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泰州学派研究(阳明学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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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王艮:泰州学的创立(8)

我们注意到,赵大洲关于正德十五年的记述非常简略,这也许是由于《墓志铭》的性质所限,然而唯独“虽然,王公论良知,某谈格物。如其同也,是天以王公与天下后世也;如其异,是天以某与王公也”这段文字全部照录,一字不差。那么是否有可能张峰《年谱》抄录了赵大洲的《墓志铭》而不是相反,应该说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张本记述详而赵本记述略,略者抄录详者的可能性远比相反的情况要大。另一个理由是,张峰为心斋入室弟子,于心斋之行实多少有所耳闻,而且事实上他撰写《年谱》以及编刻《语录》,有心斋子弟的有力帮助,这是赵大洲所不具备的客观条件。再者,张峰初刻《心斋遗录》是在1545年左右,这也为赵大洲目睹该书提供了条件。因此我认为,赵大洲的记录当有所本,张峰的《心斋年谱》便有可能是其中之一。至于其他的可能性是否存在,这里就不宜也不必进一步揣测了。

现在我要提供一条重要的线索,可以很好地解答上述问题。据笔者目前所知,这条线索尚未被人所注意。原因之一也许是这条资料的记述方式非常隐讳且简略。据万历本《王心斋先生全集》卷二《世系》所录心斋曾孙王之垣撰《世系详注截略图》,有一条关于心斋长子王衣的记载:

衣,心斋第一子,字宗乾,号东堧,生于正德三年(1508)十二月二十八日,卒于嘉靖四十一年(1562)八月十五日,寿五十五岁。业儒。秉性刚直,内外咸服。会物有本末之旨,启父格物之学。后虎墩北洋崔公挽云:“格物曾问,启至聪。”翰墨酷肖阳明公体。蚤年督理家业,瞻父游学之需,中年率弟襞游学江浙。立宗会,光大家学。配享崇儒祠。令人注目的是,说王衣“会物有本末之旨,启父格物之学”,“会”即领会,“启”即启发。意思是说,王衣对于《大学》“物有本末”有所领悟,启发了心斋的格物之学。在上面第一节“学凡三变”中,我曾说过,有关《大学》经文“物有本末”一句的新解———释“本”为“身”,释“末”为“家国天下”,乃是淮南格物说的一个标志。

换言之,“物有本末”之问题的解决,是淮南格物说得以成立的关键。现在我们却突然发现,解决这一关键问题的是心斋长子王衣。

那么,这一记载有否旁证可以支持呢?除了上述记载中引用的“崔公”挽联之说以外,这里还有一条现存的资料,可作为旁证,在卷五《门人列传》“王衣”条,有这样的记载:

王衣,字宗乾,先生长子,以师事父。天性刚方,存心仁厚,幼奉庭训,悟物有本末之物,启先公之首肯。长游越中,

会知必良,知为良动。阳明之契重,不阿谄,绝外诱,甘恬退,励清修。君子路上人也。先公殁,率诸弟群聚讲学,会友四方,不堕家声。精楷书,法帖阳明。督耕煎,裕家计,供父游之需。

目之曰:“宗乾,心斋一个孝子;宗顺,心斋一个肖子。”不虚云。先公做物有本末之学,无宗乾是不治生,而冻馁其身者有之矣。年五十有五。弟宗顺为之志铭:格物一窍,宗乾启聪。

内顾弗廑,熟虑以从。不有克孝,克肖将庸。卓哉宗乾,孝友兼隆!所谓“悟物有本末之物,启先公之首肯”,与上述“会物有本末之旨,启父格物之学”的意思完全相同,只是多了“首肯”一词,意谓王衣的领悟得到了心斋的肯定。“格物一窍,宗乾启聪”,则是王东厓《铭文》中语。由此可见,关于王衣的格物之悟,并不是王衣之孙王元鼎的臆造之说,而是王东厓业已肯定的一个事实。应当说,这两条记载加上上述的一条记录,对于心斋格物说形成于何时的问题之解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依王衣生年推算,正德十五年心斋拜师阳明那年,他年仅13岁。如果说在这样年龄已经“会物有本末之旨”,实在是过于年轻了,基本上可以否定这种可能性的存在。由此也就可以说,当年心斋拜师阳明之际,居然信誓旦旦地说“某谈格物”,而且还“间出格物论”,欲与阳明相质,这就非常值得怀疑,如果说有关王衣格物之悟的记载为真实可信,那么正德十五年之际,心斋所谓的“某谈格物”便是绝不可能之事。排除了这一可能,那么董燧本《年谱》心斋55岁条的记录便极有可能是唯一正确的记录。

通过以上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第一,心斋的格物说受到了其子王衣格物之悟(主要内容为“悟物有本末之物”)的启发;第二,正德十五年,心斋拜师阳明之前,不可能已经形成了淮南格物说(该说的一个标志是对“物有本末”之问题的解决);第三,赵大洲《墓志铭》、张峰《年谱》有关拜师阳明的一段记载不可信,董燧《年谱》的相关记录当为信史;第四,淮南格物说的形成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最终确立于心斋55岁那年,作《格物要旨》;第五,以为心斋在拜见阳明前已有独自的格物论,由此推断心斋所创的泰州学派是独立于阳明学派的,这一论点难以成立。二 道学与格物自11世纪北宋初儒学复兴以来,随之而起的是儒家经典的重新诠释运动。自《礼记》中抽出《大学》一篇,并《中庸》而与《论语》、《孟子》列为《四书》,实倡始于二程而集大成于朱子。朱子定《大学》为四书之首,以为学者入德之门,且以为《大学》一书之要在于“格物”二字,故朱子的格物论成为其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撑。然而朱子格物论是建立在重新确定《大学》章句之基础上的,这是因为自二程以来(此前还有司马光),学者大多认为《大学》文本存在着错简、阙传等问题,而《大学》文本问题又牵涉到《大学》义理如何疏通、如何解读的问题。事实上,如何正确解读《大学》义理之问题,乃是重新整理《大学》章句的前提和目的。朱子的《大学》改本主要做了四点改动:移动次序者三,改字一(改“亲民”为“新民”),删字四(即两处“此谓知本”之一处),以上是程子既已开始的工作,朱子所作的重要改动其实就是“格物补传”(共134字)。这篇文字既反映了朱子格物论的中心思想,同时也由此引发了诸多质疑和批评,特别是到了明代以后,引起了后儒的纷纷争议。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格物”问题不仅是一个文本的改订问题或考证问题,而是贯穿于宋明理学的一个重大义理问题。因为在文本改动的背后,有着义理的支撑。从表面上看,阳明必欲复古本《大学》乃是针对朱子新本而来,其实阳明此行为的背后,亦贯穿着一种思想的判断。质言之,朱王有关《大学》问题的思想分歧就集中在“格物”问题这一点上。

我们知道,朱子的格物解释若以一言而蔽之,则可以四字当之:

“即物穷理”。然而欲了解阳明格物之义,却须从朱子的格物解释之义理进程说起。要之,朱子之释“格”为“至”,谓“物”为“犹事”之义,就此而言,“格物”二字便成了即事或即物之意,说白了,所谓“格物”无非就是到事物上来或与事物相接触,如此而已。

换言之,“格物”二字是不能自我解说的,因为与事物接触以后又会如何,“格物”二字却无法对此作出有效的解释。而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大学》文本只是说了“致知在格物”,又说“物格而后知至”,却没有立“传”,对“格物”问题作出专门的解释。所以朱子认为有必要为“格物”章补传。他在“补传”中为格物致知提出了两个前提设定:“人心之灵,莫不有知”,“天下之物,莫不有理”。

在这两个基本设定之下,格物致知之义是:以人心之灵即凡天下之物而穷其理,此谓格物;又以推广扩充人心之知识而“至乎其极”,此谓致知。然而朱子此释,语若两分,其义则一。格物就是即凡天下之物以扩充吾心之知识,亦即格物就是致知的工夫。虽然,朱子以为如此解释,庶几合乎《大学》“致知在格物”之本义,然而其实反过来说亦可:格物在致知。格物只是为致知提供了一个手段而已。

在事物上穷其事物之理,既可指格物,又可指致知。要之,格物与致知不可分,须以即凡天下之物为前提,故而格物致知就是一种求理于物的外向工夫而已。阳明据此而批评朱子格物论是求理于外、舍本求末、遗内逐外的义外之学,语虽苛刻,义或不谬。对阳明而言,不如此说则不足以直捣朱子格物论之巢穴而与朱子新本之说相抗衡。

在阳明看来,《大学》之要不在格物而在于诚意。阳明在1518年(在提出“致良知”之前)《大学古本》的《原序》中既已指出:

“《大学》之要,诚意而已矣;诚意之功,格物而已矣。”关于后一句,其意不是说“诚意在格物”,而是说诚意就是格物的工夫,换言之,格物工夫可由诚意所涵摄。因此,同样反映了阳明复《大学古本》时期之思想的《传习录》上卷(徐爱所录的开首十四条),就有“格物是诚意的工夫”之说,意谓诚意工夫可以统领格物,或者格物须由诚意工夫来贯彻。正是在此意义上,故曰:“《大学》之要,诚意而已矣。”这句话乃是阳明解释《大学》的基本立场,同时也是针对朱子的《大学》解释而发。因为在阳明看来,朱子只关心“致知在格物”之问题,却未能将格物致知与诚意工夫扣紧说,未能顾及“欲诚其意者必先致其知”这层义理问题,故而在朱子的解释系统中,物与心、意、知遂层层脱节,以至格物与诚意、正心不相连贯。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哲学立场有误,二是错解了“格物”。

前者表现为朱子“析心与理为二”这一原则立场的重大失误,依阳明之见:“朱子所谓‘格物’云者,在‘即物而穷其理’也。即物穷理,是就事事物物上求其所谓‘定理’也。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析‘心’与‘理’而为二矣。……夫析心与理而为二,此告子‘义外’之说,孟子之所深辟也。”这一原则立场有误,是导致朱熹哲学所有错误的根本原因,朱子误解格物之缘由亦在于此。

也正由此,朱子将“格物”错解成了“即物穷理”。

若依阳明之见,格物之基本要义有二:一曰, “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义也;二曰, “物”者,“意之用”,“意所在之事谓之物”(或“意之所在便是物”)。当然就格物之义而言,以上二义便可尽之,若就此说的义理根据而言,则当说这是阳明的“心即理”这一基本立场所使然。也就是说,阳明对格物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针对朱子的“事事物物皆有定理”以及程伊川的“在物为理”这两个基本命题作出重要的修正乃至推翻,亦即以“心外无理”来推翻“定理”说,又以“此心在物为理”来修正“在物为理”。在阳明看来,由“心即理”这一立场出发,始能从根本上否定“即物穷理”说得以成立的依据。然就上述两个“格物”的基本要义而言,格物就变成了“格其心之物也,格其意之物也,格其知之物也。正心者,正其物之心也;诚意者,诚其物之意也;致知者,致其物之知也”,正心、诚意、致知便与格物连贯为一。另一方面,阳明又说:“正其不正,去恶之谓也;归于正者,为善之谓也。夫是之谓格。”此说则可与“四句教”中的“为善去恶是格物”一说相印证。合而言之,格物不再是“即物穷理”之意,更不是“扩充知识”之谓,而是指祛除物欲、为善去恶的道德实践。

然而问题是,“格其意之物”以及“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工夫得以成立的依据何在?换种问法:由谁来保证“格其意之物”、“正其不正”得到正确的实施? 阳明的答案是“良知”。良知是“主人翁”、“大头脑”,良知才能保证格物(阳明所说的格物)无误。所以,在上述两个有关格物的基本要义之外,还必须补充一条:“知者意之体”。阳明晚年提出致良知之教以后,对心意知物的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界定,并对《大学古本旁释》提出的“知者意之体”作了补充说明:

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

其虚灵明觉之良知应感而动者谓之意。有知而后有意,无知亦无意矣。知非意之体乎?意之所用,必有其物,物即事也。显然,这是用“良知”来定义“知”,作为“意之体”的知,就是良知。由于良知是心之本体,所以“心体”的应感而动,也就是良知本体的应感而动,“意”是良知本体应感而动所展现出来的。所以说“有知而后有意”,在此意义上可谓良知是“意之体”,人的意识活动中的是非善恶,都由良知来掌控、监督,从而确保了为善去恶的可能,同时也就确保了格物的可能。以良知为意之体的这一界定非常重要,明确了良知在人的意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与此相应,阳明对格物致知的解释也作了相应的重新诠释,以致良知来解释格物及致知:

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所谓“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这是阳明晚年对格物致知的一个经典阐释,也是他的晚年定论。但是吾人亦不得不说,这是阳明的致良知之教,而未必符合《大学》格物之原义,格物问题最终被化解成了致良知的问题。

虽说致良知未必是格物之本义,然而若就《大学》一文之精神而言,则阳明的良知说未必能出乎其外。唐君毅先生则指出,《大学》所言“明德”乃指内在于人心的光明之德,义同孟子的能知善知恶的道德良知,亦与阳明所谓心体良知无以异也;《大学》又言“明明德”,则是明德之自明,而非另有所以明德之人心以明之,此亦正同于阳明之良知本体能自致而呈现,“故通《大学》全文之精神而观,则见阳明之言致良知,实无大异于《大学》之言明明德”,“阳明良知之知,固亦通于《大学》之所谓‘知止’之知矣”。因此,阳明良知之教有进于《大学》格物之说,并能相契于《大学》之精神。唐先生此说极有参考之意义。当然此说并不意蕴阳明的格物解释便在义理上高于朱子,朱子之说实亦有合于《大学》之旨意者。个中缘由,非此处所能尽言。

要而言之,阳明以“正”释“格”,以“意之所在”释“物”,以良知释“意之体”,于是,格物便成了“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或曰“随时就事上致其良知,便是格物”。到了后阳明时代,王门弟子中除个别人物提出了独自见解以外,基本上能坚守阳明此说,而不同于在良知问题上呈纷争不息之现象。如龙溪曾说:

“良知是天然之则,物是伦物感应之实事。……伦物感应实事上,循其天则之自然,则物得其理矣,是之谓格物。”“‘意之所用为物’,是吃紧要语。物之善恶无定形,意善则物善,意恶则物恶。”另一位阳明再传弟子王时槐亦指出:“阳明以‘意之所在为物’,此义最精。……故意之所在为物,此物非内非外,是本心之影也。”然而心斋的格物说则大不同于阳明,他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大学》第一章“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一句的“物”字上,而不同于阳明关注于“知所先后”一句的“知”字上,又合“身家国天下”为一物,以“身”为物之本,以“天下国家”为物之末,进而提出了格物即安身、反身、修身之义的见解,开创了一套独特的淮南格物说。

三 格物安身

如上所述,在格物问题上,朱子“以至训格”,强调“即物穷理”;阳明“以正训格”,强调“正念头”。淮南格物与此两说均不同,强调了“安身立本”之义。

心斋的格物解释首先从以下两点着手:其一, “格”是“絜度”或“絜矩”之谓;其二, “物”即《大学》经文“物有本末”之谓,“身与天下国家”为“一物”,其中“身”为“物之本”,“天下国家”为“物之末”。以此为据,所谓“格物”,就可作这样的解释:

絜度于本末之间,而知“本乱而末治者否矣”,此格物也。

物格,知本也。知本,知之至也。故曰“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也。修身,立本也。立本,安身也。以上便是淮南格物说的基本旨意。其主要特色在于:第一,释“格” 为“絜矩”、“格式”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