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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因明学(1)

$第一节 因义总说

因明学是推理论证学。因明的“因”指推理论证的论据、理由,“明”是智慧和学科之意。如“五明”指五种智慧,或五类学科。

推理是由合乎逻辑的推理形式和论据理由两个方面组成的,虽推理形式合乎逻辑,若无正确的理由,就推不出正确结论。同样,虽有正确的论据理由,若无合理的推理形式,也推不出正确的结论。但在推理论证中,结论的正确与否,和论据理由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因此,在推理论证中,因是第一要素。因此,在量学中将推理论证学理,称作“因明”。译作现在通俗的语言,就是理由学,或者论证学。

由于认识的对象有呈现在眼前的可见事物和不在眼前的不可见隐蔽事物两类,因此,认识的主体意识也分现量直觉识和比量联想识两种。可见显现事物和不可见隐蔽事物,是随着主观和客观条件变化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如今天出现的现观境相,对明天的眼识,就变成了不可见隐蔽现象;此时此刻在甲地出现的可见现象,对甲地人来说是显现境相,对乙地的人来说是不可见隐蔽境相;墙外发生的事,对墙外的人是显现境,对墙内的人是隐蔽境;黑夜的境相对戴夜视镜的人是可见物,对其他人是隐蔽物;自己的心事对自己是可知现象,对别人是隐蔽现象;山后的火对山后人是现量境,处在山前的人,直接看不到火,只能从有烟判断山后有火。

因此,可以说直观现量识所能认识的对象是现实境,不能用直观现量识所认识的对象是隐蔽境。

虽属现实境,只对相对应的现识才是现实境。如痛苦和快乐是与意现识对应的现实,而非眼识、耳识等根现识相对应的现实。五根现识也有各自对应的现实,事物的颜色形状是眼现识所对应的现实,声音是耳现识所对应的现实。形色、声音虽是现实,但眼不见声,耳不闻色。因此,形色对有眼睛者才是形色,对于盲人形色就不存在。

如果世人都是盲人,还有形色和形色感吗?所以在量论中说:“量识所发现者为存在。”唯识论说:“存在不离识。”眼识见不到声、香、味、触诸境,并非声、香、味、触诸境不存在,只是声、香、味、触诸境不是眼识境。若以“眼见为实”的标准衡量,就会得出声、香、味、触诸境不存在的错误结论。

形色物质虽属眼识境,但极微物质并非一般眼识所能看到的东西。又如,有生物的环境中,空气无处不在,但并非眼、耳、鼻、舌、身识所感对象,只能从科学常识去证明其存在。如人人都会感觉到虚空的存在,但感觉到虚空存在的并非眼识,因为,虚空并非有形色的物质,还有能量之类均非五根现量。

非色的心意识和无色界生命也非眼、耳等根识直觉境,只能靠意识感觉认识,或靠相关知识理论去确定。因明所立不见因一类,就是以主观意识的可见事物和不可见事物的关系判断事物存在与否的。如有的事物属于可见事物(根识或意识现量境),但在此时此地不见其物,就可以断定此时此地此物不存在;有的事物不本属于可见物,在此时此地不见其物,既不能断定其无,也不能断定其有,因为,判断其有无,都没有理由。

世界上的一切存在都是自然的存在,其存在不依赖人们的意识,但是人类所确定的存在,是依赖人们的认识的,大至宇宙、星球,小至物质微粒子,都是人类发现后认定为有、被视为存在的。因此,“量识所发现者为存在”的观点,对人类所认定的“存在”来说是正确的。那么,是否还存在未被人类认识的自然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被人类认识所确定的存在,就是世俗谛范围的存在。这类世俗谛存在按唯识论的依他性存在,“依他”存在,就是依因缘存在,是离遍计性相的非言境存在。应成中观认为世俗谛是“唯名有”,就是说此类存在都属与名言或意识所认定的有,这和“认定的存在”的观点是相同的。

非现量识的认识境,都是依靠事物之间的关系,进行联想推理,达到间接认识的。人类的这种间接认识的方法,就是理性认识。这种理性认识,打破了五根现量认识的时空局限性,使人类的认识得到无限的扩展,使现量不可认识的许多隐蔽事物变成了可以认识的事物。

这种理性认识的形成基础,一是现量经验,二是抽象思维,三是语词思维,四是事物之间的关系知识。

(1)现量经验。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从五根现量经验开始的,如眼识看到各种各样的色彩形状,耳识听到各种声音,鼻识嗅到各种香臭气味,舌识分辨出酸、甜、苦、辣等味,身识即皮肤肠胃等感受到冷暖、饥渴等感触,意识感受到喜怒哀乐情绪等。这种经验性认识是一切认识的基础,也是理性认识真假对错的衡量标准。故在《释量论》中说“唯一认识对象是自相”。“自相”是指真实存在的具体事物。

(2)抽象思维。人类在认识一个个具体事物时,发现彼此具有相同的事物和不同点的事物。如发现东山的松树和西山的松树枝叶完全相同,因此,当初对东山松树所命名的“松树”这个名称,对西山的松树也同样有效,到别的地方看到同样的树是也想起了“松树”,于是,“松树”就成了这种树的共同名称。伴随着共同名称的形成,也在意识中形成脱离个体松树的松树的共相,即抽象的松树。抽象就是抛弃同类事物的个性特点,抽出共同点,形成同类事物的共相概念。

在认识松树的过程中,还发现除松树以外的杨树、柳树、槐树等其他树种,但其他树种和松树在外形生态上有许多共同点,于是将这些植物统统归为树类。将单一的个体事物,归为种和类,就是从具体认识走向抽象思维。将具体的事物进行归类时,靠的是从经验中分出各种事物之间相同点和不同点,把一种事物,从不同事物中分离出来的方法,就是排除一切不同事物。如树和树的概念,就是在排除非树的一切存在中立的。因此,一切事物的名相共相概念都是排他性的。

(3)语词思维。思维,即分别活动是离不开语言的。语言分有声语言(外部语言)和内心语言(思想活动)。有声语言由表示事物名称的单词组成,单词表示名共相;内心语由无名的义共相和名、义融为一体的名义共相组成。无名的义共相指不知名的,如在婴儿和动物的意识中只有单纯的义相,没有名相概念,当人们看到不知名的事物时,也只有意相没有名相。事物的名称和事物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名称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和名言赋予事物的性质、种类属性等纯属人为的因素,这种人为的主观行为称为遍计性(遍计就是对事物的性质、种类等所进行的主观认定)。

依靠因缘生成之物称依他性。依他性事物是离名而言的自然存在。分别思维活动是以共相概念为直接对象的内心语言,即无声语活动。无声语虽无口舌发出的声音,但仍然离不开有声语的词汇、语法系统和共相概念。而这些词汇、语法系统和共相概念又是间接认识,即比量推理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

(4)事物之间的关系知识。比量推理是从已知事物推知未知事物的一种认识方法。从已知事物推知未知事物,就靠的是作为推理依据的已知事物和未知事物之间关系的知识。

事物之间的关系有一体关系和异体相连关系。在一体关系中又分意义性质相同的一体和种类相同的一体,在异体关系中又分因果关系、并存关系、整体和部分关系、不同存关系、矛盾关系等。

如所作性(即因缘所造作)是一切有为法同一性质,凡是有为法都是因缘所作之法,凡是因缘所作之法,都是无常法。凡不是无常法的都不是因缘所作法。若知道所作性和无常性的同性一体关系,就从对某一事物的已知所作性,推知该事物的未知无常性。又如知道甲事物与乙事物之间的因果的必然关系,从其有果,推出有因。如从墙外看到烟囱冒烟,就可推知屋内灶中有火。又如知道水火是不同在关系,即水不能燃烧,如果有人说江面上有烟,就可以否定其“江面有烟”判断。说江面无烟,因为,江面无火(江面的火,指的是江水燃起的火,不是船上放的火,江面有烟的“烟”,是指像烟的雾气,故说无烟)。因明推理就是建立在对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知识上的推理。

“因”在因明学中是指论证的论据,即做出判断的理由的总称。

(1)定义:凡设为因者,便是因。意思是说,凡作为判断理由所提出的一切事物,包括实有和虚无之物,都可以当作理由。

针对某一论证所设之因,为对应某一论证之因。实有与虚无之物,都可以成为对应某一论证之理由。为论证声是无常所设之因,便是论证声是无常之因;设所作因论证声是无常的论证中,所作因是声是无常论证之因。依此类推。

(2)分类:从因的性质上将因分为正因(真因、有效因)和似因(假因、无效因)。将在下面依次叙述。

$第二节 正因论详述

正因论分三个部分:正因的相对面,正因的定义、与正因相关的规律。

一、正因的相对面

正因相对面有两种:一是宗法性相对面欲知有法,二是遍及性相对面同品与异品。为了搞清“宗法性”、“欲知有法”等专业术语的含义,要进行一些通俗的说明。比如说要论证水瓶是常法,还是无常法,在这个论题中包含两个内容:一是论证的事体——水瓶,一是要论证的水瓶的属性——常性、无常性。论证事体和论证事理(属性)合称“所证法”,证明所证法是与非、有与无的理由称“能证因”。

如水瓶是无常法,因为是所作性。这个论式中“水瓶”是“欲知有法”,“无常法”是“所证法”,“所作性”是“能证因”。在这个论式中的“水瓶”为什么称“欲知有法”呢?因为,论证的目的,就是想要知道某事物属于什么性质,某事物存在不存在。要想知道的事物和性质,就称“欲知法”。在上面的论式中“无常法”是欲知法,这里的“无常法”指水瓶的属性,无常性为水瓶所有,因此,称水瓶为“欲知有法”。“有”为所有、具有,“法”为属性。“有法”就是具有某种属性的事物,也叫“法体”、“事体”。

在立宗辩论中,水瓶之类的事体是宗依,无常性之类的属性是宗法,所作性之类的理由是因。如在山上有火,因为山上有烟的推论中,“山”是事体——有法,“有火”是所证法,“烟”是因,依此类推。

(一) 宗法性相对面欲知有法

正因必须具备三性,三性分别相对的有三个方面。其中,“宗法性”的相对面是欲知有法。什么叫“宗法性”呢?“宗法性”中的“宗”是指宗依,即论证中的事体,如声是无常、山上有火的论证中的“声”和“山上”是宗。“宗法性”中的“法性”是指立宗论证中的“宗”的属性,在论证中所设立的因,必须与宗的属性,即“宗法性”有关联,否则,推不出有效的结论。因此,宗法性就反映在宗和因的关系上,宗法性的相对面就是欲知有法——宗依。

(1)欲知有法的定义规定:有意义欲知有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某种因,论证某种法而所设立之有法,二是已知该有法具有因法性而不知有无欲知法性。具备以上两个条件者,才可以看做有意义的欲知有法。如以所作法为因,论证声是无常时,将声当作有法,已知声是所作性,但不知声是不是无常法而欲知(想要知道)者,才是有意义欲知有法。

这个定义的意思一是说,一切法都可以作认识对象欲知有法,但在论证中的主体——欲知有法,是相应的论证中设定的欲知有法,不是泛指主体以外的一切有法;二是说,对声是所作性和声是无常完全了解,不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声是无常,因为声是所作性”这个论证毫无意义。只有了解声是所作性而不了解声是无常,同时想要了解声是不是无常,想要对别人证明声是不是无常的情况下,“声是无常,因为声是所作性”这个论证,“声”这个欲知有法才有意义。

对具备这种条件的欲知有法,习惯上称作“无过欲知有法”。怎么会有知道声是所作性而不知道声是无常呢?因为,声的“所作性”是属于容易了解的普通经验常识,如锣鼓声是人敲打所作之声,风声雷声之类是自然条件所作。但事物的无常性,属于事物的内在规律,属于非直观隐蔽法性,要认识它,需要经过推理论证,因此,难以了解。

(2)所证法就是论证中要做出的结论。如“声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这个论证中,“无常”是所证法。凡设为所证法的都是所证法,一切有为法和无为法都是所证法,但设为所证法的未必都是法,如龟毛、兔角。

设为“声是无常”论证中的所证法,是“声是无常”论证中的所证法性相。所证法分直接所证法和间接所证法。

在论证中正面肯定所证法者为直接所证法,否定其反面者为间接否定法。如“声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这个论证中,“无常”是直接所证法,“非非无常”是间接所证法。在否定中一次否定等于否定,否定之否定等于肯定。否定一次、三次等单数是否定,二次、四次等偶数是肯定。

(二) 遍及性相对面同品与异品

1.同品、异品含义。

同品是指与论证中的宗(欲知有法)和所证法具有同一性质的抽象属性和具体事物。如在“声是无常”的论证中,“无常”是“声是无常”的同品。作为“声是无常”论证中的同品“无常”具有抽象性无常总义和具体的无常义两种,但作为同品的概念,是指总义,即无常的总概念。水瓶、松树、人等有为法都是“声是无常”论证的同品。水瓶的无常性、松树的无常性、人的无常性等等是具体的无常性。在具体的论证中,“同品”直接所指的是该论证的所证法。如在声是无常的论证中,“同品”直接所指是“无常”。在论式中含有“是”义和“有”义两种情况。在含有“是”义的论式中,同品与所证法的关系是“同义”关系。即同品与所证法同义,同品就是所证法,所证法就是同品。在“有”义的论式中,同品与所证法的关系是“同具”关系,即同品与所证法同有。如山上有火的论证中山与火是同有关系。

异品是指与论证中的宗(欲知有法)和所证法具有相反性质的抽象属性和具体事物。如在“声是无常”的论证中,常法是异品。

异品有三类:

(1)非有异品,如在“声是无常”的论证的兔角。

(2)相异异品,如在“声是无常”的论证中的存在。“存在”是常法和无常法的上位概念,即在“存在”中包括常法和无常法,异品概念的外延,应该完全排除同品概念的外延,但“存在”概念的外延,没有排除同品无常概念,因此称相异同品。

(3)相反异品,如在“声是无常”的论证中的常法。相反异品,就是与所证法性质相反的事物。

2.同品和异品的同异关系。

同品和异品与宗和法的关系上存在名、实一致和名、实不一致的问题。名、实一致——就是实为同品,可以称作“同品”者,实为异品,可以称作“异品”者;名、实不一致——就是实为同品,不可以称作“同品”者,实为异品,不可以称作“异品”者;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同品、异品的名与实所考虑的角度是不同的,“名”考虑的是对宗的关系,同品、异品的名称的性质与宗义相符者,可称其相应的名称,同品、异品的名称的性质与宗义不相符者,不可称其相应的名称。“实”考虑的是对所证法的关系,与所证法同义、同性、同类事物是同品,异性、异类是异品。

从名实关系考虑,有以下六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