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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汉谟拉比大法典

第 2章 汉谟拉比大法典

1902年底,三块黑色的玄武岩成了欧美人的主要话题。把三块石头拼接在一起,出现在

眼前

的是一根完整的椭圆形大石柱。在这个高225米,周长近2米的石柱上面刻满了密密麻麻的

文字符号。这些文字符号每一笔划的开始部分都较粗,末尾部分则较细,像一支支木楔。整

个石柱雕磨得非常精致,在其顶端还刻着两个人形浮雕,一站一坐,站者立在坐者面前,双

手合十,神态虔诚而拘谨;坐者威严无比,缓慢地抬起右手,正在将一柄权杖授给站立之人

,整幅画极其刚劲而朴重。

这就是记载《汉谟拉比法典》的石柱。

巴比伦兴起 文明的曙光

公元前19世纪,居住在叙利亚草原的一支阿摩利人来到了美索不达米亚,占据幼发拉底河中

游的巴比伦城,建立了一个新国家——古巴比伦王国。到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第六代国

王汉谟拉比(公元前1792年~前1750年在位)乘各小城邦争雄称霸,相互削弱之机,先后征服

远近各国,使巴比伦的疆域南至苏美尔,西跨叙利亚,连亚述也成了它的属国。一个强大的

中央集权的奴隶制大帝国在当时的亚洲西部两河(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流域建立起来。

古巴比伦人对这位雄图大略的君王十分敬畏,他们称赞汉谟拉比:“他给国家带来了秩序与

公正。”

真正使这位杰出君主之所以杰出的,是在他统治时期所制定的一部影响甚远的法典。

杰出的君王 伟大的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的颁布,并不是他“个人恣意横行”的结果,而是当时古巴比伦政治、经

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巴比伦的骑兵虽然踏平了美索不达米亚,但此前两河流域诸国无不是各自为政,都有自己的

习惯和法律,相差甚远。这对统一的中央集权帝国来说自是不利。同时,两河流域的经济也

着帝国的统一而发展迅速,部分土地和一切动产已经变为私有,可以自由出卖和转让。私人

占有的奴隶也比以前增多,奴隶买卖开始盛行起来。各种新的社会关系不断产生,人们之间

的财产关系也更加复杂了。此外,高利贷者的抬高利息和敲诈勒索,使得大批的农民和手工

业者无力偿债而破产,出卖子女或以自身抵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便对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以

及军队兵源和装备的提供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巩固帝国的统一,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加

强军事实力,稳定社会秩序,汉谟拉比深感有重新立法的必要。于是,便把他即位的第2年

定为“确立公道之年”,并开始着手制定统一的法典。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石柱上的法律条文

,就是公元前1762年左右汉谟拉比命人雕刻公布的。

这部法典给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历史资料,它将遥远的巴比伦王国的政治状况、社会关系

、生活习惯、宗教形态再现在我们面前,描绘了一幅生动的图画。

《法典》的各项法律条文,涉及到伦理道德、日

常生活等许多内容。

极力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这是法典的首要任务,体现在整个法典之中。“自

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脏物者亦处死刑。”

遗失物品的主人如果发现他的物品落在他人之手,有权自行取回,法院则在这方面给予

协助。

当时在古巴比伦,奴隶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他们被看做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被

出卖、转让或抵押,甚至被杀死。例如法典规定“倘彼(指自由民)损毁自由民奴隶之眼,或

折断自由民奴隶之骨,则应赔偿其买价之半。”反过来,如果奴隶打了主人的脸颊,那么这

个奴隶以后就只能用一只耳朵来听,因为他的另一只耳朵已被官差割下、留在法官那里了

为了防止奴隶的潜逃,《法典》规定,凡是帮助他人奴隶逃亡或隐匿他人奴隶者,都要被处

死,

甚至理发师事先未告知奴隶的主人,而将奴隶头上的奴隶标志剃去,也会面临被砍断手指以

至被处死的厄运。

对于土地、果园的租佃,财物、器具的出赁及买卖、借贷、保管、雇佣等法律关系,《法典

》也

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古巴比伦,土地租佃十分盛行,租金也定得很高,耕地的地租为收成的

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园地为收成的三分之二。承租土地者耕植谷物,即使“田不生谷”,

颗粒无收,其租金也不得减免,数额得与邻近土地所缴纳的租金相等,理由是承租者“未尽

力耕耘”。承租者

如不听出租者的警告,“怠惰不耕”,出租者便可将土地收回,并收缴租金。交回租地前,

承租者还得将其耕好。

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法典》对高利贷的利率做了一定限制,规定法定最高利率:

谷物

为333%,银子为20%。这一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和高利贷者的毫无止境的剥

削,具有一定社会意义,但这个法定利率仍然是很高的,许多还不起债的自由民还是无可

奈何地沦为了奴隶。

男性为中心的思想在当时的古巴比伦依然是根深蒂固的。例如,婚姻是按照契约来缔结的,

没有契约便被认为无效。

丈夫是一家之主,可以惩罚妻子和儿女,可以以妻抵债,甚至可抵婚前丈夫所欠的债务,除

非双方在婚前有特别约定者除外;妻子如果生病或不能生育,丈夫便可堂而皇之地纳妾。倘

妻子不贞,丈夫便可将其扔入水中,甚至妻子被疑为不贞,也要被扔入水中接受“考验”。

《法典》在进行处罚时带有复仇的浓重色彩,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

;倘彼击落自由民之齿,则应击落其齿。

在古巴比伦,法庭上审判时所采用的证据,除了证人的证言、证物外,发誓和“神明裁判”

也占着重要地位。

特别是在庄严的宗教仪式

下进行的发誓,更被视为重要的证据,不仅能免除财产上的责任,还能摆脱严重的刑事惩罚

。当时的人们还经常借助“神明之力”来判断“真相”或考验嫌疑犯。比如,一个人如果被

控犯了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他就会被人扔入河中。如果他被河水吞没,就说明这个人确实

有罪,已为鬼神所召;倘使这个人没有沉入河中,却浮漂于水面,就说明这个人是无辜的,

因为河水已为他洗刷了清白。

若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汉谟拉比法典》当然有许多不合理之处。但是在当时这部法典却

是为人所遵守、信奉,在古巴比伦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光耀万世 泽被寰宇

在3700多年前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王能制定出这样一部文字简练、内容广泛、涉及到古巴

比伦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成文法典,这在人类文明史和世界法制史上本身就是一个了不起

的创举。它突破了过去奴隶主贵族对习惯法的解释权和司法权的垄断,反驳了“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谬论,不仅在当时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而且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也

产生重大的影响。

这部法典创立的如罚金、动产、契约、债务、债权等一系列术语和名词一直沿用至今,其

所采取

的诬告和伪证反坐、法官枉法重处等刑罚原则,今天仍不失其意义。它有关契约、债权、损

赔偿等方面的规定,是许多早期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而文字简洁、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

度,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的水平,并对后世的《亚述法》、《赫梯法》、《波斯

法》、《新巴比

伦法》及《希伯来法》产生重大的影响。它是目前所知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保存

至今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虽然是一部奴隶制法典,为王公贵族等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服务,但除此外

,法典还对当时古巴比伦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各阶级、阶层的社会地位、权利、义务等都

做了较全面的规定,不论任何人皆不得违反、变更或破坏。汉谟拉比王甚至命人在《法典》

结语

中刻道:“我以我的金玉良言铭刻于我的石柱之上……此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须遵从石

柱上的正辞义言,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和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

。”在那样一个专权统治的国家,能出现这样一部多少沾点法制色彩的法典,确实难能可贵

。

几十个世纪几千年对于时间长河来说虽只不过是沧海一粟,但也足以折射出《汉谟拉比法典

》的恒久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