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塔木德:犹太人经商和处世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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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箴言二十八合同是与神的签约

第一篇第二十八章 箴言二十八合同是与神的签约

律法是相对的,政治是相对的,国界是相对的,甚至道德也是相对的,只有你承诺过的合同是永恒的。

——《塔木德》

《创世纪》里有一则美丽的故事:上帝为了惩罚行恶的世人,决定降大雨毁灭人类,惟有诺亚及其一家被作为人类新的始祖,被上帝赦免。于是,上帝命诺亚造了一艘长约150公尺,宽约25公尺,高约15公尺的3层方舟,诺亚一家携鸟类和兽类避在里面。大雨一连下了40个昼夜,淹没了所有的陆地,只有诺亚一家劫后余生。洪水退后,诺亚建起祭坛,献上供品,感谢上帝的庇护。

上帝接受了供品,并和诺亚约定,今后不再毁灭世上的生物,而且还在天地之间画了彩虹来作为凭证。这就是所谓的“彩虹之约”。

从此,犹太人便认为上帝和人类之间具有一层契约关系。

上帝要犹太人作为自己的“将选之民”,犹太男人出生的第八天就要在父母的带领下做“割礼”(即将男子的包皮割去),作为上帝和犹太人之间契约的证明。耶和华要求犹太人历尽流浪之苦最后等待救世主弥撒亚的到来,到时候,所有的人都必将得到救赎。因此犹太人深信:“我们的存在,就是履行和神签订的契约。”契约就是人存在的理由。由于犹太人极为注重契约,认为契约是和耶和华签订的,是无比神圣的事情。

犹太人的经商史,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的历史。犹太人一旦签订了契约就一定执行,即使有再大的困难与风险也要自己承担。他们相信对方也一定会严格执行契约的规定,因为他们深信:我们的存在,不过是因为我们和上帝签订了契约,如果不履行契约,就意味着打破了神与人之间的约定,就会给人带来灾难。签订契约前可以谈判,可以讨价还价,也可以妥协退让,甚至可以不签约,这些都是我们的权利,但是一旦签订了就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且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犹太人在经商中最注重“契约”。在全世界商界中,犹太裔人的重信守约是有口皆碑的。

犹太人认为“契约”是上帝的约定。他们说:“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也和神所定的契约相同,绝不可以毁约。”既然“契约”是和上帝的约定,那么若毁约,就是亵渎了上帝的神圣。

犹太人由于普遍重信守约,相互之间做生意时经常连合同也不需要。口头的允诺也有足够的约束力,因为“神听得见”。

犹太人信守合约几乎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在做生意时,犹太人从来都是丝毫不让,分厘必赚,但若是在契约面前,他们纵使吃大亏也要绝对遵守。这对他们而言,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有一个犹太商人和雇工订了契约,规定雇工为商人工作,每周发一次工资,但工资不是现金,而是雇工从附近的一家商店里领取的与工资等价的物品,然后由商店老板和犹太商人结账。

过了一周,雇工气呼呼地跑到商人跟前说:“商店老板说,不给现款就不能拿东西。所以,还是请你付给我们现款吧。”

过了一会,商店老板又跑来结账了,说:“你的雇工已经取走了这些东西,请付钱吧。”

犹太商人一听,给弄糊涂了,经过反复调查,确认是雇工从中做了手段。但是犹太商人还是付了商店老板的钱。因为惟有他同时向双方做了许诺,而商店老板和该雇工并没有雇佣关系。既然有了约定,就要遵守。虽然吃了亏,也只能怪自己当时疏忽轻信了雇工。

犹太人之所以不毁约,是认为契约是和神的签约,绝不可毁约。所以,他们在谈判中非常讲究谈判艺术,千方百计地讨价还价。因为不签订合同是你的权利,但一旦签订就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契约是神圣的,神的旨意绝不可更改。对于违约者,犹太人自然深恶痛绝,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毫不客气地要求赔偿损失。

有一位日本商人和犹太商人签订了10 000箱蘑菇罐头的合同。合同规定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在出货的时候,日本人却装了10 000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是犹太商人却拒绝收货。日本出口商无奈地表示,愿意超出合同的重量不收钱,但是犹太商人还是不同意,并要求赔偿,理由是违反了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

最后几经谈判,出口商无可奈何,赔了犹太商人10多万美元,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理。

犹太人被称为“契约之民”,他们把合约引入了生意,并且认为合约是生意的精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谁若无缘无故毁约,就是对神的亵渎,不尊敬神的人必遭到神的惩罚。犹太人极为注重合同,一切买卖都笃信合同。谁不履行契约,就被认为违反了神意,犹太人是绝对不会容许这样的人存在的,他们一定会严格追查到底,不留任何情面。所以,日本人虽然多给了,但是仍然违背了合同,当然应该赔偿了。

《塔木德》认为:“律法是相对的,政治是相对的,国界是相对的,甚至道德也是相对的,只有你承诺过的合同是永恒的。”可见信守契约在他们生命中多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