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再回首:中国共产党历史新探
1729900000033

第33章 建立新中国的构想及实践(6)

李维汉的意见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由于李维汉在革命战争年代长期主管民族事务,在民族事务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所以在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就中国能否实行联邦制的问题还征求了他的意见。李维汉同志作了深入的研究,认为我国同苏联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理由是:(一)苏联少数民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7%,与俄罗斯民族相差不远。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几个少数民族之间往往互相杂居或交错聚居。(二)苏联实行联邦制是由当时的形势决定的。本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都主张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只在例外情况下允许联邦制。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成为不同国家,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形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我国则是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因此,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更有利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李维汉通过把中国同苏联相比较,以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为基本理论依据,以少数民族多但人数少的人口特点和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为客观依据,以各民族联合共同斗争的历史为政治因素,认为新中国只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由于李维汉在民族工作方面的特殊地位,“中央采纳了这个意见”。

防止帝国主义对各民族的挑拨分化是中共选择以民族区域自治为补充形式单一制的现实出发点。开国前夕,国内外敌对势力对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所构成的威胁依然存在,包括美国对台湾及海南岛的分裂阴谋,英国对西藏及新疆南部的阴谋等等,特别是政协筹备会议期间的7月8日发生了西藏地方当权者驱逐汉族人民及国民党驻藏人员事件。这个事件就是在英美帝国主义及其追随者印度尼赫鲁政府的策划下发动的,这一事件加速了中共对单一制的选择。9月2日,新华社发表《决不容许外国侵略者吞并中国的领土——西藏》的社论,严正说明:西藏是中国的领土,决不容许任何外国侵略;西藏人民是中国人民的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决不容许任何外国分割。9月7日,周恩来就在政协筹备会上指出:“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但其特点是汉族人口的最大多数,有四亿人以上;少数民族有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高山族等,总起来,还不到全国人口的10%。当然,不管人数多少,各民族间是平等的。首先是汉族应该尊重其他民族的宗教、语言、风俗、习惯。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民族政策是以自治为目标,还是超过自治范围。我们主张民族自治,但一定要防止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来挑拨离间中国的统一。如英帝国主义对西藏及新疆南部的阴谋,美帝国主义对于台湾及海南岛的阴谋。不错,这些地方是有少数民族的,但是他们一向是在中国领土之内。清朝压迫少数民族的政策,是对满族以外的民族进行欺骗和屠杀。北洋军阀政府继续了这样的政策,国民党反动政府更加深了这样的政策。我们应该改变这样的政策,把各民族团结成一个大家庭,防止帝国主义的挑拨分化。陈嘉庚先生这次到东北参观同时也到了内蒙古自治区,他回来后说现在内蒙的汉、蒙二族合作得很好,犹如兄弟一样。这消息我们听了非常高兴,这足以证明我们民族政策的成功。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今天到会的许多人是民族代表,我们特地向大家解释,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同意这个意见。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周恩来的讲话延续了李维汉讲话的精神,同样认为,中国少数民族多但人数少的人口特点和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是新中国采取单一制的客观依据。但由于事态的发展,他着重从有利于实现和保证国家统一的角度来阐述新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周恩来的讲话消除了人们的疑惑,起到了总结作用,表明中共决策层对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已达成共识。

虽然,中共在政协筹备会议期间对国家结构问题已作出了抉择,但是这更多的是在中共领导层面达成的共识,一些基层群众和官员还没来得及了解中央政策的转变。如1949年9月21日,中共成都市委书记曹荻秋在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讲话中还提到,“在将来,我们可以看到,某些少数民族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如西藏、新疆、外蒙等)并加入新民主主义的中华民国,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联邦共和国”。显然,曹荻秋是在阐述中共中央已经弃用的观点,这表明包括他在内的基层群众和官员还没有来得及获知中共中央的最新政策,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及时把“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大法的形式颁布并传达下去。

1949年9月21日,举世瞩目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召开,662名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了讨论和决定,这其中就包括在筹备会议期间所形成的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制度。

在政协筹备会议期间,中共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达成了共识,但还需要政协全体会议讨论和通过。正如9月22日周恩来在政协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所指出的,“草案初稿写出来以后,经过七次的反复讨论和修改,计由先后到达北平的政协代表五六百人分组讨论两次,第三组本身讨论了三次,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两次,广泛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将草案稿提交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作了基本通过,现在提交政协全体会议讨论”。12名少数民族代表对共同纲领中民族政策部分特别关心和高度重视,反映非常热烈。少数民族代表刘春在回忆时说,代表们讨论“民族区域自治”问题时,发言踊跃,充满喜悦,因为这意味着我们国家中的少数民族在其聚居的地方可以实行自治。认为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非常正确的,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国内民族关系的实际。乌兰夫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两年多以来所发生的变化,指出:“所有这些明显的事实,充分说明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及其实施是完全正确的,并已获得了巨大的胜利。……现在,这一个不仅适合于蒙古民族,而是完全适合于中国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政策,业已把它加以总结,成为我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纲领了,我们应该热烈地庆祝这一胜利,热烈地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少数民族首席代表刘格平在大会上呼吁:政协会议上制定的共同纲领、政府组织法、政协组织法,“我们少数民族要百分之百地、全心全意地拥护它,执行它”。当然,这其中就包括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内。

经过广泛讨论,9月29日,政协大会通过了《共同纲领》,最终完成了对民族区域自治为补充形式的单一制的确认。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并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至此,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法律上得到确立,成为新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共同纲领》的制定略显仓促,这表现在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民族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等各方面规定的缺失,但它终究从国家结构的高度确定民族区域自治为补充形式的单一制为新中国的选择,从而完成了从局部政策到国策的转变。随着实践和中国共产党认识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不断丰富和发展。在单一制的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结构形式上的伟大创造。这种国家结构形式既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又有利于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各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自己的事务。实践已经证明并将长期证明开国前夕中共的抉择是英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