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治蜀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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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晚清吏治整饬(3)

(一)裁革陋规

如前所述,收受陋规一直是清王朝革而不绝的官场积习,它既是对广大民众的沉重剥削,也是对国家经济利益的侵害,因此中央政府和较为廉洁的地方官常有禁革之举。赵尔巽莅任川督后也提出要裁革陋规。他指出:“得人钱财,受人指挥。地方官收受陋规,必有许多窒碍之处,亟应裁革。”(《川督赵尔巽通行整顿吏治三十条札》,见《清代巴县档案选编》,载《四川档案史料》1983年第1期。)

(二)裁减差役

冗书滥胥,是陋规弊政丛生的根源之一。赵尔巽规定,凡差役不在卯簿者,不准在署前盘踞。卯役太多者,亦酌量裁撤。书吏亦不宜太多。同时加强对差役、书吏的管理,“欺官压票,诈索滋事者,有犯必惩,有惩必严。或有敢以案件累官,或传案酿命者,查悉定将该差正法,必不使良民被扰,亦不令官吏受累”(同上。)。同时赵尔巽还裁改了人从。他指出,“非去华崇实,轻骑简从,不能与民相亲也”,规定将一切仪从永远裁撤,地方官出入,另设巡兵数名护卫。

(三)加强对刑狱诉讼的管理

针对其时川省“寻案勒索,刑狱滥施”的弊政,赵尔巽加强了对刑狱诉讼的管理,取消了代书,严拿讼棍,严禁刑讯逼供,对诉讼费用作出了严格规定,还要求相关官员要亲察监、卡,亲自勘查命案。赵尔巽指出,代书虽为例设,但积久弊生,勒索呈费,实与讼师无异,甚至内串门丁,外联书差,弊端百出,理应裁撤,准许百姓自呈投递。赵尔巽还提出了审理词讼之法,即“少打人,少押人,少传人,少罚人”。他认为,官称父母,百姓即是子弟,“户婚、田土,不过处判吾家事耳,何以用打”(《川督赵尔巽通行整顿吏治三十条札》,见《清代巴县档案选编》,载《四川档案史料》1983年第1期。)。此外,他还针对书差勒索,词讼费用浩繁的情况,对词讼费用进行了整饬,将呈费、讼费分别定章列示,通饬各司、道、府县遵办,以减轻人民负担,使“人民皆得法律之保护,不受书差之扰累”(同上。)。其中特别将书差口食命盗案件各费,无论书役所有按里应得口食,均须于票后分款刊刻,给票时用朱笔标明,使人一目了然,以杜蒙索(《四川官报》,宣统元年八月中旬,第24册,公牍类,第5-6页。)。他还要求有关官员亲察监、卡,防止丁差因勒索不遂而对人犯加以凌虐,而命盗之案更要亲自勘查,严禁讳匿私毙抬验,不得草菅人命。同时规定官员亲往勘验时,要轻骑简从,尽量节约费用。

(四)常下乡

赵尔巽指出,“居官但知料理城内事,是不知王道始于乡之理”。他认为,下乡可以了解风俗利弊,考察积弊,可以宣讲教化,还可“随处审理词讼,情伪显露,事半功倍”,总之益处不可胜数。同时他还规定,“下乡不可多带人从,路费皆归自备,丝毫不扰民间。下乡次数、日数,俱要申报查考。有借故骚扰,转为民累不能约束丁差者,虽下乡而官气十足,尊严隔绝,或仅接见绅衿,绝不与百姓谈论,或从不下乡者,查明分别撤参”(《川督赵尔巽通行整顿吏治三十条札》,见《清代巴县档案选编》,载《四川档案史料》1983年第1期。)。

(五)看旧卷

赵尔巽称:“府州县之官,皆冠以‘知’字。‘知’之义大矣哉。求知之道,除亲历外,盖莫善于看旧卷矣。”(《川督赵尔巽通行整顿吏治三十条札》,见《清代巴县档案选编》,载《四川档案史料》1983年第1期。)如果每天能看一二十卷旧卷,对其中当询问处,召有关人等询问之,当记录处则摘其要而记之,则不出数月必能大致熟悉情形,不致为吏所欺。

赵尔巽对川省吏治的整饬颇有成效,时人称川省政治界“赵次帅之时代,又为之一变,吏治三十条,经征百余局,官吏之恶习渐消,民生之怨气渐吐,川省之幸,实国之幸也”(《成都通览》上,第114页。)。此说虽有过誉之嫌,然亦可窥见时人对赵尔巽整饬吏治之认同。然而,赵尔巽的种种努力显然并未能挽救已病入膏肓的清王朝灭亡的命运,在他调离四川总督的短短几个月后,轰轰烈烈的保路运动就在巴蜀大地爆发了,点燃了席卷中华大地的辛亥革命的燎原之火,腐朽的清王朝亦终于寿终正寝。

六清末新政时期川省的司法改革

司法制度的改革是清末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一时期四川省的司法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清理诉讼

光绪二十六年(1900)四川按察使和布政使以“窃惟图治,以听讼为先,而听讼以清理为亟”(《清讼局章程》,见《巴县档案光绪司法卷》。转引自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第387页,中华书局,2001。)禀告川督奎俊,请设立清讼局,获批准。制定了《清讼局章程》,规定,一切案件在“奉到札委或人卷解到之日起,定限一月内审结详复,以为各属表率”。如有无故不结者,一经查明,必将严惩。

(二)严禁滥用重刑

1907年四川按察使呈请川督通饬各属严禁滥用重刑、借端苛罚。护理川督赵尔丰在批文中称:“诚以收回法权必先改良裁判,而中国旧日刑失于重,罚失于轻,治内不免偏颇,治外遂形扞格。”(见《巴县档案光绪司法卷》,转引自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第388页,中华书局,2001。)令各道府厅州“就近随时查考,如有滥刑苛罚情弊,立即禀揭撤参,敢于护庇隐徇,查出一并惩处”(《清讼局章程》,见《巴县档案光绪司法卷》。转引自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第388页,中华书局,2001。)。

(三)设立审判厅

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初步建立起一套新的司法系统。四川高等审判厅则于1910年在成都设立,为四川司法独立之始。

七小结

一个封建王朝的兴衰与吏治的好坏有密切关系,晚清四川地方积弊重重,吏治腐败为其重要原因之一。清统治者对此十分重视,在所任命的四川督抚中,不乏能臣干吏,前文中所列举的几位,即为其中颇具影响者。这些督抚们皆把澄清吏治作为治蜀的第一要务,也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以整肃吏治,如:严惩贪污,治理乱摊派,加强对官吏的培养、考核,裁汰冗员,整饬胥吏,以及整顿司法等。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使其时川省久已腐败不堪的吏治有所好转,也的确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清王朝各级统治者的难题,也不能真正挽救清王朝的灭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封建专制制度是吏治腐败的根源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君主凌驾于一切法律和机构之上,君主不对任何法律与机构负责,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君主意志成为一切法律和权力的来源,君主的个人喜好对官吏的任用、国家政令的实施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由于缺乏依法设立的分权机构的监督制衡,这种不受制约的权力就成为腐败的根源。君主最为关心的当是其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因而,他们对于各级官吏最首要的就是忠诚,至于清廉则是居于次了。康熙五十三年(1714)十二月,康熙帝对大学士等人的诏书说:“清官多刻,刻则下属难堪,清而宽方为尽善。朱子云:‘居官人,清而不自以为清,乃为真清。’又如《易》云‘不家食’。为官之人,凡所用之物,若皆取诸其家,其何以济?故朕于大臣官员,每多包容之处,不察干细故也。人当做秀才时,负笈徒步,及登仕版,从者数十人,乘马肩舆而行,岂一一问其所以来耶?”(《清实录·圣祖仁皇帝》,卷二六一,中华书局,1985。)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达成一定程度上的权力平衡,维护整个官僚阶层的稳定,君主可以对腐败行为装聋作哑,视而不见,对各级官员贪污腐败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致使腐败公行,无法遏止,最终造成了积重难返、不可收拾的体制性、结构性的全局腐败局面。

(二)监察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是晚清川省吏治

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在清代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还有以皇帝的名义制定的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然而封建监察制度的先天不足决定了它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建立在封建专制体制之上的封建监察制度,它的设置和运作都必然是以有利于维护皇权的巩固为其基本原则的。因此,监察的权威、效能必然随皇帝的开明与否和皇权的强弱而变化。在清季紊乱的政局之下,监察的效能自然减弱,甚至成为官吏之间打击异己的工具,如丁宝桢就曾因在整顿吏治中触及了某些既得利益者而屡遭弹劾。历史证明,只要存在一个不受任何监督、拥有绝对权力的皇帝,那么监察制度就不能真正充分发挥其作为国家机器的制衡器和吏治清洁剂的作用。

(三)清代政治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官吏贪污

腐败成为必然在清代,各级政府机构,很少有办公费,只能在加征的赋税中开支,所谓耗羡就是这样出现的。耗羡并没有一定比例,这就给贪污勒索制造了合法的借口。虽然后来经过官员要求,规定了办公费,但从加征的耗羡中贪污已经成为了惯例,积习难改了。此外,按王朝《会典》规定,清代省级机构,一般只有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学政五个衙门。他们掌管一省军民政务和百余个州县。由于下属官员很少,管不过来,就得自请幕僚、书吏,加上役夫、随从,往往超出编制几倍或十几倍。这些人员的薪俸,都要从官员的俸禄和养廉银中开支。总督一级的年收入不到二万两,远远不够开支,就只能走贪污受贿的路了。这也就可以解释前文中所提及之陋规屡禁不绝的原因了。至于清代的所谓“捐纳”制度,更是为吏治的腐败大开方便之门,朝廷在出卖官职的同时,也把朝廷的尊严、官场的廉洁也都折价变卖了。

总之,问题的症结在于清王朝统治的基础——封建专制政体,在这一政体下,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因此,所谓政通人和、吏治清明,只不过是清统治者的美好愿望而已。这正如道光帝自己所言,清王朝“譬如人家一所大房子,年深月久,不是东边倒塌,即是西边剥落”(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898页,中华书局,1981。),小小的修修补补已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