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新股民炒股一定要会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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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科学购买--新股民如何做到一买就赚(2)

开市时,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均可在《竞价告示板》上挂牌。如果出现混乱拥挤等情况,证券交易所场内工作人员有权决定由买方或卖方先行挂牌。每日开盘后的申报价格,须以《竞价告示板》上最近一次登录的价格或成交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

买方(卖方)申报价高于(低于)《竞价告示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一个价位时,后手申报者应先将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改写,再将次高买入价(次低卖出价)一栏的内容移到右边一栏,在左边一栏里填上后手的证券商代号和买卖数量。

若买方(卖方)后手申报价格高于(低于)前手在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两个价位时,后手可以在改写价格后,将原先前手登录在买方(卖方)栏内的内容全部擦去,然后登上自己的代号和买(卖)数量。

价格改写时被擦掉的板上登录价,在其再次达到《竞价告示板》申报价位时,须由出市代表重新填写。

板上登录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或减少申报的数量,但若变更价格或增加数量时,须依板上价位重新申报。

板上内容一旦成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否则,以违约处理。

买卖成交时,买方或卖方应将对方出市代表登在板上的数量删减或划去,然后在黑板上方写出每笔的证券部代号成交价格与数量,成交后剩余的部分应写在《竞价告示板》上,待下次继续成交。

(3)成交的先后顺序。

较高买进限价申报优先于较低买进限价申报;较低卖出限价申报优先于较高卖出限价申报。

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同价位申报,客户委托申报优先于证券商自营买卖申报。

各证券商出市代表在执行客户委托时,应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取消市价委托。

(4)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

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优先成交。

(5)两边客的买卖。

两边客买卖是指买方及卖方经同一证券商达成交易。当同一证券商在接到同种股票、相同价格的买和卖的委托单时,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进行两边客交易。

一项交易成交后,可立即采用该成交价进行两边客买卖。

当场内买卖价相差一个价位时,成交价在“牛市”时,可以是买入价,“熊市”时可以是卖出价。

当场内买卖价相差两个价位以上,或没有买卖价,或只有买价或卖价的时候,出市代表必须在板上写出适当的买卖价,令价位符合第一条或第二条的条件,然后缓步离开《竞价告示板》,给予其他出市代表机会交易,如无人与他交易,他方可依据第一条或第二条的方法进行两边客买卖。

所有两边客成交时,场内出市代表应喊出“两边客”,同时在《竞价告示板》下方标上证券商代号和标记“C”以及成交价格和数量,并应立即填制《成交记录》,以最快的速度将其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专柜打印时间及号码。

(6)开市价和收市价的确定原则。

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即为开市价。

当日收市钟响前,由证券交易所场内职员在成交记录上画上一线,在线上最后一笔成交价即为收市价。

如当日无成交,证券交易所根据大市走势及叫价情况,按开盘价决定当日收市价。

(7)证券交易所业务执行人员应随时检查、监督出市代表的电话记录簿及其他情况,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彻于交易始终。

(2)口头唱报交易

(1)作业程序。

电话员在接到其营业处所转告的受托(或自营)买卖证券事项时,应依序记载于《委托电话记录簿》内,然后向场内出市代表下达买卖指令。

出市代表在接到电话员的买卖指令后,即到证券交易所划定的股票买卖喊价区域喊价买卖。

股票唱报买卖采用分柜连续竞价方式。证券交易所应划定证券商出市代表参加股票买卖喊价的区域,在划定区域外的喊价,证券交易所业务人员有权制止。

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承诺接受即为成交。一经成交,卖方应立即按规定填制《成交记录》,并交买方签认,同时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柜台打印时间及成交号码,然后将红色一联交给买方收执,黄色一联交给交易所清算柜台,蓝色一联则交给其电话员。

电话员在接到《成交记录》后,应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中记载的买卖数量,将已成交的数量删减或注销,然后通知营业处所,以便转告委托人及制作有关凭证。

《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数量未能全部成交时,其余量可待下次继续成交。电话员应密切注视行情提示变动。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价格、数量,随时向市场内出市代表人提示买卖指令。

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时,各证券商出市人员就应尽快将当市成交的证券名称、数量、价格、对方的证券商代号、总金额及收付净差额与证券交易所核对,全部对账无误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2)场内出市代表喊价规则。

出市代表参加唱报股票买卖,除以手势表示买进或卖出价格外,同时须口头高声喊出买进或卖出品种及价格。买方举手以掌心向内,卖方举手以掌心向外,具体价格、数量的手势由证券交易所统一规定。

开市后首次喊价限于昨日收市价的上下两个升降单位内。买方后手喊价不得低于前手,卖方后手喊价不得高于前手。

买方或卖方喊出价格,除开盘首次喊价必须报明每股买价或卖价全数外,在竞价过程中,可只喊出其最后两位数。如遇升进或降落一位时,仍须报明其每股买价或卖价的全数。

出市代表在场内喊价,必须举手或高声申报数次,使众人周知。买价或卖价一经喊出,除另一新喊价出现外,不得撤销。

买方最高喊价或卖方最低喊价,应当优先成交。相同喊价依其先后次序决定。

买卖双方成交的数量未达到买方或卖方原喊价买进或卖出数量时,其成交价格对未成交部分仍属有效,直至买方或卖方另一新喊价出现为止。

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承诺接受,买卖即告成立,任何一方不得变更。

(3)两边客的买卖。

当证券商接到同种证券、相同价格的买和卖的委托单时,仍应在场内公开喊出。若他想自行成交,即做两边客买卖,则须依上板竞价两边客买卖原则进行。

两边客成交时,出市代表应喊出两边客、成交价格及成交数量,并应立即填写成交记录,以最快的速度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柜台打印时间及号码。

(4)决定成交先后顺序的原则。

按上板竞价原则进行。

(5)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

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优先成交。

(6)开市价和收市价的决定原则。

开市时采用主席叫价制,即由主持口头唱报竞价专柜的工作人员指定某只股票的买方或卖方先喊价,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即为开市价。

当日收市钟响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即为收市价。如无成交,按上板作业原则定。

(3)电脑自动交易

(1)作业程序。

电脑交易的买卖申报由终端输入,限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的输入自市场集会时间开始前半小时进行。前款输入买卖申报的时间,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变更。

买卖申报应依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融资、融券、集中保管、自行保管)、证券代号、单价、数量、买卖类别、输入时间及代理或自营。但证券交易所可视需要而增减。前款输入序号,证券商应依接单顺序,按每部终端机分别编定,不得跳号。

买卖申报传输至交易所电脑主机,经接受后,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印表机列印买卖申报回报单。

买卖申报仅限于限价申报一种。

证券商查询其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应经由终端机进行。

申请撤销买卖申报时,应经由终端机撤销。申请变更买卖申报时,除减少申报数量外,应先撤销原买卖申报,再重新申报。

(2)行情揭示分为公开揭示屏幕与专业揭示屏幕。

公开揭示屏幕至于深圳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和各证券商营业厅。在市场集会时间内,公开屏幕应将成交价格随时揭示,买卖申报价格的揭示以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格为基准报出最高叫买价与最低叫卖价。

专业屏幕通过证券商的作业终端显示,可随时揭示围绕最近一次成交价上下两个升降单位的所有申报。

(3)证券商的买卖申报,经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后,由交易所主机自市场集会时间时起自动撮合成交。

(4)决定买卖申报的优先顺序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客户委托优先。

(5)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

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开盘或收盘采用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收盘时则采用集合竞价,自收盘前10分钟开始。

(6)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产生首次上市或除权除息后上市开市价。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格的,其未成交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依原输入时序连续竞价。

开盘价格未能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时,应以连续竞价产生开盘价格。

(7)连续竞价时,在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揭示价连续两个升降单位内,其价格依下列原则决定:

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优先成交;买(卖)方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申报价格时,采用较接近当市最近的一次成交价格或当时揭示价格的价位成交价格。

(8)买卖申报一经成交,即经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的印表机列印成交回报单。

(9)成交回报单。

成交回报单的项目应包括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买卖类别、代理或自营及成交时间。

综上所述,证券商成交的基本流程是:证券商给其在证券交易所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发出通知,代表(出市代表)了解行情,讨价还价,成交。

4.清算与交割

新股民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买卖各种股票后,就要及时办理清算和交割。

股票的清算

股票清算是将买卖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交割净差额股票或价款的一种程序。清算的作用是同时减少通过证券交易所实际交割的股票与价款,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证券交易所如果没有清算,那么每位证券商都必须向对方逐笔交割股票与价款,手续十分麻烦,且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业务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即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每一开市日为一清算期)中,证券交易所清算部首先要核对场内成交单有无错误,为每一证券商填写清算单。对买卖价款的清算,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对买卖股票的清算,其同一股票应收、应付数额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清算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各证券商统一将证券交易所视为中介人来进行清算,而不是各证券商和证券商相互间进行轧抵清算。交易所作为清算的中介人,在价款清算时,向股票卖出者付款,向股票买入者收款;在股票清算交割时,向股票卖出者收进股票,向股票买入者付出股票。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买卖成交后清算时实行了下面这些制度:

(1)开设清算账户制度

在证券交易所经营股票买卖业务的证券商必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的清算部开设清算账户。我国限于目前条件,各交易所都要求证券商必须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设清算账户,并在该账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以便保证即日清算交割时间划拨价款的需要。

(2)股票集中保管库制度

各证券商除将自有的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营业务所需外,将大部分集中寄存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库内,入库时只限于批准上市的股票。股票的交割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库存账目划拨来完成,即当各证券商在交割日办理各种股票的交割时,只需交易所清算部按“清算交割表”上的各种股票的应收或应付数量在各自的库存股票的分户账上进行划转即可,即“动账不动股票”。若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账目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必须承担送交或提取股票的全部事务。

(3)清算交割准备金制度

实行交割准备金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清算交割能正常顺利地进行,保证清算的连续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各证券商必须交纳人民币25万元。各证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清算义务,也不能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履行清算的责任。若证券商不履行这项义务时,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有权动用证券商缴存的清算准备金先行支付,由此产生的价款差额及一切费用和损失,都由违约的一方承担。

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日成交者为清算期;证券商不能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进行清算。

股票的交割

股票清算后,就要办理交割手续。股票交割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股票而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

(1)股票交割方式

股票交割方式有下面几种:

(1)当日交割。

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采用这种股票交割方式。

(2)次日交割。

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4)例行交割。

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营业日内办完交割事宜。这是标准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买卖双方在成交时未说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视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递延交割。

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例行交割后选择某日作为交割时间的交割。买方约定在次日付款,卖方在次日将股票交给买方。

(6)卖方选择交割。

指卖方有权决定交割日期。其期限从成交后5天至60天不等,买卖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凡按同一价格买入“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长者应具有优先选择权。凡按同一价格卖出“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量最短者应具有优先成交权。我国目前仍未采用这种股票交割方式。

(2)股票交割程序

股票交割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账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账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账。

(2)应收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账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