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生产管理实用必备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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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生产管理制度标准(15)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公司及XX公司的安全生产措施和消防工作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检查、纠正一切违章作业。查处安全隐患,监督、落实整改,督促员工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人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总工程师或财务总监和责任部门研究处理。

6.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7.不定期地抽查各安全生产小组的安检记录。

8.定期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通报,并参照公司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对违章的当事人或负责人按照“奖惩申请程序”进行处罚。

9.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并负责检查上岗员工的安全生产、劳保用品使用的培训情况。

10.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监督其按时实现。

11.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司所有部门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12.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3.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四条公司的生产、品质、技术、工程、后勤、物料、零件分厂、xx公司等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急救小组,其工作职责:

1.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指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生产、急救宣传教育。

3.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组织部署总结消防工作,组织防火、安全隐患检查,并做好记录,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整改火险和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4.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急救方案,制订消防、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细则。

5.急救小组负责事故紧急救护工作,制订紧急救护措施,确保各车间急救箱药品储备充足、有效。

6.协助安全生产办公室调查火灾和安全事故的原因。

第五条公司在后勤部设消防大队,其工作职责:

1.协助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组织公司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出整改火险隐患措施,并负责督促各部门落实措施。

2.制定、修订公司的消防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对员工进行消防、急救宣传教育。组织消防队自身的教育培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安排消防队的活动和训练;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定人、定时、定措施消除火险隐患,并做好记录。

4.组织和管理消防器材的投放、保养和更换。

5.协助各安全生产小组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急救方案。

6.组织补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第六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七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迅速予以解决。

(第三章)教育与培训

第一条对新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人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条对从事压力容器、电梯、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获得国家认可的证书才能上岗。

(第四章)设备、劳动场所

第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和除尘措施,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五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六条当气象台发布台风或暴雨警报时,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关好门、窗等以确保公司财产安全。

第七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八条公司厂区内的任何地点严禁吸烟,严禁在集体宿舍的床上吸烟。

第九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临时工作证”制。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人办公、生产、生活区施工作业时,需到人事部领取《出人放行条》,主管部门经理签字;需明火作业者还需提前报告,经主管部门经理批准。

(第五章)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六章)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第一条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人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第二条清洗和置换。

进人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18~21%。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第四条定时监测。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人设备。采样点要有代表性。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第五条照明和防护措施。

1.进人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3.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5.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第六条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第七条监护。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进人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人设备内实施抢救。

(第七章)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一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条每位员工都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上岗前要穿戴劳保用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员工有义务妥善维护保养劳保用品,以延长其使用期限和保证其防护效果。对于人为损坏劳保用品者,必须照价赔偿。

第三条车间管理人员每天要对员工的劳保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者要立即加以制止和纠正对重点工位要重点防护。

第四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五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六条后勤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堂的卫生管理,餐饮服务人员必须定期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后勤部门备案。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八章)检査和整改

第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定于每年的八月份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月;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每两周(每月单周一)进行定期开会或检查;消防大队每月进行一次演习;各车间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并如实做好记录,以备查验;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检查安全隐患、设备隐患、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并做好记录。

第二条安全生产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第三条每次检查都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负责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订临时安全措施,列人整改计划。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办公室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总工程师或财务总监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列支。

(第九章)事故分类及处理程序

第一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总办参照本制度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在生产时间和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事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三条工伤费用在1000元(含)以下,属于轻微伤事故;工伤费用在1000~5000元(含),但不致残的属于轻伤事故;工伤费用在5000元以上或5000元以下但致残的,属于重伤事故。

第四条损失在1万元(含)以下的,属于一般工程事故;损失在1万~5万元(含)的,属于比较重大的工程事故;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工程事故。

第五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人事部协调保安、车辆予以配合。

2.事故现场人员立即向本部门主管或经理报告,事故部门办公室24小时内向安全生产领导办公室报告。机械伤害事故还应及时上报工程部,以便及时检修。

3.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协助安全监察人员进行调查,一般在48小时之内,必须把《事故调查报告》交于安全生产领导办公室,报告的内容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整改防范措施以及部门经理签字的处理意见。

4.对事故有直接责任的人和直接领导做出适当的处理。

5.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第十章)奖惩与处罚

第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部门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两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重伤事故,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