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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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的变动(1)

(第一节 夏王朝的国家机构

夏代是由国家萌芽向国家完备形态发展过渡的时期。按照古代礼学家关于“大同”和“小康”两个社会发展阶段的区分,夏代正是“小康”时期的开端。《礼记·礼运》篇在叙述完“大同”之世的情况以后谓:

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

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

这是大家所熟知的一段很有名的言论,之所以还要引出,是因为其中的一些意蕴还有再探讨的必要。从禹开始的“小康”时代的社会面貌,虽然与“大同”之世有了明显的区别,或如论者所谓这是阶级社会的景象,但是它与“大同”之世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今大道既隐”一句,历来多以为指“大同”之世的“大道”隐去而不行,其实应当指“大道”已经由大同之世所决定且可以凭据,因此才会有小康之世的各种礼仪制度,才会有禹、汤等“六君子”出现。小康之世较大同之世虽然出现了不少新的东西,但是有些却是一脉相承的。例如,大同之世强调“讲信修睦”,小康之世也强调“以著其义,以考其信”。《礼运》所言主旨并不在于强调“大同”与“小康”的区别,而在于强调“小康”对于“大同”的继承。从夏代国家萌芽的发展壮大情况看,它不仅有对于过去时代制度和观念的否定,而且也有继承。在儒家的理论里面,大同之世以后分为两种历史时期,一种是禹、汤等杰出人物在位的时期,另一种是暴君在位的时期。《孟子·滕文公下》谓:“尧舜既没,圣人之道衰,暴君代作,坏宫室以为污池,民无所安息;弃田以为园囿,使民不得衣食;邪说暴行又作,园囿污池,沛泽多而禽兽至。及纣之身,天下又大乱。”赵注:“谓羿、桀之时也。”这种暴君的行径与“六君子”的“谨于礼”、“著其义”,迥然有别。《淮南子·览冥训》谓“逮至夏桀之时,主暗晦而不明,道澜漫而不修,弃捐五帝之恩刑,推蹶三王之法籍。是以至德灭而不扬,帝道掩而不兴”。这里将夏禹、商汤、周文王等“三王”与“五帝”并提,并没有将两者相对而言。种种迹象表明,《礼记·礼运》所谓“大道既隐”的时代,乃是大道已定,社会有所发展的时代,并不是一个与大同时代迥异而十分糟糕的时代。《礼记·礼运》篇的这一段话里面,“大人世及”和“以设制度”两项对我们考察夏代国家机构问题最为重要。

所谓“大人世及”,主要是指社会最高权力的传递不再是原始民主制下的禅让,而是父子相继,如同视天下为家中之物一样,将社会最高权力据为私有。《礼记·礼运》篇的“天下为家”,可能蕴涵着这样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视天下为个人家中私有之物;一是天下之人皆以自己的家庭为中心,亦即“各亲其亲,各子其子”。既然视天下为私有,那么,我国上古时代禅让制度的终结便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这件事情在我国社会政治的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因为它与国家的萌芽与发展密切相关。见于史载的最典型的禅让是尧举舜和舜举禹,以及禹举益等。相传“尧举舜于服泽之阳,授之政,天下平;禹举益于阴方之中,授之政,九州成”(《墨子·尚贤上》)。

这种禅让制度实际上是原始民主制度的末尾阶段,到了禹和启的时期,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故而被传子制所代替。关于这种替代的原因,战国时人或谓是“至于禹而德衰,不传于贤而传于子”(《孟子·万章上》)的结果,或谓是禹子启贤的结果,似皆未中肯綮。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随着社会物质财富增长而增长的氏族贵族的贪欲和权势欲。战国时人或谓“禹名传天下于益,其实令启自取之”(《战国策·燕策一》),这种说法倒可能近于实际。

从启所开始的“大人世及以为礼”,标志着世袭制度的完全确立。关于世袭制和国家出现的关系,恩格斯有一段重要的论述。他说:

掠夺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习惯地由同一家庭选出他们的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权制实行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他们最初是耐心等待,后来是要求,最后便僭取这种世袭制了;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奠定下来了。于是,氏族制度的机关就逐渐挣脱了自己在民族中,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而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近部落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独立的、压迫和统治自己人民的机关了。但是,如果不是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成富人和穷人,如果不是“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马克思语),如果不是奴隶制的盛行已经开始使人认为用劳动获取生活资料是只有奴隶才配做的、比掠夺更可耻的活动,那么这种情况是决不会发生的。世袭制的出现说明原来“氏族制度的机关”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并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变成作为统治和压迫机关的国家。这种转变的前提在于对财富的贪欲所造成的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恩格斯在这里是依据西方的民族学资料进行论述的,所以提到在国家产生的时候“奴隶制盛行”的问题。尽管从我国古代文明初期社会发展道路看,并不存在奴隶制的盛行,而是走了另外的发展道路,但是由氏族向国家的转化道路却并不很特殊。

夏代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具有国家性质的新的因素。从古代文献记载看,夏代已经有了刑法,《尚书·吕刑》序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是夏代已经有《赎刑》存在,并曾流传到周代,成为周代制定刑法时的重要参考。所谓的《赎刑》,可能就是《禹刑》,即春秋时期晋国的叔向所说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关于《赎刑》的内容今已无可考,若顾名释义,则“赎刑”有可能指纳物以代罚。关于夏代的刑罚,《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载“昏、墨、贼,杀”,指犯有三种罪过者要处死。春秋时期晋国的叔向谓这是“皋陶之刑”(《左传》昭公十四年),可能是皋陶所制之刑而为夏代沿用者。相传,夏王芬曾经建造“圜土”,即监狱,夏桀的时候有称为“夏台”(《史记·夏本纪》)的监狱,商汤曾经被囚禁于此。夏王朝通过奖赏和刑罚对于民众进行治理的情况在《夏书》中也有反映,那便是“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勿使坏”。所谓“戒之用休”便是以奖赏告诫民众;“董之用威”便是以刑罚来督理民众;“劝之以《九歌》”便是用《九歌》来引导民众。《尚书·甘誓》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所谓“戮于社”应当是“董之用威”之一种。

夏代已经设官分职。《尚书·甘誓》篇载启与有扈氏大战前的誓词,其中关于甘之战的情况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

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所谓“六卿”不大可能与周代的六卿相同,但其为夏王左右大臣则无可疑,《墨子·明鬼》篇载此事即作“左右六人”。《礼记·明堂位》有“夏后氏官百”的说法,这百名官员应当就是所谓的“六事之人”的属官。夏代的职官可能已经有了高低的区别,《礼记·祭义》篇说“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可见夏以前的时代所贵者为“德”,到了夏代,虽然还有尊老的习俗在,但所贵者即已经是“爵”。夏代未必有什么爵位,但是其官员中有了一定的等级区分,则还是可能的。流传到春秋时期的《夏书》有“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的说法,指听其言而观其志,给予任务以考察其完成的效果,然后赐予车服以定其官阶。这些可能是夏代设官分职之时选拔官员的情况。夏王朝的文职官员,见于史载者有“太史令”,专家或谓即上古时代的羲和之官,为后世阴阳家之滥觞。见于史载的还有“车正”。春秋时人谓“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左传》定公元年),可见夏王朝有专司造车的职官。夏朝时候,有些方国部落有“牧正”、“庖正”一类的职官。太康失国的时候,在有仍氏长大的少康“为仍牧正”,后来少康逃奔到有虞氏时,又“为之庖正”,还“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左传》哀公元年)。所谓“牧正”,据说就是牧官之长;所谓“庖正”,就是掌管酋长饮食之官。夏王朝派到各地征取诗歌和意见的官员称为“遒人”。《左传》襄公十四年引《夏书》载“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杜注:“木铎,木舌金铃。徇于路,求歌谣之言。”遒人的属官,盖即地位并不太高的“官师”和“工”。所谓“工”,盖即官员的属吏。《左传》昭公十七年引《夏书》载“辰不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发生日食的时候,官员和庶人们都奔走相告。瞽当属于“工”之类者,啬夫可能是地方上的小吏,与“工”相似。夏王朝可能还有专司卜筮的官员。《左传》哀公十八年引《夏书》载“官占,唯能蔽志,昆命于元龟”。所谓“官占”,即卜筮之官。这里是讲占卜的时候,要先由卜筮之官先发布命龟之辞,表达所祈求于神灵的意愿,然后才用龟占卜。《墨于·耕柱》篇载夏后启铸鼎的时候,“使翁难雉乙卜于白若之龟”,“翁难雉乙”有可能是夏启时的卜筮之官。

国家的职能之一是赋役的征发。夏代“五服”的贡纳反映了与原始时代很不相同的情况,尽管我们在前面曾经提到过这一点,但是在考察夏王朝国家机构的问题时还应当再提出来讨论。依照《尚书·禹贡》篇所载,夏的九州地区臣属于夏的方国部落都要向夏王朝缴纳各种物品。《尚书·禹贡》讲“甸服”的情况谓“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意指距夏王城五百里以内区域的方国部落,这个区域称为“甸服”,在这个区域里面夏所分封的诸侯向夏王朝的贡纳,以道里远近为差,靠近王城百里之内者缴纳带秸秆的谷物,其外百里者缴纳禾穗,再往外百里者缴纳带稃的谷物,再往外百里者缴纳粗米,再往外百里者缴纳精米。可见甸服是夏王朝粮食的主要供应区。这些征收和赋纳都要通过夏王朝诸多官员来完成,《礼记·明堂位》说“夏后氏官百”,其中有些应当是专司赋役征发者。

值得注意的是,夏代的国家还只是处于初期阶段,其组织形态、典章制度还很不完善。作为夏王朝统治基础的主要是散布于广大中原地区的为数众多的方国部落。夏的王畿地区虽然可能有地域组织出现,但不会占据主要地位。《尚书·禹贡》说大禹治水以后“九州攸同”,并分述九州的山川、土地、物产等情况,然而“九州”是后世的概念,不应当据此篇而断言夏代已经有了九州的区划。在夏代,以血缘关系为准则的氏族、部落还在社会上有巨大影响。夏王朝“家天下”的局面尽管已经确立,但在民众的心目中,夏王还没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东夷族的羿可以轻而易举地“因夏民以代夏政”(《左传》襄公四年),就是一个证据。在后世的传说里面,夏桀多被描画成暴君的形象。其实,在较早的文献里,关于桀的记载还是很简单的。汤伐桀的时候,专门指斥桀的罪状,可也只是说他“率遏众力,率割夏邑”(《尚书·汤誓》)而已。暴君的形象可能是人们依照后世君主劣行对于桀的刻画,实际上,在夏代的国家机构里面,王权远不能与后世相比拟。《国语·周语》引《夏书》谓“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与守邦”。这一方面说明需要“后”———即君主———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另一方面又说明“后”与民众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是符合国家出现初期情况的,《夏书》的这段话应是夏代社会情况的反映。

(第二节 商代的社会结构和阶级状况

和秦汉以降作为一统天下的朝代不同,商王朝从广泛的意义上说实际上是以商为核心的方国部落联盟。王权、神权和族权是商王朝的三根主要支柱,而神权、族权则又和方国部落势力有许多联系。

这种三权鼎立的情况与后世的封建王朝的政治结构很不相同,表现出了明显的时代特色。

一、商代的王权和族权

早商时代的王权发展缓慢。当时的方国联盟势力十分强大,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实际上存在着习见于古代社会的“两头制度”,表现了原始民主传统的巨大影响。一般说来,传统是历史发展的惰力。在商代,原始民主传统虽然有限制和阻挠君主独裁的某些积极作用,但有相当大的消极影响。商代是一个方国部族林立的时代,尽管诸方国部族之间有一定联系,但总的看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呈现着漫无秩序的状态。在漫无秩序中,商的王权是秩序的标志,在诸方国部族的经济、文化等的交往中,商王朝是沟通各方的枢纽。

原始民主传统所彪炳的“欲左,左;欲右,右”(《史记·殷本纪》)的原则,与王权的发展显然背道而驰。早商成汤时“诸侯毕服”;后来伊尹摄政,“以朝诸侯”;太甲时,“诸侯咸归殷”;雍己时,“诸侯或不至”;太戊时,“诸侯归之”;自中丁至阳甲,“诸侯莫朝”;盘庚时,“诸侯来朝”(《史记·殷本纪》),商王朝的盛盛衰衰与“诸侯”———即方国部族势力的态度可谓息息相关。

晚商时期,王权有了较大的发展。晚商诸王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来加强王权。

首先,发展王族与多子族的势力。卜辞中有称子某的贵族八九十位,其中有一些可能是商王的儿子,但大部分应当是子姓贵族,与商王关系密切的则称为王族。我们前面已经指出过,殷王对子姓贵族十分关心,经常为其祈祷占卜,如在卜辞中贞问子汰田猎事(《合集》10314)、子目分娩事(《合集》14034)、子渔疾病事(《合集》13722)、子央田猎坠车事(《合集》10405)、子阱死亡事(《合集》7363)、子雍出巡事(《合集》3123)、子画征伐事(《合集》6209)等。殷王还经常为子姓贵族举行御祭(《合集》536、3202等),以禳除其灾祸。这些子姓贵族有被封为侯者,如子奠又称“侯奠”(《合集》3351),子又称“侯”(《合集》3333);也有被封为伯者,如子儿又称“儿伯”(《合集》3397),子宋又称“宋伯”(《合集》20075)。据专家研究,商王朝的“多君”、“多尹”是地位非常显要的官员,子姓贵族担负此职时就称为“子尹”(《屯南》341)。卜辞里的“王族爰多族”(《合集》34133)是有相当实力的部族集团。如:

(1)……丑卜,五族戍弗雉王〔众〕。(《合集》26880)

(2)己亥贞,令王族追召方,及于……(《合集》33017)

(3)己卯卜贞,令多子族比犬侯凿周(琱)古王事。五月。(《合集》6812)

上引三例依次为第三、四、一期卜辞。(1)辞的“王众”为五族成员之称,故五族当系王族。五族和多子族参与征伐事多在康丁以后时期,说明此时其实力更强,地位也更高。

对于王畿地区的异姓部族,商王朝尽量笼络和利用。周灭商以后,武王发布的诰命里曾指出“伊、旧、何、父”、“几、耿、肃、执”等“殷之旧官人”(《逸周书·商誓》)名称,可能都是商的异姓部族。这些异姓部族在卜辞中称为“多生(姓)”(《合集》24141),并有“多生(姓)飨”(《合集》27650)的记载。显然,这些族是商王朝依靠的主要力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