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三教九流全知道(超值金版)
1780700000027

第27章 法家——君主专制的思想源头(3)

再以实行“开洋贸易”为例,它本是发展商品流通、搞活经济、求得与世界同步发展的重要措施。清初康熙年间曾实行过,但到了雍正初年,反对者就以“怕走漏消息”“怕白米输给洋人”“怕私船贩卖”为理由阻止实行,到后来更完全闭关自守,拉大了与世界的差距。

在思想观念上,长期垄断中国意识形态的儒、道、释思想多角度融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哲学基础。先秦时代是诸子百家思想最活跃的发轫期,但因为它们对社会的干预都有很强的主体意识导向,因而在运用过程中都极易走向消极方向,甚至误入歧途。

儒、释、道三教互相融合,编织成了一张严密的思想之网,共同影响和主宰着中国社会思想的局面,强调后人只能被动地学习、尊奉、继承而绝不容许突破、创新。智者与愚者、尊者与卑者,都活在这张无形大网的笼罩下,任何超越意识与创新意识都被视为“异端”。法家思想中的“变”与“化”的意识也就很自然地受到指责、排斥和打击,谭嗣同的“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正是为历史的曲折吟唱了一首挽歌。

不过,有些法家人物和改革家也能从上述困境中突围而出,其革新和壮举留给了后人无尽的沉思。

■ 情、理、法——难之又难的博弈 ■

历史上的很多变革都带有悲壮色彩,因为法家所推行的法治与传统的中国人心目中的天理、人情是相互抵触的。不知道从何时起,“法不外乎人情”几乎成了中国人的共识。中国人普遍认为,法律与人情并无矛盾之处,或不应有矛盾之处。

人们还常说“人情大于王法”,意思是:万一法律与人情发生冲突,则应先照顾人情、满足人情的要求。在国人心目中,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不仅相通,甚至可以理解成“三位一体”的。这样法家推行的法治,就难免受到保守派和传统思想的攻击。

立法合乎人情由来已久,法家先驱管仲也不得不在“合乎人之常情”面前顿足。他认为,君主之所以能令行禁止,肯定是法令趋民之所好,而禁民之所恶。他还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绝灭,我生育之……令顺民心。”

法家的重要人物慎到则认为:“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就连那位被斥为刻薄寡恩、杀人如麻的商鞅也认为:“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刚治。”“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成。”他所说的“俗”或“民情”就是一般人的道德水准,一般人所欲所能。“故夫智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智;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所以商鞅也都不得不承认,立法强众人之所难,不算合乎人情。如果以少数智者、贤者才能做到的作为立法的水准去强求众人,就是“不合人情”。

“情理法兼顾”或“合情合理合法”这两个常用语,表达着一个十足的古代中国式的观念:情、理、法三者合起来,通盘考虑,消除互相冲突处,才是理智的、真正的法律,才是在民众心目中判断人们的行为是非善恶、应负法律责任的最根本的依据。单是三者中的任何一者,是不可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法的,这就是“三位一体”。另一方面,这两个常用词的词序很令人注意: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即是说,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最重要,“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

信仰情、理、法兼顾的“三位一体”的中国人,对法家那种“法治至上”的传统是比较难以接受的,当历史已经进入清末,很多保守派即“礼教派”的官僚仍还强烈地反对新法,其借口就是,立法应合乎“民情”“人心”或“人情”,而新律正好有逆“人情”。反对派声称:礼教可废则新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必不可尽行。

这里说的“礼俗”“人心”都是“民情”的同义语。他们要论证纲常礼教存在的合理性,当然就得论证它们是否合乎人性或人情的。“法不外乎人情”这个命题的用意不仅在于对立法或对法的内容本身的要求,而且在于干预司法。就司法活动而言,这个命题的含义是在司法中做到法律与“人情”两相兼配或法情两全。

在中国人看来,法的执行只不过是情理的实现,如果着力于书面法律的规定,则常常被斥之为“不通情理”。从国人的心态来看,这或许是法家那苛刻的立法和司法遇到的一大阻力,当这种阻力无限伸张,变革的举步维艰便也就自在情理之中。

■ 法、势、术——稳定的闭圈结构 ■

在战国法家中,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在韩非看来,商鞅治秦只讲“法”,不讲“术”;申不害只讲“术”,不擅“法”;慎到片面强调“势”,都是不全面的,只有把“法”“术”“势”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是切实可行的。韩非取三家之长,构建了自己的政治思想体系,其“法、术、势”三位一体的理论,至今仍有指导作用。

“法”就是公开的成文法典,是国君进行统治的基本手段,是最重要的工具。他主张治理国家必须实行法治,反对人治。在实行法治时,应使法律统一;如果朝令夕改,民众将无所适从,也就无法治理国家。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要利用人们这种心理,通过严刑苛法、轻罪重罚、使人们奉公守法。重罚的目的不只是惩罚违法者本人,而是杀一儆百,使其他人不能以身试法,从而建立起统治者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在法律面前,全体臣民是平等的,法律高于一切,任何个人都不得枉法。

“术”就是统治之术。君主最危险的敌人是身边的显贵大臣。这些人无时无刻不在觊觎君主手中的权力,一旦时机到了,人人都有发动叛乱、弑君的可能。因此,君主对于臣下绝对不能信任,只有通过术来控制和愚弄臣下。韩非认为,君主应把自己打扮得高深莫测,让任何人都摸不到自己的底细。如果君主表现出自己的喜好,那么臣子就会投其所好;如果君主的底细不被臣子所了解,他们就无机可乘,只能老老实实为君主效力。君主遇事应装聋作哑,在暗中窥视臣子的行为,伺机抓住臣子的过失。总之,君主的本事在于用人之术。不会用人,自己穷忙,一定一事无成。

买椟还珠

有个楚国人有一颗漂亮的珍珠,他打算把珍珠卖出去。为了卖个好价钱,他便找来名贵的木材,请来手艺高超的匠人,为珍珠做了一个盒子。盒子用香料熏得香气扑鼻,外面还精雕细刻了许多花纹,镶上漂亮的金边,看上去闪闪发亮,精致美丽。楚人将珍珠小心翼翼地放进盒子里,拿到市场上去卖。一个郑国人将盒子拿在手里看了半天,爱不释手,终于出高价买了下来。他交过钱后,便将盒子里的珍珠取出来,还给了楚人,然后低着头一边欣赏木盒子,一边离去。楚人拿着珍珠,站在那里哭笑不得。

韩非认为,仅仅有了法和术还不行,必须有“势”做保证。“势”就是君主的权势,也就是政权。君主之所以能够制服天下,不是由于君主的品行、才能高于臣子,而是因为君主手中掌握着势,所以君主必须牢牢掌握大权,不能与臣子共同享有权力。否则,君主一旦失势,将为臣子所挟制。君主利用刑和德,一方面用杀戮约束臣子,一方面用封赏诱导臣子,使人们战战兢兢,以畏威而归利。他把政权的掌握看做首要条件,只要有了巩固的政权,即使是才能平常的君主也能通过“法术势”而平治国家。

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提出的上述思想,顺应了历史潮流,与当时的那个弱肉强食的社会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他的一整套君主专制的政治理论,正符合雄心勃勃、逞其大略的秦王嬴政的胃口。嬴政继位后,在李斯等法家干臣的辅佐下,雷厉风行地实践韩非的思想,特别是在秦统一六国后,秦王嬴政更名号,称皇帝,定皇帝之命为“制”“诏”,设立郡、县,书同文,车同轨,统一度量衡,焚书坑儒,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帝国,使以建立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以法治国为中心的法家思想,变成了客观的历史现实。可以说,是韩非的思想加速了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郑人买履

有个郑国人想去买一双鞋子,便先用一根稻草量了量自己的脚,作为尺码。临走时,却又把尺码丢在家里,忘记带去。他到了集市上,走进一家鞋店,看见一双鞋子,觉得很中意,可是一摸口袋,尺码没有带来,便忙对卖鞋人说:“我忘记带尺码来,等我回去把尺码拿来再买。”说罢,拔脚就往回跑。等他从家里拿了尺码回到市上时,鞋店已关门打烊了。有人提醒他:“你自己买鞋子,可以直接穿上试试大小,还要什么尺码呢?”买鞋的人却回答说:“我宁肯相信尺码,也不相信自己的脚!”

从汉武帝开始,历代封建王朝虽独尊儒家,但实际上还是吸收了法家有利于君主专制的理论,史书称为“霸王道杂之”,或称“外儒内法”。

总之,掌握最高权力的统治者具有一种“势”,这种“势”必须靠“法”来巩固,而“法”的稳定性又靠“术”的权变来加以调节,而“术”又必须依靠“势”的支撑才能得以施展。这就形成了一个“闭圈结构”,确保统治构架的稳定性。

■ 秦朝兴亡——成也靠法,败也因法 ■

两千多年前,秦国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君主专制王朝——秦朝。秦朝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吸收了韩非的治国理论,坚持法家“法治”“重刑”的法治原则,确立了一套严密、苛刻的法治体系。

秦王嬴政统一天下后,自称始皇帝。皇帝之命称为“制”或“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他为“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皇帝名字须避讳。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无不是为了突显其至高无上的地位。

他还规定,政事无论大小,都由皇帝一人决断,权力集中到他一人手里,从而形成了君主专制的局面。在秦代,皇权是至高无上的,体制的建立,政策的制定,官员的任免,刑罚的实施,这一切全掌握在皇帝手中。

为了维护封建秩序,加强对百姓的统治,秦始皇命大臣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布全国,这就是《秦律》。它涉及经济、军事、外交、司法、狱政、交通、社会治安、宫廷警卫等各个领域,其中也包括官吏的选拔、任免、监察、考核、奖惩等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内容。

《秦律》以成文法的形式,把先秦法家“轻罪重刑”的主张推行到了极端的地步。如对待盗窃,偷盗财物一钱以上就斩去左脚趾,同时在脸上用墨刺上标志;殴打父母者,则在其脸上刺字,甚至连偷采几片桑叶,也要被罚做一个半月的苦役。

另外,秦朝刑罚种类繁多,光是死刑就有弃市、腰斩、车裂、戮死、坑杀、枭首、剖腹、釜烹等十多种。据古书记载,有秦一代,鼻子被割者、断脚者随处可见。

几十年后,不堪忍受秦朝严刑峻法的人民,便纷纷揭竿而起。公元前206年,秦帝子婴投降刘邦,秦王朝宣告灭亡。从公元前221年秦国吞并六国,建立统一强大的秦王朝开始,到它因暴政彻底灭亡,只经历了短短15年的时间。

秦王朝的迅速崩溃,实在出乎世人的预料。秦王朝是在法家理论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秦朝意识形态的核心就是法家思想,它所做的一切其实就是把法家思想付诸了实践,所以秦王朝的灭亡也就意味着法家思想的破灭。虽然法家的思想及此前所取得的一切成果对于秦王朝的建立与发展起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它没能确保秦王朝的长治久安。

作为先秦诸子百家中的一家,法家随着秦王朝的覆灭而退出了历史舞台。在汉以后的中国思想文化界,独立的法家学派消失了,再也没有人举着法家的旗号进行活动,不过法家思想却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一方面,法家思想中的积极因素为后人所吸收,受到后世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推崇,成为励精图治、变法革新的重要思想武器。另一方面,汉以后的学者,面对秦亡这一深刻的教训,总结后认为单纯的暴力是秦灭亡的决定性因素,这成为汉代士大夫们的普遍共识,也成为后人评价法家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