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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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劳动仲裁类——劳动者的维权宣言(5)

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仲裁部门作出的孙某是工伤的裁决。

律师说法

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而伤亡,因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所以,劳动者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保险待遇。因此,唐某虽然违章作业造成了损伤,但仍可要求公司赔偿,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4.名不符实,员工可单方解除合同

关键词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小张大专毕业后到某公司应聘成功,双方约定小张工作岗位为“办公室主任”。但工作后公司却让小张去街头发小广告,而且每天都规定任务,要求小张从早上6点一直发到晚上9点,并称不这样工作就不发工资。被城管队员教育几次后,小张认识到散发小广告是一种违法行为,便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却拿出劳动合同称:不干可以,但必须按照劳动合同赔偿单位损失2000元。

请问,小张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是不是要赔钱呢?

律师说法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小张去公司工作后,用人单位未按承诺安排工作,并且还让小张进行违法活动,对此,小张可以理直气壮地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赔偿单位损失。

35.劳动关系一旦确立,需签订劳动合同

关键词

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李大海随同一批老乡从江西到厦门某企业工作,企业招工时根本不和他们签合同,而且将工资压得很低。厂方劳资部门的人对他们说:“你们看,厂门口每天都有几十号人想进来工作,你们谁要签合同,立刻走人。”工人们害怕被辞退,都不敢提签合同的事,也不敢提涨工资,即使这样,厂里还是每隔一段时间就辞退一些人,再另招人进来。那么,企业招工不签合同对吗?

律师说法

该工厂不签订劳动合同及随意辞退工人的情况,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双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双方的义务。“应当”在这里是“必须”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还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这样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便于操作,可以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分清双方法律责任的作用。

根据上述规定,李大海等工人可以就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和劳动合同有关的合法权益等事项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合理的要求,也可请厂工会出面协商解决这些问题,或者直接向当地政府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他们依法给予公正解决。

36.没签劳动合同,强力证据助你讨回欠薪

关键词

劳动关系/工资条/出勤记录/劳动记录/工友证言

基本案情

小刚在一家工厂里打工,没有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这家工厂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欠了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工厂总是以没有钱为由拖欠,在员工再三的催要下,工厂答应在2006年春节前补发两个月的工资,但直到现在也没有给。为此,员工曾多次找到有关劳动部门,但也一直没有给员工答复。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小刚等员工如何能够要回工厂拖欠的工资?

律师支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虽然小刚及其工友没有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小刚他们可以收集类似工资条、出勤记录、劳动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自己与工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可依此向工厂所在地区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索要欠款。

37.医疗待遇不分正式工和试用期职工

关键词

试用期/医疗待遇

基本案情

李强在甲公司还处于试用期。前不久在医院检查身体时,被诊断出患有慢性鼻窦炎,需进行治疗。李强以前只是听人说有医疗保险的,在治疗期间可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但他不知道像他这种还在试用期的员工,有无此项待遇?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试用期中,劳动合同也是有约束力的,双方当事人也依合同享有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不能认为在试用期,合同的约束力就比正式期小或没有约束力,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没有对正式职工和试用期职工作出不同的规定,因此,只要劳动合同有效,就应享受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不是正式职工,不享受有关医疗费用为借口,逃避责任。

38.招工不能以身高为由拒人于门外

关键词

身高/平等就业

基本案情

一企业在某中专院校招聘缝纫工。当小华兴致勃勃地前往应聘时,该企业却以其录取对象中已规定“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为由,将身高不足1.68米的小华拒之于门外。那么,该企业的做法对吗?

律师说法

毋庸置疑,该企业的行为是错误的,小华有权请求有关部门(如劳动部门)确认该企业身高歧视的行为违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这种权利除国家特殊职业需要并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分年龄、性别、高矮、长相等,平等地享有,不得含有任何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同样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上述企业招收的是缝纫工,并不属于法定的特殊工种,其以身高为条件,等于剥夺在此身高以下的公民的就业权、选择权,侵犯了公民间的平等权,明显与法律抵触,必须予以取消。

39.“死伤概不负责”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关键词

死伤概不负责/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三个月前,某建筑队到陈某所在的村招工。陈某同几个老乡同该建筑队签订了协议。协议中规定,工人的工资根据建筑队的工程量拿提成,但如果工人出现“死伤”等问题,工程队概不负责。急于得到工作的陈某未经思索就签了字。尔后,陈某同建筑队一同前去某市做工。几天前,由于所修楼房的外架倒塌,陈某同几个工人被埋,抢救无效后死亡。陈某是家里的主要劳力,他这么一走,家里的生活更加贫困。于是,陈某的妻子前来找建筑队工头讨说法,但建筑队以事先有协定为由拒绝了陈某妻子的要求,只是“出于人道主义”赔付了2000元钱。那么,建筑队是否真的有理?陈某的妻子进一步该怎么做呢?

律师说法

建筑施工队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往后出现了“死伤”问题,建筑施工队便可置之不理,不管不问了,其实,这是大错特错的,这种劳动合同中规定“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建筑施工队与劳动者约定的“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