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魅力经济学
165900000137

第137章

第17章第10节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庇古税

在媒体上,人们经常会见到这样一句话:“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可是在现实中,真正能做到的不算太多。那么,是利益驱使,还是执法不严?现代福利经济学之父阿瑟?塞西尔?庇古给出了他独到的见解。

庇古揭示出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厂商的(私人)生产成本也许并不能反映产品所有的社会成本。当厂商生产产品时,他们考虑的仅仅是私人成本——劳动力,原材料以及必须购买的资产。但生产不可避免地要污染环境,而这些代价却是由那些既未生产又未消费的第三者来补偿。在这里,生产的社会成本超过了私人成本;其他人代替厂商和消费者承担了产品的部分生产成本。

在这种情形下,仅依靠市场并不能实现最佳结果。我们拥有了过多污染环境的产品。既然污染成本被强加于第三者的身上而与厂商无关,厂商当然乐于采用会产生更多污染的技术。这一切的后果是,市场体系造就了太多被污染的空气和水源,以及城市过度的噪音和拥塞。例如,铁路的修建固然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不可避免地也为铁路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对此,庇古主张铁路应补偿那些因火车的火花及烟雾危害而遭受损失的农民和其他财产所有者。如果这样,他们将不得不更加小心并减少火车的运营数量。这样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将不再矛盾,外部性被内部化,或变成经由铁路运输的商品成本的一部分。

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排污者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两者相等。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这种税被称为“庇古税”。

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因此,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则资源配置就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种纠正外部性的方法被称为庇古税方案。

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采用的“谁受益,谁投资”的政策、环境保护领域采用的“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都是庇古理论的具体应用。

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税收政策来加强环境保护始于20世纪70年代。许多国家的探索和实践证明,利用税收手段治理环境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改善。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征收硫税。从征收方法上看,一般根据主要能源产品的含硫量或排放量计算征收。碳税最早由芬兰于1990年开征,碳税一般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其含碳量设计定额税率来征收的。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应用经济手段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这方面,丹麦堪称楷模。推行生态税收制度不仅有效地保护了丹麦的环境,而且为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发展积累了资金,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使丹麦在欧盟国家中成为经济增长率最高的国家。

庇古税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

1.利用征收资源税节约能源的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限制高能耗产品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源的浪费和过度消耗。开采税是美国对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开采征收的一种税。开采税可以通过影响资源开采的速度和数量来影响环境,它会抑制处于边际上的资源的开采和经营活动,促使减少资源的开采。荷兰的土壤保护税是由省级部门对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土壤保护中直接获益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为保护土壤提供资金。瑞典的一般能源税是对石油、煤炭和天然气征收的一种税。

2.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排放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丹麦,对废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使垃圾焚烧费用增加70%。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了64%,其他方面的废物也平均减少了22%。废物回收率也大幅度增加,纸类增加77%,玻璃增加50%。在美国,37个州中大约3400个地方社区对家庭垃圾征税,征税依据是家庭垃圾丢弃量,结果垃圾丢弃量明显降低,回收率明显提高。

【相关词语链接】

外部性 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这种背离被称为“外部性”、“外溢效果”。当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背离时,市场体系是低效的。只要存在大量实际的外部性,不管人们是否付出都能获得收益。获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利益而无需付出代价的可能性造成了所谓的“免费乘车”的问题。“免费乘车”的人越多,环境成本就越高。

社会成本 社会成本是指生产一种商品或者采取某种行动给社会带来的成本。这一成本不一定等于私人成本。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分析,一般都是通过分析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

生态补偿机制 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