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2048500000026

第26章 财产类——保护我们的私有财产(5)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把实际占有遗产的时间,当作行使继承权利的时间,这是一种误解。因此,如果夫妻一方有权取得遗产的时间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这一方分得的遗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进行分割;如果另一方实际占有的时间虽在婚后,而能行使继承权的时间是在婚前,该项遗产就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本案中,胡敏实际分得前夫赵某的遗产虽在再婚后,但其前夫赵某死亡的时间是在胡敏与田某结婚之前,因此,此项遗产属于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她本人所有。田某要求将这项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是没有道理的。

32.复员费的分割,以婚姻存续时间定比例

关键词

复员费/按婚姻存续年限/分割

基本案情

范先生18岁参军,30岁复员,拿到复员费15万元。范先生与路女士结婚3年,在范先生复员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为此,路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范先生离婚,并平均分割财产,包括范先生的复员费。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没有将范先生的复员费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按照上述规定,范先生复员费的年平均值应是15万元除以具体年限52(70-18),应是近2900元,范先生与路女士结婚3年,两者相乘,复员费中的8700余元才是苏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

33.两亲人先后去世,分割遗产以死亡时间定

关键词

生存的一方/二人财产的一半/法定继承/按份继承

基本案情

小夏的姐姐、姐夫出了车祸,姐夫当场去世,姐姐几分钟后也过世。两人无子女,在分割小夏姐姐夫妇俩的遗产时,小夏与姐夫的母亲发生了分歧。为此,小夏作为姐姐的唯一亲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姐夫的母亲分割姐姐、姐夫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小夏获得姐姐、姐夫的大部分遗产。

法官析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去世,生存的一方可以先分得二人财产的一半,剩下的一半由其法定继承人按份继承。小夏的姐夫先于姐姐去世,其遗产应先由姐姐分得一半,另一半由姐夫的继承人其妻和其母按份继承。

小夏姐姐分得的一半财产,因小夏是其唯一亲人,也就是唯一继承人,所以,应由小夏继承。而小夏的姐姐与姐夫的母亲按份继承的部分,因姐姐在遗产分割前已去世,其继承这笔遗产的权利转给了其继承人,也就是小夏名下。所以,小夏分得了姐姐、姐夫的大部分遗产。

34.母亲留下的遗产被盗,不必重新分割

关键词

遗产被偷/意外/重新分配财产

基本案情

72岁的曾某,老伴已于多年前因病离她而去。2006年初,患有肾病多年的曾某发觉自己的身体越来越差。一天,曾某把三个子女叫到跟前,想就遗产的事对子女们做个交代。

曾某从柜子里拿出两本存折,里面分别存有4.5万元。曾某将这两本存折给了二儿子和三女儿,给大女儿的则是一对玉镯。

当天晚上和儿女们一起吃完饭,曾某感觉腹部疼痛难忍。三个儿女立即将她送往医院。当晚,三个儿女在医院轮流照顾生命垂危的母亲。第二天一早,曾某安详地走了。

悲痛万分的三兄妹回到母亲的住处时,竟发现母亲家被盗了。但奇怪的是,小偷盗走的只有曾某留给大女儿的那对玉镯,二弟和三妹的存折都没被盗走。

大姐觉得自己很倒霉。几天后,大姐又和弟妹们坐到了一起,她提出,要求对母亲留下的遗产重新进行分割,但却遭到了弟妹们的反对。

大姐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只有她那部分的遗产被偷。玉镯没了,她一点遗产都没得到,而弟妹们的那部分却还在,这样有失公平。因此,应该重新分配财产。

二弟和三妹都认为,母亲在逝世前就已经将遗产的分割情况说得很明白了。家中被盗只是个意外。遗嘱是母亲立的,其他人都没有权利更改母亲本人的遗嘱内容。现在母亲已经去世了,遗嘱就不能更改。那么大姐究竟有没有主张再分割遗产的权利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曾某在去世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分配,那么,三兄妹各自分得的财产就归他们自己所有。大姐自己的财产被偷了,不能要求别人担负补偿责任。这就好比揣在自己口袋里的钱被小偷偷了,别人没有责任一样。因此,大姐提出的重新分割财产是没有道理的。

35.自家院中修楼,高度超标遭拆除

关键词

采光/相邻关系/超出了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李兵与王强(均系化名)系邻居,2004年3月,王强盖了一座高9米的两层楼房,由于影响了李兵家房屋的采光,而遭到李兵的反对。但王强认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想盖多高就盖多高,别人无权干涉。李兵遂以王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规定留出采光和通风距离。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王强建房不得超过4.4米,超出部分自行拆除。

律师说法

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并不是想盖多高就盖多高。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就是因建筑物采光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经现场勘验,被告楼房后檐高8.27米,距原告房屋仅6.6米,原告房高4.2米。按照我国有关房屋采光的规定和原、被告地处纬度,经科学测算,原告李兵房屋的整个窗户在冬至日前后一个月内无法接受阳光照射,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被告王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是合法的,但他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故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律师提醒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使权利时,都不是没有限制的。行使权利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更不能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大家只有遵循这样的原则,才能正确行使权利,也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6.孩子借花献佛,家长可以索回

关键词

限制行为能力人/较重大的民事活动/不能独立实施

基本案情

前几天,老黄11岁的儿子将一块价值500元的手表赠送给了他的好同学。老黄获知后非常生气,想将手表要回来。他是否有权索回这块手表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对此所作的解释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本案中,老黄的儿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将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既未经父母同意,而且赠送标的额达500元物品已属较重大的民事活动,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也不相适应。因此可以认定其行为系《民法通则》所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即该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老黄有权索回那块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