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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章 另类史料3

“离婚协议书”始于唐代

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离婚协议书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也以为离婚协议书是近代才出现的新生物,更不会想到在倡导一女不侍二夫的封建制度下居然也会有离婚协议书。实际上,在我国唐朝时就已经出现了“离婚协议书”。上图所示的就是从敦煌出土的离婚协议书,即“放妻协议”。

此“协议”的内容是: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译文大意是: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对。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而在以往的历史记载中,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于是我们以为古代女子在婚姻方面都是非常悲惨被动的局面,但是这份唐朝的“放妻协议”却告诉我们:并不是古代所有朝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下的,在《秋胡》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可见唐代属“开放型”社会。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条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而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则被认为凸显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唐史研究专家孟宪实说:“古代曾有女子觉得丈夫没有出息,闹到官堂要求离婚,当官者训斥该女子不应如此,但该女子仍然坚持离婚,最后当官者只得判离,可见在古代女子离婚并不如我们想象中困难。古代放妻书的存在,说明古代人比较重视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书中多以感情不合为理由,有时还会出现‘今后将孤燕单飞’等表达悲伤的句子。当然如果真的悲伤就不会离婚了,这或许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说有时放妻书只是范文作用,在休妻的时候使用。”

事实上古代妒妇、惧内、离婚的事情在各个朝代都有,只不过唐朝的婚姻制度给人感觉更自由一些,高层离婚比较容易实现,比如太平公主就成功了。虽然不能确定协议书的具体年代,但它的存在却证明唐末五代宋初时,男女在婚姻问题上是相对自由的。虽然家中掌事仍然是男性,但妇女地位也没有后人想象的那样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