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类的例是要说明比较参考的重要的。若没有比较参考的材料,若处处全靠我们从事实里“挤”出一些通则来,那就真不容易了。我再举一类的例来说明没有参考材料的困难。六百多年前,元朝有个赵德,著了一部《四书笺义》,中有一段说: 吾我二字,学者多以为一义,殊不知就己而言则曰吾,因人而言则曰我。“吾有知乎哉?”就己而言也。“有鄙夫问于我”,因人之问而言也。
清朝杨复吉的《梦阑琐笔》引了这段话又加按语道:
按此条分别甚明。“二三子以我为隐乎?”我,对二三子而言。“吾无隐乎尔”,吾,就己而言也。“我善养吾浩然之气”,我,对公孙丑而言,吾,就己而言也。
后来俞樾把这一段抄在《茶香室丛抄》(卷一)里,又加上一段按语道:
以是推之,“予惟往求朕攸济”,予即我也,朕即吾也。“越予冲人,不邛自恤”,予即我也,均即吾也。其语似复而实非复。
我们看这三个人论“吾我”二字的话,便可想见没有参考文法的苦处。第一,赵德能分出一个“就己而言”的吾,和“因人而言”的我,总可算是读书细心的了。但这个区别实在不够用,试看《庄子》“今者吾丧我”一句,又怎样分别“就己”、“因人”呢?若有“主词”、“止词”等等文法术语,便没有这种困难了。第二,杨复吉加的按语说“此条分别甚明”,不料他自己举出的四个例便有两个是大错的!“我善养吾浩然之气”,这个“我”字与上文的几个“我”字,完全不同;这个“吾”字和上文的几个“吾”字,又完全不同!倘使当时有了“主格”、“受格”、“领格”等等术语,等等通则,可作参考比较的材料,这种笑话也可以没有了。第三,俞樾解释“予”、“朕”、“邛”三个字,恰都和赵德的通则相反!这种错误也是因为没有文法学的知识作参考,故虽有俞樾那样的大学者,也弄不清楚这个小小的区别。到了我们的时代,通西文的人多了,这种区别便毫不成困难问题了。我们现在说:
“吾”、“我”二字,在古代文字中,有三种文法上的区别:
(甲)主格用“吾”为常。
(例)吾有知乎哉?
吾其为东周乎?
吾丧我。
(乙)领格用“吾”。
(例)吾日三省吾身。
犹吾大夫崔子也。
吾道一以贯之。
(丙)受格(止词、司词)用“我”。
(例一)夫召我者,而岂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
如有复我者,则吾必在汶上矣。
以上为外动词的“止词”。
(例二)有鄙夫问于我。
孟孙问孝于我。
善为我辞焉。
以上为“介词”后的“司词”。
这些区别,现在中学堂的学生都懂得了,都不会缠不清楚了。
故有了参考比较的文法资料,一个中学堂的学生可以胜过许多旧日的大学问家;反过来说,若没有参考比较的文法资料,一个俞樾有时候反不如今日的一个中学生!
现在我们研究中国文法,自然不能不靠这些“参考文法”的帮助。我们也知道,天下没有两种文法是完全相同的;我们也知道,中国的语言自然总有一些与别种语言不相同的特点。但我们决不可因此遂看轻比较研究的重要。若因为中国语言文字有特点,就菲薄比较的研究,那就成了“因为怕跌倒就不敢出门”的笨伯了!近来有人说,研究中国文法须是“独立的而非模仿的”。他说:
何谓独立的而非模仿的?中国文字与世界各国之文字(除日本文颇有与中国文相近者外)有绝异者数点:其一,主形;其二,单节音,且各字有平上去入之分;其三,无语尾等诸变化;其四,字词(《说文》“词,意内言外也”)文位确定。是故如标语[即《马氏文通》论句读编卷系七(适按此似有误,疑当作“卷十,彖一,系七”)所举之一部分],如足句之事,如说明语之不限于动字,如动字中“意动”、“致动”(如“饮马长城窟”之饮,谓之致动;“彼白而我白之”之第二白字,谓之意动)等之作成法,如词与语助字之用:皆国文所特有者也。如象字比较级之变化,如名字中固有名字普通名字等分类,如主语之绝对不可缺:皆西文所特有,于国文则非甚必要。今使不研究国文所特有,而第取西文所特有者,一一模仿之,则削趾适履,扞格难通,一也;比喻不切,求易转难,二也;为无用之分析,徒劳记忆,三也;有许多无可说明者,势必任诸学者之自由解释,系统既异,归纳无从,四也;其勉强适合之部分,用法虽亦可通,而歧义必所不免,五也;举国中有裨实用之变化而牺牲之,致国文不能尽其用,六也。
是故如主张废灭国文则已;若不主张废灭者,必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决不能专以治西文之道治国文(《学艺杂志》第二卷第三号,陈承泽《国文法草创》,页五至六)。
陈先生这段话是对那“模仿”的文法说的。但他所指的“模仿”的文法既包括《马氏文通》在内(原文页六至八,注六),况且世间决无“一一模仿”的笨文法,故我觉得陈先生实在是因为他自己并不曾懂得比较研究的价值,又误把“比较”与“模仿”看作一事,故发这种很近于守旧的议论。他说的“必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一句话,和我所主张的比较的研究法,显然处于反对的地位。试问,什么叫做“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呢?从前那种“书读千遍,其义自见”的笨法,真可算是几千年来我们公认的“治国文之道!”又何必谈什么“国文法”呢?到了谈什么“动字”、“象字”、“主语”、“说明语”等等文法学的术语,我们早已是“以治西文之道治国文”了,难道这就是“废灭国文”吗?况且,若不从比较的研究下手,若单用“治国文之道治国文”,我们又如何能知道什么为“国文所特有”,什么为“西文所特有”呢?陈先生形容那“模仿”文法的流弊,说,“其勉强适合之部分,用法虽亦可通,而歧义必所不免”。我请问,难道我们因为有“歧义”,遂连那“适合的部分”和“可通的用法”都不该用吗?何不大胆采用那“适合”的通则,再加上“歧义”的规定呢? 陈先生又说,“有许多无可说明者,势必任诸学者之自由解释,系统既异,归纳无从。”这句话更奇怪了。“学者自由解释”,便不是“模仿”了,岂不是陈先生所主张的“独立的”文法研究吗?何以这又是一弊呢?
中国语言文字的研究,这几千年来,真可以算是“独立”了。几千年“独立”的困难与流弊还不够使我们觉悟吗?我老实规劝那些高谈“独立”文法的人:中国文法学今日的第一需要是取消独立。但“独立”的反面不是“模仿”,是“比较与参考”。比较研究法的大纲,让我重说一遍:
遇着困难的文法问题时,我们可寻思别种语言里有没有同类或大同小异的文法。
若有这种类似的例,我们便可拿他们的通则来帮助解释我们不能解决的例句。
若各例彼此完全相同,我们便可完全采用那些通则。
若各例略有不同(陈先生说的“歧义”),我们也可用那些通则来做参考,比较出所以同和所以不同的地方,再自己定出新的通则来。
历史的研究法1
比较的研究法是补助归纳法的,历史的研究法也是补助归纳法的。
我且先举一个例来说明归纳法不用历史法的危险。我的朋友刘复先生著的一部《中国文法通论》,也有一长段讲“文法的研究法”。他说:
研究文法,要用归纳法,不能用演绎法。
什么叫做“用归纳法而不用演绎法”呢?譬如人称代词(即《文通》的“指名代字”)的第一身(即《文通》的“发语者”)在口语中只有一个“我”字,在文言中却有我、吾、余、予,四个字。假设我们要证明这四个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我们先应该知道,代名词用在文中,共有主格、领格、受格,三种地位(即《文通》的主次、偏次、宾次);而领格之中又有附加“之”字与不附加“之”字两种;受格之中又有位置在语词(Verb)之后和位置在介词之后两种。于是我们搜罗了实例,来证明他:
A.主格。
1.我非生而知之者。——《论语》
2.吾日三省吾身。——同
3.余虽为之执鞭。——《史记》
4.予将有远行。——《孟子》
B.一、领格,不加“之”字的。
1.可以濯我缨。——《孟子》
2.非吾徒也。——《论语》
3.既无武守,而又欲易余罪。——《左传》
4.是予所欲也。——《孟子》
B.二、领格,附加“之”字的。
1.我之怀矣,自贻伊戚。——《左传》
2.吾之病也。——韩愈《原毁》
3.是余之罪也夫!——《史记》
4.如助予之叹息。——欧阳修《秋声赋》
C.一、受格,在语词后的。
1.明以教我。——《孟子》
2.嫂尝抚汝指吾而言曰。——韩愈《祭十二郎文》
3.女为惠公来求杀余。——《左传》
4.尔何曾比予于管仲!——《孟子》
C.二、受格,在介词后的。
1.为我作君臣相悦之乐。——《孟子》
2.为吾谢苏君。——《史记张仪列传》
3.与余通书。——《史记》
4.天生德于予。——《论语》
到这一步,我们才可以得一个总结,说我、吾、余、予,四个字,用法完全一样。这一种方法,就叫做归纳法。(《中国文法通论》,页一七)
这一大段,初看起来,很像是很严密的方法;细细分析起来,就露出毛病来了。第一个毛病是:这一段用的方法实在是演绎法,不是归纳法;是归纳法的第三步(看本书页六五九),不是归纳法的全部。刘先生已打定主意“要证明这四个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故他只要寻些实例来证实这个大前提,他既不问“例外”的多少,也不想说明“例外”的原因,也不问举的例是应该认为“例外”呢,还是应该认为“例”。如C一(2)“嫂尝抚汝指吾而言曰”一句,这“吾”字自是很少见的,只可算是那不懂文法的韩退之误用的“例外”,不能用作“例”。此外如A(l)在《论语》里确是“例外”,B一(1)与B二(1)都是诗歌,也都是“例外”。若但举与大前提相符合的来作“例”,不比较“例”与“例外”的多少,又不去解释何以有“例外”,这便是证明一种“成见”,不是试证一种“假设”了。所以我说他是演绎法,不是归纳法。
第二个毛病更大了。刘先生举的例,上起《论语》,下至韩愈、欧阳修,共占一千五百年的时间!他不问时代的区别,只求合于通则的“例”,这是绝大的错误。这一千五百年中间,中国文法也不知经过了多少大变迁。即如从孔子到孟子的二百年中间,文法的变迁已就很明显了。孔子称他的弟子为“尔、汝”,孟子便称“子”了;孔子时代用“斯”,孟子时代便不用了;阳货称孔子用“尔”,子夏、曾子相称亦用“尔、汝”,孟子要人“充无受尔汝之实”,可见那时“尔、汝”已变成轻贱的称呼了。即如“吾、我”二字,在《论语檀弓》时代,区别的很严:“吾”字用在主格,又用在领格,但决不用在受格;“我”字专用在受格,但有时要特别着重“吾”字,便用“我”字代主格的“吾”字,如“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如“我非生而知之者”,“我则异于是”,都是可以解释的“例外”。到了秦、汉以后,疆域扩大了,语言的分子更复杂了,写定了的文言便不能跟着那随时转变的白话变化。白话渐渐把指名代词的“位次”(Case)的区别除去了,但文字里仍旧有“吾、我”,“尔、汝”,等字。后人生在没有这种区别的时代,故不会用这种字,故把这些字随便乱用。故我们不可说:
吾我两字用法完全相同。
我们只可说:
吾我两字在《论语檀弓》时代的用法是很有区别的;后来这种区别在语言里渐渐消灭,故在文字里也往往随便乱用,就没有区别了。
如此,方才可以懂得这两个字在文法上的真正位置。余予二字也应该如此研究。我们若不懂得这四个字的历史上的区别,便不能明白这四个字所以存在的缘故。古人不全是笨汉,何以第一身的指名代词用得着四个“用法完全相同”的字呢?
这种研究法叫做“历史的研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