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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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的变动(10)

活跃于周王左右的职官,除史官之外,还有宰、善(膳)夫、御正、守宫、小臣等,其他如大祝、司卜等可能也是供周王随时调遣者。其中有些地位较高的近臣可能属于“三左三右”之列。在王的近臣中,宰的地位上升很快,周初之宰仅管理一些宫廷事务,但夷王时器《蔡簋》却有让名蔡之宰“死司王家外内,毋敢有不闻,司百工”的记载。西周中后期有许多宰在册命仪式上担任傧右。《诗经·十月之交》“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表明幽王之时宰已可位列于卿士、司徒之后。东周诸国彝铭中有许多“大宰”的记载,说明宰的地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周的王畿地区的地方职官主要有“百生(姓)”(《辰臣盉》)、“里君”(《尚书·酒诰》)、“里人”(《簋》)、“者(诸)尹”(《令彝》)。“百生(姓)”为诸族之长而被周王朝所任命者,所以《善鼎》有“宗子百生(姓)”之说。“里君”和“百生”均为地方机构的职官,因此《颂簋》中“里君百生(姓)”连用。周王朝对诸侯国的控制除了殷见会同以外,西周中期以后还派官员至各国督察,夷王厉王时器《仲几父簋》有“诸侯诸监”之称,诸监与诸侯并列,其性质已经和周初之监不同。另外,有些职事由周王随时派人管理,如“司五邑甸人事”(《柞钟》)、“司九陂”(《微鼎》)、“司成周贮二十家”(《颂鼎》)等,反映了周代官制尚不完善的情况。

随着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实施,周代贵族阶级中政治权力的分配已经明朗化、固定化。这些反映在官制上便是自西周中期开始的官职世袭情况的普遍出现。这个时期关于册命的彝铭中屡有这样的记载:

王若曰:虎,载先王既令乃祖考事,啻官司左右戏緐荆。

今余惟帅井(型)先王令,令汝更(赓)乃祖考,啻官司左右戏緐荆。(《师虎簋》)王乎尹氏册令曶曰:更(赓)乃祖考作冢司土。(《曶壶》)王令韩侯伯晨曰:嗣乃祖考侯于韩。(《伯晨鼎》)令女更(赓)乃祖考,籍司左右虎臣。(《师克》)所谓“更(赓)乃祖考”即承继祖考的世代职官。这些册命一方面表明贵族的官位可以世代相袭,另一方面又说明这种承袭须由周王朝认可方才有效。有些彝铭还表明周王朝在认可世袭官位时,可对其职守有所增减或变更。

四、赋役制度

周王室和贵族的土地靠征发宗族民众来耕种。这种耕种方式称为“籍”,所耕种的田地称为“籍田”。在耕种籍田时,王室贵族往往举行典礼仪式,称之为“籍礼”。“籍”,本写作耤,甲骨文和金文均作人持耒耕作之形,后来又作藉。古代文献里常训籍为借。《诗经·载芟》序:“载芟,春籍田而祈社稷也。”传:“籍之言借也,借民力治之,故谓之籍田。”所谓“借民力”即征发民力。关于周王室实行籍礼的情况,宣王时的虢文公有详细的说明。大致是说在行籍礼以前多日就要由太史、稷以及其他官员观察报告天时、土壤变化情况,设立祭坛,准备农具和祭品,到了籍礼之日:

及期,郁人荐鬯,牺人荐醴,王祼鬯,飨醴乃行,百吏、庶民毕从。及籍,后稷监之,膳夫、农正陈籍礼,太史赞王,王敬从之。王耕一,班三之,庶人终于千亩。其后稷省功,太史监之。司徒省民,太师监之。毕,宰夫陈飨,膳宰监之。

膳夫赞王,王歆太牢,班尝之,庶人终食。(《国语·周语上》)王和百官手执耒耜进行农作只是象征性的,“庶人终于千亩”才是实质性的内容。彝铭中有两条记载可以和文献相印证:

王大籍农于田,,王射,有司暨师氏小子射。(《令鼎》)王曰:,令女作司土,官司籍田。(《簋》)“王大籍农于田”指成王在地之田征集农民举行籍礼。“司土,官司籍田”和籍礼上的“司徒省民”是吻合的。《礼记·祭义》说“诸侯为藉百亩”,《吕氏春秋·上农》说“大夫士皆有功业”,《榖梁传》宣公十五年说“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凡此都说明除了周王室的土地以外,各级贵族的土地也靠“藉”的办法耕种。《国语·鲁语下》载孔子语谓“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孔子称这种办法为“周公之籍”,即周公所制定的籍田之法。这种办法尽管非必为周公制定,但是与周代实际情况应当相距不远。

从翻地翻种到耨耘收获,庶民们都要在司徒、甸人等官吏监督下无偿地为王室和贵族服务。这种赋役是以族或居住的里邑为单位征发的。《诗经·载芟》序谓“载芟,春籍田而祈社稷也”,可见是一首写籍田的诗歌,其中云:“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候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有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毛传:“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参加“千耦其耘”的主、伯、亚、旅等应当是同族之人。《诗经·噫嘻》是成王举行籍礼时的乐歌,谓“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里”为古代居住单位,亦指距离。“私”和《诗经·崧高》“迁其私人”类似,指归农官统辖的某族或某地的农民。《噫嘻》“骏发尔私”,传:“私,民田也。”然籍田为耕种公田,故此“私”不当指私田。诸家多谓私为耜之假,但私古音为脂部,耜为之部,相距甚远,不可能音同或音近相通。按,若以声类求之,此私当读为室。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将私、室均列入履部。室字古文从矢,并以矢为声,私字以厶为声,矢与厶古音相同,所以读私为室从古音上看是可以的。古代里邑由若干室组成,一家农夫即为一室。文献和彝铭中每每室家连用。彝铭中屡有臣若干家的记载,若干家即若干室。“骏发尔私,终三十里”,意即征发方圆三十里之内的室家。另外,此“私”亦可径释为“私人”。《诗经·崧高》:“王命傅御,迁其私人。”毛传:

“私人,家臣也。”“私人”当即彝铭臣若干家之臣,系指普通农民而言。总之,“骏发尔私”的私,或读为室,或释为私人,其意义是一致的,皆可通。一次要由“十千”即上万农民进行耦耕,可见赋役征发的规模是很大的。周族的籍田之制盖萌芽于文王时期,大约在周公时期成为定制,为周公制礼作乐的内容之一。《国语·周语》:“宣王继位,不籍千亩。”韦注:“自厉王之流,籍田礼废,宣王即位,不复遵古。”厉宣时期虽然籍礼仪典有缺,但籍田这种剥削民众力役的方式并未被抛弃,直到春秋晚期,籍田之制才近于尾声。

除了征发力役进行籍田以外,周王朝还向诸侯以及被征服的方国索取贡赋。这种贡赋的数量一般是根据纳贡赋者的地位和距成周的路途远近来确定的。按照穆王时卿士祭公谋父的说法,周王朝曾将王畿地区称为甸服,王畿之外依次为侯服、宾服、要服和荒服。(《国语·周语上》)由于甸服距周王朝最近,所以向甸服索取的贡献最重。春秋时期周襄王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国语·周语中》)甸服所奉献的包括了祭祀、行政和军事三个方面的需要,郑国的子产说“卑而贡重者,甸服也”(《左传》昭公十三年)是有根据的。

周王常命重臣主持贡献的索取。《毛公鼎》:“王曰:父!之庶出入使于外,敷命敷政,艺小大楚赋,无唯正昏。”意谓让毛公出使于外,宣布周王朝的政令,掌管诸国胥赋,并将征敛情况向周王报告。《尚书·多方》载周公对众方国的诰辞,其中说:“告尔有方多士暨殷多士:今尔奔走臣我监五祀,越惟有胥伯小大多正,尔罔不克臬。”意指众方国臣服于周,对于大大小小的劳役赋敛的多种征收均皆守法奉纳。这里的“胥伯”和《毛公鼎》的“楚赋”意义相同。诸侯和方国若不按时贡纳,便会被责罚或征讨,即《国语·周语上》所谓的“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淮夷为周王朝的“帛亩人,毋敢不出其帛其责(积),其进人、其贮,毋敢不即次即市,敢不用令,则即井(刑)扑伐”(《兮甲盘》)。宣王时多次对淮夷用兵,皆由贡赋引起。通过征伐,周王朝不仅“驱孚(俘)士女、羊牛、孚(俘)吉金”(《师簋》),而且使淮夷“不敢不敬畏王命,逆见我,厥献厥服”(《驹父》)。周王朝索取的贡献多贮积于成周洛邑,因为“此天下之中,四方入贡道里均”(《史记·周本纪》)。关于周王朝赋敛的范围和项目,《周礼·大宰》的说法可能近是,它说大宰之职“以九赋敛财贿”,邦中、四郊、邦甸、关市、山泽等地域皆有赋敛,并且要以祀贡、嫔贡、器贡、币贡、材贡、货贡、服贡、贡和物贡等九项“致邦国之用”。由此可见,周王朝的赋敛包括了金玉布帛、土产方物、器物材货等各种门类,连周王室用以滤酒的苞茅也要由楚国贡纳(《左传》僖公四年)。

五、刑罚和军队

周初刑罚与殷有承继关系。周公对康叔的诰辞说:“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尚书·康诰》)意谓宣布法律、判断案子时应以殷的法律为依据,采用其合理部分,不要自以为是地随便处罚。然而周初统治者对殷律是有所损益的,主要是减省去殷律中的严酷部分,加进“明德慎罚”(《尚书·康诰》)的内容。

这样做完全适应了宗法制发展的需要。周公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尚书·康诰》)对于违背父子兄弟之义的要“刑兹无赦”,所施刑罚的具体条文应当是根据实行宗法制的需要来拟定的。

周代的刑罚种类,按《尚书·吕刑》的说法有“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是谓五刑。周公所作《誓命》有九刑之说:“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

在九刑不忘。”(《左传》文公十八年载鲁太史克语)春秋时期晋国的叔向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尝麦》说:“太史策刑书九篇,以升授大正。”九刑当指刑书九篇,分述九种刑罚。刑罚的执行可以因人因时而异。《周礼·小司寇》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项,对亲故勋贵等可以减免刑罚。

《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即时轻时重,和《周礼·大司寇》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是一致的。交纳罚金可以代替刑罚,如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可分别纳百锾、二百锾、三百锾、六百锾、千锾而得以赦免(《尚书·吕刑》)。西周晚期器《训匜》载职官为牧牛者,因违抗上司而被判鞭打一千并施以墨刑的处罚,但最后却以“罚金”三百锾而被赦免。

周代刑罚的执行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对于贵族显然是有利的。彝铭资料表明,周王朝专司刑罚的职官不多。司寇之职在西周中期的彝铭里才出现,并且所见不多。懿王时期的《扬簋》载名扬者被任命为司工(空),兼管司寇之责,可见司寇之职无足轻重。文献记载所称司寇者有康叔和苏公,《左传》定公四年:“武王之母弟八人,周公为大宰,康叔为司寇。”此康叔为卫国始封之君。《尚书·立政》有“司寇苏公”,为苏国封君,《左传》成公十一年谓“周克商,使诸侯抚封,苏忿生以温为司寇”。康叔和苏公主要是封君,而不能视为司寇类的职官。在周代分封制度下,行政权与司法权尚未分离,刑罚大权由各级贵族执掌,周王朝专司刑罚的职官不多,原因就在于此。

周王朝的军队,最主要的是“师”。《诗经·棫朴》:“周王于迈,六师及之。”《诗经·常武》:“整我六师,以修我戎。”《尚书·康王之诰》:“张皇六师。”彝铭亦有“六师”之载,见于《盠方彝》、《南宫柳鼎》等,六师常驻宗周地区,故又称为“西六师”(《禹鼎》)。《国语·周语下》称牧野之战的周军为“六师”,可见六师是以周族人为主的军队。与此不同的是“殷八师”。周初彝铭有“以殷八师征东夷”的记载,殷八师应当是以整编商王朝的军队为主所组成的军队。营建成周以后,殷八师常驻成周,拱卫东都,故又称“成周八师”(《曶壶》)。西六师和成周八师统归周王朝管辖,因此彝铭中有将其连称者:

王令盠曰:籍司六师暨八师艺。(《盠方彝》)王乃命西六师、殷八师。(《禹鼎》)自昭王开始,周王朝多次向南方的荆楚、淮夷等用兵,其在南方的武装力量当即文献所谓的“南国之师”。这支军队在宣王时曾被调去征伐姜氏之戎,遭到覆灭的命运,所以《国语·周语上》有“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的说法。周代师旅驻扎之处,往往以师命名,如彝铭中的炎师、牧师、由师,《尚书·洛诰》中的洛师等皆其例。由于成周常驻八师,所以它又称为“成师”(《兢卣》、《小臣单觯》)。《曶壶》谓“更乃祖考作冢司土于成周八师”,所云“成周八师”实即成师。

和商代的情况相类,“行”在周代也用作军队建制名称。成王时器《中鼎》载:“王令中先相南或(国),串行艺王。”谓王令名中者以“串行”先整治王之旅途的居处,“串行”即串族之行。成王时器《吕壶》载:“伯懋父北征,唯还,吕行捷,孚(俘)贝。”“吕行”即吕伯之行。夷王时的《虢季子白盘》载:“经维四方,搏伐猃狁,于洛之阳。折首五百,执讯五十,是以先行。”“先行”即先锋部队,本来应在“折首”句之前,为了押韵而列在了后面。《盠方彝》“用司六师、王行”,“王行”应是周王族部队,它和六师并列,其作用不可忽视。西周晚期的《史免簠》所载“王征行”当即出征时之王行。从“行”在彝铭中命名的情况看,它可能是族众之军的专用称谓。

周王的禁卫部队称为“虎臣”,即《周礼》所谓的虎贲氏。其职责是“掌先后王而趋以卒伍。军旅、会同亦如之。舍则守王闲。王在国则守王宫,国有大故则守王门”(《周礼·虎贲氏》),亦即彝铭所谓的“干害王身,作爪牙”(《师克》)。虎臣有“左右虎臣”(《师簋》)、“正侧虎臣”(《无鼎》)、“邑人虎臣”(《师酉簋》)、“师氏虎臣”(《毛公鼎》)等多种。虎臣在战争中颇有威风,武王伐纣的主力就是“革车三百两,虎贲三千人”(《孟子·尽心下》),西周中后期还多次参加讨伐淮夷的战争(《鼎》、《师簋》)。《诗经·常武》:“进厥虎臣,阚如虓虎。”虎臣之称盖从其勇猛如虎取义。虎臣里有许多外族人,据《师酉簋》、《询簋》所载,虎臣就包括有西门夷、秦夷、京夷等多种夷人,甚至还有罪隶在内。

周代军队由甲士、驭手、徒兵、杂役等人员组成。厉王时器《禹鼎》云:“禹率公戎车百乘,斯驭二百,徒千。”戎车即兵车,车上一般有甲士三人,一人居中执辔驭车马,另有两人执戈矛弓矢盾等兵器分立左右,徒兵则随车而进。甲士由各级贵族充当,徒兵由庶民充任。为了提高战斗力,统治者采取“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国语·周语上》)的方式对庶民加以训练,或者采取田猎的方式习武,“春搜、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左传》隐公五年)。庶民习武成绩优秀者可以上升为“士”。《国语·齐语》谓:“农之子恒为农,野处而不昵。其秀民之能为士者,必足赖也。有司见而不以告,其罪五。”军队所需车辆马牛由庶民按一定单位交纳,称为军赋。《春秋经》成公元年杜注引《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

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仅以地域组织为说,和实际情况可能有一些距离。周王朝军队内部组织情况难以详考,《周礼·夏官·司马》总括古代情况说:“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有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伍人为伍,伍皆有长。”“王六军”之说可能由周王六师之说蜕化而来。作为师之上的“军”一级建制则不合于周制,虽然如此,《周礼》关于师、旅、卒、两等单位和人数的说法也还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