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解密中国大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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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甩开“口子”,高科技“飞单”搞钱

但是,非法拆借的巨额资金仍不能满足陆锋企望中恒公司的事业向全国辐射的雄心,然而非法拆借的资金和贷款是有使用期限并且要支付高额利息的,对于急需资金的公司、来说,按期还贷和付息是一个沉重的负担。陆锋又开始谋求新的筹资方式,这时,一个老朋友成为陆锋的新搭档,直到一起走进监狱的高墙。他就是成敬。

50岁的成敬是北京金世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1982年因犯诈骗罪、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又没正当职业,过着漂泊的日子,虽也曾帮人做一些生意,但自己并没有什么机遇和发展。后来注册了北京金世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也是赔多赚少,入不敷出。当20世纪90年代上半叶悄悄出现以高息揽存为幌子,用伪造的票据从银行骗取存款单位资金的犯罪手段,并渐盛行,只有初中文化的成敬却有着超人的胆识,他认为这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陆锋和成敬早在1986年的海南就认识,后来两人先后回到北京。成敬与陆锋共谋并共同实施了20起诈骗案。1997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3年期间,涉及被诈骗的有北京市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以及天津、大连等地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10家分理处,有的分理处甚至连续被骗。不断卷入犯罪的人员中,有银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公司人员和无业人员。

1997年12月,成敬通过赵某拉来炎黄艺术馆的500万元存款,成敬陆锋商量要“做”这笔钱。为有“口子”,陆锋建议将钱存到某行分理处,但陆锋打电话找熟人时,那人已经调走了。他们就让炎黄艺术馆的人把款存到与陆锋认识的李建忠所在的工行北京市分行东城支行和平里分理处。而此时,成敬已经通过赵某得到了炎黄艺术馆的预留印鉴卡。他们将预留印鉴卡交给张重德,要他找人刻假章。为了能自己掌握造假章这个环节,成敬和陆锋当晚就飞到香港,想买一台电脑刻章机回来。但到香港后,听说那个机器不好用,结果两人空手而归。

回来后,张重德拿来了一个章。陆锋让自己公司具有多年财务经验的财务总监曹尊钢检验一下,曹尊钢折角比对了一下说:“不行,没法用。”陆锋向张重德要预留印鉴卡再找人,张重德支支吾吾地说:“那刻章的被抓了,连章带预留印鉴卡都被抄了。”陆锋没有办法,只好另外找人,他们很快就找到据说可以刻假章的吴某。吴某笑话他们说:“现在这年头哪还有刻章的,真土。只要你有样章,我能保证做出一模一样的。”

怎样得到存款单位的财务印章和法人名单呢?再要预留印鉴卡是行不通了。陆锋想了个办法,要存款单位写个承诺书,要求在承诺书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法人的名章,为不让存款单位怀疑,还要求加盖存款单位的公章。承诺书很快拿到手,陆锋交给吴某,约定晚上交货。陆锋和成敬心里都很纳闷,两人在路上就开始猜吴某到底怎么做章。曾经搞过印刷的成敬猜是照相制版,他说:“但那需要很长时间的,所以不可能。”陆锋说:“我分析是电脑刻章机。”成敬说:“等晚上拿到章就知道了。”

晚上,陆锋和成敬来到约好的地点,见到吴某就问:“章在哪?”只见吴用指甲掐着一张支票购买凭证卖着关子说:“章不给你,你先去买支票,买完支票再盖章,盖完就销毁。”陆锋和成敬将信将疑地接了支票购买凭证,回到成敬的办公室。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第一次购买支票要在银行填写支票购买凭证,以后需要持凭证购买支票。

陆锋不放心说:“把承诺书拿出来,对一下章。”因承诺书在吴某的手上,就给吴打电话。吴在电话中说:“你放心去买支票吧,出了问题我负责。”第二天一早,成敬叫自己的会计和曹尊钢去买支票,他们很快买回了一本支票。成敬和陆锋给吴某打电话要他过来盖章,他们很想看到吴某刻的章,但他们并不知道,吴某根本就没有刻章。吴某则让人将支票拿走,让他们等他的电话。

半夜两点多,吴某拿来了盖好章的支票。成敬问他章在哪里?吴说毁了。第二天早上,成敬和陆锋拿出吴某做的支票仔细研究。成敬见章的油印特别厚,不像是盖上的,像是用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上去的。随即,成敬叫来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同案人员沈恺平,问他:“你能把支票上的章弄到一张纸上吗?”沈恺平说:“试试吧。”沈恺平不愧是电脑高级工程师,他先用扫描仪将印章和人名单扫进电脑,进行修补,很快打印出来,交给成敬。成敬恍然大悟,说:“跟弄相片似的。”陆锋说:“我有个旧支票,拿来试试。”说着,打电话让自己公司的财务总监曹尊钢拿来昆氏公司的一张旧支票。沈恺平用同样方法扫描下昆氏公司的财务印章和陆锋的个人名章,将这两个章打印到他们找来的一份银行支票购买凭证上,陆锋让曹尊钢去银行买支票,很快就买回来两本昆氏公司的支票。沈恺平用打印机将章打到支票上,成敬、陆锋看到后,感觉不错。陆锋不无庆幸地说:“这下没问题了,只要有承诺书,哪个行都能做。”

此后,他们就大胆地甩开“口子”,让存款单位出具存期一年的承诺书,并要求在承诺书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法人的个人名章,名为保证,实为得到这两个章,便于他们伪造。然后,通过电脑技术伪造支票购买凭证购买支票,再用伪造的支票划走存款单位的钱。这就是所谓的“飞单”。20世纪90年代末,京城出现了“飞单”名人,成敬和陆锋就是其中的“枭雄”之一。

为了能做出更精确的伪造支票,陆锋和成敬花5万元买来精雕机,要沈恺平学着使用。他们越做越熟练,有时头一天做了支票购买凭证,第二天,钱一到账就买支票,造好假支票,第三天就划走存款。尽管轻车熟路,细致的陆锋每次都要公司的财务总监曹尊钢或自己将章仔细比对,并在买支票之前先打个电话。当然,有的单位也是很精明的,在承诺书上只盖半个章。他们就再找“口子”,拿银行的预留印鉴卡。

在整个“飞单”搞钱过程中,陆锋、成敬负责组织决策,指挥分工,决定被骗资金转入的账户,分配同案人员的分赃数额和支配赃款的使用,并支付存款高息和中间人的好处费;张重德则在存款单位和中间人间穿针引线,与对方谈判存款数额、存款期限,指定开户银行,取得预留印鉴卡或承诺书,并经手支付高息;沈恺平受成敬指使负责在各种银行手续上复制印鉴章;其他人,如莫小军、张小龙、陈杰则分别参与相关诈骗活动,与存款单位谈判,假冒存款单位财务人员购买凭证或支票,办理转账手续,从银行获取印鉴卡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1997年10月至1999年9月,被告人陆锋、成敬、张重德、沈恺平、张小龙、莫小军、陈杰等人分别结伙,大肆进行票据诈骗犯罪活动。其中,张重德受陆锋指使,参与了陆锋等人组织的票据诈骗犯罪,并另行与莫小军等人共同实施票据诈骗;沈恺平受成敬指使,参与了成敬等人组织的票据诈骗犯罪,主要负责复制印鉴、伪造银行票据和凭证。被告人成敬参与票据诈骗17起,未遂1起,诈骗人民币1.25亿余元;被告人陆锋参与票据诈骗12起,诈骗人民币7000余万元;被告人沈恺平参与票据诈骗16起,未遂1起,诈骗人民币1.2亿余元;被告人张重德参与票据诈骗9起,诈骗人民币4900余万元;被告人张小龙参与票据诈骗1起,诈骗人民币1999万元;被告人莫小军参与票据诈骗1起,诈骗人民币997万元;被告人陈杰参与票据诈骗2起,诈骗人民币1496万余元。

银行追贷,牵出京城亿元诈骗案

如此疯狂作案是如何被发现的呢?这还要从1995年说起。1995年9月,中恒公司将办公地点迁至北京市市政某公司院内,两公司合作开发南洋大厦。1996年4月,市政某公司决定在朝阳一块自用空地建设住宅小区。在盖4号塔楼时资金不足,陆锋提出由中恒公司出资建设,双方签订联建协议:“4号联建楼,市政某公司出地,负责施工;中恒公司支付总投资人民币6686万元(后追加封阳台人民币162万元,合计人民币6848万元),投资价一次性包死,不受政策性调价影响。该楼建成后归中恒公司所有,市政某公司在政策条件具备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建成后,市政某公司使用总建筑面积的45%,中恒公司占有总建筑面积的55%。”到1997年11月竣工时,中恒公司已实际投资人民币6750万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98万元。

1997年11月,中恒公司累计在华夏银行欠贷本息合计人民币6500万元。华夏银行多次追讨。1997年12月,中恒公司董事会决定:以4号联建楼质押,向华夏银行贷款人民币900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中恒公司以4号联建楼质押,向华夏银行贷款人民币8500万元,先偿还先期本息6500万元,贷期一年,即从1997年12月31日至1998年12月30日,利率7.92%。陆锋提出,由于欠部分工程款,4号楼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双方到实地考察进行评估,认为4号楼价值人民币1.3亿,可以抵押贷款9400万元。银行要求陆锋出具相关文件,证明市政某公司对4号楼的联建和产权关系。陆锋为了拿到贷款,仿照市政某公司旧文件样式,自拟了一份确认书,内容是市政某公司同意陆锋全权处理4号楼,可以转让、抵押、出售等。陆锋在成敬和沈恺平的帮助下,用电脑扫下公章,打印上去。并一式两份,一份给了公证处,一份给了银行作为贷款质押文件的附件。银行没有进行核对,就于1997年底向中恒公司放贷8500万元,并收回中恒公司此前欠贷本息6500万元。余下的款项,中恒公司付给市政某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尾款,投资到下属南光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南华制药有限公司、四川邛崃市中恒华醇酒业有限公司,以及拍摄电视剧《张思德》等。

1999年初,华夏银行又多次找陆锋要求偿还贷款,并于5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同时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6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查封了4号楼,要求市政某公司提供4号楼有关建设文件。同月3日,市政某公司以陆锋伪造文件,将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14日,陆锋因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和平里分理处主任刘柱民非法拆借资金1.4亿元案被监视居住。8月9日,因涉嫌伪造市政某公司公章、文件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本案其他人员有的相继自首,有的被抓获归案。

关于陆锋伪造市政某公司公章、文件一事,法院查明:虽然市政某公司未将4号楼交付给中恒公司,但根据两公司签定的联建工程合同和中恒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中恒公司实际上已经拥有了4号楼的相关权益。中恒公司以4号楼的使用权做抵押向华夏银行贷款,并非提供虚假抵押,陆锋等人伪造的文件不能对中恒公司的还贷保障能力产生实质影响,而且中恒公司亦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故被告人陆锋、成敬、沈恺平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这几起高达数亿元的大案中,却从没有被骗单位报案。究其原因,一是存款没有到期没有发现;二是有的被骗单位多次讨要,陆锋予以归还;三是陆锋许诺的高息已经到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利用手中的存款获取高息本身也是见不得人的违法行为。

偷梁换柱,亿元资金去向何方

本案以陆锋、成敬为主,涉及12人,涉及10家银行分理处,法院认定:“被骗金额高达人民币二亿二千五百余万元,其中有七千二百五十万元诈骗未遂,案发前后被追回和追缴发还部分赃款赃物,除陆锋分得的赃款主要用于中恒公司的经营外,其他赃款主要被其他被告人挥霍,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一亿二千余万元。”

陆锋所得赃款除付给向存款单位承诺的高额利息、银行利息外,主要用在了公司经营上,如诈骗保利公司1000万元,划出款999.5万元,除支付高息和好处费以外,转入了中恒公司投资的四川中恒华醇酒业有限公司150万元,转入中恒公司投资拍摄电视剧《张思德》剧组25万元。其他骗划的资金有的转入中恒公司投资的餐厅,或用于中恒公司主办的张信哲、王菲的个人演唱会。有的存款单位发现被骗后,多次追讨,陆锋弥补了对方的损失,退还全部被骗款项。另外,还有收购新华丰商住大厦并进行销售;投资集市口居民危改楼的改造;而最早与刘柱民进行的“体外循环”中拉来的4家8000万元存款,到期偿还了其中两笔,余下的偿还了一部分。

在法官讯问陆锋“为什么这么做”时,他说:“因为农行催的比较紧,我手里没钱,还有工行和平里分理处8500万也没能力还,还有当时华夏银行也催还8000多万元的贷款,催得很紧,所以就这么做了。”陆锋多次表示“将假章做的这部分想办法还上”。

陆锋所得赃款因为用于经营,案发后被追回而保住了陆锋的命。而其他人所得赃款却是大部分都被挥霍了。在法官讯问成敬时,成敬说:“刚开始做时确实想还,但到后来在澳门赌博输了钱,也没能力还了,也没钱了,也就索性看结果再说,不想还了。”

本案从1999年案发至今,历时6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10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锋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犯贷款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成敬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重德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获得不同的刑期。

宣判后,陆锋、成敬、张重德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驳回陆锋、成敬、张重德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陆锋、成敬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撤销北京高级法院的刑事裁定和一审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其后,一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6年1月作出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重德、张小龙、莫小军、朱刚毅、宁学茹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