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动荡年代(1960-1969)
2594000000011

第11章 1963年(1)

在安徽农村普遍试办"责任田"的同时,为了克服经济困难,全国各省区农村有20%以上的地区也采取了类似包产到户的责任制形式,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果。对于"责任田"的做法,中央一些领导同志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也给予了肯定和支持。当时担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认为,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是发展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早在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过程中,邓子恢就有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思想,并作过多次阐述。在党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缺点过程中,他于t960年~1962年率领工作组先后到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河南等地进行调查研究,并三次派工作组调查安徽"责任田"的情况。寻找和总结加强生产责任制的经营管理体制,根据所了解的情况,他肯定了生产责任制这种形式,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建议。1962年5月9日,他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说,河南搞"借地"的办法好。不仅在河南可以推广,凡是有灾的地方,凡是比较穷的地方,凡是集体经济没有搞好的地方,都可以推广,可以适当扩大小自由,包括自留地、饲料地、借地、借冬闲田等等,不要超过总耕地面积的20%。他还说,政权是我们的,干部是我们的,国家主要的经济是我们的,主要的生产关系还是集体所有制,不要怕变资本主义。他列举了广西龙胜县的例子,这个地区10万人口,土地不多,现在单干的有60%,原因是山区分散,他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的单干。同年7月11日,邓子恢在高级党校所作的关于农业问题的报告中指出,要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必须要有严格的责任制,要分工合作。在回答如何调动社员的积极性时,他说,要贯彻按劳分配,要规定合理明确的劳动定额,评工记分加上政治工作,要有严格的生产责任制,首先要包工,有的包到组,有的包到户,有的包一年,有的包几年。总之,要按照作物的特点来规定包的办法和管理办法。

虽然责任田收到了明显的实际成效,但围绕责任田的争论并没有中断。从责任田的兴起到1962年夏,毛泽东对此没有表示明确的反对。1962年6月6—7日,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一书记陶铸、第二书记王任重,在广西龙胜县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如何巩固集体经济问题。毛泽东批阅了座谈会的记录。记录认为,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根本原则是自愿和示范这两条。目前工作的重点是,努力办好一批生产队,做好示范工作,而不是采取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地去"纠"或"扭"那些单干的户。巩固生产队集体经济,有一系列的工作必须逐步做好。如果不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集体生产是不可能搞好的。7月22日,毛泽东在批示中说,这个文件所作的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之后所提出的意见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是否还有可议之处,请各同志研究。

但是事情还是起了变化。1961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已明确指出:目前在个别地方出现的包产到户和一些变相单干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原则的,因而也是不正确的。在这类地方,应当通过改进工作,办好集体经济,并且进行细致的说服教育,要逐步地引导农民把这些做法改变过来。毛泽东对责任田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同年12月,毛泽东在无锡听取曾希圣的工作汇报时,就讲了有了生产队(指相当于初级社规模)为基本核算单位,就不要搞责任田了。曾希圣请示让群众再搞一段时间,对此,毛泽东没有明确表态。在1962年1月的中共中央的扩大的工作会议(即7千人大会)上,曾希圣就因为从困难时期以来支持农民搞"责任田"而受到批评,后被调离安徽。同年3月,安徽省委召开三级干部会议,专门讨论责任田问题,省委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改iE"责任田"办法的决议》,《决议》指出,责任田办法在方向上是错误的,必须坚决改正过来。

8月6日至8月下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中央工作会议,其中讨论了农业方面的问题,毛泽东在大会上讲话,提出阶级还存在,有阶级就有阶级斗争,就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这种斗争贯串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他把一些农村的"包产到户"做法和邓子恢、陈云对这种做法的支持批评为"单干风",提出右倾机会主义就是修正主义,党内有人搞修正主义。同年9月24一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在北京举行,毛泽东在会上作了关于阶级、形势、矛盾的讲话,再一次批判了所谓"单干风"。八届十中全会之后,"包产到户"、责任田被作为小生产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加以批判。1962年11月9日,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意见,作出《关于撤销中央农村工作部,任命国务院农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决定》,《决定》规定,原农村工作部合并于国务院农村办公室,免除邓子恢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职务。

底,中共安徽省委不得不作出《安徽改正"责任田"的情况报告》。其他各省也全面纠正包产到户等责任制,实行"责任田"的生产队陆续被迫改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纠正了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肯定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并因地制宜地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这表明,农业生产责任制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因此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从而为中国开辟了一条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新途径。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制定中共八届九中全会之后,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毛泽东亲自组织和领导几个调查组,到浙江、湖南、广东等省农村进行调查。1961年2月下旬,毛泽东领导的各调查组汇集于广州,同部分负责同志一起,在毛泽东主持下,着手起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3月lO日至13日,毛泽东又在广州召集了中南、西南、华东3个大区的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党委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即"南三区会议"),讨论和制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3月13日,毛泽东写信给***、周恩来等(他们在北京主持北三区,即西北、华北、东北会议),指出:"大队内部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生产队(过去是小队)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是两个极端重大的问题",要求讨论并切实调查一下。随后,南北两会议合并,于3月15日至23日在广州召开了中央工作会议,继续进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制订工作。

《条例(草案)》是在总结农村人民公社过去3年多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对于纠正社、队规模偏大,公社对下级管得太多太死,民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都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3月22日,党中央发出《关于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给全党同志的信》,要求各地对条例进行认真讨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几年来人民公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4月25日,毛泽东写信给邓小平,要他代中央起草一个通知,建议5月下旬在北京召开中央工作会议。信中说:"到会各同志,应利用目前这一段时间,对农村中的若干关键问题(食堂问题、粮食问题、供给制问题、自留山问题、山林分级管理问题,耕牛、农具大队有好还是队有好问题,一、二类县、社、队全面整风和坚决退赔问题,反对恩赐观点、坚决走群众路线问题,向群众请教、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问题,恢复手工业问题,恢复供销合作社问题)进行重点调查,下10天至15天苦功夫,向群众寻求真理,以便5月会议能比较彻底地完成上述任务。"由邓小平起草的这个中央通知,立即下发到各中央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5月问,党中央的许多领导人都先后深入到县、社、队进行重点调查,了解《条例(草案)》试行情况。***到湖南,周恩来到河北,朱德到四川、河南、陕西,邓小平、彭真到北京顺义、怀柔县,就食堂问题、供给制、手工业和集市贸易等问题,同基层干部和社员群众进行座谈,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将调查的情况及时通报给毛泽东。5月10日,邓小平、彭真向毛泽东、党中央写信,指出贯彻执行《条例(草案)》的结果,是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已有很大提高。为了进一步全面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条例(草案)》中,"对于供给制,粮食征购和余粮分配,三包一奖,评工记分,食堂,所有制等问题的措施,还需要加以改进,有些政策要加以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