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现代人智慧全书:智慧诡辩术
2094400000023

第23章 司法诡辩术(3)

审:为什么支票上剩余款能与你再买的东西正好在数额上一分不多一分不少呢?

于:……

审:为什么你在同一天、同一个店、买同一种东西、又是同一个单价,偏偏要开两张发票呢?

于……

审:为什么在你厂边上的又和你厂有供销关系的商店你不买东西,非要到离厂十多里地的与你厂并无长期供销关系的商店买东西呢?

于:我交代、我……我隐瞒了错误……

被告人很快将贪污的几笔主要现金作了供述,同时供述了用贿赂等十多种手段进行贪污的犯罪事实。经查证,被告人于某最后的供述全部是事实。

159.维护哪家的法制

某辩护律师在一起流氓案审判中,为年轻女护士柳某所作无罪辩护时有一段精彩论辩。

辩护律师:“原判决认定被告以‘色情勾引’留学生,毫无根据。被告人与卡尔之间虽有越轨行为,但并不能改变正当恋爱的性质。这种恋爱关系符合国家关于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规定,合法。起诉书提出柳某与卡尔之间书信往来频繁,我认为,通信本身并非违法行为,相反,公民通讯自由受法律严格保护,频繁也不是什么过错。至于被告人与亚诺的关系,已有大量的证据证明亚诺是个与留学生身份极不相称的地道流氓。他趁被告人与卡尔联系最困难的时候,用极其卑鄙的手法奸污了被告人。他的这些丑恶行径完全不能归咎于被告人自身的错误,相反正好说明被告人的不幸、无辜和被损害的事实。”

公诉人:“是黑的终究变不成白的,不管辩护人说得怎样天花乱坠,被告人的流氓行为造成了极坏的国际影响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辩护律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真正有损国家声誉的是那些把我中华妇女视为草芥的执法者。在中国的土地上,中国妇女被外国人凌辱,作为中国执法者不但不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反而高声喊打,落井下石,如同加害者所希望的那样,试问这是维护哪家法制?维护什么尊严?”

在这场论辩中,双方表现出极其尖锐的矛盾对抗,辩护律师处处从对方说话的反面进行分析论辩,最后连连反问,使得公诉人无回旋之地。

面对律师的正义辩护,审判长不得不宣判:“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

160.引用答话的审问

引用答话的审问主要是利用答话人自相矛盾的前后答话,使被问者陷入不能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

例如: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杨××诈骗一案时,被告人就是不肯如实交代他的真实动机,一味强调“因为家庭生活困难”才不得已诈骗的。讯问时就采用引用被告人的答话进行讯问,从而使被告人真实的犯罪动机暴露无遗:

问:你诈骗所得的赃款都派什么用处了?

答:和我爱人上北京花了不少。

问:买了些什么?

答:主要买了不少衣服,剩下的都吃喝完了。

问:衣服多少钱一件?

答:要好几十元一件。

问:还派了什么用处?

答.还买了大立柜……家具

问:大立柜多少钱?

答:三百八十多元。

问:你说你生活困难,那怎么买得起?

答:我想……(一时语塞,实难自圆其说了。)

问:生活困难,又为啥要买这么贵重的东西?

答:我看人家生活条件比我好,我也想像人家一样。

问:人家是劳动得来的,你呢?

答:骗的。

问:你这是什么思想?

答:图享受。

讯问者步步让被告人供述一个个事实和数字,使其后话与前话显露矛盾,然后,再引用其矛盾的言语,使其陷入不打自招的境地,其真实的犯罪动机也就明摆着了。

161.非物质损失更重

在法庭辩论中,若能将某些事物现象提高到理论性的高度来认识,深刻地揭示这些现象的本质,则可有效地增加论辩的力度。下面请看一起抢劫案的法庭辩论:

辩护人:“请问数额较大以什么为标准?被告人抢了一块原价80元的青岛牌手表,已用过两年,按8折计算只值54元,是否属于数额较大?”

公诉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凡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都认定为抢劫罪,并没有数额的规定。这是因为这种犯罪行为本身就足以造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必须给予惩罚。被告在兴建电厂的高潮中,乘夜深人静之机,抢劫女职工的手表,这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更重要的是造成人心恐慌,社会秩序混乱,女职工不敢上晚班。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展。影响了四化建设和安定团结。非物质方面的损失,是更严重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理。”

这里公诉人的辩论把“抢女表”的行为不只局限在物质上的损失,而且提高到非物质方面的损失来讨论——“影响了四化建设和安定团结”。这样就深刻揭示了抢劫行为的本质,增加了辩论的力度。

162.计数反驳追到底

法庭辩论中,辩护方应随时注意抓住对方口语表达中不准确的数据进行反驳。请看下面一则案例。

某被告人因祭坟焚烧迷信品,不慎引起失火案。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法庭辩论时发表的公诉词,认定被告人烧山面积达120亩、烧死大黑松树8500棵、小黑松树17900棵,造成直接损失达8万元,请求法庭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辩护人: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烧山120亩,卷宗不能反映这一面积的测量方法,也没有司法机关委托有关技术人员、地方干部、护林员组成的现场勘查小组的鉴定结论,因而认定烧山120亩是缺少科学依据的。其次,烧死大黑松树8500棵,小黑松树17900棵。这是如何计算的,既无原始购买树苗的凭证,也无栽种时的株行距和成活率材料,如上述材料无法收集,也应该按树的稠、中、稀三处面积的平均数计算,再者,松树被烧死属于“质”变,无论动物或植物,死而不能复生,但辩护人曾亲赴现场,被烧的山林已经一片郁郁葱葱,身立其间,无一死树遗迹。失火罪是过失犯罪,应该以其后果作为罪与非罪的依据。

刚才公诉人辩称,被烧死的松树已经派人挖掉,因此不见死树。

辩护人认为,死树被挖掉,活树保存,说明松树没有完全烧死,应当按起诉书查明的棵数减掉成活的棵数,认定确实烧死的棵数,这才合理。其次,一共挖掉烧死的松树有多少,何时、何人挖的,缺少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因被告人祭坟焚烧迷信品引起山林失火属实,但烧山面积120亩、烧死大黑松树8500棵、小黑松树17900棵,直接损失8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这里,辩护人在第一个问题中,提出了公诉人认定烧山120亩“缺少科学依据”,因为卷宗中找不到反映测量这一损失的计量方法,又没有技术鉴定结论。事实上是辩护ANNN法否定了这一数字的准确性。同样,辩护人又用这一方法指出所谓失火烧死大、小黑松树的数字,也是没有“凭证”和科学的计算方法的虚构数字。辩护人接着又针对公诉人的说明,NNRNNX法反驳,从而得出失火造成的损失是“不清”的。上述两个问题论述的结论是:失火罪以后果为依据,而公诉人指控的后果数额是“不清”的,“不清”的后果,当然是事实不清,又加之证据不足。显而易见,辩护人如此巧妙的运用追根究底、据“数”反驳的方法进行辩论,具有高超的司法口才。

163.林肯亲辩谋杀案

林肯在没有出任美国总统时曾当过律师,他的一位亡友的儿子小阿姆斯特朗被人控告谋财害命而初步定罪。林肯知道这个消息后,就以被告辩护律师的资格在法院查阅了有关案情的全部案卷。案情的关键是原告方面的一位证人福尔逊证明,他于10月18日晚11点,在月光下清楚地看见了小阿姆斯特朗用枪击毙了死者。

复审开庭了,原告方面的证人福尔逊一口咬定是小阿姆斯特朗用枪击毙了死者。并且发誓说,这是他在10月18日晚上的月光下亲眼所见。福尔逊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说得清清楚楚,有根有据,使听众都深信不疑。

这时,林肯站起来,为小阿姆斯特朗辩护。他问福尔逊:“你发誓说你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福尔逊说:“是的。”

“你在草堆后面,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二三十米,你能看清吗?”

“看得很清楚,因为当时月光很明亮。”

“你肯定不是从衣着等方面认清的吗?”

“不是的,我肯定是看清了他的脸,因为月光正照在他的脸上。”

“你能肯定是在”点吗?

“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屋后看了时钟,那时是11点15分。”

“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