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周易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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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利以合义

“义利”问题,是中国思想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义利之辩”则持续了几千年,被宋儒称为“儒者第一要义”(《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四)。《周易》对“义利”及其关系的看法,大体上与先秦儒家的观点一致。概括起来就是:重视“利”,但认为必须受到“义”的规范。

8.1

说到儒家,人们普遍有一种印象,认为他们多是重视“义”而轻视“利”。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楚。但就被汉儒奉为“五经之首”的《周易》来说,则是十分重视“利”的。比如,在总共不足几千字的卦爻辞中,“利”字就出现了178次,便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周易》中的“利”字,有两层意思,一是有利、利用和好处;二是“义之和”。

先说第一层意思:

见龙在田,利见大人。(《乾》九二)

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坤》六二)

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蒙》上九)

无妄,行有眚,无攸利。(《无妄》上九)

箕子之明夷,利贞。(《明夷》六五)

“见”,音现,出现。“田”,田地。“大人”,有道德并身居高位的人。爻辞的意思是,巨龙出现在田间,潜隐的有德之人利于出来治理天下。它提示人们,条件成熟之时,有才能的人应当大显身手,为百姓服务。“直方大”,指大地(坤为地)有平直、方正、广大的特性。爻辞的意思是,大地平直方正而广大,顺任天道而不自主,所以没有任何不利。它提示人们,像大地那样厚重宽广,顺天应人,就不会遇到任何灾患。“击”,治。爻辞的意思是,为某种类型的孩子启蒙,不利于用过分暴烈的方式,宜于采用严格要求、顺性教化的方式。它提示人们教育要因材施教,不可一律强迫。“眚”,灾害。爻辞是说,不要妄行,妄行必然招致灾害,没有任何好处。它提示人们,行为要谨慎,特别是在不利的条件下,更要小心。否则,必遭不测。“箕子”,殷纣王之叔。“明夷”,光明受到遮蔽。爻辞的意思是,殷人箕子自晦其明,是利用这种方法来坚守正道。它提示人们,在环境极其恶劣的情况下,也要守正不移,燃亮内心的光明。

以上诸例,表明“利”为“好处”、“有利”和“利用”。这一层意思,在《论语》所记孔子的有关言论中也基本如此,如:“子曰:‘仁者安仁,智者利仁。’”(《论语·里仁》)“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论语·子罕》)“子曰:‘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论语·子路》)等等。“利仁”即利用仁。“放于利”,即依据个人的利益。“小人喻于利”,即小人懂得的是个人的利益。“子罕言利”,即孔子很少谈到功利的问题。“无见小利”,即不要贪图小利。可见,在孔子的相关言论中,利,也是利益、好处的意思。这一点,直到今天也没有什么变化。而《周易》谈“利”178次之多,说明它是十分关心人们的利益和好处的。从《周易》一书的忧患层面来说,我们也可以认为,《周易》就是要用自己的方式为人们谋利益,谋好处。但《周易》之所谓“利”,也并非是要让人占便宜、讨好处,而是在指示正确方向,以求趋吉避凶。所以,在《周易》中,“利”字还有一层意思,即“利者义之和”。

8.2

“利者义之和”,语出《文言传》,其曰:

元者善之长也。亨者嘉之会也。利者义之和也。贞者事之干也。君子体仁足以长人,嘉会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贞。

这是《文言传》在解释《乾》卦卦辞“元亨利贞”时所说的一段话。大意是:元始,是众善的尊长;亨通,是美好的会合;有利,是事义的和谐;正固,是办事的根本。君子用仁心作为本体,可以当人们的尊长;寻求美好的会合,就符合礼;施利于他物,就符合义;坚持正固的节操,就可以办好事务。君子是施行这四种美德的人,所以说:“《乾》卦象征天:元始,亨通,和谐有利,贞正坚固。”译文参见黄寿祺等:《周易译注》,10页。在这段话中,“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合义”,可以说是《易传》作者对《周易》中的“利”字的解释。朱熹于《周易本义》中说:“利者,生物之遂,物各得宜,不相妨害,故于时为秋,于人则为义,而各得其分之和。”明人来知德于《周易集注》中说:“上下彼此各得其当然之分,不相乖戾,此利也,乃义之和也。”今人金景芳先生说:“利是收缩、成熟,当秋天时,万物收缩、成熟,应该肃杀了。肃杀是合于义的。义之和,是说虽然有肃杀景象,万物却是和谐不乱,各有各的归宿。引申于人事,利是社会稳定之时,人们各安其分,各守其职,各尽其责。”(金景芳等:《周易全解》,18页。)以上诸家的注解,稍有不同,但有一点基本一致,就是认为“义”为“宜”详细解释见本章以后诸部分。,据此,“利”即物各得宜,和谐不乱,不相乖戾。

很显然,这种“利”,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占便宜一类的好处是大不一样的。然而在《周易》看来,这种“物各得宜,和谐不乱,不相乖戾”的“利”才是最大的好处。因为,它所反映的是自然、社会和人生的“当然之分”,它所代表的是自然、社会和人生的最大利益。再如:

《易》曰:“自天佑之,吉无不利。”子曰:“佑者,助也。天之所助者顺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履信思乎顺,又以尚贤也,是以自天佑之,吉无不利。”(《系辞传》)

“自天佑之,吉无不利”是《大有》卦上九爻辞。其之所以说“吉无不利”,自然是由于“自天佑之”之故。而天为什么会“佑之”呢?孔子认为,是因为它的“顺”。“顺”,也就是顺服天道。顺服天道,则得天道之助。得天道之助,自然会是“吉无不利”。可见,“吉无不利”的获得,是与合乎宇宙自然的本质规律密切相关的。而“宇宙自然的本质规律”当然会使“物各得宜,和谐不乱,不相乖戾”。所以,《系辞传》说“变而通之以尽利”,“屈伸相感而利生焉”,“《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是以自天佑之,吉无不利”。即在顺应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于往来屈伸交替相感的同时,赢得天道的佑助,以获取最大的利益。

既然《周易》所揭橥的利益是合乎自然、社会和人生的大利益,因此,它就特别强调,正确的利益观是利天下、利他人。看下面一段引文:

作结绳而为网罟,以佃以鱼,盖取诸《离》。包牺氏没,

神农氏作,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盖取诸《益》。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盖取诸《噬嗑》……

以上这些材料均见于《系辞传》,内容是讲古代圣王观象制器,以济天下之穷,以利天下之用。也就是《系辞传》所谓的“备物致用、立功成器以为天下利”。用《周易正义》中孔颖达的话说,即“谓备天下之物,招致天下所用,建立成就天下之器,以为天下利”。《系辞传》在讲述这段“圣道王功”之前,还有一段颇具哲学内涵的话:“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大意是说,古时候伏羲氏治理天下,他抬头观察天上的表象,俯身观察大地的形状,观察飞禽走兽身上的纹理,以及适宜存在于地上的种种事物,从近处援取于人的一身作象征,从远处援取各类物形作象征,于是才创作了八卦,用来贯通神奇光明的德性,用来类归天下万物的情态(译文参见黄寿祺等:《周易译注》,573页。)。这虽然是讲伏羲画卦的过程,但也概括地表明,古人“备物致用、立功成器以为天下利”,并非单纯是利益的驱使,而是仰观俯察,“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的结果。所以,后继的“圣王”古书中的所谓“圣王”多是创造或发展中华文化的杰出代表。们才能根据事物的特性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发明创造出耒耨、舟楫、交易一类的器物制度,以为天下百姓谋取最大的利益。

谋取天下人的利益,是古人利益观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正是在这个层面上,它与古人所特别强调的“义”结合起来,成为人们修养自身德性,评价人之行为的主要标准之一。如古人所讲求的民族气节等,都与这种利益观密切相关。

当然,追求天下、国家之利,也并非要否定个人、家庭、团体的利益。在《周易》看来,只要是“物各得宜,和谐不乱,不相乖戾”,什么样的利益都可以追求。我们甚至也可以说,“物各得宜,和谐不乱,不相乖戾”,这样的利益就是“吉”,追求这样的利益就是“趋吉避凶”。在这个层面上,“利”也就是“义”,“利”也就等于“义”。

8.3

通观《周易》,“义”字约有几种不同的意义,但这种不同,只是反映问题的角度不同,它们的内涵还是比较一致的。例如:

直其正也,方其义也。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则不疑其所行也。(《坤·文言传》)

这是《文言传》对《坤》卦六二爻辞所做的解释,大意是:“直”是表现人的耿直正大的,“方”是表现人的厚重利他的。有德行的人,庄重不苟以存养内心的正直,厚重利他以处理与他人及社会的关系。既能庄重不苟,又能厚重利他,他的涵养就能深厚而不浅陋。所以《坤》卦六二爻辞说,大地平直方正而广大,顺任天道而不自主,所以没有任何不利。这是表明有德行的人,其所行之事是无可怀疑的。

在这段话中,《易》作者提出了“方其义也”的命题。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曾经指出,“直”、“方”、“大”是大地的品性,它反映了大地的厚重、宽广,以及顺任天道而无私心。而《周易》用大地的品格类比“义”的内蕴,并指明这种“义”是用来处理与他人及社会的关系(“义以方外”),无疑是取大地的无私性。大地的无私又以其厚重为前提,因此,可以认为,“义”的这层意思是:厚重利他。

厚重利他,是一种道德要求,它是有德行的人法象“厚德载物”的大地品格而来,因而,它所强调的是无私性和利他性。不过,过分地强调无私与利他,也往往导致重义轻利,或是义非利的片面结局。因此,《周易》在强调“厚重利他”的同时,也十分强调“义”的本来意义——“宜”。

“义”通“宜”(义及宜的原始内涵颇为复杂,可参看庞朴:《儒家辩证法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4。),为适宜、应该。这是“义”字的本来含义。《周易》对此也很认可在前面讲“利者义之和”时,我们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同人》九四《象传》)

“舍车而徙”,义弗乘也。(《贲》初九《象传》)

“频复”之“厉”,义“无咎”也。(《复》六三《象传》)

刚柔之际,义“无咎”也。(《解》初六《象传》)

《同人》九四爻辞为:“乘其墉,弗克攻,吉。”意思是,爬上高墙(准备攻城),发现攻之不利,于是罢手。爻辞比喻在时机不成熟之时,要果断地作出符合实际的抉择。《象传》认为,爬上高墙而不攻取,是因为认识到了不合时宜;之所以吉利,是因为发现问题后能及时改正。《贲》初九为“贲其趾,舍车而徙”。意思是,文饰自己的足趾,舍弃大车而甘于徒步行走。爻辞比喻人的贫贱不移,洁身自好。《象传》认为,其之所以舍弃大车而甘于徒步行走,是因为处在初九的位置上,舍车步行更为适宜。《复》六三为“频复,厉,无咎”,意思是,皱着眉头勉强回复,虽然危险,但却没有咎害。爻辞比喻人有了过失,带着不情愿的心理勉强地改正。《象传》认为,虽然对于改正过失是不情愿的,但毕竟改了,所以,无咎也是应该的。《解》初六为“无咎”,意思是没有咎害。《解》卦坎下震上,初六阴柔,与九四阳刚之爻相应。《象传》认为,初六与九四刚柔相济、相应而得其宜,所以“无咎”。

以上诸例,证明在《周易》中“义”也用作“宜”,指适宜、应该。需要指出的是,《周易》之所谓适宜、合理和应该,是以“顺乎天而应乎人”为其标准的。《周易》制作的目的是“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所以,它的适宜与否,主要表现在是否顺应、合乎自然及社会的规律。合乎之,则“利”就是“义”;不合乎之,则“义”就是“私利”。合乎之,则“直而方”;不合乎之,则“曲而圆”此处之“圆”指圆滑。。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又可以由适宜引申为正当、合理。请看孔孟的议论:

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

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孟子·万章上》)

前引孔子的两段话,第二段可以看做是对第一段的注释。孔子认为,富与贵,是谁都希望得到的。但如果不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得,有德行的人是不接受的。贫与贱,是谁都十分讨厌的,但如果不用正当的方法抛掉它,有德行的人是不会摆脱它的。所以,不是用正当的手段获得的富贵,对于有德行的人来说,就像天边的云彩一样,是不被理会的。孟子的议论,直绍孔子而来,他的意思是,如果不合乎道理,不符合规律,就是把天下给了我,也不要。可见,在孔孟这里,“义”表现为“正当”与“合理”。这也正如孔子所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意即:君子对于天下的事情,没有规定要怎么干,也没有规定不要怎么干,只要怎样干合理恰当,便怎样干(译文参见杨伯峻:《论语译注》,3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0。)。“《易》之为书也不可远,为道也屡迁。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不正是“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吗!

8.4

由于《周易》的体例限制,它对“义”与“利”的关系讨论得不多。但从前面的论述中也不难发现,它还是十分重视二者的关系的,如其所谓“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合义”,实际上已经表明了它对“义利”关系的看法。而且,其惯用句式“义无咎也”等等,也说明,《周易》讲“义”是处处离不开“利”的(“无咎”即无害,无害即有利)。通观《周易》,其对义利关系的看法约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义利并重;一是利以合义;一是利在义中。

义利并重,是孔子的一贯主张。这可以从《论语》的有关记载中得到证明。一方面,孔子十分重视“义”,如曰: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

子张曰:“士见危致命,见得思义。”(《论语·子张》)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

夫达也者,质直而好义,察颜而观色,虑以下人。(《论语·颜渊》)

君子义以为质,礼以成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论语·卫灵公》)

在这些材料中,孔子一再强调,义是君子道德人格的一个重要层面,应当好好修养维持。另一方面,孔子并没有因此忽视“利”的价值。如曰: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论语·里仁》)

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

事君,敬其事而后其食。(《论语·卫灵公》)

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论语·泰伯》)

这些材料表明,孔子对于追求经济上的富裕、政治上的地位还是十分认肯的。但孔子反对片面追求富贵和地位,反对不择手段地攫取利益和名誉。所以,他强调二者并重,“见利思义”,以义处利。

如前所述,《周易》之制作,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趋吉避凶,获取最大的利益。可以说,它的出发点是“利”,最终目的还是“利”。但作为一部“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的典籍,《周易》谋取利益的方式是“顺乎天而应乎人”,所以,它所强调的“利”,又是合于“义”的。

利以合义,是《周易》义利观的一大特点(参见本章前面的有关部分),也是对孔孟义利观的一大发展 (关于孔孟的义利观,本书不拟多论,请参看商国君:《先秦儒家仁学文化研究》,第五章第一、二节,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从某种意义上说,“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合义”的思想,对于中国思想史上的片面重义论起到了补偏救弊的作用。

由于《周易》义利观的特点是利以合义,所以,在它看来,利也就在义中:

小子之“厉”,义“无咎”也。(《渐》初六《象传》)

“曳其轮”,义无咎也。(《既济》初九《象传》)

以旅与下,其义“丧”也。(《旅》九三《象传》)

这些材料,前两条是讲“义”而得“利”,就是“利在义中”。最后一条是讲不义而失利。《旅》九三爻辞:“旅焚其次,丧其童仆,贞厉。”《象传》认为,爻辞之所谓“丧”,是由于其行为不合于义。这从反面证明了“利在义中”。

需要指出的是,《周易》之所谓“义利”,是以对“天之道”与“民之故”的明察为前提的,所以“利益”之获得,也是“履信思乎顺”(义)的必然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周易》的“义利”观,由法象天地之道而获得,其哲学的根据在生生不息的宇宙之理中限于本书的体例,这一问题不能详谈。要言之,《周易》强调效法天地,天地之道是其立论的哲学基础。人以效法此道为“趋吉避凶”、“迁善改过”之必要途径。这与孔孟的致思理路颇不一致。。

在中国思想史上,“义利之辩”被称为“儒家第一要义”。而就儒家义利观的发展而言,由于许多思想家一味在主体意识和道德修养层面讨论“义”与“利”的关系,所以难免有重义轻利之嫌。相对来说,《周易》以天地之道为本根,把义利问题纳入到合规律的、合目的的生命活动之中,化解二者的矛盾,使之达到合一。其理论思维的意义似乎更大。

当然,对天人相合的过分追求,使《周易》很少讨论“义利”发生冲突时的应对办法。因而,道德情感层面的内容显得相当贫乏。这一点,孟、荀的部分观点似乎可以济其不足: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孟子·告子上》)

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干观,重死而持义不挠,是士君子之勇也。(《荀子·荣辱》)

这就是思想史上著名的“舍生取义”说。如果把它与《周易》结合起来,则不仅可以获得人生的智慧,还能获得人生的勇气,自然也就利而合义、利在义中、持义不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