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福利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主要由法定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及各种国家补贴组成。在这一制度下,德国人从子女教育、看病吃药、失业救济、买房建房到退休养老,基本上都能得到相应的高福利照顾,这些福利费用由社会交纳的保险金和政府财政补贴构成。目前,德国一年的社会福利支出已相当于其国内生产总值的37%以上,并在不断攀升,过高的福利保障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1991年之后的11年间,德国政府的债务整整翻了一番。同时,企业的负担也很重,发展活力受到压制,直接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从目前看来,过高的福利养成了德国社会的惰性,也超过了国民经济所能负担的限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帕累托的“最优状态”概念和马歇尔的“消费者剩余”概念是福利经济学的重要分析工具。帕累托最优状态是指这样一种状态: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而不使别人的境况变坏。按照这一规定,一项改变如果使每个人的福利都增进了,或者一些人福利增进而其他人福利不减少,那么这种改变就有利;如果使每个人的福利都减少了,或者一些人福利增加而另一些人福利减少,那么这种改变就不利。
马歇尔从消费者剩余概念推导出政策结论:政府对收益递减的商品征税,得到的税额将大于失去的消费者剩余,用其中部分税额补贴收益递增的商品,得到的消费者剩余将大于所支付的补贴。马歇尔的消费者剩余概念和政策结论对福利经济学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20世纪30年代,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受到罗宾斯等人的批判。罗宾斯认为,经济理论应当将价值判断排除在外,效用可衡量性和个人间效用可比较性不能成立,福利经济学的主张和要求没有科学根据。继罗宾斯之后,卡尔多、希克斯、勒纳等人从帕累托的理论出发也对庇古的福利经济学进行了批判。与罗宾斯不同的是,他们认为福利经济学仍然是有用的。
1939年,卡尔多提出了福利标准或补偿原则的问题。此后,希克斯、西托夫斯基等人对福利标准或补偿原则继续进行讨论。他们主张把价值判断从福利经济学中排除出去,代之以实证研究;主张把福利经济学建立在边际效用序数论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边际效用基数论的基础之上;主张把交换和生产的最优条件作为福利经济学研究的中心问题,反对研究收入分配问题。卡尔多希克斯、勒纳、西托夫斯基等人建立于帕累托理论基础上的福利经济学被称做新福利经济学。
新福利经济学主张效用序数论,认为边际效用不能衡量,个人间效用无法比较,不能用基数数词表示效用数值的大小,只能用序数数词表示效用水平的高低。新福利经济学根据效用序数论反对旧福利经济学的福利命题,特别是第二个命题,反对将高收入阶层的货币收入转移给一部分给穷人的主张。
新福利经济学家认为福利经济学应当研究效率而不是水平,只有经济效率问题才是最大福利的内容。勒纳、霍特林等人对经济效率问题做了论述。经济效率是指社会经济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交换的最优条件和生产的最优条件。
近年来,西方经济学家着重对福利经济学中的外部经济理论、次优理论、相对福利学说、公平和效率交替学说、宏观福利理论等领域进行了讨论。这些“新”理论一方面企图说明,现代西方国家可以通过政府干预调节价格和产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企图说明,现代西方国家的分配制度虽然不合理,但是如果加以改变,则可能会更不合理,一切人为的改善分配状况和增进福利的措施都是无效的。
■ 农村综合变革的新起点——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概念,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过。80年代初,我国提出“小康社会”的概念,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则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在全新理念指导下的一次农村综合变革的新起点。
所谓"新农村"应该包括五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小康社会“新农村”的范畴。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息息相关。
“新房舍”就是指农村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各具民族和地域风情的居住房,而且房屋建设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体现节约土地、材料和能源的特征。有关专家批评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部分农村出现的“农民豪宅”,看起来繁富讲究,其实有土地和资源浪费之嫌。在建设新民居时应加强管理,统一规划,广泛采用节约的新技术。
“新设施”就是指要完善基础设施,道路、水电、广播、通讯、电信等配套设施一应俱全。让现代农村共享信息文明,这是新农村的重要“硬件”,往往成为制约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基础“瓶颈”。
“新环境”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良好、生活环境优美等方面。尤其是在环境卫生的处理能力上要体现出新的时代特征。比如农村的生活垃圾区、污水沟、厕所、畜禽住所等应按照卫生标准规划和建设。这也正是我国农村和发达国家农村的主要差距。
“新农民”则要求,有了新的设施和环境远远不够,关键要有具备现代化素质的新农民,即“四有农民”——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在农村教育、农民培训和文化道德建设上,我国农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农民人均受教育年限只有7.3年,40%以上的没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新风尚”就是指要移风易俗,提倡科学、文明、法治的生活观,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比如浙江一些富裕农村大修豪华坟墓等现象就不符合“新风尚”的要求。
新农村建设总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五句话二十个字内容全面、内涵丰富,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必须全面把握,突出重点,协调推进。从根本上说,经济是基础,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不论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发展阶段,都必须始终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否则,新农村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从根本上看,新农村建设的实质是对严重失衡的城乡利益关系进行合理调整,是对农村和农民长期历史欠账的合理补偿。一方面,新农村建设对地方政府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要求其从根本上转换长期以来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观,真正把发展重心转向农村区域、农业产业和农村人口。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必须自始至终以满足农民的现实需求为中心,根据各地实际切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紧迫的各种难题,理所当然是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点。从本质上看,新农村建设实际成效的直观反应是农民的满意程度,是困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最紧迫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
新农村建设要达到上述目标并真正取得实效,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必须做到在充分提高农民参与能力的基础上切实推动农村社区全面发展,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1. 赋权于社区
从根本上看,新农村建设是建设农民自己的家园。因此,必须以农民为本,以农村社区为基本单元。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满足农民的现实需要。在农村社区内实行农民自主参与的内在机制,让农民有充分的话语权,能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真正做到赋权于社区和还权于农民。赋权的核心是为农村社区成员提供最基本的参与和决策权力,特别是要提高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等全过程的自主参与度。从根本上看,农民是新农村建设最重要的利益主体,是社区资源的拥有者、管理者、投入者和受益者,他们绝不能成为被动的发展对象。
2. 参与式方法
长期以来,农村发展规划的制定者大多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基本上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农民大多处于被动参与规划制定的地位,其发言权很少,因而规划难以真实反映农民的需求与愿望。社区发展规划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环节,应坚持运用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参与式方法。运用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参与式方法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可以有效克服政府和社区存在的不利因素,使规划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更好地满足社区和农民的发展需求及其利益,从而充分调动他们参与规划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3. 普遍的受益性
过去,政府支持的农村发展项目都有明显的规模偏好倾向,各种支持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都会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进行奖励和贷款优惠,这样的政策安排虽有一定的激励效应,但在社区范围内政策实施的公平性无法得到保证,不能惠及社区贫困农户等弱势群体,客观上将其排斥在受益群体之外,拉大了社区内部的贫富差距。在农村社区内部不能有农户受益程度的显著差别,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受益面应当覆盖社区内的所有农户。在新农村建设中,贫困农户等弱势群体是最需要给予高度关注和切实帮助的,必须特别重视项目实施过程中贫困农户的参与性,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考虑他们在经济上的承受能力,积极采纳他们的合理建议,确保贫困农户在新农村建设中能真正受益,从而尽可能扩大新农村建设在农村社区内的受益面。
4. 社区能力建设
现实表明,新农村建设中重物资投入轻能力建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对农村社区的持续发展而言,外部干预主要应发挥导向和催化剂的作用,而不能越俎代庖。高度注重农村社区的能力建设,促使农村社区的发展能力不断提高,应当是新农村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政策上给予有效支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关系到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富裕,而且关系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伟大复兴。农村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是我国当前的一个基本国情。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在这个阶段,只有实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才能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