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唯识学概论
1262200000027

第27章 蕴处界三科(1)

(第一节) 概说

除五位百法是大小乘共通的法相,于五位百法的分类外,尚有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的分类,是名三科。

印度佛教着重于探索人生的苦难及其根源。在人类现实社会中,无时无刻不和客观世界发生种种直接的密切关系。佛教认为,现实社会是人们的火宅苦海,对人生修行成佛、解脱苦难是不利的。于是,佛教就要从理论上对世界作出多方面的、深层次的研究。世界是如何生起的?世界万象本身应该如何分析?一切现象的本性应该作何解释?现象与本体是什么关系?心与物又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从科学史的角度看,可以说是特殊的天文学、地理学、地质学、生物学、心理学和原子论;从哲学史的角度看起来,就是宇宙的要素论、结构论、生存论(因果论、无常论)和本体论。印度佛教对这些问题,都有详细的阐发,并为其宗教信仰作论证。中国佛教对宇宙生存和本体学说,也有重要的发展。

所谓宇宙要素论,就是宇宙万有的分类和基本要素的学说,也就是对于现实世界和佛国世界这两种世界的一切,包括现象和本体、物质和精神、实有和虚无、众生和圣灵等,加以详细分解和归类。由于侧重点不同,佛教对此提出了三科——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的学说。三科以人为中心,侧重对人、人格、人身、人的肉体与精神构成分类,把统一的人生现象分为若干分立的要素。同时认为,人是类似大宇宙的小宇宙,人的分立要素也就是宇宙的分立要素。由分析人生现象扩展到分析一般宇宙现象,也就是以人为认识重心,从认识的官能和对象两方面的考察出发,进而囊括人的构成要素和宇宙现象。三科是从三个方面统一起来观察“人”及其生活的这个世界的。

为什么要分为三科?《俱舍论·分别界品》中有这样一个解释:“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为说蕴等三门。传说有情愚有三种:或愚心所总执为我,或愚色,或愚色心。根亦有三,谓利、中、钝。乐亦三种,谓广、略、中。如是次第,世尊为说蕴、处、界。”这就是三科的由来,系为有情之愚、根、乐等而分别说蕴界三科。愚,或愚于心所、色法,或愚于色心二法,为愚于心所者说五蕴,为愚于色法者说十二处,为愚于色心二法者说十八界。根有利根、中根、钝根,为利根说五蕴,为中根说十二处,为钝根说十八界;有情之乐欲亦有略、中、广三种,为欲略说者说五蕴,为欲中说者说十二处,为欲广说者说十八界。

《毗婆沙论》卷七也说:此三科皆为破凡夫实我之执而施设:为迷于心偏重者,合色为一,开心而为四,立五蕴。为迷于色偏重者,开色为十,合心为二,立十二处。为色心共迷,开色为十,开心八,立于十八界。

三科的建立,目的在于破除“我执”,其所以讲“五蕴”,是为了破除把“心”当做“我”的执著,天资聪明者懂了“五蕴”的道理,就会把我执除掉。“十二处”是专门为中等天资的人设施的,重点在于破除把“色”当做“我”的执著。“十八界”是对最愚笨的人设施的,在于破除把“色”、“心”综合起来当作“我”的执著。因此,破除“我执”是三科的根本任务。

小乘佛教认为,“我执”之迷,至大无外,“我执”之祸,罄竹难书。因此,破除我执的观念,建立“无我”的观念,贯穿在小乘佛教的每一个概念之中。原始佛教的理论重心是分析人生现象,认为人是由五蕴和合而成,所以又归结到对“五蕴”的分析。到了部派佛教阶段,由于对人生现象的分析进一步扩展到对一般宇宙现象的分析,随之也就扩大为“三科”。科,是门的意思,三科即三门,具体就是上述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这也是佛教对万事万物的三类概括的区分。三科要求信徒和众生观察、分析人及其所处的世界,其目的在于要求人们根据不同迷悟的情况,破除“我执”之谬,立“无我”之理。佛教各派都非常重视三科,借以说明生命的构成和功能,世界的要素和分类,从而为佛教教义奠定哲学理论基础。前述的五位百法,在大小乘共通的法相名词,蕴、处、界三科里可以摄尽。

(第二节) 五蕴

蕴,梵文skandha,音译塞建陀。旧译为阴、众。乃积集之义,谓许多物事聚集一起,系指有为法而言,如五根、五境等诸色(物质)聚集,即称色蕴。诸经论对蕴之解释有异。据《辩中边论》卷中载,蕴有三义:(1)非一义,谓不论其于时间或空间,均有许多质量。(2)总略义,谓聚集所有。(3)分段义,谓依性质不同而分类。《俱舍论》卷一亦载有三义:(1)和合聚义,谓种种事物聚集在一起。(2)肩义,谓肩能荷担众物之故。(3)分段义。《摩诃止观》卷五上则载阴有二义:(1)荫盖义,谓色声等有为法荫覆真理。(2)积聚义,谓色声等有为法积聚生死之苦果。此外,《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五本以为“阴”之梵语音译为钵罗婆陀,“众”之梵语音译为僧伽,故skandha,译为“蕴”才是正译。

五蕴,即类聚一切有为法之五种类别。五蕴原意为五种类别或五种积聚,佛教将万事万物的组成分为五种因素,称为“五蕴”。佛教认为宇宙没有绝对权威的主宰者,世间一切都是有生有死,变化无常的。佛教不像基督教、伊斯兰教那样,认为世间是上帝或者真主创造的,而认为世界和生命是由五因素构成的,即色、受、想、行、识五蕴类聚一切有为法之五种类别。这五种因素各自成为一类,既可按一定因果关系紧密聚集在一起,又可按一定因果关系而分离。《杂阿含经》卷一说:“当观知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好若丑,若远若近,彼一切悉皆无常。正观无常已,色受除已,心善解脱。如是观受、想、行、识,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彼一皆悉无常。”

五蕴的组合,显现了世界和生命。五蕴不论在时间、空间上,还是在形态上,都是无常变化的。《中阿含经》中所说:“彼一切非我有,我非彼有,亦非是神。”也就是说,五蕴组成的世界和生命,不受任何意识支配,不是常处不变的。五蕴系总摄一切有为法之大别,在《俱舍论》所立七十五法中,总类聚有为之七十二法为五蕴,前述五位百法,合有为之九十四法摄为五蕴,皆不包括无为法。因为色、受、想、行、识五蕴法都是因缘和合积聚,前后生灭、相续不断地显现生起;色法是有形质的积聚,心、心所法等是有分限的积聚。例如色法,已灭的过去色,未生的未来色,已生未谢的现在色,眼等五根的内色,色等五尘的外色,有对的粗色,无对的细色,不染污的胜色,染污的劣色,来去的远色,现在的近色,都是总略的积聚显现的差别,总摄这一切品类差别的色法,即说明为色蕴。从这蕴的定义,就可以看出五蕴不能摄持无为法,因为无为法是恒常不变的,与蕴的积聚义不相符合,所以《俱舍论·界品颂》说:“蕴不摄无为,义不相应故。”但是,一切有为法,五蕴就可以摄尽,前一聚色,摄尽了物质界,后四聚心法,摄尽了精神界。心不相应行法,是色心心所分位上假立的法,更无别体,即在色等法中摄。所以五蕴这个名相,包括了有情世间和器世间,并且以蕴义肯定了一切有为法都是因缘和合积聚的显现。

五蕴既然是构成世界和生命的因素,那么其本身的含义是什么?它们又是怎样组合成的?这是佛教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因此,五蕴是佛教教义所研究的重要对象,对五蕴的论述,是佛教哲学的基础。

一、色蕴

色蕴指物质,由地、水、火、风四大种所造,是构成世界的四种物质。地,硬性,凡是坚硬性质的物质都属地界;水,湿性,凡是潮湿性的物质都属水界;火,热性,凡是温热性的物质都属火界;风,软性,凡是软动性的物质属风界。界,是能持义,即四大种能持所造色及自相,令其相似相续不断。称大,具有四义:(1)所依大,以一切所造色为所依处。(2)体性宽广大,四大种遍在一切色上,无一物而非所造。(3)形相大,大地大山,为地大增盛;大江大海,为水大增盛;猛焰赤火,为火大增盛;疾猛轻速,为风大的增盛。(4)起用大,地界能持,水界能摄,火界能热,风界能长,及至成坏世界,作用广大。地等四大种,所以各得“大”的名称。

这四大种,与通常说的地、水、火、风有所不同,四大种是起造一切色法的基本元素,是有情的身根所感觉的一分触尘境界,以纯一的坚、湿、暖、动为体性,略近于科学上所说的质力。若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四大种是客观实有的,就人为例,人体的躯体,就是地,人活着时需要水、热量、气。没有水,人就会干枯而死;没有热量,体内就没有血液循环;没有气,人就会窒息;但人死又还原成为地、水、火、风,所以人是色的暂时组合。各种植物也是如此,没有地、水、火、风则不能生成。由于色的组合是无常的,变化不定的,因而人就有生与死的轮回。

色有质碍、变坏、显现等义。《俱舍论》卷一说:“变碍故名色。”物质的变化破坏,称为变坏。物质各具一定的空间,两物以上不能占据同一空间,称为质碍。也就是说,每一种物质的存在形态都是无常的。体质彼此之间是相碍的,有不可入性,就是说物质各有各的独立性,但变坏又能使事物之间相克,如刀砍杖,杖就会变坏。显现是指有方所形相,色能清楚地表现出来。色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意义。五蕴的色是广义的色,是物质界的总称,包括了地、水、火、风四大种及四大种聚合而成的可造色。

就人体来讲,眼、耳、鼻、舌、身等“五根”(五种感觉器官)和五根相应的色(狭义的色)、声、香、味、触等“五境”以及法处所摄色,都是色蕴的显现。这十一种,是四大种起造而有,四大种是能造,十一种色是所造,是以名所造色。造是因义,由四大种的因,所造色生起,即摄在一处是造义。所造色中眼等五根,是增上义;出生义,即是由眼等根为有的增上,才能生出眼识等了别作用。如草木等,由有所依托的根为主义,枝叶木能生长;眼等五根于眼识等五识的生起作用也是这样,所以名之为根。眼等五根都是以四大种所造的清净色为体,是前五识的俱有(人人都有)、不共(各人的五根是各自的,不与别人共)所依根,所以名眼根乃至名身根。

根有两种:(1)净色根,亦称胜义根,亦即现在科学所谓之神经。(2)扶尘根,亦作浮尘根,系指器官之外形,由眼球、耳穴、鼻梁等血肉(肉团)所形成之根,本身无超胜对象之眼、耳、鼻、舌、身之力,但可由胜利根(净色根)从旁协助起色,即一般所谓之五官。胜义根在肉体之内部,非肉眼所能见,但具有发识取境之作用。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及法处所摄色等(无表色),都是色蕴的显现,无表色指口耳作业而生于身内的一种无形的、不能表现于外的现象。《俱舍论》说:“色者唯无根;五境及无表。”无表色是一种精神现象。这十一种色法,前章已述,此就不再赘说了。

二、受蕴

受蕴是指外界作用于眼、耳、鼻、舌、身而产生的痛痒、苦乐、忧喜、好恶等感觉,即把“诸所有受略为一聚”。包括来自感觉与知觉的感受作用,以及凭借感觉与知觉而获得的感情。十二因缘中的“受”即属此类。受随着感觉、知觉发生的场合而分为六受,有由眼识所生的受乃至意识所生的受。《俱舍论》卷一说:“受蕴,谓三领纳随触,即乐及苦,不苦不乐;此复分成六受身,谓眼触所生受乃至意触所生受。”《大乘百法明门论忠疏》说:“受谓领纳顺、逆、俱非境为性,起爱为业,能起合、离、二非欲故。”佛教认为“受”有对个人有利(“顺”)、不利(“违”)和无利无害(“俱非”)三种境界,其作用于主观上有“乐”、“苦”、“舍”(不苦不乐)三种不同的感受。据受的性质,又有三受与五受之分。

肉体感觉上的苦乐痛痒在具有痛觉神经的人类与其他的动物中,具有普遍的客观性,但精神上感觉的苦乐悲喜,都因人因时而有所不同的主观感受。我们对于同一事物有喜悦、悲伤、无感觉等感,乃源于人的主观性。

三、想蕴

想蕴指理性活动,概念作用,相当于知觉、表象、概念等,是说人于外境取种种相,如于境取青黄、长短、大小、男女、苦乐等相,并形成种种名言概念,称之为“想”。《俱舍论》卷一说:“想蕴,谓能取像为体(即能执取青黄、长短、男女、怨亲、苦乐等相)。”《百法明门论忠疏》又曰:“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要安立境分各相,方能随起种种名言。”佛教通常把“想”和“名”或“名”和“想”并称,以表示表象和概念。依感受或知觉而起认识作用的时候,像“红花”、“白布”中的红、白、花、布等概念或造成概念的功能即为想,也就是浮现心中的相。想有苦想、乐想、无常想、不净想、厌恶想、大想、小想等。

四、行蕴

行蕴,此指造作,是无常迁流之意,与有为同义,相当于心理活动,意志活动。《杂集论》卷一说:“造作相是行相,由此故令心造作。”而《杂阿含经》卷二认为,行是由眼触产生思,和耳、鼻、舌、身、意触生思,是名行。“云何行如实知?谓六思身,眼触生思,耳、鼻、舌、身、意、触生思,是名行。”《俱舍论》卷九说:“思即是行。”“思”亦有造作义,也是“行”。“思”和身、口、意三业中的意业相向,是意向、动机等思维活动。除“受”、“想”之外的一切心理活动,亦称为“行蕴”。

行这一概念一般是复数,所以谓之“诸行”。“诸行”这一概念的内容,亦有广狭各种含义。法印中所说的“诸行无常”的“行”是最广义的行;其次是五蕴中的“行”;十二因缘中的“行”,则是最狭义的。在五蕴中,行的内容也因原始佛教、部派佛教乃至大乘佛教而有所不同。

五、识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