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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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监督检查(2)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做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仲裁庭须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撤诉是否成立。对申诉材料不齐备和有关情况不明确的,应指导申诉人补齐;主要证据不齐的,要求申诉人补齐。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写明法定必备内容,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庭裁决的应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经审查同意,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处理。

4.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协议,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劳动者本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结案时,仲裁庭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均可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审批需在7日内完成。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内容,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即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若不向法院起诉,裁决书即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申请仲裁的争议呈否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执行。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一方当事人若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庭再行调解,休庭合议,复庭宣布裁决或延期裁决等项程序。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诉讼程序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为其保密;4.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等作出书面记录,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中,有是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者,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

即劳动者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劳动者对第二审判决仍然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但申诉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般的仲裁程序如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进行法律救济的规定。申请书应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也就是说,终审判决后,当事人必须执行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庭审调查,听取辩论和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解决劳动争议的书面申请、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后,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缺席裁决。仲裁庭就裁决进行合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须如实记录。仲裁应当在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管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会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

根据《工会法》(2001年)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工会的职责,也是工会的法定权利。

3.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等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决定不予立案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申诉书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或者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均为调解不成,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及时裁决。审批者应自《立案审批表》填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工会实施劳动合同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干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即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直接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二是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不愿申请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劳动者,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或帮助;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工会,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的,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监察的规定。

5.仲裁庭开庭裁决,可根据案情选择查明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纪律、开庭和案由及仲裁庭成员名单,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四、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守则各个行政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组成仲裁庭。

任何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过注册的合法组织,包括商业机构、公司、工会、社会团体等。

全社会都有权对违反本法律的情况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处理举报。举报有功人员,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将由政府给与物质或者精神奖励。

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申诉时间是否符合仲裁时效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或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者,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公正仲裁者,应当回避。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一、仲裁程序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不愿自行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拟定处理方案。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