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2574900000004

第4章 婚姻篇(3)

实际上,这笔债务张晓娟仍然可以要求纪丛丛来还清。因为,刘庆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所借款用于家庭所需,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作出了分配,但这并不影响张晓娟向原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张晓娟完全可以起诉纪丛丛。

不过,作为年轻人,还是要记住的一点就是,在朋友借钱的时候一定要留下借据,这不是面子的问题。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这也是为了避免以后纷争的一个最好的措施。同时,要记住的是,不要认为离婚了就可以逃避债务了。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判离婚吗

牛玉萍在一家公司上班。她的老公名叫马兵,是一家图书公司的老总。牛玉萍和马兵打拼了10余年后,生活开始过得很富裕。但生活条件富裕后,马兵却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而且常常把赌桌直接设在家中。多次劝说没有结果,牛玉萍决定和马兵离婚,但遭到了马兵的断然拒绝。这时牛玉萍的朋友告诉她,只要夫妻俩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于是,牛玉萍将自己的行李搬到娘家,与马兵彻底分开生活。

一转眼,两年过去了。期间,马兵虽然多次找过牛玉萍,但牛玉萍始终没有回心转意。两年后的牛玉萍心想自己已经与马兵自动解除了婚姻关系,便决定开始自己的新生活,并很快找到了一个疼爱自己的白马王子。于是,双方决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可就在这个时候,牛玉萍却被告知,自己不能与心爱的白马王子缔结婚姻关系,她实际上还与马兵存在婚姻关系。如果自己与马兵不解除婚姻关系,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话,还有可能涉嫌重婚罪。牛玉萍听完后一下子就蒙了,与此同时,牛玉萍又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马兵竟然以她存在婚外情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时,律师告诉牛玉萍的是,她不仅仅没有与马兵解除婚姻关系,而且很可能马兵的精神赔偿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牛玉萍并没有履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离婚程序,所以也就未解除与马兵的婚姻关系,从而也就在法律上不允许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以夫妻名义生活。

关于婚姻有很多误区,其中之一就是有人认为“夫妻之间分居两年就算做离婚”。于是,在夫妻感情破裂,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等到分居两年,认为这样法院就可以判决自动离婚了。

事实上,在我国并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离婚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或领取离婚证,或领取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这是因为婚姻实际上属于契约的一种,但由于它的人身属性所决定,且婚姻所组建的家庭是社会中的重要单元,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立法对解除婚姻契约都施以行政干预。在我国,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如果想当然地认为分居两年就会自动离婚,很可能会犯重婚的错误。

如牛玉萍一样,很多人想通过分居两年来达到法院判决离婚,是由于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能协议离婚的状况下,一般是没有人去等待两年来达到离婚的目的。所以,一般采用这种方式来离婚的都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一是要注意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条件。婚姻法列举规定了离婚条件,即感情破裂的标准,这个标准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按照这种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只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这些标准都是围绕一个目的来判断的,那就是确定两人感情破裂。

所以,如果能举证两人感情已经破裂,不用两年也可以离婚。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两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两年后再起诉,这会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法律条例。

张瑞与陈聪在结婚后不久就经常吵架,在2000年就已经分居了,后来也一直没有来往。到了2004年,张瑞提出了离婚。但是陈聪却不同意离婚。这个时候只能起诉离婚。但是,法院的审理结果却是证据不足,不同意离婚。

这就是因为夫妻分居实际上是很难举证的一种离婚条件。所以,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还应该注意到的一点事,分居两年可以判决离婚的一个前提是“感情不和”,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两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2007年,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以“夫妻一方去外地打工数年,分居时间较长”为理由起诉离婚的案件。汤原县居民张某的妻子李某于2003年去天津打工。2007年2月,李某以“双方分居超过两年”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无证据证明其与张某之间感情破裂,张某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最后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予离婚。这就是因为,李某与张某分居时间虽已超过两年,但其分居的原因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为使家庭生活更加富足一方外出打工。

所以,对于那些欲以“分居时间较长”为理由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全面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事实再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7.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刚分娩后不可以提出离婚

没有人知道什么时候婚姻会出现破裂。所以,没有人知道自己会什么时候选择离婚。但是,并不是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提出离婚的。

比如,在女方怀孕和刚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就不被受理。男方在这一段时间内不准提出离婚,即使是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

2002年,青岛市曾经发生过一个怀孕妻子挥刀砍丈夫的事件,但是丈夫在妻子分娩后提出离婚却被驳回。这在当时成为老百姓街谈巷议的热点话题。根据当地媒体《青岛早报》的报道,刘建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林丽霞,两年后,刘建明和林丽霞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林丽霞怀孕期间,有一次夫妻间的吵架升级为“动刀”,身怀六甲的林丽霞从厨房里抄起一把菜刀,将丈夫的胳膊砍伤。2003年3月,林丽霞生下孩子,很伤心的丈夫刘建明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是,法院判决妻子林丽霞分娩后不足一年,李某在此期间不得与她离婚。

因为,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依据上述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这段时间内,其离婚起诉权是受法律强制限制的;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也就是说,在上述时间内,男方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男方如果在这段法定时间内起诉与女方离婚的,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就是法院不受理其起诉,使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司法支持。

如果提出离婚的对象变换一下,比如说女方提出离婚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女方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离婚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受理。2008年,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桩由怀孕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请求离婚的当事人不但是一名芳龄女青年,而且还是在其即将分娩之时。

2003年6月,20多岁的小伙子郭天文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百里挑一的女青年君君。二人一见钟情,不到半个月就办了婚姻大事。同年9月的一天,君君突然感到身体不舒服,丈夫郭天文丢掉手边一切工作,赶紧送妻子去医院。经医生一检查,原来是妻子有了身孕。得知这一消息,使从此升为准爸爸的郭天文更是眉开眼笑。打这一天起,郭天文为保护自己的妻子和未来的孩子不受委屈,在各方面都对妻子考虑得周到、细致,郭天文的朋友都赞扬他们两口子像《天仙配》里的董永和七仙女。

正当街坊邻居羡慕他俩夫妻恩爱时,丈夫郭天文却突然陷入了异常痛苦之中。原来,他在一张报纸上看到一则消息,说是有对夫妻结婚不久,女的就怀孕了,而男的却认为妻子怀孕早不可能,所以,那男的就千方百计找有关方面鉴定,从而确定妻子怀的不是自己的孩子。为此,疑心极大的郭天文也怀疑起自己的妻子来了。为了找到一些证据,他开始利用假上班真观察的方法跟踪妻子。跟踪了多天,他虽然没发现妻子有什么不轨,但是,他却回想起妻子与他刚结婚到怀孕那段时间里,每个月总有几天在外边住宿的情况。为此,疑团在他心中越来越大,伴随而来的是对妻子的质询、争吵和厮打。

在暴力威胁下,受了委屈的妻子仍然出于维护家庭和睦的愿望规劝丈夫,可是,任凭自己怎样解释都说服不了丈夫,在此情况下,她只好来了个快刀斩乱麻,离开了他们共筑不到一年的爱巢。2004年5月中旬,君君来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出与丈夫离婚。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看到即将就要分娩的当事人,法官们,出于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考虑,苦口婆心地对夫妻俩一直规劝,告诉他们要慎重选择。然而,多天过去了,妻子君君想到丈夫不信任自己,还打骂自己的情况坚持要离,并声称孩子出生后由自己抚养,不需要男方郭天文支付任何费用。在这对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争议、已丧失和好的可能的情况下,法官只好准许了他们的离婚协议。

但是,没有绝对的事情。男方在这期间也并不是绝对不允许提出离婚,仔细看这条规定我们会发现,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这里,关键的是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呢?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但是,一定要记住的是,这里说的是通奸,而不是在婚前发生性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比如,2007年年底,大连市民刘兆定意外发现新婚刚刚一个多月的妻子,竟然已经有了3个月的身孕。原来,其妻子婚前曾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刘兆定随即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不久后驳回了刘兆定的诉讼请求。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避免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但是,还要记住的一点是,只要双方都同意离婚,什么时间都可以办理。婚姻法中关于哺乳期内不能离婚只是针对男方起诉的离婚,是从保护妇女权益这个角度来考虑的。协议离婚不受此条限制。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8.与外国男友结婚登记要郑重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进步,中国和国外的经济文化交流越来越多,涉外婚姻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

比如,在青岛市,2009年,据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统计数据显示,就成就了360多对跨国姻缘。这些洋媳妇和洋女婿来自全球40余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成为岛城排行前五的“洋亲家”。而在上海、北京这些大城市,涉外婚姻更是常有的事情。

但是,对于涉外婚姻如何保护自己却有很多人不清楚。在我国,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