一条对因严重违纪被开除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二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及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完成离职手续办理的,可免赔付赔偿金;否则,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三条凡参加酒店组织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缴纳赔偿金:

(1)在本酒店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赔偿全额所受培训费用。

(2)在本酒店连续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赔偿全额70%的所受培训费用。

(3)在本酒店连续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的,赔偿全额30%的所受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五条培训费用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课程数目确定。

其他

第十六条之前发布的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相抵触,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本规定的修正及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酒店全体员工。

无论劳资双方签订何种劳动合同,均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应严格遵循依法公平协商的原则。企业与员工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切忌擅自代替员工本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企业应注意避免签署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主要表现有:合同主体不合格、内容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完整、签订形式不合法、签订程序不合法等。

另外,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发生员工的劳动合同变更、续订及终止等情形。无论合同的形式或内容怎样改变,均要坚持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要求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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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理

公司应重视对员工关系的管理,对现有的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比较,对有可能产生的纠纷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需及时处理,避免激化矛盾。当企业与员工就某问题产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劳动争议管理时,需注意时效的管理、管辖范围的管理。

劳动争议管理制度

解决劳动争议的关键在于预防争议的发生,对于已发生的争议,企业应积极面对,主动寻求解决的办法。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制定,可使企业在争议面前有章可循,下面列出××公司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以供读者阅读参考。

××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填制部门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批准日期年月日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妥善处理企业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工作秩序,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员工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其范围包括:

(1)因公司开除、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离职产生的争议。

(2)因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

(4)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争议。

(5)依法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公司和员工为劳动争议当事人。

(1)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方,由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授权指定人或公司主要责任人代表公司进行处理。

(2)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方人数超过在三人并有共同争议事实、请求事项及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的员工方,应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第四条劳动争议的处理,应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纠纷预防

第六条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绪及劳动关系矛盾,并有责任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隐患。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深入到员工中,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情绪。

第八条公司应重视对员工关系的管理,对现有的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比较,对可能产生纠纷的环节有一定的预见性,及时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

第九条劳动争议产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合法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续表)

第十条任一方均不得强迫对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申请调解。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接受地方工会及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公司代表、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公司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