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贾大泉自选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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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茶法(1)

国家对茶叶征税和榷禁专卖的各种制度。中国是世界上种茶、饮茶最早的国家。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已普遍种茶,饮茶习惯亦盛行大江南北。但在较长历史时期内,茶叶仅作为贡品奉献朝廷。至唐代茶叶生产大规模发展,人民饮茶风气普遍形成,才开始税茶、榷茶,逐渐建立起严密的茶法制度。

唐、五代 唐朝对茶叶征税始于唐德宗建中四年 (783),十税其一,由盐铁转运使主管茶务。兴元元年 (784)改元大赦,停止征收茶税。贞元九年(793)复税茶,在产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所经要路设置税场,分三等作价,十税其一,岁得钱四十万贯,茶税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唐穆宗即位后,又增天下茶税十分之五。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王涯为诸道盐铁转运榷茶使,始改税茶为榷茶专卖法。令百姓移茶树就官场中栽植,摘茶叶于官场中制造,旧有私人贮积,皆使焚弃,全部官种官制官卖。此法遭到朝野反对,百姓诟骂,旋即罢废。开成元年(836),李石为相,又恢复贞元旧制,对茶叶征收什一税。唐武宗即位后,榷茶专卖制度才确立起来:“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全部茶叶都由官府收买,然后转卖给商人,并对茶商征收重税。茶商除缴纳住税、过税外,还要缴纳住宿税“塌地钱”。唐末,茶法日密,严厉惩治私卖和漏税私茶。唐宣宗时期更予每斤茶增税五钱,谓之“剩茶钱”。茶税已成为国家的大宗收入。但随着藩镇割据的形成,地方茶税收入多被割据政权截留,中央政府所得无几。

五代十国时期,全国分裂割据,茶法不复统一。南方产茶地区的南唐和后蜀等割据政权实行榷茶专卖;湖南地区则听民采茶,允许卖于华北,设置回图务,征收高额茶税。北方五代诸国,因不产茶,所需茶叶都从江淮以南输入,则设置场院,征收商税。

宋 宋朝茶法日益严密,并建立了茶叶专卖制度。宋初,中央三司盐铁部和京师榷货务管理茶政,元丰改制后,由户部的金部、太府寺的榷货务管理茶政。南宋时,则由直属中央的行在(临安府,今浙江杭州)榷货务、都茶场等管理茶叶专卖和茶利收入。禁茶地区则由中央直接派官或地方官兼管茶政。宋徽宗崇宁以后,又在路一级设置提举茶盐司,主管各路茶政。

宋朝茶法分通商和榷禁两种。通商和榷禁都有严格的行茶区域,越界有禁,出境受罚。通商,即征收茶园户的租税和商人的商税,准许自由贸易。两广产茶极少,一直实行通商,蜀地在熙宁七年(1074)以前亦实行通商,均禁其出境。东南地区在宋仁宗嘉祐四年(1059)至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也曾一度通商,征收茶税。榷禁,又称专卖。即将种茶户专置户籍,称园户,输租纳税,用茶折算,官定课额,预支本钱,额茶和额外余茶,全部按官价收买,不得私卖。官府把由此垄断来的茶叶转卖给商人,获取高额利润。个别地区的民用食茶,曾一度由当地政府发卖。

东南地区榷茶最初实行的是交引法。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始榷茶,其后陆续在淮南产茶最多的蕲(今湖北蕲春)、黄(今湖北黄冈)、庐(今安徽合肥)、光(今河南潢川)、舒(今安徽安庆)、寿(今安徽寿县)六州建十三场,在沿江茶叶集散地江陵府(今湖北江陵)、真州(今江苏仪征)、海州(今江苏连云港)、汉阳军(今湖北武汉市汉阳)、无为军(今安徽无为)和蕲州的蕲口设置六榷货务。官府把各地收买的全部茶叶集中于十三场和六榷货务,统一发售。令商人在京师榷货务和沿江榷货务缴纳茶款,或西北沿边入纳粮草、从优折价,发给文券,称为交引,凭引到十三场和沿江榷货务领取定额茶叶贩运出卖。其后商人操纵粮价,亏损国课,而沿边居民领取交引后,又不能到东南领茶,只得把交引贱价卖给京师交引铺,备受剥削,故不愿入纳粮草领取交引,致交引法难以施行。

宋太宗以后曾一度实行贴射法。即令商人贴纳官买官卖每斤茶叶应得净利息钱,随商人所指,准其向园户买茶出卖,故有贴射之名。但必须辇茶入官,给券为验,以防私售。岁若贴射不尽,或无人贴射,仍由官府收买。园户过期而输纳不足,计所负数如商人入息。贴射法避免了商人操纵茶价的弊病和官买官卖官运茶叶的种种开支,官府可得买卖净利。但它使商人只买好茶,劣质坏茶只能由官府收买,同样亏损茶利,故只于宋太宗淳化四年(993)二月至七月在东南地区,宋仁宗天圣元年至三年 (1023~1025)在淮南地区一度施行,即行废止。由于交引法和贴射法各有弊端,亏损国家课利,宋仁宗嘉祐四年乃废除东南榷茶,弛禁通商。

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蔡京在东南地区恢复榷茶,对交引法和贴射法,去弊就利,改行茶引法。政府废除官买官卖茶叶,令商人到产茶州县或京师榷货务买引,凭引向园户买茶赴产茶,州县合同场秤发、验引、封印,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出售。引分长引和短引。长引行销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销本路,限期一季。茶引法革除了官府直接经营茶叶买卖的种种弊端,给予茶商和茶农—定程度的自由交易权,调动了茶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内在积极性,有利于茶叶的生产、流通和增加国家茶课收入,故终宋之世,引法不改。

宋朝蜀地榷茶,于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行茶马法。于成都置都大提举茶马司主其政。产茶州县置买茶场,全部收买民茶,由官府直接将茶叶搬运至熙(今甘肃临洮)、秦(今甘肃天水)等地卖茶场和买马场,或招商人在四川官场买茶,产茶州县发给长引,每引按茶价征收十分之一的引税,免除过税,运至熙、秦等地区卖给卖茶场和买马场。然后卖茶场和买马场再用这些茶叶与少数民族交换战马或卖给少数民族,茶利作边防经费。购买四川沿边少数民族战马,亦实行茶马法。同时官府还利用垄断对西南、西北少数民族的茶叶供应,作为控驭少数民族的物质手段。行销四川内地的茶叶,则由买茶场将收买园户的茶叶,取息十分之三,直接卖给商人,准予贩行川峡四路充民用食茶,但不得与少数民族交易。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赵开又废除了行销四川内地茶叶的官买官卖,行茶引法,准允商人买引向园户买茶出售。至此,除茶马法所需的茶叶仍由官买官卖外,其余都实行商买商卖的茶叶专卖制度。

宋朝的茶叶专卖制度已相当完备。凡违犯引法规定的条款,都要受到没收茶货及笞、杖、徒、流的刑罚。伪造茶引和结伙持杖贸易私茶,遇官司擒捕反抗者处死。无引私茶许人告捕,官司给赏。官吏违法徇私,亦依法治罪。这种茶叶专卖制度大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又解决了战马来源,对维护两宋王朝政治、经济,军事利益都起了重要作用,故为后代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

金 金朝统治北方,茶叶要从南宋进口,为了避免“费国用而资敌”,对走私入境茶叶和饮茶都实行严格控制。金章宗承安三年(1198),曾设官制茶,失败而罢。次年又于蔡州(今河南汝南)等四州各置官坊造新茶,依南宋每斤为袋,值六百文,命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按各路户口均其袋数配卖于民。商人买引者,纳钱及折物,各从其便。泰和五年(1205)罢官造茶坊,茶叶仍全部依赖南方输入。其后规定七品以上官员方可食茶,但不得私卖和赠献。不应保存茶叶而保存者,按斤两治罪。同时还规定除食盐外,不得用丝锦绢等物与南宋博易茶叶。金宣宗元光二年(1223),又因国家财政困难,重定茶禁,规定亲王、公主及现任五品以上官员方许饮茶,仍不得出卖和私赠别人,犯者判五年徒刑,告发者赏宝泉一万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