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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民事上诉状

一、民事上诉状的概念及作用

(一)民事上述状的概念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重新审理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审裁判的书面意思表示或声明,也是二审法院受理该案的依据。

(二)民事上诉状的作用

民事上诉状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全面审查,经过审理并做出裁判的依据。因此,民事上诉状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防止冤案、假案、错案发生,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民事上诉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2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下列几点:(1)民事上诉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不能提起上诉,但如果第一审判决他承担民事责任的,那么他就有权提起上诉。同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指定代理人有权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提起上诉,必须经被代理人在委托书中特别授权,否则无权提起上诉。(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超过上诉期限,则上诉无效。如果当事人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当事人可以恢复上诉权,递交的上诉状具有法律效力。(3)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得越级上诉。

三、民事上诉状的写作及范例

(一)民事上诉状的结构

民事上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

(1)标题

应居中写明“民事上诉状”或“上诉状”字样。

(2)当事人基本情况

依次写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并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姓名或名称后边用小括号标注其在原审中的地位。被上诉人只能是对方当事人,原审法院不是被上诉人。

(3)案由

这是一段过渡性文字,一般应表述为:“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做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2.正文

正文包括上诉请求和理由两部分。上诉请求必须明确、具体,用词必须准确,否则难以达到上诉的目的。二审法院是仅就上诉请求部分进行审理的,这一点与刑事上诉书是完全不同的。上诉理由是文书的关键,是论证上诉请求的依据。理由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上诉目的能否实现。理由主要从原审程序方面、事实认定方面、法律适用等进行阐述。可以先总体概括,然后逐项详细说明、论证。可以正论,也可以驳论。

3.尾部

尾部包括“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制作时间及附项内容。

(二)民事上诉状的注意事项

(1)民事上诉状的上诉人是法定的

即上面提到的几种人可以使用上诉状进行上诉,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上诉状进行上诉。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3)上诉状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判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或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不应准许。

(2)当事人在第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范例】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女,34岁,汉族,××省××市人,系××纺织厂工人,住本市××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男,38岁,汉族,××市人,系××机械厂工人,住本市××路××号。

为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法民字(×)第×号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上诉理由:

原判决认为:双方婚姻由父母包办,并无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近年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别有所恋,经常到男方单位吵闹,影响工作,从而导致双方感情日趋破裂,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和好,因此判决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是不正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与被上诉人的婚姻,虽由双方父母做主,但订婚后不时约见,彼此相处和谐。结婚时,被上诉人欢天喜地,绝无异议。以上事实亲友×××、×××等可证。而且我们结婚已有12年,生有孩子两个,多年来家庭和睦,这也是邻里所共睹。根据这些事实,怎么认定感情无基础呢?况且,认定父母做主,必然无感情,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不能成立。近几年来,只是由于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上诉人和子女照顾不够,时有争吵。但就争吵内容来说,毕竟是家庭琐事,原审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至于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确有其事,方式上或欠妥当,但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家庭和好。原审缺乏全面调查分析,仅凭一面之词判决离婚理由,未免武断。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别有所恋,也不是如原判所说“毫无根据”。早在3年前,上诉人已发觉被上诉人与陆××关系暖昧,后经多方了解,并有周围同志及邻里证实,他们的关系确已超越正常的范围;特别是被上诉人由此对我的态度日趋恶劣,其用心显而易见。上诉人去其工作单位反映情况,既是为了家庭,也是为了使被上诉人不致越陷越深,铸成大错。原审以此认定上诉人到男方工作单位吵闹,与情理不合,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只要被上诉人改弦易辙,抱有诚意,改善夫妻关系,我们俩完全可以和好如初。上诉人也有缺点,愿今后改正。为了家庭和子女幸福,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转送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