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现代人智慧全书:智慧管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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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智慧管人重原则(3)

对于平等,人们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应该是机会均等,即前程对人才开放,使人的能力不受人为因素的阻挠,人们通过竞争来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另一种认为应该是结果均等,每个人应享有同等水平的生活或收人,大家应当同时停止竞赛:“人人获胜,都该得奖。”

用人讲论资排辈,事事搞平均主义。这就不仅使下级的劳动积极性受到挫折,平等和效率产生尖锐冲突,而且使下级对上级感到失望和不满,滋生懒惰和消沉。

要坚持平等原则,就应该变结果均等为机会均等,引进必要的竞争机制,为下级提供施展才能的均等机会,使下级犹如运动员赛跑一样,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遵循同一规则。

8.亲疏有度管人术

上级与下级相处,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存在着或亲或疏的现象。其实这也是必然的。

造成亲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时间因素,又有空间因素,还有意志、文化素养和性格、志趣因素,等等。时间是事物过程的展开,人与人之间友谊的加深,离不开必要的时间积淀,上下级之间也是如此。一般地说,相处时间越久,感情就越深;相处时间越短,感情就越浅。

社会学家的研究表明,空间因素对人际关系的密切程度影响极大,国外甚至有人完全以空间距离来说明人际关系的密切程度。例如:近邻易建立良好关系;夫妻之间空间距离最小,关系就最密切。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也存在这种情况,尤其是在范围较大、上级与下级成员之间空间距离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往往是空间距离小的易于建立较好关系,空间距离较大的建立良好关系则相对困难些。秘书一般与上级关系较密切,这里面就有空间因素。

一般说来,如果上下级之间思想文化素养接近,思想和智力就易于和谐,就容易建立亲密关系。思想文化素养相差太远,思想和智力组合必然欠佳,就不容易建立亲密关系。性格相合易相吸,志趣相投易交往。这些都会对上下级关系密切程度带来一定影响。此外,工作性质、能力、资历、对上级工作的支持程度等,也都是影响上下级关系的因素。

上下级之同的亲疏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在于上级如何去把握“度”,平等地对待亲疏不一的下级。在我们看来,起码需要做到:

一是与疏远者尽量靠近。

有些人与上级关系疏远,作为上级不应再加大这种缝隙,而应努力去缩小它。缩小的措施,主要是针对造成疏远、反感的原因,或采取改变时间条件,或采取相似性吸引和接近性吸引,或采取报偿性吸引和仪表性吸引。通过改善条件、增强吸引来实现彼此了解,不断增进友谊,逐步改善关系。如果采取冷落、排斥态度,不平等待人,必然会导致距离越来越疏远,关系越来越紧张。这是不明智的做法。

二是与亲近者保持适当距离。

毛泽东说过这样一句话:“亲者严,疏者宽”。这实际上是说,要通过“宽”“严”来调节自己与不同人的关系。事实证明,上级偏袒亲近者,也是不平等待人的做法,往往对工作和上下级关系不利。明智的领导者,不仅要对亲近者与疏远者平等对待,而且对亲近者要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要发展到亲密无间的程度。这无论是从工作还是从与下级关系方面考虑,都是十分重要的。

9.公平待人管人术

公平,顾名思义,含有公平、合理的意思。上级在管理下级的过程中应该公平,是说上级要获得下级的拥护和爱戴,要与下级建立和发展良好的关系,就必须凡事对下级一视同仁,力求做到公正合理,切忌“旱涝不均”、厚此薄彼。

美国管理心理学家斯塔西·亚当斯认为,分配结果能否使职工激动,不仅决定于职工个人所得结果的质和量,而且决定于个人和他人所得结果之比是否相等。如果感到二者相等,就会产生一种公平感,从而激励自己努力工作,以更多的投人来换取更多的所得。即使不增加投入,也仍然能够一如既往。相反,如果感到二者不相等,就会产生一种不公平感,并想方设法来消除它,通常采取的主要方法有四种:一是减少投人,如消极怠工,制造人际磨擦,甚至放弃工作等等,以此来实现和维持心理平衡;二是改变比较对象,表现为通过自我安慰来获得公平感;三是改变对自己的看法,即在心理上用认识机制来降低不公平感;四是如果上述三种方法仍然不能消除心理上的不公平感,那么下级就可能设法离开受到不公平对持的单位,导致与上级感情的崩溃,关系出现危机。

亚当斯的公平理论,是个人主观感觉的公平,是以个人的价值观为比较标准的。但它揭示了一个道理:人们都喜欢公平,总是把公平作为一杆秤,来掂量上级的人格、水平以及对自己的感情。作为上级,只有凡事做到公平,才能取得下属对自己的爱戴和拥护,尤其是在提级、加薪、分房、评职、选优等方面,更要特别注意秉公办事。因为这些都是下级个人重大利益的事,失掉公平,极易导致下级对自己的信任危机,甚至发展为尖锐冲突。

从不同角度去审视,公平既是一个客观意义上的概念,又是一个主观意义上的概念,既是一个理性意义上的概念,又是一个感情意义上的概念;还必须是一个具有革新意义的概念,因为客观意义上的公平毕竟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上级处理与下级关系要公平,就是要坚持这种客观公平和主观公平的统一,合理公平和合情公平的统一,还要坚持公平的革新性质。

10.从主观和客观看领导

领导要坚持客观公平和主观公平的统一。一方面必须在客观上切实做到公平合理,不偏不担,不厚不薄;另一方面又得让下级在主观上真正感受并承认这种公平合理。必须把这二者结合起来,统一起来。

客观公平与主观公平的关系

客观公平是主观公平的基础。客观公平存在于领导活动的实践中,主观公平存在于下级的头脑里。前者是后者的存在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实现条件,二者共同构成了我们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公平,客观公平是主观公平的基础,没有客观公平这个基础,主观公平就只能是种虚假的公平。比如某些上级往往好存下级成员中搞亲亲疏疏、拉拉扯扯。在调整工资、评定职称、分配住房、评比先进、选举代表以及在其他一些细小的具体事务中,自觉不自觉地好在背地里搞点小名堂,偏向一些人,排挤一些人。而在公开场合,又千方百计举出一些不能成立的理由和条件,给人们以“公平”的假相。这种虚假公平,是缺乏客观性的,实际是一种欺骗。

其次,主观公平是客观公平实现的条件。主观公平,就是指得到人们承认和接受的公平。没有主观公平为实现条件的客观公平,只能是一种苍白无力的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恐怕都注意到了一种似怪非怪的现象,这就是,人们“碗”里的“肉”多了,却还是有“骂娘”的。比如调资,有人未提级加薪,感到不公平,对上级有意见,而有的人提了级加了薪,也感到不公平,对上级有意见;分房,有人未分到好房,感到不公平,对上级有意见;而有的人分到了好房,也感到不公平,对上级有意见。此外,在提拔使用、外出进修、评选先进、选举代表、分配工作等各方面,有时也都存在这种情况。这种情况的存在,有些固然责任在上级,是由于上级没能够在客观上做到公平,下级对上级有意见是有道理的。但有些却不属于这种情况,而是上级已经做到了客观公平,下级却未能感觉到这种公平,不承认这种公平。可见,作为上级,固然一方面必须坚持做到客观公平;另一方面又必须千方百计使自己的客观公平被上下级所认识和接受,从而转化为他们的主观公平,即实现客观公平与主观公平的统一,是十分重要的。

让人比与定标准

让人比,就是允许下级之间相互攀比。要想让下级不攀比,也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与其反对大家攀比,还不如让大家攀比,通过攀比来确认自己的公平所在。

著名行为科学家徐昶教授说:“攀比是进行比较的一种心理过程,是正常的心理过程,其结果是产生一种相对满足感。”攀比本身并不是坏事。只要攀比标准正确,攀比往往能起到制约不公平因素的作用,促使上下级关系向正确方向发展。

上级除应允许下级正确进行攀比,还要帮助下级确立正确的攀比标准。

有时上级已经做到了客观公平,面有些下级却仍然在主观上认为不公平,对上级有意见,甚至强烈不满。原因之一,就是下级的评价体系有问题,判断标准不正确。这类事在调资、分房、晋级、奖励当中也时常可见。这就要求上级在自身力求做到客观公平的同时,还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下级协调评价体系,改善评价标准,使他们的主观评价标准和客观公平标准统一起来,一致起来。否则,一些人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的问题不解决,某些下级硬把不具有可比关系的事物进行比较,其结果是很难达到主观公平的。

11.从合理与合情看领导

坚持合理公平与合情公平的统一,应该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一方面,对那些大量的、常规常理性问题,一定要从合理的角度进行处理,力求做到合理公平;另一方面,对那些特殊的、非常规的理性问题,又要从合情的角度进行处理,力求做到合情公平。

合理公平与合情公平的关系

合理公平是就其法学意义而言,合情公平是就是其伦理学意义面言。英国学者拉斐尔曾说过:“公正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是法学概念,也是伦理概念”。合理公平和合情公平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从“理”出发,强调要合理;后者主要是从“情”出发,强调要合情。当然,这个合情也不能悖理,它是从情的方面去说明理。由于这种公平的划分仅仅是相对的,所以日常中人们又往往把“合理”和“合情”联用,叫“合情合理”。这两种公平的关系是:

合理公平规定和制约着合情公平。例如: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们必须实际采用的分配制度,这也是迄今为止最合理、最公平的制度,反映了公平的本质要求,所以它对消费资料分配的合情公平起着规定和制约作用。一个领导者,只有大处基本做到合理公平,那么他才有可能在小处做到合情公平。一个在大处不能做到合理公平的人,在小处根本不可能做到合情公平。

合情公平是合理公平的一种补充形式,影响着合理公平。合理公平表现为普遍的、基本的。然而,它又不是惟一的、排它的,需要以合情公平为补充。再以按劳分配为例,根据这一原则,劳动是分配的惟一尺度。然而,对于那些老、弱、病、残者的分配,是合理公平所不能包含的,需要用合情公平来加以解决。合情公平对于台理公平的补充作用在调资、分房、晋级、提拔和福利等各方面也都存在。这里不去赘述。

两种错误倾向

一是,只重“情”不重“理”,以“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