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资治通鉴(最爱读国学系列)
1436500000032

第32章 隋初新政(1)

原文

(陈宣帝太建十三年)初,苏绰(chuò)①在西魏②,以国用③不足,制征税法颇重,既而叹曰:"今所为者,譬如张弓,非平世法也。后之君子,谁能弛之!"威④闻其言,每以为己任。至是,奏减赋役,务从轻简,隋主⑤悉从之,渐见亲重,与高(jiǒng)⑥参掌朝政。帝尝怒一人,将杀之;威入阁进谏,帝不纳,将自出斩之,威当帝前不去;帝避之而出,威又遮止。帝拂衣而入,良久,乃召威谢曰:"公能若是,吾无忧矣。"赐马二匹,钱十余万。寻复兼大理卿⑦、京兆尹⑧、御史大夫⑨,本官⑩悉如故。

注释

①苏绰:字令绰,西魏名臣;辅佐宇文泰进行改革,创立了计帐法。②西魏:南北朝时期北朝的一个朝代,宇文泰拥立北魏孝文帝的孙子元宝炬为帝,与高欢所掌控的东魏对立,建都长安,存在于公元535-556年。③国用:国家的费用。④威:苏威,字无畏,苏绰的儿子;隋朝宰相,参与制定了隋初的许多典制。⑤隋主:隋文帝杨坚,公元581年取代北周建立隋朝,在位期间结束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分裂局面,开创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之治"的盛世。⑥高颎:字昭玄,隋代名臣。⑦大理卿:官名,大理寺的最高长官;大理寺是官衙名,全国最高刑狱审理机关,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⑧京兆尹:官名,相当于今天北京市市长。⑨御史大夫:官名。掌管监察百官。⑩本官:原任的官职。

译文

(陈宣帝太建十三年,公元581年)当初,苏绰在西魏时,因为国家的费用不足,因此制定的税收很重。颁行后他慨然叹道:"我今天所制定的重税法,就譬如张满的弓,并不是治平之世的做法。后世的君子,谁能把弓弦放松呢?"苏威听了父亲的话,就把这件事当做自己的使命。这时,奏请减免赋税徭役,尽量从轻从简,隋文帝全部采纳了他的建议。苏威因此逐渐受到隋文帝的信任倚重,和高颎一起掌管朝政。隋文帝曾经恼怒一个人,将要杀死他;苏威来到大殿进谏,文帝不听,要亲自出去杀掉那人,而苏威挡在文帝面前不离开;文帝避开他想出去,苏威又上前遮挡。文帝非常生气地返回宫中;过了很长时间,文帝才又召见苏威,致歉说:"你能够这样做,我就不用担忧了。"并赏赐给他两匹马,十余万钱。不久,又任命苏威兼任大理寺卿、京兆尹、御史大夫,原来的官职仍旧。

原文

治书侍御史①安定②梁毗,以威兼领五职,安繁恋剧,无举贤自代之心,抗表劾威。帝曰:"苏威朝夕孜孜③,志存远大,何遽迫之!"因谓朝臣曰:"苏威不值④我,无以措⑤其言;我不得苏威,何以行其道。杨素⑥才辩无双,至于斟酌古今,助我宣化,非威之匹也。威若逢乱世,南山四皓⑦,岂易屈哉!"威尝言于帝曰:"臣先人每戒臣云:"唯读《孝经》⑧一卷,足以立身治国,何用多为!""帝深然之。

注释

①治书侍御史:汉宣帝时期设置,隋代的职掌与御史大夫同。②安定:地名,今甘肃省泾川县北。③孜孜:勤勉,不懈怠。④值:遇到。⑤措:施行。⑥杨素:字处道,隋代名臣,深得隋文帝信任,率军攻灭陈朝。⑦四皓:秦末汉初的四位隐士,汉高祖刘邦几次请他们出仕,没有成功;后来刘邦的儿子汉惠帝刘盈采纳张良的建议请他们出山跟随自己,并以此保住了自己太子之位。四皓分别是:苏州太湖的甪里先生周术,河南商丘的东园公唐秉,湖北通城的绮里季吴实,浙江宁波的夏黄公崔广。⑧《孝经》:相传由孔子所作,主要宣传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孝"的实施和要求也有规定。

译文

治书侍御史安定人梁毗认为,苏威一身兼领五项职务,安心迷恋于繁杂事务,没有举荐贤才接替自己的念头,于是上表弹劾他。隋文帝说:"苏威从早到晚孜孜不倦地勤奋工作,而且志向远大,为何突然提出要他让贤?"并对百官说:"苏威如果没有遇到我,就无法施展他的抱负;我如果没有苏威,又如何能够推行安邦定国之道呢?清河公杨素虽然辩才无双,至于博古通今,辅助我宣扬教化,就远不能和苏威相比。苏威如果遭逢乱世,肯定会像西汉初年的南山四皓那样隐居避世,岂能轻易使他屈服出仕!"苏威曾经对隋文帝说:"我的父亲经常告诫我说:"只要熟读《孝经》一书,就足以安身立命,治理国家,哪里用得着读很多的书!""隋文帝深表同意。

原文

高深避权势,上表逊位,让于苏威,帝欲成其美,听解仆射。数日,帝曰:"苏威高蹈①前朝②,能推举。吾闻进贤受上赏,宁可③使之去官!"命复位。、威同心协赞,政刑大小,帝无不与之谋议,然后行之。故革命数年,天下称平。

注释

①高蹈:隐逸不出来当官。②前朝:指北周,西魏宇文泰死后,公元557年,他的儿子宇文觉废掉西魏孝闵帝,自立为帝,公元581年杨坚废掉北周静帝,建立隋朝。③宁可:岂可,怎么可以。

译文

高颎想避开权势,上表请求辞职,让位给苏威。隋文帝想成全他让贤的美名,允许解除他仆射职务。数日后,隋文帝又说:"苏威在前朝北周隐居不仕,高颎能够推举他这样的贤才。我听说举荐贤才的人应该得到更高的奖赏,怎么能让他去官离职呢?"于是下令恢复高颎的职务。高颎和苏威同心协力,朝中政事无论大小,文帝都先和他们商议,然后才公布实行。所以隋文帝称帝数年来,天下升平,国泰民安。

原文

……

初,周、齐①所铸钱凡四等,及民间私钱,名品甚众,轻重不等。隋主患之,更铸五铢钱②,背、面、肉、好③皆有周郭④,每一千重四斤二两。悉禁古钱及私钱。置样于关;不如样者,没官销毁之。自是钱币始壹,民间便之。

……

注释

①周、齐:指北周、北齐;北齐,南北朝时期北朝的一个王朝,高洋所建。②五铢钱:中国古代使用的一种货币,汉武帝时期开始使用直到东汉末,奠定我国古代钱币圆形方孔的传统;铢是重量单位,相当于一两的二十四分之一(旧制)。③背、面、肉、好:铸钱有文字的一面称为"面",反面为"背",钱体为"肉",钱孔为"好"。④周郭:外圆内方。

译文

……

当初,北周、北齐官府所铸造的钱币先后共有四种,加上民间私自铸造的钱币,名称和品种很多,轻重也不一样。隋文帝对此深为忧虑,于是下令重新铸造五铢钱。所铸钱的背面、正面、钱身、钱孔的边缘都有凸起的轮廓,每一千枚重四斤二两。全面禁止使用前代古钱和民间私铸钱,在各处关口放置新五铢钱样品,凡发现和样品不符合的钱币,即没收入官予以销毁。从此,隋朝流通的钱币得到统一,民间使用起来非常方便。

……

原文

初,周法比于齐律,烦而不要,隋主命高、郑译及上柱国①杨素、率更令②裴政等更加修定。政练习典故,达于从政,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时同修者十余人,凡有疑滞,皆取决于政。于是去前世枭(xiāo)③、(huàn)④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又制议、请、减、赎、官当⑤之科以优士大夫。除前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过二百;枷(jīa)杖⑥大小,咸有程式。民有枉屈,县不为理者,听以次经郡及州;若仍不为理,听诣阙⑦伸诉。

注释

①上柱国:封给有杰出贡献官员的勋官爵位。②率更令:官名,主管宫殿门户及赏罚。③枭:把头砍下并悬挂示众。④:车裂。⑤官当: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⑥枷杖:古时候的刑具,枷是套在脖子上的一种刑具;杖是用棍子打背脊的刑罚,此处应当指用于施行杖刑的棍子。⑦阙:京城,朝廷。

译文

当初,北周的法令和北齐相比,条文繁琐却不得要领,于是隋文帝下令高颎、郑译以及上柱国杨素、率更令裴政等人重新加以修订。裴政熟悉前代典故,通晓执政之道,于是汇集魏、晋旧律,下迄南齐、南梁各朝各代的因循变革,轻重宽严,取其量刑适当的,编订为新律。当时参与修订的有十余人,凡有疑难的地方,都由裴政裁定。新律废除了前代斩首后挂于木杆上示众的枭刑、车裂刑以及鞭刑。如果不是犯了谋叛以上死罪,不收捕家族连坐治罪。新律所规定的死刑有绞刑和斩刑两等,流刑有自两千里至三千里共三等,徒刑有自一年至三年共五等,仗刑有自六十下至一百下共五等,笞刑有自十下至五十下共五等。又制定了八议、申请减罪、官品减罪、交钱减罪、官职抵罪的条款,以优待士大夫。新律也革除了前代审问囚犯经常使用的残酷刑法,规定拷打不能超过二百下;就连刑具枷杖的大小,也都有一定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平民百姓如果有冤屈而县里不受理的,允许依次向郡、州提出申诉;如果郡、州仍不受理的,允许直接向朝廷提出申诉。

原文

冬,十月,戊子,始行新律。诏曰:"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①。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luǎn)切②。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枭、及鞭,并令去之。贵带砺之书③,不当徒罚;广轩冕之荫④,旁及诸亲。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三岁,变从三祀⑤。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杂格、严科,并宜除削。"自是法制遂定,后世多遵用之。

注释

①安忍之怀: 安于残忍的心怀。②酷均脔切:残酷相当于把肉切成小块。③带砺之书:指贵戚功臣。④轩冕之荫:穿着冕服,乘坐轩车,指高官。⑤祀:原意是祭祀,祭祀一年一次,所以此处指"年"。

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