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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1)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现实问题。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团结统一、调节社会关系、增添社会动力、保障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同志指出:“群众工作的本质是密切党群关系,核心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我们要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要求,正确认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发展,不断提高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在切实解决矛盾中贯彻群众路线、构建和谐社会。

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课题

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意义的认识应该上升到更广阔的视野、更宏大的地位来把握,增强做好人民内部矛盾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从历史的高度来把握

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看作是一个历史性任务,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发展和改革开放深化而突出的重要任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的台阶,中国进入了一个矛盾凸显期。过去在摸着石头过河中回避的一些矛盾现在必须直面,过去没有面临过的矛盾也浮出水面。在这样的时期,社会主体多样化,社会流动日益频繁,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复杂化,矛盾处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在社会快速发展转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社会冲击感、社会挫折感比较强烈,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频发,社会突发事件有所增多,社会控制能力有所下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诸多困难。对于这些问题和矛盾,都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现实要求出发来妥善处理。要深刻认识到,不处理好这些矛盾,就难以有效调动各种社会力量,难以克服改革发展中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就难以完成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任务。

(二)从全局的高度来把握

社会矛盾的产生、存在和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有着紧密联系。矛盾能否处理好,不仅影响社会秩序,而且影响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环境。在当今信息化社会,某一方面的矛盾很容易传导到其他社会领域,发生连锁反应。要从工作全局中看到人民内部矛盾的作用机制,打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工作之间的有机联系,通过矛盾的解决来促进全局工作和中心工作,学会联系全局工作来处理矛盾。

(三)从战略的高度来把握

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往往有深层次上的战略原因,其解决也要有系统的长远的办法。如当前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是集中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上,这与我们一些地方多年来在就业、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等方面的战略重视和执行程度不够是有一定关系的。某一种战略上的忽视,短期内可能看不出有明显的后果,但日积月累会出大问题,矛盾的发生和激化也就理所当然了。所以只有上升到战略的高度,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那些关系社会全局的薄弱环节,树立起战略眼光,经常关注战略问题,真正促进整体发展、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

(四)从制度的高度来把握

现在世界上主要存在着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模式,从数量上看,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社会主义制度模式占绝对少数。两种制度之间的和平共处是长期的,两种制度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也是长期的。两种制度在基本价值、基本制度等方面都有根本区别。二战以后,资本主义社会及时调整战略,处理好自身矛盾,得到了一个时期的相对繁荣发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必须接受当代资本主义的挑战,经受住各种渗透和演变。金融危机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繁荣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制度是代表历史发展趋势的先进制度。但是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如果不能处理好自身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会遭受覆亡。中国作为发展中社会主义大国,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仅关系到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关系到社会主义能否在与资本主义的竞争共存中赢得先机,不断得到坚持,不断发展壮大。

(五)从政治的高度来把握

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体现党的执政能力的高低。特别是在基层,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该成为党员干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把抓发展与抓和谐统一起来。人民内部矛盾的敏感性,决定了我们要有相当的政治敏锐性,处理矛盾要充分考虑政治后果。当前,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是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理论提出以后,一段时间以来很多人认为讲和谐就不要讲矛盾了,甚至认为和谐社会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矛盾学说的否定,这是十分错误而且有害的思想倾向。应该指出,矛盾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消失,在丰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矛盾只会更加复杂。我们之所以提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不无关系。真正的科学发展,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更加完善美好的发展;真正的和谐社会,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的动态和谐和长期稳定。

(六)从改革的高度来把握

改革越深化,越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通过处理矛盾,改善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为改革提供必要的社会环境。通过矛盾的不断解决开拓矛盾发展的新的方面、新的层次,推动利益矛盾动力作用的正常发挥。这本身就是改革的重要手段,能够直面深层次矛盾,完善制度体制。不处理好矛盾,改革就难以顺利推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纠正了以社会革命方式调节社会关系的错误做法,有重点、有步骤地在社会各个领域推行全面改革,使社会主义社会重新焕发出强大的生机。伴随着改革的推进也形成了新的合理或不合理的利益主体,改变了原有利益分配关系,利益分化、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现象某种程度上加剧,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任务在今天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改革的难度在今天比过去是大了而不是小了。因而需要在实践经验的总结中摸索出一整套长期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手段,来协调这类矛盾,不断深化改革,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添新红利。

二、深刻认识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态势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新阶段以来,由于经济现代化、经济市场化、经济全球化、经济社会化的多重冲击,由于宏观政策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职业结构、观念结构的交叉变动,人民内部矛盾这个“老问题”呈现出新内容、新特征、新趋势。

(一)人民内部矛盾主体的多元分化

中国的改革开放在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与之相伴随的利益关系变化是大规模、多层次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无论从个体、群体还是从整体运行层面看,无论是纵向还是横向,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趋势都表现得非常明显,这也是影响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变化。

一方面是原有社会阶级阶层的内、外部分化。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对原有的阶级阶层形成了巨大冲击,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内部都产生了分化。工人阶级的传统含义是从事体力劳动的产业工人,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科学技术得到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知识经济成为大势所趋,劳动者的知识水平普遍提高,知识分子在劳动者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具有科学管理知识的经营管理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占据着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出现了愈来愈多的脑力劳动者。社会财富的增加和积累,使得居民收入持续增加,工人阶级不再是、也不可能是通常意义上的无产的劳动者,其内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贫富差异。在工人阶级的分化当中,生产工人地位存在着下降的倾向,企业改革的深化使下岗职工增多,使得这部分群体的失落和不满情绪尤其明显。农民在职业方式和生活方式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内部加速分化,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在逐步减少,农村的非农化进程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者在强烈的致富愿望、较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各种比较利益的引导下,摆脱了土地、身份、地区的束缚,寻找施展各自才干的机会,农民打工群体数量庞大、遍及全国。对知识分子的占支配地位的政治评价和社会评价发生了转变,其特殊重要性得到了普遍认同,其收入不断提高,其内部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分化。

另一方面是新兴社会阶层的萌生。一些崭新的经济形式、崭新的产业蓬勃兴起,一些适应时代要求的新型利益群体如乡镇企业职工、“三资企业”职工、第三产业职工、企业家、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有了生长的土壤,或从无到有,或从小到大,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这些新兴的社会阶层,有的通过自身努力而积累了强大的经济实力,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建设者,但由于受既定政治格局的影响,对他们在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实质认同方面还存在差距,他们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不时发生。

无论是原有的阶级阶层,还是新兴的社会阶层,都具有独立的利益要求,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国有企业负责人、集体企业负责人,“三资”企业负责人、私营企业负责人,个体劳动者,工人,农民,公共事业管理者,知识分子等,在收入和财产水平、对利益的预期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异,成为拥有不同利益、具有不同利益要求的矛盾主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分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两阶级一阶层”社会结构简单化状态,使得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经常化的趋势。

(二)社会制度结构的变化

人民内部矛盾的变化不仅是体现在主体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深层次的社会制度结构所引发的变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人们所需要的服务和产品主要由市场这个天生的平等派来提供,人们所生产的服务和产品也必须转化为商品才能实现其社会价值。利益主客体之间的这种结合方式,“新”就“新”在第一次将全面的市场关系(马克思认为,这是造就未来社会“全面发展的个人”的历史前提)公开正式引入了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利益的确立、分配、交换和消费,都必须遵循市场机制。利益主体的合理欲望得到调动,以自主的、独立的地位多元地存在,利益客体的短缺状态得到了极大的改善,需要满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利益主客体可以在广泛的市场体系内显性地、可选择地、平等地结合。

在新的制度规则体系下,利益主体各自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利益追求和利益行为得到公开承认,促发了主体的积极性。社会成员在职业选择和身份变换方面获得了更多的可能性,从物质利益原则出发,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最大程度地冒尖,以一种前所未有的主动性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无论是原有的社会阶级阶层,还是新生的社会利益群体,都在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中寻求自己的合适位置,通过竞争、淘汰等机制而避免了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也就使社会整体效率得到了较明显的提高,这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新时期阶级阶层的大分化冲击、瓦解了中国社会原有非民主、非法制因素的社会根基,社会成员的独立意识增强,特别是一些具有强大经济影响力的新兴社会阶层要求获得社会承认和政治权利的诉求得到了广泛重视,人们的思想文化观念开始向民主的方向转变,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这些因素使得人民内部矛盾更容易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表现,也更容易得到解决。

从计划到市场,从集权到分权,从等级到交往,从身份到契约,从僵化到改革,对传统社会结构形成前所未有的冲击。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多样化所有制结构,改变了过去纯之又纯的社会经济基础,形成了以多样化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为基础的多样化社会关系。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与新的产业和新的科技成果相联系的职业都在不断涌现出来,社会分工更为细化,反映了职业结构的丰富性。第三产业的比重迅速提高,金融、保险、房地产、旅游、咨询、广播、电视以及各种服务业和公用事业等非物质生产部门发展很快,产业结构的面貌与过去大为不同。在人们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并重,三者之间形成了相互促进的复合关系。渐进式改革路径的选择和转型期的特殊环境,使一些主体行为超越了界限,形成社会关系格局中的灰色区域,一些不正常因素如垄断、权力等参与分配过程,社会分配格局难以形成正常的新陈代谢;“金字塔”形社会利益结构端倪隐现,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不高,中产阶层力量不足,缺乏推动改革深化和维护长期稳定的主力军。这些因素使得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性、突发性有所提高。

由于当代中国的经济、政治和各方面体制机制的改革还将进一步深化,社会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变化不能不持续下去。值得注意的一些变化趋势有低度社会分化将向高度转变、垂直性利益分化进一步加强、利益主体的交叉流动现象增多、贫富差距拉大趋势短时间内难以完全改变、畸形分化将走向规范、利益群体意识不断增强等,这些都将给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带来新的挑战。

(三)应该重点关注和处理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当代中国社会关系变化的作用是积极的、值得肯定的,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是明显的、占主导的。然而,现实利益关系格局也面临不少不够完善的方面和环节,容易引发人民内部矛盾,需要认真对待和处理。

1.以各种差距扩大为主要表现的结构不平衡特征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