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理论热点·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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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中石化“天价茅台事件”的警示(1)

——积极探索国有企业反腐制度建设

2011年4月11日,有网友爆料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几百万元高档酒。该公司对此予以证实,并辩称“这批酒属于公司非油品经营项目”。此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调查,中石化下属广东分公司原总经理鲁广余严重违反企业相关制度,个人决定、私下违规购买高档酒,属个人行为。

鲁广余购买高档酒事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点:一是严重违反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企业内控制度,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购买高档酒;二是运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逃避监管;三是通过虚假手段,应付上级检查,欺骗组织。

中石化之所以出现“天价酒”事件,除了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不到位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各级公司的大小“账本”捏在负责人的手里,“三公消费”的账单职工看不到、搞不清。

中石化“天价酒”事件是镜子,也是警钟。它警示我们:

要根治这一现象,须建章立制、完善监督。只有当权力受到制约、监督机制日臻完善,各级部门的财务费用支出、成本核定、效益考核等都经严格把关、审核和控制时,“天价门”事件才能真正画上句号。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国企反腐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一、国有企业反腐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制度是社会中存在的对人们行为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制度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腐败既是一种历史现象又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各国政府为反对腐败殚精竭虑。加强制度建设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也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坚持和发展相结合,不断丰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制度的功能和特性决定了国有企业反腐必须加强制度建设

邓小平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会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将制度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是由

制度的功能和特性决定的。

1.制度具有约束功能。制定制度的目的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给人们的行为划定适当的边界。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则相比,更强调通过科学、严格的程序和规章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制度一经制定,其组织中的任何成员都应该服从,任何成员都没有超越制度之上的特权,任何违背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一定的制裁。

2.制度具有信息功能。制度告诉人们有关行动的信息,借助制度提供的信息,人们可以确定自己如何行动,知道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许做什么,以及违反制度规定的后果,便于人们在实践中操作。

3.制度具有激励功能。制度通过对行为的提倡或反对、鼓励或压抑的信息传达出来,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得以监督执行。制度可以规定人们行为的方向,改变人们的偏好,影响人们的选择。社会成员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主要靠制度来激发和保持。

(二)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制度建设

在新形势下,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因此,反腐倡廉建设,无论是治本,还是预防,都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现象的发生。

当前国有企业存在的腐败现象突出表现为:一些领导人员在企业转制、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中搞暗箱操作。有的为配偶、子女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有的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有的收受下属单位和业务往来单位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有的利用职权个人或与人合伙办企业、搞以权谋私,等等。造成以上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不完善、管理有漏洞。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深入,生产经营逐渐走向社会化、国际化,反腐倡廉建设任重而道远,制度建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课题。

(三)国内外反腐经验告诉我们必须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制度建设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一大公害,反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重大政治课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消极腐败现象呈阶段性多发、高发态势,国有企业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

1.历史经验证明,严刑不能遏制腐败。治民先治吏,这是历代王朝共同的经验,因而大多数封建君主都有重典治吏的例证。检阅史册,酷刑是肃贪的主要手段,但重刑主义并不能挽救封建社会病入膏肓的定局。封建社会不能消除腐败,其根源在于统治阶级与人民根本对立的政治制度。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如何跳出历代王朝“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律时说,我们依靠的是民主制度,这就是新时代与旧社会根本的不同之处,制度是我们有效反腐败的保障。历史留给我们的殷鉴是,制度不好,刑罚再重也无济于事;有了好的制度,就为反腐败奠定了坚实基础。

2.国外成功经验证明,国有企业反腐败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有庞大的法院和行政司法机构,有充足的办案经费和优良的侦查装备,尽管许多渎职官员规避法律的行为极其诡秘,但仍逃脱不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美国、日本、德国、奥地利等国家,都建立了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类似规定。美国政府专设政府道德委员会作为这一工作的专门主管机关,逾期不报者将受到追诉或民事处罚。同时,申报表可供公众和新闻工作者随时查阅。许多国家新闻舆论揭露官员贪污贿赂的新闻报道,受法律保护。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举报措施和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制度,吸引公众积极投身监督公职人员的活动之中。中石化天价茅台事件之所以被披露出来,网络监督所起的作用功不可没。这种反腐新形式,要尽快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二、当前国有企业反腐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反腐倡廉法规达两千多项。客观讲,这些制度法规对防止不正之风、遏制腐败蔓延、培育党政干部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良好的作风起到了规范性的作用。很多国有企业的领导由政府选派,这种制度虽然对国有企业领导有一定的约束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国有企业制度建设本身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一些问题。

(一)反腐制度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

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我国国有企业反腐制度建设也越来越暴露出缺乏整体协调、均衡配套的问题。

1.制度不完备。缺乏一个对各种贪污贿赂行为都具有强有力的规范作用的基本法,反腐制度显得零乱和繁杂,彼此缺乏有机联系,不够协调统一,一个个孤立的制度也很难得到严肃执行。

2.缺乏协调性。由于各个制度法规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甚至有的相互矛盾,有的重复强调,弱化了权威性和约束力。如制止公款吃喝的问题,据相关资料统计,仅中央下发的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的文件规定就近四十个。而且每年重要节假日,还要专门下发反对奢侈浪费、制止公款吃喝等方面的规定性文件,重复强调太多,就容易造成人们心理上的麻木和行动上的我行我素。

3.不能适应形势需要。由于制定制度大多带有临时性、应急性和惩罚性的特点,长期性、基础性、防范性的制度较少,很多旧制度难以适应反腐倡廉形势发展的需要,很多违法违纪行为大多以“下不为例”、“引以为戒”而不了了之,或者以降职、降级代替违法、违纪处罚,弱化了制度的严肃性。

(二)已有的制度不能很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