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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6“能无为乎”,勿入“无为”误区

第一卷6“能无为乎”,勿入“无为”误区

无为不等于放任自流,有所为有所不为才是王道。

爱国治民,能无为乎?——《道德经》第十章

统治者要时常自问:爱护国家,治理人民,能够顺应自然,无为而治吗?在老子的“无为”哲学体系中,包含着许多原汁原味的管理原则、策略、方法以及思想。在当今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日趋全球化的深刻变革之际,深入研究老子的“无为”思想,探索其中所蕴涵的管理思想,对于我们吸取其精华,加强和改进我们的企业管理,构建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前提是要客观理性地认识“无为管理”,不要陷入“无为”误区。

老子提出的“无为而治”,并不是说什么也不做,实行坐享其成的管理方式,而是以一种“顺其自然”的“无为而无不为”的道治管理方式来实现其“治大国若烹小鲜”的管理目的。管理者要把积极主动地看待无为管理,而不要消极地“守株待兔”。

在历史上,将无为理解成“坐待其成”者不在少数,其中典型的一个就是北宋的“道君皇帝”宋徽宗。

北宋是一个道教流行的朝代,宋徽宗尤其喜爱无为之道,但他却对“无为”和“因其自然”产生了误解。在《御解道德真经》中,老子的“无为”就被解释成了消极地顺应自然,完全放弃所为。宋徽宗理所当然地认为,治理天下就像季节的更替一样,不需要人力作用,完全可以自己完成。所以,只要他做到“因其自然”,就是一个好皇帝,而他所“因”的“自然”(即大臣们的各种行为)是好是坏,完全不需要他去分辨。

他完全放弃了作为一个皇帝的责任,而是放任自流,无所作为。不立一物,不废一物,由此造成各种不良后果,他却一点都不挂心。他完全忘记了老子所谓:“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而直接步向了另一个极端。他对天下治乱采取的这种完全不负责态度,以及他对善恶的不加分辨,实际上是促进了恶势力的发展。其结果是奸臣当道、民不聊生,最后落得一个国破家亡的下场。

有学者指出,《道德经》中的“有”、“无”与现代人理解的“有”、“无”是有区别的。现代人对于“有”、“无”的理解是“有”即存在,“无”即不存在,与认识无关(实际生活中常常不是这样);但《道德经》中的“有”、“无”的含义却是与认识有关,简言之就是人们认识到的事物就是有,没认识到的事物就是无。从比较中可以看出《道德经》中的“有”、“无”与现代人理解的“有”、“无”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就是人们对《道德经》中“有”、“无”存在误解的根由,也是对“无为”误解的根由。

老子的这种“无为”并非是“不为”。“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和行为方式,其基本特征就是“因其自然”“不越性分”。而从主观方面来说,就是不要有主动兴事造作的意愿,其行为不是出于一己之嗜欲、私利,而是因百姓之思而思,因民之利而利之,因民之患而去之。就是“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虽有思有为,却不是出自圣人的主观意志,因此实际上可谓是无为。

在老子看来,“无为”是圣人“治天下”、“取天下”的基本原则。老子提倡“无为”,其形上学依据是“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其现实政治理由是“我无为而民自化”、“为无为,则无不治”。无为是针对有为而发的,是指顺应事物的自然发展趋势而采取相应措施的不主观妄为,是指不单凭"权力"和"法律"来实施管理,而是凭借"顺其自然"的哲学智慧进行科学管理。因而"无为"的结果恰恰是"无不为"。这是"无为"与"无不为"之间的辩证关系。所谓"无为而治",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最小的领导行为获取最大的管理效益的高超管理艺术。这种管理艺术,对当今的管理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道德经》中的“无为”决不是什么事都不做的意思,而是以看似“无为”的方式去做,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完成,这才是《道德经》中“无为”的真正含义。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讲,要想达到“无为而治”的管理最高境界,应建立在下列几个前提之上:

(1)建立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实用的运作体系。科学的运作体系是企业高效运行的基础,用科学有效的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来约束和激励大家对企业管理非常重要。

(2)强的领导力的领导者组成的一个高绩效的团队。高绩效的领导者要会发挥自己的影响力,要会激励下属,辅导下属,又会有效地授权。他既要有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制定中长短期战略目标,又要有强的执行力,把组织制定的目标落实到位,这样才会有好的结果。

(3)建构好的企业文化,用好的文化理念来统领员工的行为。企业既是军队、学校,又是家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综合性的素质能力,又能体会到大家庭的温暖。企业更具凝聚力、团队精神,能留住员工的心,使企业与员工能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基业长青。 

无为之道就是尊重规律,意味着领导者不应对一切事务坐视不管,任其发展。相反,领导者应该主动去认识并探求事物发展变化及领导活动的内在规律,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开展领导活动。“无为”是尊重规律,还意味着领导者在做决策时,不能只按自己的意志独断专行,必须尊重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