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平等。我们现在的医疗卫生制度明显地分为二元结构,农村中是刚刚建立起来的新农村合作医保和医疗制度,城市中又分为行政公务医疗保障、事业和企业交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城镇其他如学生、无业等人员的医疗保障,而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参保率很低。因此,这方面需要改革的,一是政府要考虑大量的农民人口转移入城市这个现实,加大对各级医疗机构的投入,并建立恢复一些医疗服务的公益性质;二是医保强制征储,在能随人口迁移在不同地区间转续的基础上,逐步由中央统筹管理;三是财政对由于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而形成的医疗保障金缺口,要有一个预测,需要拨款进行弥补。(4)基本社会保障平等。对于转移进入城市的新移民,工作和居住够法定时间的,社会保障费改税,强制由税务部门征储,养老等保障在异地能转移接续的基础上,也需要逐步实现由中央统筹管理,预测农村向城市转移人口的速度、规模和结构,加大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缺口的弥补,并且将所有达到法定工作和居住时间的居民,均纳入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的范围。(5)其他公共服务平等。包括交通出行、水电气服务、环境卫生、生活物价等方面的服务、补贴等,达到法定工作和居住时间的新进城市人口,都有平等享受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实际是城市公共资源的一种再分配。要将过去只有城市居民人口享受的公共资源,扩大到向城市转移的农民人口。因此,人口转入的地区和城镇,只要是在本城市合法工作和居住的人口,无论是原住民,还是新移民,政府都应当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务。
再次,改革土地、地方财税和住房制度,让农村转入城市的人口有体面的家庭和能够团聚的安居住房。许多学者在研究中国的城市化时,注意力集中在户籍管制方面,似乎只要户籍制度改革了,人口就可以自由迁移了。这种讨论很不全面。实际上在临时身份证制度实行和企业自主招工后,人口的居住和就业,也即进入城市,虽然在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招工方面还有一些不平等,但是其他形式的用工和就业已经没有太大的障碍。关键的问题在于,农村迁移人口进得城来,却因固定永久居住不能解决而留不下。我们不能再走印度和拉美以“贫民窟”方式转移农村人口的老路,实现中国未来的城市化,我们也不能再沿着前面所述的过去30年走过的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道路走下去,我们需要学习的是东亚模式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实现城市化道路的迁移和居住方式。
需要我们考虑的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从经济学上讲,有进入的制度、文化、技能等障碍,特别是进入的居住成本障碍,也有从农村退出的代价,即存在着退出障碍。这就是人口在城乡间和地区间迁移的成本和收益,包括门槛和障碍分析法。如果我们顺着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去思考解决问题的出路,那么,中国未来城市化道路在进城人口“留得下”的方面就为:(1)在城镇中不断地鼓励创业,发展小企业,扩张服务业,使进入城市的中等收入人口增多,因失业而贫困人口较少,并且因劳动力需求量大而劳动报酬持续上升,使进入城镇的大部分人口有支付长期租用和购买基本和较为体面住宅的支付能力。(2)政府要调控土地和住宅的价格水平,使其上涨的速度低于进城农民工收入的增长速度,调控房价收入比,从而使进入城镇人口日益增长的收入为基础的支付能力与在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时期长期稳定低增长的住宅价格水平相适应。(3)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对于农村的资产,包括承包耕地、林地、草场和宅基地等,应当有保护农民利益的退出机制。一是在交通水利、独立工矿、城镇等建设的城郊和农村等地域,农民的耕地和宅基地等,应当给以合理的补偿;一些基本农田中的宅基地,可以采取复垦大面积农田中宅地与发生建设区占地的相关联的办法,进行调换,给以合理补偿。二是一些与建设无关的农村,允许其耕地等流转,特别是地方和中央政府,应当建立村庄储备基金,对其复垦的宅地,给以收购补偿,鼓励其退出农村。这样,即使进入城市的农民有了一定的资产变现收入,成为在城镇中购房的一部分,甚至是全部支付能力,也使农村中的土地得以顺利退出,减少中国居民未来城乡两栖居住和村庄不能被整理带来的土地浪费。(4)中央政府除了对地价和房价进行控制外,对于进入城市中的少部分购买不起住宅的人群,需要财政投入,建设廉租房,供他们居住;对于廉租房和安置房等小区,要科学规划,监督建筑质量,形成较好的社区环境;并且对廉租房小区,包括政府宅地和承包地换住宅而建设的小区,要提供适当的公共服务,避免其成为建筑“非贫民窟”,但卫生、治安等管理和公共及物业服务“贫民窟”化的社区。(5)各级政府可以对退出宅地,并在城镇购买房屋的农民,除了收购其宅基地外,还应当对其买房给以补贴,一方面,避免其有一定钱时,再到自然村中占地盖房,另一方面,鼓励其集中到城镇中来集中居住,节约土地。
三、中国城市化的国情与战略(下)
如果不准备用贫民窟的方式解决农村人口进城后留得下的问题,进入城镇的人口,其收入增长速度、房价上涨指数、农村资产的退出变现、政府对少部分人群提供住宅等,是解决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后的四个关键点。需要指出的是,假如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房价比居民收入增长快速,农民退出农村的资产不能变现,对少部分极低收入的农民政府不提供住宅;另一方面,政府又不允许形成贫民窟,则中国农村人口转移进城镇后解决其拥有住宅和避免两极分化的难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妥善解决。
未来中国的城市化格局为:(1)2040年时,城市化水平将达到90%。未来30年GDP总量分别按照5%、6%、7%、8%的速度增长预计,2040年时,人均GDP可能分别为14375美元、19285美元、26661美元和34426美元。也就是说,即使未来不考虑人民币升值因素,GDP按照最低5%的速度增长,2040年时,我们的人均GDP也会达到14375美元,即目前的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水平。它们目前的城市化水平已经为95%左右。(2)未来30年是城市化加速的30年,每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中国1978年时,城市化水平为17.92%,2011年首次突破50%达到51.3%。未来30年中国城市化加速的主要动因为:一是教育的发展,初中和高中教育的普及,加快人口向城镇的流动和转移;二是年轻和有文化人口对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向往,“80后”,“90后”,特别是未来10年后的“21世纪后”,在农村安心生活,或者出来务工再回农村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三是老年人口新陈代谢,农村老龄化水平可能上升,但是农村老年人口到2040年规模可能下降;四是中国到了韩国和台湾地区发展阶段相似的城市化加速期时,即韩国和台湾地区在2009年人均GDP分别在17000和接近20000美元时,城市化水平在93%、95%,我们不可能人均GDP水平很高,而城市化水平很低,偏差很大;五是有一部分老年人口将随着城市化,包括随子女进城抚养。(3)2040年中国将会有6500—7500个城市,数量是目前城市的10倍以上。过去我们总是限制城市数量的发展,这与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极不适应。未来,可以将一些城镇建成区人口规模10万以上,经济总量和财政有一定规模的镇升级为城市;一些已经是城市的县所在镇加快改市的步伐;并且,发展十几个千万人口级和数十个500万到1000万人口级的大都市和大城市,以满足未来中国城市化加速的需要。城市数量的增加,主要来源于目前的乡镇升市,城市人口的增加,除了乡镇升市外,还在于现有城市规模的扩大。
另外,城镇中95%有劳动要求的劳动者,都能得到就业,实际失业率在5%以下;政府对每一个城镇人口平等和均等地提供教育和卫生等公共服务,绝大部分城镇人口纳入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之中,社会保障的覆盖率达到100%;在城镇生活的家庭中,80%的居民有自己体面的住宅,避免80%的无房屋资产的人口去租住20%的有多套房屋资产的住宅的两极分化格局出现;“城中村”、“蜗居”、“鸽笼”、“工棚”、“胶囊”、“集装箱”式的居住方式逐步得以改造和消除,避免在城市中出现大面积的贫民窟;住宅社区中,物业管理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到位,居住和出行安全,环境卫生和优美,邻里和谐;人口不断减少的农村村庄,不断地被整治,土地得到复垦和集约利用,国家的耕地总面积从长期看,得到扩大。我们的目标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生活方面安全舒适,环境方面卫生优美。
2040年城镇居民达到每人平均40平方米;至少90%的人口生活在城镇中,需要600亿平方米的住宅;按照每万人需要一平方公里城建区标准,需要14万平方公里土地,即2亿亩土地。如果中国居民每个家庭有两套甚至多套住宅,在城乡两栖居住,或别墅居住的比率很大,或人均达到80平方米居住面积,2040年时住宅及其城建配套需要土地将达到3.5亿亩左右,加上农村的2.7亿亩宅地不能退出并继续扩大,全部村庄和城镇建设用地将用去6亿到7亿亩土地!因此,政府调控住宅市场和管理住宅及其土地资源分配的原则为:(1)住宅只能作为居住消费物,而不能作为投资品和投机品,不能像黄金等物品,作为家庭财富的积累;(2)如果按照3的容积率,平均住宅面积只能限定在每人40平方米左右,绝大部分家庭只能有一套住宅,而不能有两套甚至多套,而且应当选择多层和高层住宅建设和居住模式;(3)为了避免两极分化,应当限制多套房资产的家庭,向无房户出租食利,防止80%的无房产家庭向20%的有房产家庭交租的城镇中两个阶级的产生和形成。
根据不同收入人群和不同阶段,对城镇居民和新移民的住宅需求进行分类解决。一是租住和购买住房形成合理的配置。一些新进城市的居民,如从农村转移入城市的新居民,大学毕业新参加工作的居民,需要经常在地区之间流动工作的居民等,开始或者经常以租房为主。但是,考虑中华民族的传统,城市中大部分居民,如80%左右,还是应当以拥有自己的住宅为宜,可能在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阶段,租住的比例高一些,而随着收入的提高和城市化的推进,购买住宅居住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二是政府支持解决与居民自己解决相结合。一些中高收入的城镇居民,包括一些有未来收入预期的城镇居民,其住宅应当由自己筹集资金,包括按揭贷款等方式自行购买。而对一些低收入者,政府可以通过低价供地、合作建房,供应经济适用房,提供廉租公屋等方式解决。需要提出的是,一定要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压缩在适当的范围中,避免成为政府支出的沉重包袱,最后欲行而不达,失信于民;或者发生福利早熟和超支,导致赤字高企和金融风险。
政府在解决住宅问题中的作用。一是鼓励合作建房。欧洲许多国家鼓励居民成立住宅建设合作社,政府提供较低价格的土地,减免一些税收,由住宅需要者组成住宅建设和消费合作社,自己建设,大大降低了住宅成本。二是政府建设经济适用房,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在建设经济适用房时,政府降低土地的价格,减免一些税费,从而降低住宅的价格,以适应中低收入阶层的购买能力。三是建设廉租公屋,对无力购买住宅的低收入和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方面提供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另一方面提供廉租公屋,供其居住。
区别对待小产权房。考虑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以及日后复垦的成本和难处,要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但是,在5000人左右的大村子、小集镇和小城镇中,要集体土地直接进入住宅建设市场,即发展小产权房,以降低农民城镇化的住房成本门槛。国家在新农村建设中,财力应当重点支持农民集中到大村子、小集镇和小城镇的基础设施等配套建设。
当然,我们在走这样的中国城市化的道路时,要处理好政府调控与发挥市场作用的关系,要处理好短期中承认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二元差别与长期一定要实现公民人人社会福利公平的关系,要处理好居民日益增长的需要与政府财力可能性之间的关系。但是,要实现以上三个格局的城市化,与我们的价值观以及城市化道路的正确选择,是密不可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