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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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社会性质的演变(9)

各级贵族对于本宗族的土地虽然有无可置疑的首要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却非贵族私有,或者说并非完全的贵族私有。从土地的占有、使用情况看,宗族的影响十分强烈。无论是贵族,抑或是作为普通成员的农民,其与土地的关系都是通过宗族而实现的。这种土地所有权里面,多少还存留了一些周代以前的土地所有权中的公有制因素。第二,宗族对于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制度是井田制。井田的区划在平原地区是可行的。这种区划方式比氏族土地的公有制前进了一步,明确了农民对于一定数量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力,对于提高农民群众的劳动热情具有积极作用。第三,在宗法封建制度下,封建剥削方式主要是孟子所说的彻法。彻法以力役地租为主,但也不排除实物贡纳的形式。这种封建剥削被掩盖在充满温情的宗法血缘关系之下,激烈的社会冲突在周代社会很少出现的原因就在于此。

四、东周时期宗法封建制的蜕变

宗法封建制的蜕变和地主封建制的出现,是东周时期社会经济基础巨大变动的主要表现。

春秋时期,由于铁工具和牛耕的普遍使用,社会生产力得以迅速发展,这是大家所熟知的事实。原先不少“狐狸所居、豺狼所嗥”(《左传》襄公十四年)的荒地被开垦出来,水利工程也修建了很多,楚庄王令尹孙叔敖所筑的芍陂,“陂陉百里,灌田万顷”(《后汉书·王景传》注),就是当时相当著名的一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给予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巨大影响。“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国语·晋语九》),不仅标志着牛耕的普及,而且也意味着宗法封建制的没落。宗法封建制下适应西周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大规模的“千耦其耘”(《诗经·载芟》)之类的籍田,不再成为必须。随着农作物产量的提高,农民群众对于以剥削劳役地租为主的彻法趋于不满,实物地租的出现也就有了必要的社会条件。《诗经》里面有两首《甫田》。所谓“甫田”即大田,就是征发农夫耕种的籍田。《甫田》之诗,一首在《小雅》,时代较早,约在西周后期,其中谓“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曾孙不怒,农夫克敏。……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黍稷稻粱,农夫之庆。报以介福。万寿无疆”,农夫的劳动积极性还很高。另一首在《齐风》,时代较晚,属于春秋时期,其中谓:

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思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原先“自古有年”的“甫田”里面长满了杂草,农夫的家人所担心不是“甫田”中的收成,而是到远处籍田的亲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荒地开垦增多,原先籍田时“终三十里”(《诗经·噫嘻》),一天之内可以往返,现在大约不行了。所以到远处籍田的农夫为家人所惦念。从两首《甫田》诗作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农夫们对在井田制度下劳作的态度已经有了很大变化。

作为宗法封建制核心的井田制度在春秋时期趋于没落,这是比较明显的事实。井田制的没落实肇端于西周中后期土地私有观念的萌芽。1975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西周中期裘卫家族的一批青铜器,其中所记载的土地交易事非常引人注目。《五年卫鼎》载名裘卫者向邢伯、伯邑父、定伯等宰辅人物告发,邦君名厉者与他之间发生了土地纠纷,经过一番讯问之后,在名厉者已同意偿付并有誓言的情况下,经过司徒、司马、司空等“三有司”和内史实地勘察,终于划定了地界,割让给裘卫“四田”土地。《三年卫盉》和《九年卫鼎》铭文分别记载了裘卫用物品同称为矩伯者交换土地和林场的事实。双方在交换土地的时候,曾经报告伯邑父、荣伯、定伯等周王朝的重臣,由他们派出“三有司”参加受田。裘卫拿出价值百朋的两批东西,换回矩伯“十三田”土地。交换林场事比较简单,既没有报告伯邑父等人,也没有“三有司”参加,而由双方自行解决。

在林场的交易中,裘卫除了给矩伯许多物品以外,还给林场所在地的名为颜陈等的一些人不少物品,并有颜家的人参加交割。《三年卫盉》铭文载“矩伯庶人取堇章于裘卫,才(在)八十朋厥贾(价),其舍田十田”,表明当时土地价格是每田八朋。矩伯可以拿“田”来换钱,“田”的私有性质已经比较明显。然而,当时这种土地交换的情况在社会上还不太多,因此裘卫和矩伯的交换才郑重其事地请王朝重臣参与。周代“田里不鬻”(《礼记·王制》)虽然在西周中期已经受到某些破坏,但作为一项原则却仍然为社会上的人们所遵从。

社会上的人们土地私有观念的形成,应当是春秋时期的事情。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土地赋役制度的变革是社会经济基础正在发生巨大运转的比较直接的表现。齐国管仲曾经向齐桓公提出:“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政不旅旧,则民不偷;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略,则牛羊遂。”(《国语·齐语》)从“井田畴均”的说法看,齐国在春秋初年仍然保存着井田制度,但是其征收赋税的办法却有所改进,那就是实行“相地而衰征”的办法。这种办法在《管子·轻重》

篇里面也有记载:“郡县上腴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振贫补不足,下乐上。故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所谓“相壤定籍”,亦即《齐语》所谓的“相地而衰征”,以土地的好坏决定征收的标准,所征收者当是谷物。这个记载表明,在井田制度的基础上,齐国已经由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化,然而井田中公田的耕种恐怕还是要征发农民的力役负担来进行,所以管仲语特别提到“无夺民时”的问题。晋国在春秋初期曾经在晋惠公被秦俘虏的特殊情况下提出“作爰田”、“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年),意即赏众以田,将晋国公室的土地赏赐给大臣和国人,让受赐者可以自由处理这些田地,以便征召这些地区的居民从军。“作爰田”对于土地私有化的进程起到了促进作用。各个诸侯国间土地赋税制度变化最为著名者是鲁国所谋划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这种办法已经跟传统的井田制下的“藉”法有了明显的不同。《左传》对于“初税亩”解释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公羊传》谓:“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初税亩,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履亩而税也。何讥乎始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公羊传》宣公十五年)这个解释比《左传》前进了一步,因为它肯定了“初税亩”就是“履亩而税”。关于如何“履亩”而收税的问题,《穀梁传》有所解释,谓“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

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穀梁传》宣公十五年)。所谓“去公田”,并不是废除公田,而是除公田以外。鲁君除去对原来的公田征收赋税以外,还要对私田履亩收税。“初税亩”之后,公田、私田的区别依然存在,但是国家征收赋税的办法却有所变化。“初税亩”的这种情况表明,春秋时期鲁国的公田、私田情况已经比过去有了许多的变化,在原来所分封的田地之外,已经新开辟出不少田地,这些田地原来归宗族所有,实际上归宗族的贵族所有,并不向国家纳税。“初税亩”就是针对这部分土地而来的。可见,直到“初税亩”的时候,井田制依然没有废除,只不过是在社会田地总的数量中,井田的比例有所下降而已。春秋末年,鲁国执政季康子“欲以田赋”(《左传》哀公十一年),孔子认为不管如何改变,农民的负担都不应当超过以前“先王制土,籍田以力”时的情况,“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国语·鲁语下》)。史载表明,季康子没有听取孔子的劝告,还是“用田赋”,改变了自古以来的彻法。如果说“税亩”的制度在鲁宣公的时期并没有认真实行的话,那么在春秋末年鲁哀公时期的“用田赋”中,则确是实行了的。春秋末年陈国司徒“赋封田以嫁公女”(《左传》哀公十一年),即已向陈国封疆之内所有的田地征取赋纳,虽然这只是临时而为,但以田地数量为征取标准,却是确凿无疑的事实。

和西周时期相比,春秋时期土地私有观念已经大大增强,贵族争夺土地的事件不绝于史。除了争夺土地以外,贵族还争夺“室”。

例如,郑国贵族子展、子西曾经率领国人“杀子孔而分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齐国贵族崔杼“杀高厚于洒蓝而兼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楚国贵族公子围“杀大司马掩而取其室”(《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谓“室”当即贵族宗族的田地和其所控制的田地上的劳动力。在长期的斗争中,土地所有权逐渐下移,到了春秋后期,各诸侯国内部卿大夫以下的“士”和“国人”的土地所有权的加强最为引人注目。公元前493年晋国的赵简子为了赢得铁之战的胜利而在誓词中悬赏格:“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左传》哀公二年)。“士”可以得到赏田“十万”。这种赏赐的规格和卿大夫所受赏赐相比并不为太高。《国语·晋语二》

载公子夷吾许诺给里克“汾阳之田百万”,给丕郑“负蔡之田七十万”。《晏子春秋》载晏子“位为中卿,田七十万”。这里所谓的“万”指万步,所谓“士田十万”即士可以得到田地十万步,按百步为亩计,合一千亩。虽然士所得赏田远不如卿大夫为多,但是士的数量多,从总体上看其所拥有土地的数量还是相当可观的。春秋末期的国人也拥有了一定的田地。史载陈国司徒辕颇“赋封田以嫁公女,有余,以为己大器,国人逐之”(《左传》哀公十一年)。所谓“封田”即陈国封疆以内之田,辕颇被国人驱逐,可见国人是“封田”的所有者之一。公元前506年吴军攻入楚国都城的时候,陈国受到威胁,陈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从田,无田从党’”(《左传》哀公元年),可见陈的国人有一部分是拥有土地者。土地所有权的下移和土地私有观念的增强对井田制度起到了直接瓦解的作用,井田制度下对于“公田”和“私田”的划分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春秋后期,卿大夫贵族、士、国人等阶层都各自拥有了一定数量土地的私有权,各级贵族的宗族虽然仍顽强地存在,并且在许多方面有所强化,但是在土地占有上,宗族却退居于次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