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孝道文化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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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公德与私德——传统孝道文化的反思断想

张学君

孝道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之一。几千年来,孝道在修身、齐家、治国诸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传统孝道文化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有历史局限性。在社会面临转型期的今日,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方法很多,可以从古今中外社会不同的视角进行反思和借鉴,寻求比较好的方式和路径。

在社会、家庭结构变化的过程中,传统旧式大家庭已经分化为三口之家的小家庭;祖传田产、房屋没有了,打工吃饭、上班领薪的工薪阶层失去了继承权;农村耕地快速被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小块土地也最终丧失了,年轻农民外出打工,年老的农民生计无着。诸如此类的问题层出不穷,后果也就不期而至。现在出现了许多抛弃、虐待老人,不敬老、不爱幼的社会问题,就是这些变化的严重后果之一。

这当然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水火不相容。但解决这类问题,也应对症下药,不能完全责怪年轻一代。首先应当因应上述新问题,将传统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转向社会化的权利与义务,着眼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切实建构全民医疗服务网络,使所有社会成员既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又能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福利。当然,也应该继承和发扬孝道文化,从国民的精神层面建设尊老爱幼的社会风气。同时,必须积极吸取发达国家在倡导社会公德方面的成功经验。

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梁启超认为,中国之所以贫弱不振,根本原因在于国民素质太差,“愚陋、怯弱、涣散、混浊”。他强调说,国民道德之高下,“乃国之存亡所由系也”。著名资产阶级革命家章太炎在总结历史教训之后,沉痛地告诫国民:“吾于是知道德衰亡,诚亡国灭种之根性也。”鲁迅之所以弃医学文,也是有感于国民精神病入膏肓,他认为,对于愚弱的国民来说,医治其身体,远不如医治其精神重要。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日,许多由道德沦丧、人格缺陷引发的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有权者官德不修,贪得无厌,利用手中实权疯狂敛财,中饱私囊,洗钱远遁;小青年寡廉鲜耻,自甘堕落,为盗为匪,或横行市井,或行凶抢劫,或偷盗杀人;民间风气萎靡,正气不张,遇事畏缩规避、不说真话,甚至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使光天化日下的犯罪活动更为猖獗。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努力提高国民素质、创建适合现代社会需要的道德规范,已成当务之急。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道德体现时代精神,没有亘古不变的道德观念。对于中国的传统道德,梁启超也曾指出其只讲私德、不重公德的片面性:“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试观《论语》、《孟子》诸书,吾国民之木铎,而道德所从出者也,其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焉。”他认为,公德比私德更为重要,私德只养育家族社会的孝子贤孙,公德培育公民社会的凝聚力,我国人民缺少的乃是公德。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公德的培育和提倡始于欧洲启蒙运动。其核心是“天赋人权”。作为个体的人,独立、自由的权利与生俱来,不能被剥夺。社会群体是由具有独立性的个体积聚而成的,没有独立性个体的群体便没有活力,没有独立自主意识的公民也就没有真正强大的国家。同时,具有独立性的个体难免互相损害,个人的权利的充分保障应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界限,所以需要有社会成员共同达成的谅解和协议来加以制约,这就是公德。社会通过法律和公德保障个人权利的实施并限制个人权利对他人权利的损害。

公德的培育必须从尊重个人权利开始。在传统专制制度统治下,君主把国家视为一家一姓的私有财产,把人民当作奴隶,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人民无权过问国家大事,也自然对国家大事抱以冷漠态度。2004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目前,宪法已经列举了二十余种公民自由与权利,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社会与经济权利。宪法首次使用“人权”一词,意味着宪法中没有列举的权利,也同样在国家尊重和保护之列。因此,我国正在进入切实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制社会。

对于法治社会的公民来说,不仅应当充分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个人权利,而且应当尊重他人权利和维护公众利益,也就是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德。我国传统道德中虽然没有系统的公德教育,但在古圣先贤言行中也有不少体现,例如:孔子“仁者爱人”、推己及人,墨子的“兼爱”等。笔者认为,建立符合未来小康社会需要的社会公德,是一个艰巨的历史任务,除了吸取我国传统道德中有关社会公德的历史经验外,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在培育公民社会公德方面的成功典范,正如毛泽东同志教导的那样,“古为今用,洋为中用”,逐步建立起以法治和公德为柱石的现代社会。

(张学君:四川省地方志编委会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