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不懂法律,就当不好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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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金融法律知识(1)

外部资金是企业维持和扩大再生产不可缺少的条件。企业经理必须着手去解决外部资金问题。要取得外部资金,就必须通过银行获得信贷资金,这就不可避免的要与金融界打交道,想办法取得金融界的有力支持,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这样,企业的发展规模才能更好的壮大起来。与金融界打交道,懂得基本的金融知识是必须的。

§§§第一节 账户管理法律知识

●经理人应着重了解的金融法律知识

近年来,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目前逐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体的多层次的金融法律体系。依据其效力层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金融法律。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担保法》以及《刑法》中的有关内容,等等。

2.国务院发布的金融法规、决议和命令。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储蓄管理条例》、《金银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等。

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包括《贷款通则》、《货币发行管理制度》、《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商业汇票办法》、《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等。

以上金融法律、法规涉及银行、货币、票据、证券、信托、保险等诸多方面,面对如此众多的金融法规,经理人很难一一掌握,但总经理了解一些重要而经常用到的金融法规则是至关重要的。经理人应着重了解以下金融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刑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及其有关法律。

●银行账户的管理

加强账户管理是维护正常结算秩序的基础,是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人民银行的管理

人民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

(2)核发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负责核发开户许可证,如果存款人需要变更基本存款账户的,亦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存款人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不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3)受理开户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申报。各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撤销账户,必须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根据规定,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人民银行将运用计算机建立账户管理数据库,加强账户管理。

2.开户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

(1)依照规定对开立、撤销账户严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坚决不予开户。

(2)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

(3)建立账户管理档案。

(4)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5)及时向人民银行申报存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情况。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

2.自愿选择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3.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入账户内存款。

●不同存款形式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1.基本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1)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资格条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外国驻华机构;社会团体;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外地常设机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驻地有关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1)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4条和第18条的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2)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存款人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该账户。

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①基本建设的资金;②更新改造的资金;③其他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①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②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2)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违反银行账户管理的处罚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违反银行账户管理的行为人要受到应有的处罚。

1.对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的处罚

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该行为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 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2.对开户银行违反账户管理的处罚

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 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对一般存款人账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从单位开立、撤销账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 000元至5 000元的罚款。

3.对人民银行违反账户管理的处罚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由上级人民银行对其处以2 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4.对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账户管理的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信贷管理法律知识

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哪些手续,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都是经理要考虑的事情。

●信贷与信贷管理

信贷是指银行的贷款,即银行信贷。银行信贷是信用的一种形式,具体是指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组织和分配资金的活动。银行信贷按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银行的贷款和专业银行对各类客户的贷款两大类。

信贷管理,主要是指对信贷资金的管理。信贷资金指银行集中起来的、用于发放贷款的货币资金。信贷资金的管理就是信贷资金的组织、分配、调剂和监督。它通过信贷政策、原则、计划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银行与企业以及银行体系内部的存贷关系,从而达到信贷资金的广泛组织、合理分配和节约使用,发挥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

信贷管理分为银行系统内的管理和银行系统外的管理。

银行系统内部的管理,主要是处理好中国人民银行同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协调后两者的拆借业务。

银行系统外的信贷管理,主要是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存款、贷款、利率的管理原则,充分发挥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对企业使用资金的调节作用,正确处理银行、信用社与企业、公民之间因存款、贷款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现行的信贷管理制度是根据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的。1986年正月,国务院发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又作了专章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中央银行在信贷管理中的中心地位。

●银行贷款的种类和原则

1.银行贷款的种类

银行贷款,通常是指专业银行和信用社对各类客户的贷款。目前,贷款的种类主要有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工业供销企业及物资部门贷款、商业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和专项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城乡集体及个体工商贷款、预购定金贷款、国营农业贷款、集体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村承包经营户贷款等。

2.银行贷款的原则

贷款的原则,是指对各类客户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对贷款的投向、贷款条件、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方式和方法等起着制约作用。

具体说来,各类贷款必须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1)贷款按计划择优发放原则。银行必须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按计划、合同、市场需要,区别产品“长线”、“短线”,企业经营好坏、信誉优劣、效益大小,择优发放贷款。

(2)贷款必须有物资保证的原则。银行要加强贷款的审查和监督。企业申请贷款,银行要测算企业的物资保证,在物资保证的范围内,掌握发放贷款;在贷款使用过程中,银行要定期检查企业物资保证的状况。

(3)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区别计息原则。银行要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期限、用途,实行差别利率政策,按不同档次,区别计息,有所鼓励,有所限制。

(4)银行贷款自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贷款。

●贷款条件和信贷监督

1.申请贷款的条件

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办理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审批制度、责任制度,按照贷款政策和有关规定发放贷款,以及保证贷款安全和使用效益。”因此,银行有权审查申请贷款单位是否符合借款条件,并且有权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单位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持有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2)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3)必须拥有规定的一定数额的自有流动资金和还款能力。

(4)必须在银行开立账户。

另外,每个借款单位,就同一种类贷款只能在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取得贷款,而不能同时在几个营业机构建立同种信贷关系。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需要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否则银行有权拒绝贷款。

符合借款条件的单位,根据经银行审查同意的借款计划,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和借款单位在乎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信贷关系即成立。

2.什么是信贷监督

信贷监督是指银行依据信贷法规对借款单位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信贷监督对借款单位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活动,通过信贷手段进行限制和约束。《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企业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等情况。”银行发放贷款以后,应当着重检查借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以保证专款专用;检查有无骗取贷款进行投机倒把或者其他非法活动;检查贷款的物资保证情况;检查贷款到期归还情况,督促和协助借款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按期如数还本付息。发现借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贷款的,有权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对其进行借贷制裁。

●利率管理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存入或贷出本金的比率。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之分。它是重要的经济杠杆,也是执行金融方针政策、调节信贷规模和信贷结构的重要手段。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部门都不得自定利率。但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内,各专业银行总行才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

●违反信贷管理法规的责任

1.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贷款谋私利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金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3.强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