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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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的变动(8)

“本,本宗也。支,支子也。”两诗所云与《诗经·板》“大宗维翰”之说完全一致。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随着封建制的发展和贵族等级制的形成,宗法制也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汉儒为了强调“周道尊尊”而常将宗法制限定于卿大夫阶层,说“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左传》文公二年谓“宋祖帝乙,郑祖厉王,犹上祖也”,义谓虽然宋始封于微子,郑始封于桓公,但祭祀之时微子不能先于帝乙,桓公不能先于厉王,犹且尊尚其所出之祖———帝乙或厉王。“诸侯不敢祖天子”之说的不确于此可以显见。

周厉王所作的《胡簋》有“称盩先王宗室”之句,指遍祀先王宗庙。

王室和贵族的宗庙及墓地按昭穆制排列,先祖居中,二世、四世、六世等为昭,居于左方;三世、五世、七世等为穆,居于右方。

《逸周书·祭公》篇谓:“文、武之子孙大开方封于下土。天之所赐武王时疆土,丕维周之基,丕维后稷之受命,是永宅之。维我后嗣旁建宗子,丕维之始并(屏)。”这里说的周王室所遍建的“宗子”,指作为王室“蕃屏”的诸侯。《周礼》中列于春官之首的是大宗伯、小宗伯。“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小宗伯则为其副贰。他们所掌管的主要是各种祭礼、丧礼、诸侯的觐见之礼、宗族兄弟的饮宴贺庆之礼等,《周礼》注引郑司农云“宗作主礼之官”,是正确的。大、小宗伯职掌的核心内容是协助周天子处理王室内部以及王室与诸侯间的宗法关系。

《左传》桓公二年载晋国大夫师服语:“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所云“天子建国”主要是周代前期事,诸侯以下的卿、大夫、士之间宗法关系的普及是稍后时期的事情。各个贵族阶层中,嫡子为大宗,庶子则称为侧室①、贰宗,是为小宗。小宗对于大宗是很尊崇的,彝铭中有不少这方面的材料:

用享大宗……用邵大宗。(《虘钟》)

铸兹宝簠以享以孝于大宗皇祖、皇妣、皇考、皇母。(《陈逆簋》)其万年子子孙孙永用享孝于大宗。(《兮熬壶》)作宝钟用追孝于己(杞)伯用享大宗。(《己伯钟》)彝铭所云“用享大宗”,体现了大宗的尊贵,和《仪礼·丧服》“大宗者,尊之统也”的说法完全一致。宣王时器《琱生簋》载:“琱生对扬朕宗君其休,用作朕烈祖召公尝簋。”“宗君”即簋铭之“君氏”,为召氏大宗的宗子。琱生为支系小宗,在土地纠纷中他仰仗“宗君”之势而得逞。琱生之尊崇大宗与其切身利益是有直接关系的。西周春秋时代,各诸侯国陆续分衍出一些很有影响的大族,如鲁国的展氏、臧氏出自孝公,孟孙氏、叔孙氏、季孙氏出自桓公,东门氏出自庄公等。后来,这些大族又衍生出支系,如孟孙氏在孟献子时分出子服氏,叔孙氏在叔孙戴伯时分出叔仲氏,季孙氏在季悼子时分出公父氏等。这些支系之族即是“侧室”、“贰宗”之类。

春秋时晋国的魏戊断狱,诉讼者一方为梗阳之人,“其大宗赂以女乐”(《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可见宗法制度是贵族相互联系的黏合剂。宗法制度对于周代社会秩序的稳固和贵族间联系的加强具有积极意义。宗法制度根植于传统的血缘关系,但它在许多方面又减弱了血缘关系的社会作用,因为在血缘与等级两者之间它更注重的是等级。在周王朝与诸侯国的关系上,以及诸侯国相互之间的关系上,宗法制度都有相当重要的影响。春秋时期晋平公之母为杞女,晋国因此而率诸侯国为杞筑城,郑国大夫批评“晋国不恤周宗之阙,而夏肄是屏,其弃诸姬亦可知也已。诸侯是弃,其谁归之?吉也闻之,弃同即异,是谓离德”(《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这个事实表明,直到春秋时期,社会舆论依然重视宗法关系,把它作为周王朝与诸侯国以及诸侯国间相互交往中的准则。作为周人的一种创造,宗法制度在古代社会结构的演变中有深远影响。分封—宗法系统是周代社会政治结构的主要形式,是周代社会发展的轴心。

三、土地制度

周代土地制度是在实施分封与宗法的过程中形成的。它与分封制、宗法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其基本特征是多层次的宗族贵族占有制。

周王室是最高层次的土地所有者。《大盂鼎》记康王语谓:“丕显文王受天有大令(命),在武王嗣文王作邦……我其遹相先王受民受疆土。”《胡钟》云:“王肇相文武勤疆土。”此“王”指周厉王。

《尔雅·释诂》:“遹,循也。”《小尔雅·广诂》:“相,治也。”这两条彝铭记载表明,无论是康王或是厉王,都认为“疆土”,即周疆域内之土,是在文王、武王时代由“天”所赐予的,就是《尚书·梓材》所说的“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这个“疆土”的范围逐渐扩展,文王时仅“肇国在西土”(《尚书·酒诰》),周公东征以后才牢固地拥有了“东土”(《尚书·康诰》),昭王南征有了“南土”(《启卣》、《天问》)。后来,周大夫詹桓伯曾经如数家珍般津津乐道于周的疆土,他说:“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左传》昭公九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在周代广为流传,可见周王是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观念是深入人心的。

周王室所有“溥天之下”的土地可以分三部分:一是王畿地区由王室派官征集诸宗族的力量直接经营的王田,或称籍田。二是王畿以外地区的土地分封给诸侯,建立封国。三是周王将一小部分土地直接赏赐给王朝卿士和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中小贵族,为其领地。

因此,诸侯和王朝世卿就是第二个层次的土地占有者。彝铭有不少这方面的材料,如:

王俾大保,易(锡)休余土。(《大保簋》)令作册折兄〔贶〕望土于相侯。(《折觥》)王自吏(使)赏毕土,方五十里。(《召卣》)①除了“易(锡)土”(《宜侯簋》)、“赏土”、“兄(贶)土”的记载以外,彝铭还有周王赏赐贵族若干“田”的记载。例如,名克者是孝王、夷王时期的著名武将,曾任“师”和“善夫”之职,周王赐予寒山、原等七处田地(《大克鼎》)。夷王时的武将名敔者,因讨伐进犯的南淮夷有功,曾被“易(锡)田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

(《簋》)。《诗经》亦有关于周王赐以田土的记载,如“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疆”(《崧高》),“告于文人,锡山土田。于周受命”(《江汉》),“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藉”(《韩奕》)等。周代册封诸侯时,周王赐予土地是分封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封畛土略”、“土田陪敦”(《左传》定公四年),乃是诸侯立国之本。春秋初期,管仲曾说到周王所封齐国疆域的情况:“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左传》僖公四年)杜注:“履,所践履之界。”周王在分封诸侯和赏赐大贵族时,所赐予王畿及其附近地区的土地多言明田土数量,而较远的封国则只是划定其大致范围。

春秋时代楚国的无宇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可见诸侯在自己的封域内也有土地占有权。

诸侯国的卿和大夫构成了周代土地占有者的第三个层次。他们的土地来源于公侯的封赏。如:

公侯易(锡)亳杞土、鸟(?)土。(《亳鼎》)

伯氏曰:“不!女小子,女肇诲(敏)于戎工,易(锡)女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不簋》)荣伯呼令卯曰:“……易(锡)于一田,易(锡)于一田,易(锡)于队一田,易(锡)于一田。”(《卯簋》)公叔初见于卫,贤从,公命事,畮(贿)贤百亩、粮。

(《贤簋》)

前引《亳鼎》约为穆王或共王时器,鼎铭除记载某位公侯赐予名亳者两处土地以外,还记载公侯赐予他两处田禾。《不簋》约为夷王时器(或说为宣王时器),铭记名不者因伐猃狁有功而被赐予“十田”。《卯簋》为共懿时器,所载荣伯是当时的王朝卿士,似曾任司工之职,他赐予名卯者四处田地。《贤簋》是西周早期的卫国之器,贤盖为卫国大夫,所受赐者当为百亩之田和粮食两项。

士和家臣在贵族等级中的出现是很早的,但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其兴起可能是西周中期以后至春秋时代的事情。彝铭所载有“鲁士父”(《鲁士簋》)、“鲁士商”(《商簋》)、“士父”(《士父钟》)等,皆为士某之名;另外,还有“者(诸)士”(《子璋钟》)、“庶士”(《沇儿钟》)、“胤(俊)士”(《晋公》)等,皆为士的复合称谓。周代的士多为卿大夫贵族的支系庶子,但值得注意的是,殷代的故家大族入周后进入了士的阶层。周厉王所作的《胡簋》云:“余以(义)士献民,称盩(调)先王宗室。”所云“义士献民”即《逸周书·商誓》的“百姓里居(君)献民”、《诗经·文王》的“殷士”。周王朝让其“宅尔宅,畋尔田”(《尚书·多方》),殷的故家大族所拥有的田地数量并没有大的变化。《仪礼》和《礼记》中有不少关于士的礼仪情况的说明,仅篇目就有《士冠礼》、《士昏礼》、《士相见礼》、《士丧礼》等。这些记载多少反映了作为周代贵族一个层次的士的礼仪情况,也说明他们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古代文献有“士食田”(《国语·晋语四》)、“士有朋友”(《左传》襄公十四年)、“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士田十万”(《左传》哀公二年)等说法,士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因人而异,没有统一规定。诸侯、大夫的家臣往往称为宰,有些宰是由士来充当的。《人盘》有“宰德父”,为散氏“有司十夫”之一。《鲁宰驷父鬲》有“宰驷父”,为鲁国之宰。《左传》成公十七年:“施氏卜宰,匡句须吉。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与匡句须邑,使为宰。”宰的经济与大夫很有关系,故《礼记·曲礼》云:“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国语·晋语四》云:“官宰食加。”韦注:“官宰,家臣也。加,大夫之加田。”

宰的地位与士相近,《公羊传》隐公元年谓“宰,士也”,《礼记·曲礼》郑注谓“宰,邑士也”,皆为其证。家臣亦称为“家大夫”(《礼记·檀弓》)或“陪臣”(《论语·季氏》),其地位和宰相近。《礼记·礼运》讲贵族按等级占有土地的情况,谓“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士和家臣非必为大夫之子孙,但其地位在大夫之下,为土地所有制中最末一级的贵族,则无可怀疑。

经营各级宗族贵族所拥有土地的基层单位称为邑、里或书社。

邑的范围有“十室之邑”、“百室之邑”(《穀梁传》庄公九年),或谓“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周礼·小司徒》),一邑约有二三十家。贵族往往拥有数十至数百邑,如齐国叔曾被“侯氏易(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镈》);齐国大夫伯氏曾被管仲剥夺去骈地之邑“三百”(《论语·宪问》);卫国大夫免余被赐予六十邑,他以“唯卿备百邑”(《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为理由辞谢,不得已而只受纳三十邑;宋左师向戌因弭兵有功而请赏,“公与之邑六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鲁国费邑之宰南遗曾被赐予“东鄙三十邑”

(《左传》昭公五年)。和邑相类似的基层单位是书社。相传武王灭商以后,“裂土封诸侯,士卒坐陈者里有书社”(《商君书·赏刑》),或谓“诸大夫赏以书社”(《吕氏春秋·慎大》)。《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请致千社”,哀公十五年“书社五百”,杜注皆谓“二十五家为社”,其说或当近是。《周礼·遂人》云“五家为邻,五邻为里”,里与书社的户数是一致的。这些为贵族所拥有的邑、里、书社或称为“采”。成王时器《中方鼎》谓“兹人入事易于武王作臣,今兄(贶)女土,作乃采”,即指以“土”为名中者的采邑。《卣》所谓“易采”即赐名者以采邑。由于“采”均经正式封赐,所以《尔雅·释诂》郭注谓“官地为采”。

关于周代的邑、书社内部的土地占有和分配情况,孟子以“井地”之说加以概括,战国秦汉间人又依据孟子之说提出“井田”这种制度。《孟子·滕文公上》说:

《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孟子去古未远,他的说法应当基本上反映了周代社会基层单位的土地情况。“方里而井,井九百亩”的说法尽管未免有些绝对化、理想化,但是井字形的田地区划在许多地区都是可以实行的。在井田制度下,农民所占有“私田”的数量相等,这和古代家族公社以及农村公社的平均分配土地有着渊源关系。《周礼》所载授田制度可能是实行井田制的邑、里、书社内部土地分配的情况。《小司徒》云“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指将土地先疆理区划,然后进行分配。分配的情况则如《大司徒》所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这种分配方法在平坦之地是可行的,即如《汉书·食货志》所云“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这种授田方式和古代家族公社以及农村公社的土地分配是一致的,但《周礼》将其置于王权之下,已经把它纳入周代贵族土地占有制的体系之中,而在周代土地制度中很难找到游离于贵族土地占有制之外的、作为土地公有制形态的农村公社的土地,因为这种原生形态的农村公社已经成为各级贵族的采邑,原来农村公社的田地变成了井田,亦即各级贵族的禄田,孟子所说的“井地不均,谷禄不平”就是这种情况发展的结果。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在分封制度基础上所形成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占有,跟后世的贵族土地私有尚有不少区别。贵族的田地可以用来封赏,这在彝铭里面有不少记载,《曶鼎》还记载了用田赔偿的情况。西周中后期以来,虽偶有土地交换的现象,如《格伯簋》、《卫盉》、《卫鼎》等铭文所载,但是“田里不鬻”(《礼记·王制》)的原则仍在社会上占有主导地位。西周时期的贵族所拥有的土地还不具有很多的私有成分。

四、西周时期社会结构的特征

我国古代历史发展过程中,周代的社会结构颇具特色。它既和原始氏族时代以及殷商时代的情况有别,又跟绵亘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时代的情况不同。它虽然继往开来,但却又自成体系。

就周代社会结构的主要方面而言,无论是政治、经济,抑或是文化,都笼罩在一片橙黄色的柔和之光中,这是传统的血缘关系还在顽强地发挥影响的结果。从分封制和宗法制实施的情况看,它们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以血缘关系来辨别亲疏,然后再依此来确定人们的社会地位。《诗经·灵台》写文王营造台囿的情况,其中说,“经始灵台,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经始勿亟,庶民子来”,言庶民为文王劳作犹子事父一样踊跃。《诗经·七月》是著名的周代农事诗,其中描写一年农事之后,农民们“朋酒斯飨,曰杀羔羊。

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朱注:“公堂,君之堂也。”民众和采邑主觥筹交错,颇为融洽。过去以为这些全是对贵族残酷压迫农奴的粉饰之辞,现在看来未必完全如此。和后世地主对农民的压迫方式相比,周代贵族更强调保持血缘的传统联系。民众不仅聚族而居,而且要“族葬”(《周礼·墓大夫》)。《礼记·坊记》:“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汉朝人认为“殷道亲亲,周道尊尊,其义一也”(《史记·梁孝王世家》),周代的等级制度贯穿着血缘亲属关系的影响,贵族之间的以及民众和贵族之间的和睦气氛有利于周王朝统治的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