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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创新的思维方法(4)

辩证思维具有方法上的统一性主要是指辩证思维方法具有明显的对立统一性质,也就是对偶的矛盾性质。辩证思维对思维对象的把握、认识,离不开一系列方法的运用。它们既是相互区别的、对立的,同时又是互相依存的、互为条件的。只有在它们的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中去把握它们,把它们所包含的矛盾双方作为统一的辩证思维方法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环节,才有可能正确地理解、把握和运用它们。

(4)历史必然性

历史必然性是指辩证思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具有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过程的特征。我们知道,在人类朴素的认识或思维阶段,人们对思维对象的认识是直观的感知加天才的猜想。在古希腊哲学,辩证的思维还以原始朴素的形式出现,“古希腊的哲学家都是天生的自发的辩证论者,他们中最博学的人物亚里士多德就已经研究了辩证思维的最主要的形式”。

2.辩证思维遵循的三项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在辩证思维的过程中,运用全面的、整体的观点去思考、把握对象的各个方面、各个发展阶段的原则。

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这种矛盾体是由矛盾双方所构成,只是矛盾双方的地位有所差别,如有矛盾的主导方面与次要方面之分。我们认识、把握任何事物,都要持一分为二的态度,客观地观察、分析认识对象的各个方面。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我们必须学会全面地看问题,不但要看到问题的正面,还要看到问题的反面;不但要看它的现在,还要看它的过去和将来。辩证思维的全面性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对任一事物进行多角度、多方面的观察分析。

(2)联系性原则

联系性原则,是指在辩证思维过程中,运用联系的观点去思考、把握思维对象的原则。思维对象的相互联系,事物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决定了人们在辩证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循联系性原则。

(3)发展性原则

发展性原则,是指在辩证思维过程中,运用发展的观点去思考、把握对象的原则。在遵循发展性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三点:首先,充分认识客观事物的内部矛盾运动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其次,要把握事物的发展是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最后,要充分发挥思维的预测性作用,把握事物的未来发展。

3.辩证思维的作用

(1)统帅作用

辩证思维是高级思维活动。它根据唯物辩证法来认识客观事物,能够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揭露事物内部的深层次矛盾。它从哲学的高度为我们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所以,它在更高层次上对其他思维方式有指导和统帅作用。

(2)突破作用

在活动中经常遇到困难,不是发现不了主要问题,就是因提供不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而导致“僵局”,往往在此时,辩证思维就成了我们打破僵局的有力武器。

(3)提升作用

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总有一个由浅入深,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上升为理论,这就需要辩证思维帮助我们全面总结思维成果,提升成果的认识价值。

4.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

辩证思维方法是从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思想中直接脱胎而来的。因此,在其具体的思维方法上,处处体现着唯物辩证法的思想观点和精神实质,它是唯物主义辩证法思想、观点、规律在思维方法上的具体贯彻和表现。辩证思维方法主要归纳为五种基本方法,这些方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环环相扣、步步深入的有机的整体。

(1)两分法

所谓两分法,就是把一个完整的研究对象划分成两个相关的部分,或是对这个完整的研究对象从其两个部分、两个方面来进行考察。两分法要求人们在思维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坚持矛盾本质的划分标准。两分法要求遵循“凡事要分、凡事必分”的原则,但是在对具体研究对象的划分上,却存在坚持什么样的划分标准的问题。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非本质的标准只能实现非本质的划分,形而上学的标准只能完成形而上学的划分,只有立足于矛盾本质的划分标准,才能实现辩证思维的本质的划分。

第二,坚持整体全面的划分标准。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认识过程总是从一点开始,然后扩大展开;总是从简单单一开始,然后复杂丰富;总是从感性直观开始,然后理性抽象。人的认识规律决定人的认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因此,在运用两分法时要力戒片面,力求全面。只有对研究对象掌握了全面整体性的认识,划分时才可能达到科学合理。

(2)矛盾法

两分法旨在从纷纭复杂的客观事物中理出思维的基本头绪,找出研究对象的根本关系,确定其基本的研究方法。而矛盾法则是从研究对象内部两部分(或两方面)之间的根本关系入手,对其双方的矛盾本质、矛盾关系以及矛盾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斗争、互相制约、互相转化的对立统一关系和方式上进行深入的分析、考察、揭示。按照辩证思维诸种方法之间环环相扣的递进关系和操作程序来说,矛盾法是对两分法的合理发展和必然展开。运用矛盾法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坚持矛盾普遍性的认识准则。世界上有没有无矛盾的事物呢?回答是否定的。世界上的任何事物无论是自身内部,还是外部联系,都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没有没矛盾的事物,也没有没事物的矛盾,矛盾存在于事物之中,事物包含着各种矛盾,“没有矛盾便没有世界”。解决关于矛盾普遍性的认识问题,对于我们在具体研究中自觉运用矛盾分析的认识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把握矛盾特殊性的本质特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马克思主义矛盾学说的精髓,揭示矛盾的特殊性的本质特征,对于分析具体研究对象的独特性的矛盾运动方式,解决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工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矛盾虽然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但是,每一种事物的具体矛盾却都是受其特殊性的本质所规定,以其个性的方式独立存在着。只有揭示具体事物的矛盾的特殊性本质,才能把握不同事物矛盾各自的本质特征和运动方式,才能为下一步掌握该事物矛盾发展变化的特殊规律打好基础。

(3)过程法

所谓过程,是事物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空间上的表现。事物由于自身的矛盾运动,使其发展在时间上前后相继,在空间上连续不断,形成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所谓过程法,就是把研究对象从其自身发展的连续性的过程上进行考察,从而通晓事物产生、发展、变化的来龙去脉,掌握其自身矛盾运动的内在规律性。运用过程法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坚持事物过程是自身发展的过程。所谓事物自身发展的过程就是事物自身的系统,这种系统性就是其事物的自身发展性,这种事物自身发展性的原因,是事物自身内部的矛盾性。如果人们能够在具体研究中遵循过程法的这一规则,其研究方法必然更具客观性,其研究成果则必然更少偏见性,从而更深刻地揭示出事物自身发展的内部规律。

第二,遵循唯物辩证法的已有成果—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第一是遵循质量互变规律。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矛盾运动,呈现出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表现为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的过程。事物的发展是在量变的基础上由旧质向新质的飞跃,是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统一。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质量互变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第二是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否定观认为,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的发展环节,其实质是扬弃。事物的发展并不是一次性的否定,而是连续不断进行的,由肯定到否定,由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事物发展表现为一个周期,这种周期性的发展规律便是否定之否定规律。它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普遍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

(4)联系法

所谓联系,就是指普遍联系。所谓普遍联系,就是指世界上的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任何事物不但同其周围的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着,而且其内部各种要素、部分也总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这是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普遍联系是物质世界固有的本性,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普遍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第一个总的观点或基本原则。运用联系法必然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坚持事物联系的客观性准则。世界的本质在于它的物质性,而这种物质性的本质特征是它的客观性。客观性是整个世界一切事物的根本特性,同样也是事物联系的根本特性。所有存在于事物中的各种联系,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承认事物联系的客观性,承认事物普遍联系的客观性,才会使我们在普遍联系这一问题上,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个是形而上学的“不联系”,一个是主观意志论的“瞎联系”。事物联系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在研究问题时要从事物本身固有的联系来把握事物,克服主观上的片面性,遵循联系的客观性,掌握事物联系方式、联系机制、联系作用上的客观真理。

第二,坚持从客观作用性上考察事物具体联系的多样性。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世界事物存在方式的丰富性决定着事物联系方式的复杂性与多样性,这些复杂多样的联系方式反映到我们的认识上,便形成了我们对各种联系方式的层次性的认识。为此,以一般方法论为指导,从客观作用性上考察事物具体联系的多样性,成为运用联系法的准则。事物具体的多种多样的联系,对于事物的具体存在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因此,全面考察,系统研究,是辩证思维方法联系法的应有之义。

(5)实践法

实践法又称主客观能动统一法,即把在前面四步方法研究中形成的思想认识成果结论,再放回到社会实践中去考察、检验、修正和再发展,从而在能动的实践活动中,完成认识活动的主客观的有机统一。从实践对认识发生作用的关系上看,实践的法则,已经具有了认识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可以说,实践的方法,就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方法,同样可以成为辩证思维方法,但是这种思维方法却不同于其他纯思维性的方法,它是建立在唯物主义辩证实践观基础之上的思维方法,故具有主客观能动统一性的特点。运用实践法首先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坚持辩证实践观的原则。所谓坚持辩证实践观,就是坚持实践活动的层次性,把握实践活动的历史阶段性,加深对实践本身哲学性的辩证思考,不搞唯实践主义和机械实践主义。

第二,坚持实践贯穿于辩证思维全过程的原则。实践是认识的起点和来源,实践是推动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客观标准。辩证思维是思维的客观逻辑,那么,实践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实践在辩证思维方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实践活动的支持,辩证思维活动将无法展开。坚持实践贯穿于辩证思维全过程的原则,实际上是在思维活动中坚持客观标准,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进行自我批判、自我提高的过程。

5.辩证思维的具体方法

(1)全面看问题的思维方法

这一辩证思维方法就是要从上、下、左、右、内、外各个方面入手来看问题。如,计划与实施,方法与步骤,时间与要求,阶段与环节,目的与效果等各个方面,从直接与间接,作用与影响,原因与结果,个性与共性,现象与本质,可能与现实,主要与次要等方面来全面地看问题。

(2)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方法

每一个具体事物都有其特殊性,规定了它不同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及其特殊的发展规律,认识与实践又是从一个个具体事物开始的,具体情况是认识的基础,从具体出发才能最终认识事物的本质与规律。

(3)发展变化的方法

事物永远处于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事物量变和质变相互转化的过程,发展的阶段性与连续性,前进性与曲折性等都隐藏在事物的过程中。只有发展变化地去看,认识才能够符合实际,符合规律,措施才能够得力和有针对性,这样才能保证目标得以实现。

(4)对立面结合的方法

对立面结合的方法就是在解决问题时,要自觉地运用矛盾同一性的原则,找出对立面之间根本一致的共同方面,确定各自在统一体中的位置,建立相互之间结合的联系,形成有区别、有制约、共同发展的对立统一关系。

(5)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方法

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形态,是表面的、暴露的、易被感官直接感知的。本质则是事物根本的性质,是由事物要素的内在联系和矛盾构成的,是内在的、深刻的、稳定的,不能直接感知的。任何现象都从某一特定的方面表现着事物的本质,任何本质又都要通过许多现象现出来。我们必须通过观察和认识现象,并进一步对各种现象的分析综合,才能看到事物的本质。

(6)把握适度的方法

事物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形式和状态,指明事物的任何运动变化都表现为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新的量变的无限反复过程。质、量、度是把握质量关系的三要素。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的内在规定性,事物的差别就在于质的规定的差别,把握事物的质,是认识的起点;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的排列次序等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只有正确把握事物的量,才能更深刻地把握事物的质;度是质与量的统一,是事物保持一定质量的数量界限,是质所规定的量的活动范围。度的两端都存在着极限或界限,即关节点或临界点。在关节点内,量的变化不改变事物的质。突破关节点,量的变化就会引起质的变化。运用质、量、度及其质量互变规律认识问题指导实践,就是把握适度的方法。把握质以划清事物性质的界限,把握量以控制数量变化的界限,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就能达到把握的适度。

进行辩证思维,上述方法是相互联系、共同发挥作用的。我们必须坚持客观性与实践性原则,要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地运用辩证思维,否则,就会滑向诡辩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作出错误的判断。

四、系统思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