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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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研究报告(6)

四是代表主体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发挥。本市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发挥作用是好的。但在提高代表素质、加强代表活动的组织指导、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在提高代表素质方面还需进一步下工夫。目前,仍然存在着个别代表人大意识、代表意识、履职意识淡薄的问题,他们把当代表看作是一种政治待遇,仅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而没有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代表是一种职务,有些代表议政能力不强、审议发言质量不高,有些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积极性不高等。其次,在加强对代表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方面还需进一步下工夫。由于人大代表多是兼职代表,无法抽出更多时间和精力从事代表工作,且代表比较分散,要开展好代表活动,需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来组织。对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指导还有待加强,代表视察、调研、小组活动、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还比较单一,不够活跃,专业代表小组的作用和优势尚未到充分发挥等。再次,在探索对代表的有效监督管理和激励机制方面还需进一步下工夫。目前,法律上对代表的监督只是比较笼统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来监督和约束代表的行为,如对代表不作为的问题应如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如何真正做到代表能进能出,对人民群众反映不佳或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代表如何处理等,以及对代表的奖惩措施,在法律法规还未完善之前,需要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

五是人民群众参与还需进一步扩大等。虽然本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由于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存在着由于信息不对称,阻碍公民对人大工作的参与;部分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积极性不够高;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一些制度还不够规范;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制度应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五)人大常委会工作方法的现状

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人大工作规律的基础上,较好地把握了人大常委会工作方法的特点:对于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人大常委会来说,“依法履职、会议票决”是其工作方法的基本特征。因此,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法主要是围绕开好会议来展开的,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方法也主要是从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为主要抓手来进行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法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概括。这里主要从总体方法和具体方法上,或者说从宏观和微观两层面来划分。

所谓总体方法是一般性、普遍性的方法,如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学习借鉴与自我创新相结合,继承与发展相结合,工作与研究相结合等。在常委会工作中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所谓具体工作方法是人大常委会履行各项职能过程中探索形成的具有人大特定属性的工作方法。具体的工作方法是在实践中根据需要创造的,难以一一列举,但建立和创新工作方法都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在工作实践中,常委会在工作方法上试图做到以下“九个结合”:

1常委会履行职能与代表大会履行职能相结合

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其履行职能的最终目标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作为常设机关,常委会履行职能要与代表大会相衔接、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一是认真做好会前准备,提高代表大会会议质量。按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负责召集代表大会,召集工作开展得好坏影响着代表大会会议能否顺利成功地举行。在这方面,市人大常委会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如改进会务工作,改进代表会前集中视察制度,加强会议文件起草工作,单设半天会期作常委会工作报告等。二是加强对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力度。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的贯彻落实直接影响着代表大会的效力。常委会首先改进了决议的写法,使决议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依据决议,对“一府两院”全年工作进行评价,增强其贯彻落实决议的自觉性。三是抓好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和督办工作。代表议案和建议是代表大会的重要成果之一,体现了人民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期望和要求。同时,代表议案和建议,也是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的重要信息来源。所以,办理与督办好代表议案建议,是常委会履行职能与代表大会履行职能有机结合的重要抓手。

2常委会不同职能相结合

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事任免权之间,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关系。所以,常委会高度重视履行职能的整体性,重视权力的综合运用,以提高履职效果。一是立法职能与监督职能相结合。通过对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调查研究,从整体上对法规实施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对法规确立的有关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作出实事求是的判断,为修改或废止法规或其有关制度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监督工作发现立法中的问题,通过立法推动监督工作中所发现问题的解决。如2007年常委会将食品安全立法与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当年度的两项重点工作,准备工作同步进行,并安排在同一次常委会上审议,通过执法检查为法规的制定调研情况,积累素材。二是行使决定权与行使监督权相结合。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对一些需要做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坚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以保证人大监督的效果。比如2008年,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议以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为目标,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把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切实加强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监狱机关行使监管权的监督。这个决议符合中央和市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评价。决议通过后,市人民检察院从刑事诉讼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综合保障工作三方面深入开展调研,制定了一系列贯彻落实决议的意见;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决议的具体措施。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也采取各种方式,做好决议的落实工作。

3常委会工作的阶段性与连续性相结合

人大常委会工作与“一府两院”工作内容不同、程序不同、要求也不同,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总体上看,常委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而经济社会发展在一定时期有一个总体目标,每个阶段又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和任务。这就需要常委会在积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同时,围绕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比如在奥运周期,常委会紧紧围绕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的要求,认真做好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首都民主法治建设留下了丰富的制度成果。从立法工作看,根据多年实践,就每一个立法项目来说是有一个周期的,一般需要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从立项计划制订,立项报告的提出,到立项论证,到起草、一审、二审甚至三审,而这个周期显然是跨年度的。本届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周期的概念,并实行了立项论证制度,把立法周期中的各个阶段性工作都有机地衔接起来,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程序,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对监督工作来说,由于人大监督具有间接性、长期性特点,人大监督终归需要“一府两院”的整改才能体现实效,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是很复杂的,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有些问题在一两年内不可能解决。人大监督就不能按照自然年度进行,不是一个监督议题开展一年,而是一个监督议题要在一年内实现一个具体目标,在几年内才能见到阶段性或决定性的成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个特点,建立了跟踪机制,对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连续多次开展监督工作,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4常委会会内履职与会外工作相结合

举行会议是常委会履行职责的基本形式,但要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则“功夫在会外”,需要加强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和会议后的贯彻落实。本届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要把提高人大工作质量和实效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并提出“会议的质量在会前,会议的实效抓会后”,把会前精心准备、会中认真审议、会后抓好落实有机衔接起来,常委会工作质量有了新的提高。一是会前精心准备。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常委会工作机构认真搞好各项工作方案,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查阅资料、实地察看、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有效方式,深入实际和现场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掌握实情。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征询等形式听取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起草文件,对于上常委会会议的文件,主任会议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切实保证了文件质量。二是会中认真审议。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改进会议的审议方式,实行全体会议与分组会议审议相结合,增加了会议审议发言人数和发言机会,扩大了发言范围,调动了组成人员集思广益的积极性,提高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2005年又进一步完善了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制度,改进了分组审议简报的整理、编辑工作,使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得到显著增强。三是抓好会后落实。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书是会议的重要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贯彻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书,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在做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书三个月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在一年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常委会还委托相关专门委员会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书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实现会议的法定效力。

5民主方法与科学方法相结合

常委会工作中,注意扩大公民对各项工作的有序参与,注意充分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对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害关系的问题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听取利害关系群体代表的意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区县人大的作用,不断完善民意采纳和反馈机制,形成了常委会工作与社会民众之间良性互动的局面。同时,常委会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民意,了解实际问题,并体现到各项工作中,使立法、监督工作更能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诉求,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实际工作。如立法工作,常委会积极构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加强立法调研和科学论证,完善立法决策机制和规则,健全科学的立法程序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的作用,完善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坚持立改废并重,适时修改、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法规。

6对“一府两院”的外部监督与激活其内部监督相结合

我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不仅有“一府两院”之外的人大监督,而且还有自身体系内部的监督,应当也可以把这两种监督结合起来。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增强监督实效,在加强人大监督的同时,注重发挥“一府两院”内部监督的作用,把人大的外部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内部监督相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如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通过人大监督,加强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工作,也就是通过促进发挥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功能,来促进法院的公正司法。又如针对预算监督这一人大监督的难点,引导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改变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和方法,探索开展绩效审计,积极发挥财政内部管理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政府开展绩效管理。

7驻会委员发挥作用与兼职委员发挥作用相结合

鉴于当前大范围实行专职委员制度尚有很大距离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在设立了一定专职委员的同时,尽可能把部分兼职常委会委员安排为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委员,安排为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这样有利于把他们履行委员职务与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他们从人大专门委员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中了解更多的情况,获得支持和帮助,更加有效地行使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任免和决定等各项职权。在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驻会委员比较了解常委会工作的优势,和兼职委员比较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以整合两方面的力量,发挥两方面的作用。在开展的各项调研中,都同时吸收驻会委员与兼职委员参加,联合组成调研组开展视察、调研;在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每一组都有驻会委员和兼职委员,在发言的时候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补充,沟通信息,有助于整体审议质量的提高。

8部门责任制与项目责任制相结合

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人大工作的特点与规律,积极探索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工作的管理方法,实行了部门责任制与项目责任制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考虑到常委会大部分工作都是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承担的,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常委会的工作质量。所以,根据常委会提高工作质量和“会议的质量在会前,会议的实效抓会后”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做好会议准备、组织好调查研究、撰写好会议文件、组织跟踪检查等方面的作用,按照一般行政管理的规律,以各工作机构为责任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另一方面,考虑到人大有些工作项目需要各部门进行协作才能完成,或有些工作需要在部门内各处室合作才能完成,可以建立以项目为中心的工作和考评体系。这是根据人大工作的这一特点而设计的一种考评方式。显然这种方式有利于调动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并使他们得到部门责任制中得不到的能力锻炼。这两种管理方法的有机结合,既体现了公共管理的普遍要求,又体现了人大工作的特殊要求,既有利于发挥部门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发挥项目责任人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