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传统文化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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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民俗文化(3)

买卖婚,是古代氏族外婚制议婚的一种发展形式,也是私有制婚俗的一种代表形式。它是以男方用相当数量财物为代价换娶女方为妻的特点出现于婚俗中。私有制是这种婚俗的基础和靠山。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已经明确禁止买卖婚。

表亲婚,是古老的血缘婚、亚血缘婚的遗风构成的古婚形式之一。这种形式是由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之间的婚姻组成。它的成立有三个民俗传统依据:一是亲族之间固有的感情基础;二是兄弟姐妹间在财产继承方面的某种联系;三是古老的姑舅观念,即古代认为舅家娶姑家女儿为媳,是对当年姑的出嫁的一种赔偿或互换。在我国,这种婚姻形式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已经明确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通婚。

交换婚,是古老氏族外婚的一种古俗形式。它是两个氏族的男方协议互换其姊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是一种几乎完全对等的交换议婚形式。

转房婚,又称逆缘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姊妹”共夫共妻的残余形式。在我国许多民族历史上都有这种遗俗,具体又分为“顺缘婚”和“逆缘婚”二种形式。“顺缘婚”是指姊亡妹续,妹嫁给姐夫,或弟死弟媳转嫁给兄。“逆缘婚”则是指兄亡嫂嫁给弟、儿子娶亡父之妾,以及伯叔母转嫁侄儿等。转房婚是古代一种财产继承转移的变异形式。它既继承和维护了原有的亲族系统,使财产、死者子女、劳动力都不致外流,又维持了原有两个家族间的感情和睦关系。

招养婚,是入赘婚形式的典型样式。这是一种母系家族婚制,是从妻居、服役婚的古婚遗俗的发展。它的表现是女不出嫁,招男方入女家为婿。这种婚姻形式的形成与发展,主要是由于女方需要养老接代,同时也因女方家缺乏劳动力而造成。

招养夫婚,是一种重婚的一妻多夫的变异形式。这种婚俗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但却为民间承认,俗称“搭伙”、“拉帮套”。其特点是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不能抚养妻子儿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贫困,只得依靠另招一夫,负责担负全家生活重担。这种两夫一妻的婚俗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仍有残留。

典妻婚,是旧社会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形式。它的形式是以男方用财物租用已婚女子作为临时妻子为特点。绝大多数情况是男方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女家经济贫困,丈夫无力维持生计,只得同意将妻子按一定期限典当给别人。男方支付一定的租金,到期将妻归还。当今社会时有发生的“借腹生子”,应是这种婚俗的变异发展。

童养婚,是受封建剥削制度、家长制影响而产生的一种畸形婚姻。童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家有子嗣后,同时抱养或买进别家幼女作为养女,适龄期与本家子成婚,养女转为儿媳。一是婚后暂时无子嗣,先抱养别家女为养女,或买进养女,待生子再将养女转为子媳。这种形式的童养婚又称“等郎婚”。有的养女十二三岁才等来郎。如果始终等不来郎,则将养女出嫁。

指腹婚,俗称“胎婚”、“子腹婚”,是封建时代兴起的一种包办婚姻形式。其特点是两家女主人同时有孕,指腹相约,产后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指腹为婚是家长制下为子女包办预订婚约的一种形式。这种婚姻大约兴起于东汉,魏晋南北朝以后相沿成习,直到新中国成立前仍然存在。

冥婚,又称为“嫁殇婚”,或俗称“鬼婚”,是一种古老的封建迷信的婚俗类型。它以男女双方为已死儿女联姻的婚嫁关系为特点。这种婚俗早在周代就已被列入禁止范围,但并没有多大成效。此婚俗至新中国成立后逐渐消灭。但近三十年来,在台湾省却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原因,仍将此俗沿袭下来,出现了“娶鬼女”的新类型。

共妻婚,是一妻多夫制的婚姻,是古代血缘婚、亚血缘婚的对偶变异型式。这种形式多以兄弟共妻为特点。其方式是:结婚是长兄为主夫,诸弟为副夫,子女虽为集体所有,但与古代不同,不称共父,均依生育顺序兄弟分配,长女长子归长兄名下,以下依次。这种婚姻形式的构成有其经济因素,尤其是许多富家兄弟实行此婚,是为了保持兄弟财产始终是一个统一体,不致分散。

阿注婚,是我国纳西族、普米族、摩梭人现行的一种“望门居”或“走婚”的婚俗形式。它是以女系为主招夫,男不过门,只到女家偶居为特点的一种古老婚俗。“走婚”男女无共同的经济生活,仅有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由女方扶养,认舅不认父。

试验婚,是过去西南少数民族中常见的婚姻形式。它以未正式结婚前先举行试婚同居仪礼为婚俗特点,是自愿婚的一种萌芽形式。我国佤族、怒族、布朗族、彝族阿细人、撒尼人都有不同的试婚阶段。

自愿婚,是以男女双方性爱为基础和手段的自由婚俗形式。它是以双方在经济、生活、感情等各方面都保持着平等与均衡,不受其它外力左右或支配为特点的正常婚俗。

在婚姻习俗的传承中,除以上主要的婚俗外,还包括离婚和媒这两种习俗惯制。

离婚也是一种古代婚俗。在多偶群婚的原始早期,结婚与离婚都具有极大的随意性。随着氏族外婚的发展,结婚有了一定条件的限制,离婚也自然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对偶同居的从妻居、望门居在离婚习俗上开始有了简单的形式,即母方(或女方)明确告知男方携带自己用的什物离开女家,母系或另行择偶,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到一夫一妻制时代,离婚习俗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我国封建时代的离婚条件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所规定,后来逐渐形成“七出三不去”的原则。所谓“七出”,《大戴礼记》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所谓“三不去”则是指妇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此外,在中国古代离婚习俗中,也有“和离”的婚姻,但比例很小。

媒,古时又称“媒妁”,是婚姻习俗中派生出来的婚姻职业。操此业者称为媒人,也就是说合婚姻的中介人。媒的产生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大约在父权制、私有制产生时,婚姻逐渐向专偶制、议婚形式发展时期,就已产生了。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在维护和巩固私有制,维护封建婚姻制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媒作为封建包办婚俗的关键和要害,拥有操纵“万民之判”的特权。它往往与反动统治制度纠合在一起,对广大人民施行残害。因此,媒人历来受到人们的讽刺、咒骂。

媒的习俗在现阶段呈现两种状态:一是残余影响,主要表现在广大农村,沿袭旧俗,为获取一定酬劳做媒谋婚;一种是转变适应新情况的“仲人”、“婚姻介绍人”,为自愿婚牵线达桥。总的来看,随着自主婚的发展,媒的旧俗逐渐消失了。

(第三节) 信仰民俗文化

信仰民俗就是民间信仰,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因受到社会物质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而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缺乏认识或歪曲反映,在民间大众中自发产生的一整套有关神灵崇拜的思维观念、行为方式及其相应仪式的习俗惯制。

在民间的经济、社会生活中,从古至今始终纵横交错地表现出众多具有信仰色彩的事象,或表现在行为上,形成为某种手段或仪式,或表现在口头上,形成为一些信仰语汇或口头文学,或表现在心理上,形成为影响精神生活的某种力量。这些信仰色彩的事象曾作为一种传统的思维观念,支配着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所以,信仰民俗是民俗文化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般说来,民间信仰具有五个基本特征:第一,功利性。民间信仰中所有迷信事象都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或生活共同体的局部利益密切相关。第二,神秘性。迷信的神秘特点往往成为信仰传承和发展传播的重要因素。大量信仰习俗事象的不可被理解,往往都成为诱人迷信的神秘力量。第三,保守性。这个特点表现在施行迷信手段的人或集团当中,阴阳、风水、相面、算命、测字、卜卦、扶乩等,都不轻传,或托词“天机不可泄漏”,或设置许多禁忌,防止扩散。第四,多样性。民间信仰从远古原始信仰传袭而来,信仰对象可以说是漫无边际,涉及万事万物。它不仅包括自然力和自然物,就是某些特殊的人或物(如弓、箭、刀等)都受到信仰。第五,多重性。这是民间信仰自发的、活泼的特征,又称为“多层复合信仰”或“多层结构特点”。这个特点正是各民族信仰得以交流,各种人为宗教信仰在民间得以传播的内在原因。

信仰习俗的内容体现在原始信仰、岁时节日活动和各类迷信习俗方面。

一 原始信仰形态

原始信仰主要包括自然信仰、图腾信仰和祖灵信仰等多种形式,成为后世信仰习俗传承的主要来源。

(一)自然信仰

自然信仰是把自然现象视为神灵并加以崇拜的原始信仰。自然信仰的对象非常广泛,几乎包括了大自然的全部事物,充分体现了古老的“万物有灵”观念。不过在对自然的信仰中,人类从来都不是对所有事物和现象加以等同的崇拜,更不是笼统地、抽象地对自然的整体膜拜,而是对人们认为最有威力的、最惠于人类的、具体的自然力和自然物才加以崇拜。换句话说,只有那些对人类生产、生活有巨大价值的自然力和自然物,才在原始信仰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自然崇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天象信仰、土地信仰、山石信仰、水火信仰、动植物信仰等。

第一,天象崇拜。它包括对日、月、星、雾、风、雨、雷、电等的信仰。民间最早对天的信仰以对太阳的崇拜为代表。我国民间很早就有迎送太阳的习俗。早在《卜卦》、《尔雅》、《尚书》等上古文献中都有记载。至于其它天象在民间的崇拜也比较普遍。

第二,土地崇拜。把大地作为神秘的超自然力量加以崇拜是民间原始信仰的普遍形式。这是和我们祖先的生活依赖土地这个物质基础是分不开的。我国对大地之神的信仰由来已久,《史记》上就把地神称为“地一”神或“地祗”。汉代普遍把地神称“地母”或“地媪”。对土地的信仰自古以来都伴有相应的仪式,最早就是以人血和牲血祭地的习俗。今天,在农村中,祭地的习俗已转化为祭祀“土地公公”,祭品主要是肉食、水果、酒水之类。此外,在建筑行业中,开工祭地的习俗也非常普遍。

第三,山石崇拜。对山的崇拜,一是由于古人把山作为通往上天的路,具有神秘性;二是由于古人把山作为幻想中神灵的住所,因而值得崇拜。我国古代传说就把昆仑山作为神仙居住之地。我国沿海地区也有想象中的蓬莱仙山。对石的信仰首先是人们敬奉那奇异的巨大的山岩之石,以后随着人们利用和制造石器,或从石取火、取金属,对石的崇拜逐渐加深。对石的崇拜最有代表性就是新石器时期各种关于石的神化。我国古代神化中有女娲练五色石补天的故事,已经反映出这种古老的习俗。在我国少数民族中,比如羌族至今保留着对白石的信仰。

第四,水火崇拜。人类对水的依赖性超过任何其它自然物。水给人的恩惠和水加于人的祸患都是引起人们信仰水的客观依据。世界各地流传的大洪水故事是对水的神奇威力的描绘。我国古代神话中,早就有对海神娘娘或海龙王的信奉。在少数民族中,对水神信仰也比较普遍,如佤族、景颇族、傣族等都有祭祀水神的习俗。火是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对火的崇拜不仅是因为人类直接观感到火的自然威力具有极大的神秘性,更重要的是火的使用标志着人类原始文化的诞生和物质文明的划时代进程。

第五,动植物崇拜。与自然崇拜密不可分的便是对大自然中与人类同生息的动植物的信仰。在原始社会,人们最早以采集与狩猎为生,把人类依赖动植物的生存条件提到必不可少的程度。人类祖先的采集和狩猎是十分艰险的,于是他们对获取植物果实或猎物都以为是动植物对人类的支持和帮助,并常常把得到果实或猎物看作是动植物的损失,应当在感恩的同时,用奉献表示报偿、致歉。这样,对动植物的原始信仰便产生了。

(二)图腾信仰

图腾信仰是古代大自然信仰及动植物信仰发展起来的一种原始氏族标志的信仰形式。在原始信仰中,人们认为本氏族人源于某一个特定的物种。这类物种以动物为主,也包括某些植物或自然物象。人们把这种特定的物种当作自己的祖先和神灵去崇拜,看着是本氏族的保护神。

图腾是母系氏族社会的产物。因此,人们通常把母系氏族社会称为图腾社会。一般来说,图腾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各氏族都相信其氏族与图腾动植物有密切的血缘关系,或直接承认它是本氏族的祖先,并创造出有关图腾的神话。其二,崇拜图腾,并有若干禁忌。许多氏族对图腾动植物禁杀禁食,甚至禁说禁摸。其三,对本氏族图腾有一套祭祀的活动,氏族成员在身体装饰、日常用具、住所墓地等方面用图腾作为标记,表明所属氏族。其四,同一图腾集团内的男女成员之间禁止结婚,实行外婚制。

从我国图腾发展的情况看,图腾崇拜有一个衍化的过程。最早的图腾形象是图腾自身的形象,如蛇、鸟、熊、虎等,此后则出现半人半兽的图腾,如传说中的炎帝人首牛身,女娲人首蛇身等,最后图腾进一步神圣化,形成了如龙、凤等具有多种动物特征的综合性图腾形象,如龙兼有蛇、兽、鱼等多种动物形态,是以蛇为主的综合性幻想物。

图腾崇拜对民间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不仅给我们留下了许多神话传说,而且还在服饰、绘画、雕刻、舞蹈等文化艺术方面产生了影响,甚至我国的姓氏的发展也与图腾崇拜紧密相关。

(三)祖灵信仰

祖灵信仰是人类对祖先的信仰。这种信仰由来已久,与古代对“鬼魂”的信仰有密切关系。原始人类意识发展的依据是经验,其中从人的死亡经验和人做梦的经验中派生出一个原始思维观念,即灵魂观念。这种观念认为,人死后肉体与灵魂分开了,灵魂不死;人睡后做梦是灵魂暂时离开肉体出走,躺在那里的完全是肉体,于是把梦境完全理解为灵魂的活动。这种把肉体与灵魂分离开来,认为单独存在的观念,正是“鬼灵”观念产生的主要因素。鬼灵观念与氏族观念相结合,从而形成了祖灵信仰。

氏族观念、家庭观念在祖灵信仰中的突出反映是血缘关系支配下,认为本氏族、本家族死者的善灵观念。它的特点是认为祖灵是庇护保佑自己子孙后代的灵魂,具有降福本氏族的超神秘力量。在我国少数民族中,祖灵信仰与汉族的祖先供奉不完全相同,还保持着某种原始形态。如傈傈族有一种“鬼”称作“屋豆尼”,又称“其午尼”。这种“鬼”据说是虎氏族的祖先,只有虎氏族的人敬奉它,而其它氏族并不祭祀。但无论怎样,各民族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相信祖灵能够保佑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