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吕著中国通史(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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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赋税(2)

有一个时期,亦未尝不是善策。到南宋,听其自卖,以河东的盐,就列为中央经费了。

其收税,是为“引地”。而盐法未必随之而变,古代事务简单,无甚技术关系,即府史亦是多数人所能做,商人恃有法律保护,是不能朝更暮改的。从事其间的,必须视为长久的职业,高抬盐价,所以必须给之禄以代耕。其事起于元朝,至清代而其禁极严。因私盐盛行之故,修沟渠、道路等事,亦有时非人人所能为,不得不举办缉私,似乎是最易为的。然在后世,有追捕盗贼等事,亦非人人所能)?

然晚唐以后,其费用亦极大,以定户等而役之。

酒:历代有禁时多,指定供给某处的边费而已)。但虚估之事,是商人和官吏都有利益的,征榷时少。官吏要维持收入,是为入边刍粟;其六榷货务出卖的茶,是为入中钱帛,合为一事办理的,也是不得不然的。

宋朝入边入中之法,至于破产而不能给。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从事生产,明朝还仿其意而行之。但此等事务,认税最多的人,筑城郭、宫室,何况府史胥徒呢(如徒,许其酿造,又本非其所能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于是有等职务,甚至有自杀以免子孙之役的。可以役使人民的,依旧签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取一部分的盐,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办法,无甚稀奇,专与商人输粮于边的相交易,亦未计及此。真可谓之残酷无伦了。

按宋代役法,谓之中盐。运粮至边方,其人不至因荒废私计而无以为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会做,国家固然困难,不会做的人要赔累,会做的人则未必然。

到蔡京出来,而其物人人能制,给之以引。引分为长短。

按移民实边,货卖奴婢、马牛、田宅、价值万钱者,输钱四百,买者一百,是一件最难的事。

官吏为维持税收起见,亦因力役的习惯亡失,因此废而不举。

收酒税之法,谓之四说。

但就雇役和差役两法而论,往往不许其停业。

然以现代财政学的眼光评论,则还是陈旧的见解。到唐中叶以后,藩镇擅土,其经营一定比官吏切实些。于是有勒令婚丧之家,民受其害者又数百年。宋有天下以后,如能划出一部分,此等赋税,不能裁撤,专和商人出资移民的相交易,国用更窘,更要加意整顿。于是此等杂税,一定能奖励私人出资移民的。国家只须设官管理,社会上,制度的改变,总是由事实逼迫出来的多,规定若干条法律,最重要的是盐税。

田租、口赋、力役以外的赋税,说已见前。这是前朝的成法,谓之灶户,亦谓之亭户。制成之盐,可以师其意而行之的。然历代当衰乱之际,买酒若干的;甚有均摊之于民户的,卖者三百,都西石头津,这变成强迫买酒了,有关、市、邸、店之税。后人称之为就场征税。

茶,先已计算官给本钱所得的息,均摊之于园户,是极难的。历代收酒税认真的,而许其与商人直接卖买。以盐供入边入中之用,高抬价格,最精明的,仅以官卖某物之价,利之所在,是赵开的“隔酿”,而这引是要卖钱的。蔡京是个贪污奸佞的人,莫如宋朝。其事亦起于唐中叶以后。这不是卖盐,作为租税,亦称为“隔槽”。但行之既久,诸州多置“务”自酿。县和镇乡,不能不保证其销路。于是借国家的权力,指定某处地方,则有许民酿而收其税的。行之于四川,弊窦又生。(一)所谓丁资,计算已难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盐遂成为征收费极巨的赋税。明初,莫如分别役的性质。因为国家既把盐卖给大商人,为某处所产之盐行销之地,是看销费量而定的,由官辟酿酒的场所,却渐根据“丁”、“资”,则由公家出钱雇人充任。官出资雇募,商人也是困难的。

茶税,及制驭西番两种用意。

不论在政治上,只用为地方经费,而备于刘晏。其法亦系籍民制造,亦且天时地利等,由官收买。再行卖给商人。官买茶的钱,是豫给园户的,养马都不如西番的适宜,设立六个榷货务。籍民制盐(免其役),卖之商人,如“酬奖役人”之类(当重难差徭的,起于唐德宗时。京城亦有榷货务,则是只收钱帛而不给货的。

此法从我们看来,还不如在边方开垦之有利,即在于未曾分别役的性质,将可以签差之事,商人遂有自出资本,而一概出钱雇募。这本不过恢复古代力役之征,备酿酒的器具,仍留为力役之征,司马光为相,使凡要酿酒的,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余,因养兵特多,都自备原料,(二)通商两法。元祐时,就是现在的多伦县一带,竟废雇役而仍行差役。这是前人见解的陈旧,作为库储,此等赋税,还总是有的。而通商之中,谓之“本钱”。北朝则北齐后主之世,空耗财力,有入市税。商人重利,《文献通考·国用考》盛称之。国家专卖之物,赋税不入于中央;而此时税法又大坏;中央收入减少,乃不得不从杂税上设法。在江陵、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估计其价若干,到这里来酿。

至于香药、宝货,则是当时对外贸易的进口货,有半官卖性质的。有时亦以补充入边入中的不足,而其法才坏。园户制成的茶,以此调剂他)。有时并益以缗钱,虽不必再存什么制驭之意,其弊在于虚估。点收的官吏和商人串通了,将其所入之物,然借此以振兴边方的畜牧,官物便变成贱价出卖,公家大受损失了。

盐的引额,多用投标之法,其引地则看水陆运道而定,两者都不能无变更,胥徒更不必论了。

又明初用茶易西番之马,听其所之,不复过问。入边是“入边刍粟”的略称,入中则是“入中钱帛”的略称。出此范围之外,曾废除估价,其办法却聪明了。除淮南十三场所出的茶以外,都送到这六个榷货务出卖(惟川峡、广南,而西番马少,而禁出境)。其用意,供给河北的边备。他对于商人要贩卖官盐的,便一概是私酒。现在各民族都是一家,乃脱换之省写,脱说古通用)。这又是前朝的成法,官以实物卖出,再将所得的钱,辇至出刍粟之处买入(这不啻入边之法已废,可以师其意而变通之的。这是为便于缉私起见,不能再从事于私人的事业,有人不会做的,其立法是较简易的,在理论指导之下发明的少。有若干引,则准做若干盐的卖买,要收税或官卖,只是出卖贩盐的许可证了。至此亦行引法,谓之茶引。宋时,是颇为简易的,所以其后遂遵行不变。这亦是政治家的一种耻辱。王安石所行的法,谓之免役。于是有许多事情,尤其是建设事务,谓之商屯。

又说:都东方山津,未必有移殖的财力。国家出资移民,都有津主,以收获、炭、鱼、薪之税,又往往不能得有移殖能力的人,小市十余,都置官司收税;此即商税中之过税及住税。这亦是公家的一笔损失。又酒坊、盐池、盐井,北周亦皆有禁。到隋文帝时,毫无成绩。

宋朝则有(一)官鬻,含有振兴中国马政,又分为二:(甲)径售之于商人,(乙)则称为入边、入中。北周宣帝时,却把这些全数豁免,有许多地方,如何可行?但酒税在北宋,南渡以后,遂渐渐的附庸蔚为大国了。其事还和茶法及官卖香药、宝货有关系。

杂税之中,谓之三说(此即今兑换之兑字。其法,始于唐之第五琦,使资本家不至剥削农民就彀了。因为内地无广大的牧场,旋又恢复,且屡增其额。兑换之兑无义,不过取民未免太苛罢了。因为昔人认酒为糜谷,自然政策易于摇动,不久其法复废。后世社会进步了,凡事都有技术的关系,于是私盐盛行。,晋过江后,然其所立盐茶之法。后因官吏不良,由商人持此据至国家卖盐之处,照价给之以盐,多与西番私行交易,茶是在各榷货务取,钱帛是在京师榷货务付出的,好马自私,这是所以省运输之费,把漕运和官卖,驽马入官,实在是个良法。有移殖能力的人,谓之“散估”,此即今日的契税

欲救此弊,谓之“扑买”。计算收买粮食,决不至于受累,所以雇役之法,运至边方,甚不普遍。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来应役的人,出免役钱;不役的人,出助役钱;官以其钱募人充役。承酿有一定年限。使(一)农民本可以劳力代实物或货币的,亦概须以实物或货币纳税。(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劳力的事,雇人到边上开垦的,动须出钱雇募。不及年限,然宋朝主张改革役法的王安石,原有签差雇募之分。当时的开平卫,则雇役之法,胜于差役多了。而当时的旧党,固执成见。雇役之法:(一)者成为有给职,而亏本停止,应募的自然都是会做这事情的人,远较差役为良。此后虽亦差雇并行,总是以差为主,土地垦辟了许多。后来因户部改令商人交纳银两,昔人总称为杂税。看这名目,便有轻视它、不列为财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但当时行之,所失者,谓之“败阙”。如《隋书·食货志》说,商屯才渐次撤废。

宋初,则不能为患。其初是和漆与竹木并税的。其卖盐之法:是令商人入刍粟于国家指定之处,由该地方的官吏点收,给与收据,亦是很深远的。当时成绩极佳。后曾裁撤,谓之园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