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清史译丛(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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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跨文化行为模式:帝国主义后期在中国的德国经济与传教(3)

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当中,不列颠人和美国人占绝大多数,但是自30年代起,越来越多的德国人也来到了中国。最初从德国辗转来到中国的不是商人就是传教士。到19世纪下半叶,国家的代表也活跃了起来。自60年代起,有一支德国舰队来回行驶于中国水域,到70年代,德意志帝国在中国逐渐建立起一整套外交代表系统。然而,即使后来国家的努力增多了,也不能改变下列情况,即德国在中国的帝国主义规划是从一种社会的、由诸如传教士和商人等非国家力量所承载的活动开始的。(这一点对于大不列颠来说也是突出的,参阅比科尔斯,1999,6页。比科尔斯因此讲“租界殖民主义”(settlercolonialism),并把它与由国家承载的殖民主义区别开来。帝国主义在中国的非正式特征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即私人力量发挥着比在正式的殖民统治情况下更大的作用。) 1839—1841年的鸦片战争和1842年的《南京条约》(1842年的《南京条约》除了偿付赔款还包括取消中国的贸易垄断,设立5个开放口岸,治外法权和引进经过调整改造的关税系统等规定。随着这个条约的签订,中国便被强权政治强制开放了。)在德意志各邦产生了强烈的反响。由英国强制实现的开放使中国这个庞大的国家越来越多地受到德意志商人和新闻媒体的关注,一个拥有3.5亿人口的巨大销售市场展现在人们面前。科隆的商会早在1842年就向普鲁士财政部长提议,要求在中国采取适当行动,以保证德国商业在一般的中国贸易中占有一定份额。(见“科隆商会关于对华贸易所采取的立场,提出派遣一个商务考察团的要求(1842年)”,见施丢克尔,267~268页,1958。)商人们不厌其烦地拜会普鲁士政府,要求它从政治上和外交上支持德国的中国贸易。然而,普鲁士政府的代表和汉萨城市却对这些想法持怀疑态度并且与之保持距离。(见余文堂,37页,1981。)他们担心与英国在中国沿海地区的利益发生冲突。此外,普鲁士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舰队,所以政府圈内人士普遍认为,普鲁士没有办法保证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当30年代中期第一批德国商人来到中国时,他们没有得到国家的任何支持,相反却要冒巨大的生命和财产风险。他们的目标是探测商业贸易的可能性,勘察新的贸易通道。这些早期商人是汉堡的威廉·冯·浦思道(WilhelmvonPustau)和格奥尔格·特奥多尔·西姆森(GeorgTheodorSiemssen)以及出身于萨克森的里查德·冯·卡洛维茨(RichardvonCarlowitz)。他们在广州建立起德国商号。最早是1845年1月开设的浦思道洋行(Wm.Pustau&Co.)。接着,1846年1月1日又开办了礼和洋行(Carlowitz&Co.),1846年10月1日开办了禅臣洋行(Siemssen&Co.)。德中贸易在1861年两国之间的国家联系宣布建立后明显活跃起来,这就导致来华德国商人和驻华商号的数量大增。例如1806年在不来梅成立的麦彻尔公司(Melchers&Co.)——它同样要在对华贸易中起带头作用——先后自1866年起在香港、1877年起在上海建立了分支机构。

1847年,商人里查德·冯·卡洛维茨被任命为第一位驻广州的普鲁士和萨克森领事。(见拉滕豪夫,30页,1985。)因为1842年《南京条约》的条款规定适用于所有列强,所以他也就成了所有德意志商行的商业政治代表。50年代时,卡洛维茨从广州多次向普鲁士政府提出用战船运送一位商业贸易委员来华的要求。(见马丁,212、213页,1991。)但是大约10年之后,普鲁士才打消它的外交和安全政治顾虑,顺应了从传教和商业方面多次表达的意愿和要求,即在中国负起了官方保护的职责。(关于传教会的要求,特别是柏林传教会的要求,参阅本书附录中第17号文献。)鉴于1860年《天津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缺少,普鲁士也想与中国缔结一个商业贸易条约,因为那些与别的列强签订的条约的条款规定现在不再自动地适用于德国商人了。最终派遣并由艾林波(FritzGrafzuEulenburg)带领的东亚远征队(1860—1862)所肩负的使命是:游历中国、日本和暹罗诸国。除了缔结商业条约,远征队还有另外的一项任务,即“从科学和商业贸易关系的角度研究这个地域”,正如人们在一份政府报告中所讲的那样。1861年9月2日,普鲁士代表所有参加了德意志关税同盟的邦国,在普鲁士东亚远征队行进过程中与中国签订了类似的“不平等条约”(关于普鲁士东亚远征的前史和意义,见余文堂,44~86页,1981;马丁,1991。)。

其具体结果是1865年普鲁士公使馆在北京的建立。李福斯(Gui-dovonRehfues)被任命为第一位公使。因为在俾斯麦领导下的普鲁士外交政策完全集中于欧洲和德国统一事业,所以中国在其对外政策中并不占多么重要的地位。就是在1871年帝国建立后,确保帝国在欧洲中部的大国地位也依然处于俾斯麦政治的中心,它不能也不想以其他列强为代价追随进一步的扩张主义利益,即使不危害帝国的生存。(俾斯麦在1887年1月11日的国会讲话中对其“满足”政策作了如下描述:“我们没有进行战争的需求,我们属于老诸侯梅特涅所说过的心满意足的国家,我们没有必要用刀剑去征服和获取什么东西。”转引自希尔德布兰特,20页,1989。)一般说来,俾斯麦的外交政策强调政治的优先地位;经济目标应当服从外交政策。同时,俾斯麦认为,德意志帝国在中国只有经济利益,没有政治利益。(关于俾斯麦的对外政策参阅希尔德布兰特,13~146页,此处见81、87页,1995。关于东亚政策,参阅维皮希,117~119页,1990。然而这一政策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殖民经营。如果不影响欧洲列强的均势,俾斯麦从内政和经济方面考虑还是愿意推行积极的占领殖民地的行动的。

因此,德意志帝国1884—1885年间在非洲攫取了大片土地。参阅莫姆森,56页及以下数页,1993。)由普鲁士东亚远征队与中国缔结的商业条约,起初导致了德中贸易的明显活跃。(1855年在中国有7家德意志企业,1877年其数量增加到41家,到19世纪90年代,该数字再次增加到80家,到1901年则达122家了。见《德国—东亚、汉堡—不来梅东亚协会成立60周年纪念文集》,88~89页,1960。)许多德国企业想要把它们的产品推销到中国市场,而中国市场的庞大和它对于未来的战略意义经常被加以突出强调。然而,德中经济关系中绝对重要的商品却是军事装备物资。与自强运动框架内的具体计划相关,中国自70年代起开始大规模地从国外购买军火。因此在中国最活跃的德国公司首先是军火工业,例如埃森的克虏伯公司;该公司自80年代起就在大炮制造方面在德国企业中几乎占据了垄断地位。克虏伯以舒密德洋行作为自己在中国的代理商。手动火枪则由“毛瑟兄弟武器制造厂兼公司”大批量地输送到中国。到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之时,中国已成为德国战争物资最大的外国买主。(参阅拉滕豪夫,145页,1987。)德中贸易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铁路物资和重工业机器的供给。此外,轮船制造业和海运公司也在德中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1886年,北德意志劳埃德开辟了一条定期到中国的帝国邮政汽船航线。在财政部门,德华银行尤其活跃;它是在1889年通过帝国政府提议由德国数家大财团联合成立的。一年以后,这些财政机构又组建了“亚洲事务企业联合会”,主要经营向中国政府贷款建造铁路业务。由于国家的克制态度,在德国的扩张中起推动作用的几乎都是非国家的活动者,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90年。那些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在此不仅调节着商业政治问题,而且也决定着外国人在中国的居住权利。

1842年以前外国人只允许在广州定居,而在30年代大约有300名外国人生活在珠江岸边广州城前一个被指定的没有围墙的居住区内,其中有12名德国人。(见史景迁对30年代广州的描写(4~13页,1996))只是借助《南京条约》外国人才有可能定居在中国沿海5个港口城市的特定区域。这些由外国人自我管理、外国人可以在其中租借或购买土地的地区被称作租界。然而,德国商行直到40年代后期也主要以广州为基地。其他港口城市的开放,特别是内地长江流域城市的开放,最终由《天津条约》所确定。现在那些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商行开始进入重要的港口城市并在那里设立分行了。它们的目标是,尽可能接近商品生产者和购买者或者说消费者,尽可能减少对中国的中间商(被称作公行)的依赖。因此,公司业主致力于在中国内地打造自己的据点网络。到世纪转换之际,德国商行的主要分支机构已经遍布上海、汉口、天津、广州、宜昌和镇江等地。自90年代中期起,在汉口和天津也出现了由德国行政机构管理的专门租界了。从30年代初起,在中国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而言比较杂乱的德国社会。到19世纪末,几乎在所有开放的港口城市中都出现了德国人社区。继商人之后,其他德国人,外交官、传教士、律师、医生、士兵等等也接踵而至。德国人较大的共同体主要分布于5个地方:在汉口,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约有300名德国人居留;在天津,大约有700人属于德意志帝国国民。(对于汉口,见(本书)第1章;香港,见施佩特卡姆,1999;青岛见罗梅君,238、239页,1997。一位富有批判精神的作家评论1919年居留中国的德国人数目说:“就全中国而言,大约有3500名德国人和奥地利人。在上海其数字是男子673人,女子404人,另有383名儿童。”波特,233页,1928。)在不列颠进行殖民统治的香港,大约有350名德国人,在上海外国人居住区中,大约有830名德国人。(参阅恩格勒特等,52页,1986。)随着1897年德国强占胶州湾,青岛作为第五个大城市迅速发展成为集聚地。1913年,大部分德国人(大约有2000人)生活在德国殖民统治的地区。

长期在中国从事活动的德国人主要有三大类:外交官、商人和传教士。(关于生活在中国租界的外国人的社会组成见克利福德,37~59页,1991;也参阅陈风,25页及以下数页,1999。显然这一社会组成与所有民族的情况类似。)虽然外交机构的属员人数最少,但他们却构成当时各个德国人社团的社会中心。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每个较大的定居区都设有一个领事馆,由一位领事、一位领事副手、数位翻译和秘书组成。在其他如商人和传教士等社会团体与外交官的关系中,官方国家的传统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外交机构属员作为国家政权在国外的政府官方代表理所当然地(perse)享有显赫威望,即使其级别相当低下。此外,那个在与中国签订的条约中明文规定的领事裁判权也赋予外交官凌驾于所有居留中国的德国人之上的法官式权威。再者,外交官还可以从外交方面对个别私人意图加以有效支持,因此,几乎所有团体都致力于谋求与帝国的外交代表保持良好关系。(驻中国的领事代表的显要社会地位也可以从不列颠社团方面加以确认,参阅贺远刚,155页,1989。)然而,这些外交代表非常注意他们的独立性,恪守中立,而他们的权威恰恰是以这种独立性和中立为基础的。不过,我们不应当过分强调领事们社会的和法律的权威而忽略下列情况,即领事们对虽然生活在中国却处于外国人租界之外的德国人的控制和驾驭能力是有限的。商人几乎总是构成来华德国人的最大多数。然而这个团体内部却十分杂乱并且等级森严。居于顶尖的是大工业的代表(首先是钢铁工业如埃森的克虏伯公司和各铁路辛迪加)和大财团(德华银行)。这个圈子里的人可以直接面见外交官,他们与柏林的政府官员也保持着很好的政治关系。在社会文化方面,这个团体绝对支配着租界中的生活,以至于他们奢侈的生活作风受到多方面的描绘,被当做“条约口岸”生活的同义词而加以渲染。(参阅陈风,19页,1999。)稍次于他们的是那些颇具名望的从事对华贸易的外国公司的地方代理。他们虽然也是富贵的望族,但在政治上却不能得到与前者相同的支持。还有一些较小的商人和店主,他们在数量上占大多数,但富裕程度和生活奢侈程度远不能与前面两个团体相比。

还有不少中小企业主经营不善,一些商人必须空着手返回德国。德国传教士也大规模地在中国从事活动。而德国传教士与德国商人几乎没有交往,就好像他们没有同时生活在中国一样。自1830年起郭实腊(KarlGuetzlaff)就在中国南方沿海地区开始了传教活动。1847年,德国新教传教差会如柏林会(旧译巴陵领会,BerlinerMission)和礼贤会(RheinischeMission)也开始从香港转入广东省内地传教。1879年,斯泰伊尔圣言会(SocietasVerbi divini,简称SVD)的第一批德国天主教传教士到达中国。传教士,不管属于何种教派,基本上都相当分散地生活在农村地区,常常住在偏远的村庄和小城镇。在这里,除了传教士,其他外国人从不想光临,而传教士却把这里看做自己主要的活动场所,其他居留中国的外国人社团则根本未考虑以这种方式接近中国社会的日常生活。传教士远离其他大多数外国人的居住地,在这些外国人居住地中,只建有供传教士休养或培训新来传教士之用的教士培训班(Priesterseminare)。传教士虽然也要求外交机构给予政治支持,但他们同时又不想与其他的、德意志帝国海外扩张的世俗团体靠得太紧,他们似乎也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除此之外,还有另一些经常被人忽视的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