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道教自然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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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生死之道(6)

尊生和贵生是人生命之最大利益,这种生命所具有的价值和利益,比人世间一切利益都大,即使"帝王"、"公爵"、"达官"、"贵人"也不能与之相比,虽为"王"但仍然不能脱离生命之生死,生死对于王者与"生鼠"具有同等的意义,虽然为"王"但为王而死者还不如"乐为生鼠",为王而死其命不如"生鼠"。这种"乐生"之喻不在于"王"而在于生命之"生",是道教"惜生恶死"思想的重要体现。"葛洪是道教神仙理论的集大成者,他的理论正好反映了汉末到东晋处于动乱和恐惧中的人们畏惧死亡和希冀长寿的心理。他在人们对生命价值普遍认同中向人们昭示了长生的可能和神仙的可成,为人们生与死的心理失衡找到了平衡的心术:相信神仙,炼服金丹,可得长生。两千多年来,道教就是遵循这个理论,以对死亡的否定为前提,来极度扩张人类今世的生命价值。"徐仪明、冷天吉《人仙之间〈抱朴子〉与中国文化》,河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页。唐代道学者吴筠在《宗玄先生玄纲论》中从"性不死"方面来体现"惜生恶死"思想,认为:"人所以死者,形也,其不亡者性也。"《道藏》第23册,第680页。"性不亡"是道教对于死亡所持的基本态度,并以此导致了宗教化的"神无死"之结论。既然生命"无死",则应该"当死不惧",以积极的态度对待生命的生与死,是道教具有积极意义的生命观,反映了道教对于生命之爱,对于生命生死运动所具有的认可方向及认知水平。

第三,"道丧而死,道存而生"。道教还认为对"乐生恶死"追求应该具有一定的限度,超过一定的限度则适得其反,并将向其各自相反的方向转化。"人的生死只是性命的合离,性命各自不能独存;性命和合则生,性命分离则死。因此道教哲学强调形神(性命)合一,或称"生道合一"。"王卡《生命的源泉与归宿》,《儒释道与基督教》,第209页。生命的生死运动表现在"道"之属性的内在本质方面,"道存"则生,"道丧"则亡,充分体现了道教生死观所具有的得道性。

生者人之所爱。以其厚于身太过,则道丧而死自来矣。死者,人之所恶,以其损于事至明,则道存而生自固矣。《云笈七签》第380页。

这里道教从三个方面表达了生命生死恶乐观所具有的内容:一是生命观的基本内容表现为"爱生"、"恶死",是生命运动具有的基本属性;二是生命生死运动的基本体现为"道丧"与"道存",道存者生命乃生,道丧者生命乃死。生命生死运动之体现乃为"道存而生自固矣"、"道丧而死自来矣",表现了生命生死运动所具有的本质之属性;三是道教认为"爱生""太过"则"死自来",因为爱生"太过"则"丧道","以其厚于身"违反了生命运动所具有的规律。但是"恶死"则"以其损于事至明",而实现"道存"则生命之生"自固",体现了道教积极的"乐生恶死"思想所包含的某些唯物主义因素。

第四,"身死性存,死生自命"。道教的积极的"乐"之生死观是建立在"无死"基础之上的生命观,认为生命运动是一个永恒的过程,万物"形死"则"根不死","身死"则"性不死"。柏拉图在《裴多》篇中认为,由于死,他将能跳出奥裴教所说的"臭皮囊",他将脱却了这个身体,它以它的快乐与痛苦及欲望与恐惧的不停交换,成为灵魂的正当职务的障碍,灵魂是要去认识它向来所爱恋的真理的。参见(法)莱昂罗斑著,陈修斋译、段德智修订《希腊思想和科学精神的起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金朝全真道宗师刘处玄《无为清静长生真人至真语录》说:

死者,物之形也,万物至其深秋则形死,其根不死也,万形至其百年则身死,其性不死也。无情万物可以深其根也,有情万形可以养其性也。根无其水则苗死也,性无其命则身死也,根者性也,性者根也,神者性也,性者神也。五行之数尽则其形衰死,阴阳之外则其神无死也。《道藏》第23册,第709页。

这里刘处玄表达了"身死性存"所具有的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关于死的基本属性,死只是物质存在所具有的一种形式,"死者,物之形也",而性则不死;二是生命之身是由生命之性所决定的,离开了生命之性,生命之身也就失去其存在与运动之根;三是生命之性还表现为其所具有的"神性",这种"神"性是生命之形死而性不死的主要根源;四是生命的生死运动"身死性不死"是五行之数尽与阴阳之外"形衰死"与"神无死"的主要体现。要使生命的生死运动保持其"形死"、"性不死"之特征,则必须"养其性",使生命之性如"水"养其万物生长之"根",是道教生死观的主要内涵。北宋《冲虚至德真经》说:"死生自命也,贫穷自时也,怨夭折者,不知命者也。怨贫穷者,不知时者也。当死不惧,在穷不戚,知命安时也。"《道藏》第11册,第547页。由于生命的生死运动具有"万物至其深秋则形死,其根不死也,万形至其百年则身死,其性不死也"之属性,人们在对待生命生死之态度方面则应该"死生自命也",按照生命之生死运动"养其根"、"养其性"则生命之树可以常青。

第五,"死生之变,恶能相知"。道教生死观虽然具有"乐生恶死"之特点,但其对于生命之死则能以"乐观"态度而坦然应对。这种对"死"之乐观主义精神并不是"乐"于生命之死,而是以乐观积极的态度对待其面临的所恶之死。当这种所恶之死降临的时候能够以积极乐观的态度面对,从而使生命之死呈现出其应该具有的运动演化状态,顺应生命运动规律,按照生命应该具有的运动规则"知命"、"安时"就会"当死不惧",这是道教生死恶乐观所具有的积极态度。"生者好物也,不可恶其生。或云休我以死,死者恶物也,不可好其死。"《云笈七签》第1988页。人之恶乐表现在生死观上则具有"好生恶死"之特点,即"生者好物也,不可恶其生","死者恶物也,不可好其死",从而使人在生命的生死运动中发挥其"好生恶死"之主观积极性,并在生死运动中顺应生命运动规律,是道教对待生命生死运动所具有的积极态度。明代焦竑《庄子翼》说:

夫死生之变,恶能相知哉?故寝寐之间,事苟变情亦异,则死生之愿不得同矣。故生时乐生,则死时乐死矣。死生虽异,其于各得所愿一也,则何系哉?方梦不知其梦,则当死之时亦不知其死,而自适其志也。《道藏》第36册,第613页。

这里的"乐生"、"乐死"体现了焦竑对于生命生死运动的积极态度和坦荡胸怀。"生时乐生"、"死时乐死"是道教以积极的"乐"之态度对待生命之"生死",视死如生思想的重要代表。虽然道教对于死有"恶"之本能,在对待死之态度上则具有积极的"乐"之坦然,体现了道教生命观的重要内容。

四"夫有死必有生,物之常理"

——生与死的必然性

道教认为虽然人不是消极被动地适应生命的生死运动,人的行为和欲望以及人对于生命的态度,会加速或延缓生命的生死变换,但是生命的生死运动毕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运动。这种客观规律具有确定生命生死运动方向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体现了生死运动演化的内在本质。"人出生来到世上,是根据宇宙的意志(神)能量被质量化;人去世则是根据宇宙的意志(神)使被质量化的生物体再次被能量化。"(日)岸根卓郎著,何鉴、王冠明译《宇宙的意志》,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6页。"死亡并非在死亡的时刻才限定,才塑造我们的生命,它本身就是我们的生命对所有内容进行润色加工的形式因素。"(德)格奥尔格·西美尔著,刁成俊译《生命直观先验论四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4页。道教自然观对于生命生死运动的基本认识,体现了生命生死运动的必然性,其内容主要表现为生命生死运动的"始必终,生必死"、"流浪生死,皆由心生"、"有死必生,物之常理"、"一切世间,生死相续"等几个方面:

第一,"谓始必终,谓生必死"。葛洪在《抱朴子内篇》中说:"夫言始者必有终者多矣,混而齐之,非道理也。谓夏必长,而荞麦枯焉。谓冬必凋,而竹柏茂焉。谓始必终,而天地无穷焉。谓生必死,而龟鹤长存焉。"《抱朴子内篇校释》第13页。生命的生死运动具有"始者必有终者",其运动规律和发展方向将不会依赖于人们对于生死的态度如何而发展,而是仍然按照生命的内在运动规律,即"夏必长"、"冬必凋"、"始必终"、"生必死"运动演化,使生命的生死运动表现为内在的客观必然性,而不会因为人们的"乐生恶死"而改变。"凡人心非不好其生,不能全其生;非不恶其死,不能远其死"《云笈七签》第1988页。就是这种客观必然性之体现,而这种客观必然性则是人之"心非不好生",而是不能远其生。人们对于生命的心理态度不是"不好其生"、"不恶其死",而是由于生命生死运动有着自己的运动演化规律而不受人之主观意愿的制约,这就使得生命的生死变化不会按照人之意愿发展,最终使人在生命的生死运动中表现得无能为力,"不能全其生"、"不能远其死",生命的生死运动仍然会按照自己的内在规律形成、发展与演化。从而进一步说明人的主观能动性在生命的生死运动中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生命的生死运动并不完全受人之主观能动性之影响,而是根据生命运动所表现出的生死必然性而"生生"、"死死",非人所能左右之,并且"始者必有终者多矣"。

第二,"流浪生死,皆由心生"。生命的生死运动虽然具有客观必然性,具有"不能远其死"客观之属性,但是,我们也不应当低估或轻视人之"乐生"、"恶死"之欲望对于生命生死运动的影响与作用,人之行为有时会加速或促进生命之死。道教认为:"人之生死,患害色身。"《道藏》第11册,第405页。生死的状态及生死转换的内容、状况和时间等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受人的"六欲七情"等"乐生"之"心"因素的影响,即"人之难伏,惟在于心。心若清净,则万祸不生。所以流浪生死,沉沦恶道,皆由心生也。"《云笈七签》第404页。心乃七情六欲之主,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人之乐生恶死"皆由心生",人如果能控制住心中的各种"恶乐"之欲望,保持其"清静"之心态,净其所谓"恶乐"心愿则"万祸不生"。人若生则需"竭欲",制之则"生盈",纵之则"生亏"。生命的运动则在"盈亏"之间运动,从而加速或延缓生命的生死变换。

第三,"有死必生,物之常理"。生命生死运动具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乃为"物之常理",是道教对于人在生死运动中主观与客观生命运动演化之必然性认识的重要体现。"有生必有死,生死都是必然。如果认为生是永恒的而不承认终结的存在,那就是不了解天地运行的基本规律("数")。"姜生、汤伟侠主编《中国道教科学技术史·汉魏两晋卷》,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5页。道教认为:"夫人以元气为本,本化为精,精变为形。形虽好生,欲能遏之。故欲不可纵,纵之则生亏,制之则生盈。盈者精满气盛,百神备足。夫有死必有生,有生必形亏。亏盈盛衰,物之常理。"《云笈七签》第1875页。其中主观性方面说明"情欲"在人的生死转化运动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人的"情欲"如果能"遏制"而非"纵之"则人生之命将"精满气盛",生命将会延续;否则生命必形亏,亏之必衰,死亡将会加速。但是生命的生死运动毕竟是一种生命的本质运动,这种运动具有客观必然性。《阴符经三皇玉诀》中说:"生巧者,死于命。人能定心,除六欲七情者,神定道生也。若心生欲情性巧者,神散命亡,死之根本也。心死永得复生,乃生死之根也。"《道藏》第2册,第799页。道教将生死"欲情"之心作为生死转换之"根",除之"生",生之"亡"。生命运动生死之根本,即生命运动演化之客观性乃在于"道生",人之"乐生恶死"欲情如果能"除",顺应道之属性,则生命生死运动就会"神定道生",表现出其所具有的"物之常理"性。

第四,"一切世间,生死相续"。宋李昌龄注《太上感应篇》认为:"一切世间生死相续,生从顺习,死从变流。临命终时,未舍暖触,一生善恶,俱时顿现,死逆生顺,二习相交,纯想即飞,必生天上,若飞心中,兼福兼慧及与净愿自然心开,见十万佛。"《道藏》第27册,第135页。"生从顺习,死从变流"表达了生命的生死运动所具有的内在必然性,这种内在必然性乃体现在生与死之"顺变"方面,表明了"一切世间生死相续"所具有的"死逆生顺"之内在必然性。世间生死相续,人的主观性将起到重要作用,顺其"习"则生,变其"流"则死,"死逆生顺"是生命生死运动必然性的重要内容。其中"净愿"是顺应这种生命生死运动规律之反映,是实现"乐生恶死"使人"福慧永生"的重要条件,人们在生命的生死运动中只要能"生从顺习"、"死从变流"则可以实现"必生天上"之结果,并可实现"见十万佛"之目的。

总之,道教认为生死之道具有自然之理,这种"理"所表现的"一生一死,理之自然者也",以及"天下恒数,自然之对"是道教对于生命自然规律的必然认识,是"生无定年"、"死无常分"之体现,不论是"圣人",还是"贤愚"均具有生死之道所具有的"禀之有自然"、"非天地所剖分"之属性,需要"生死代谢凡圣共知",才能深刻认识生死之道所具有的自然本质。生死之道具有"日失一日,去死转近"的渐进性、"夫生死变化,胡可测哉"的复杂性、"生死之道,弘之在人"的能动性、"气存则生,气去即死"的对立性、"心目相关,生死相因"的统一性、"成散死生,展转变化"的转化性,以及"行道者生,失道者死"的"得道性"等特点。道教认为对于生死之道应该采取"恶生死之苦,爱生死之业"、"生者人之所爱,死者人之所恶"等基本态度;提出"生死有命,贵贱有天",生与死具有必然性,"夫有死必有生,物之常理",只有遵循其生命生死运动演化之必然规律性,才能体现出生命运动与演化的自然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