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低碳经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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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碳交易 碳壁垒和碳金融(5)

根据《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开发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减排项目,并用由此而产生的“核证减排量”抵扣本国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联合履行机制的运作基本相同,只是减排项目多设立在东欧和前苏联国家。从经济角度分析,无论是清洁发展机制还是联合履行机制,都有效地降低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从环保角度而言,不仅实现了减排温室气体保护环境的最终目标,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这种“双赢”甚至“三赢”的合作方式受到了各方的认可。联合国环境署的统计显示,自这种机制实施之日起,每月由清洁发展机制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持续攀升。

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尽管在发展中国家减排的成本要低于本国,但由于项目建设的周期长且审批手续繁复、项目初期的不确定性大,因此,他们更倾向于购买碳资产的成品或半成品,以缩短资金投入周期。而对于基金而言,一方面碳资产像传统风投或私募所投的项目一样,本身就能带来收益;另一方面,项目建成后能实现的减排量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给有需要的企业又能再次创造利润。因此,当碳市场的流动性加强且价格波动趋于平稳之后,碳资产的双重收益模式自然赢得了基金的青睐。此外,碳资产的价值与传统的股票债券市场几乎完全不相干,与非能源类的商品市场也关联甚微,基金也完全可以利用它来对冲传统投资的风险。

2000年,世界银行发行了首只投资减排项目的碳原型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共募集1.8亿美元。自2003年以来,类似性质的基金以每年10只的数量在增长。世行与各国政府联手推出多只基金,私人投资公司MissionPoint于2006年12月发行的首只碳基金在12个星期里就完成了3.35亿美元的募集指标。截至2007年11月,专门投资于碳资产的基金数量已经达到58只,规模超过70亿欧元。尽管如此,项目供应量仍然无法满足形形色色的投资需求,只有半数募集的资金实现了投资。

这些基金的资金来源,同样也能说明碳交易、尤其是碳资产越来越多地受到私募资本的关注。法国Caisse des Dépots银行气候部的数据显示,直到2004年末,类似世行基金这类由政府机构或组织主导的资本所投的减排项目仍然占到总项目的半数以上。私人资本出于对政策不确定性的担忧,一般只是小规模地参与这类基金,形成所谓的公私混合型。然而,随着2004年底俄罗斯批准《京都议定书》,政策障碍进一步扫清,私人资本开始大举投资减排项目。2005年4月,欧洲首只私人资本组成的欧洲碳基金从14家金融投资机构中募得了1.42亿欧元。同年底,私人资本在减排项目上的投资总额已经全面超越了政府机构主导的资本,并且在2007年私人资本主导的基金数量也超过了后者。私人资本的踊跃参与加快了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扩大了市场容量,使碳市场进一步走向成熟。

3.中国碳金融的发展

(1)中国碳金融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作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碳交易市场为中国带来巨大商机。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预计为每年7亿~13亿吨,由此形成一个年交易额高达140亿~650亿美元的国际温室气体贸易市场。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2008—2012年每年碳交易量超过2亿吨。据有关专家测算,2012年以前中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为此,中国已经被许多国家看做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那么,依托CDM的碳金融在中国应该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蕴藏着巨大商机。

由于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中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更加巨大。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国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进入中国寻找合作项目。

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在中国境内减少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中国政府2009年11月明确提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降低40%~45%。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能效技术、新能源技术与碳捕捉与存储技术,中国的二氧化碳交易市场必将出现高速增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CO2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2)碳金融在中国发展的障碍

首先,对CDM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中国的,在中国传播的时间不长,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其次,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的,而中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再次,CDM项目的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主要有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等。政策风险来自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例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问题,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支持。

(3)兴业银行碳金融实践

2006年5月,中国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针对中国在节能技术运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融资需求特点,在境内首创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一"绿色信贷”品种。截至2008年3月的两年间,兴业银行已经在北京、天津、山东、山西、重庆、浙江、福建等11个省、直辖市开办节能减排贷款业务,共发放贷款51笔,累计投放12多亿元,可实现每年节约标准煤147.48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约412.85万吨。

随着节能减排贷款的快速推广,部分节能减排项目已经进入碳减排交易市场。兴业银行运用在融资模式、客户营销和风险管理方面积累的初步经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机制下的碳核定减排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碳金融模式,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新的选择。

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深圳某公司垃圾填埋场沼气回收利用处理项目。该公司成功引进加拿大技术,并升级开发出适用于城市垃圾填埋场综合治理的3R循环利用技术,将原先直接排放大气的温室气体沼气作为能源回收利用,于2005年在梅州垃圾填埋场(一期)成功实施,当年在联合国注册成为CDM项目。由于该公司属于轻资产型的科技服务公司,资产规模小、经营收入少、资产负债率高、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抵押担保条件,因此,二期项目拓展的中长期资金需求难以通过传统的贷款运作加以满足。为解决传统贷款模式遭遇的融资难题,兴业银行运用创新的思路和项目融资模式,侧重考察第一还款来源的有效性,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作为贷款审批的主要考虑因素,并且根据项目实施的现金流和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来选择还款期限,使还款时间与现金流收入规模、时间相匹配,较好地解决企业还款压力问题。最终为该公司提供了三年期750万元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该项目的实施可实现年减排二氧化碳16万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该笔项目融资的成功运作,体现了兴业银行在环境金融创新中节能减排贷款模式的新突破,标志着兴业银行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扩展到碳金融领域,也为今后探索碳保理等新兴业务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