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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零售企业商品验收管理规范(1)

第一(节)商品验收管理基础

一、商品验收的基本流程

企业采购的商品送到以后,采购员还要联合其他工作人员对运抵的商品进行验收。商品验收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验收日期

一些货物,如机械、设备、大型电子设备装置等,往往需要到供应商处进行现场检验;有些货物,如电子元器件、轻小型物品等,供应商可把货物送到零售企业的仓库进行检验。检验日期及地点按照惯例进行,必要时由采购员临时与供应商沟通确定。

2通知检验人员

检验日期确定以后,将检验信息传递至检验部门之后,由部门主管根据所需货物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对紧急货物要优先检验,如果检验人员常驻供应商处,则更加便利。

3进行检验

对商品的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运货车辆卫生

零售企业订购的商品运到以后,验收员首先要大概地观察一下送货车辆的卫生状况。达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予以验收,若不符合标准则不予验货,直接退回供货商。合格的可以由送货员将商品用手推车将货物与出货统一发票、附送货单一道送至验收室。

(2)详细验收货物

首先,验收人员要核对送货单上的项目与进货单的内容、规格、数量、重量等是否相符。其次,要检查商品的外包装、商品标示、日期标示等是否合乎规定。再次,检验商品的品质,不合格商品附带检验证明一起退还供货商,合格商品进入下一道程序。

4填写相关报表

商品检验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进货单上签字盖章,并在进货簿上做好登记。进货簿上必须详细列出进货总金额、商品名称、厂商编号、数量、规格、进货单号码及发票号码等。

5问题处理

对于有严重缺陷的商品,可以要求供应商换货;对于有轻微缺陷的商品,与认证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设计工艺人员进行协商后,同时考虑生产的紧急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代用。对于偶然性的质量问题,可由检验部门或订单部门通知供应商处理;对于多次存在的质量问题,由采购人员正式向供应商发出质量改正通知书,要求供应商限期改正质量问题。

6入库

完成登记以后,送货员将验收人员核对完的商品直接送至仓库或是卖场,由库管或值班经理签收。

7复检

商品入库并不是验收作业的完成,入库商品接着还要由仓管人员或营业员做第二次验收,这样整个验收工作才算彻底完成。

二、商品验收的基本内容

1对单验收

为防止厂商鱼目混珠,一定要详细检查进货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及重量。采购的商品进入卖场后,验收人员应对照商品发货单上的商品品名、货号、花色、规格等依次逐项核对进货单与送货的内容是否一致。

2数量验收

(1)验收商品数量时,必须对照发货票,详细点数,先点大件,后点细数。注意商品的计量单位,检查商品包装及其标志是否与发票相符,确保单货相符。数量清点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手工清点方式,机械清点方式,自动清点方式。

(2)利用工人单品逐渐清点,投资省,可以处理小件商品、箱装商品、托盘装商品等任何种类的单品,但是容易出错、使用人工多、效率低、要求场地大。

(3)机械清点是用秤星器具对单件商品、箱装或托盘商品乃至整卡车商品的重量进行称重以确定单品数量的方法,虽然投资设备资金大,但是精确、场地占用小、人力需要少、效率高。

(4)自动清点是用自动扫描装置扫描商品标签,同时电子秤称取包装箱的重量,计算机将实际称得的重量与计算机表单中同扫描得到的单品条形码信息一致的商品的重量进行比较。这种方式方便快捷、准确率高,但是设备投入较大。

3质量验收

(1)商品质量验收主要是对外观质量的检查,通过感官鉴别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有无霉变、残损和机械损伤。在检验商品时,有的可以采取抽样验收,有的则需全部检验。

(2)对一些要求特殊的商品,可采取封样验收或以样验收的方法确保质量达到要求。在商品验收中,如发现溢余、短缺、残损、变质或规格、品种、花色、等级不符、包装破损等,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4包装验收

对商品包装的验收主要检查商品包装的牢固程度,是否符合各类商品既定包装标准;检查外包装有无受潮、水湿、油污等异状;液体、软膏态商品要检查包装有无渗漏痕迹;还要对商品包装和标志进行仔细检查。

三、商品验收作业要点

有关商品的验收要点与规定如下。

1进行车辆温度与卫生检查

有些商品对运输条件有一定的要求,如某些化妆品要求在低温条件下运输。因此,验收时要对运输车辆的温度进行检查,不合格的退回供应商。同时,还应检查车辆卫生,以免商品污染。

2核对进货单与实际货物、

为防止厂商鱼目混珠,验收人员一定要详细检查进货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

3检查货物商标

食品卫生管理法所称的标示,是指标示在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洗洁剂的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的品名、说明的文字、图画或记号。其标示的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洗洁剂,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下列事项于容器或包装上。

品名:食品添加物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的名称来标示。依前项规定自定品名的,其名称应与主要原料有关。

内容物名称及重量、容量或数量:内容物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应分别标明。

食品添加物名称:食品添加物名称须依《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上所称的名称来标示。

制造厂商名称、地址:进口品还应加注输入厂商的名称与地址。

制造日期:经主管机关公告指定需标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条件者,应一并标示出来。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的标示事项。

(2)对于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清洁剂的标示,不得虚伪、夸张或易使人误认有医药的效能。

(3)国内制造的,其标示如兼用外文时,其字样不得大于中文。

(4)由国外输入的,由输入者于销售前,依相关法律规定加中文标示。

(5)凡经改装分装的,还应标示改装的或分装的名称及地址。

(6)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洗洁剂经各级主管机关抽样检验者,不得以其检验的结果作为标示、宣传或广告。

(7)对于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洗洁剂,不得借大众传播工具或他人名义,播载虚伪、夸张、捏造事实或易生误解的宣传或广告。

4检查标示日期是否即将过期或已过期

依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均应标示有效期限,为防止厂商将快到期或过期的商品混入,应检查每项产品的日期,倘有前述事实发生应即予退货或拒收。

5商品的外观检查

依规定食品必须予以密封包装,且不得以金属或橡胶带卷封,有关冷冻食品或冷藏食品应检查其包装是否以订书针或其他金属密封,或以橡胶圈捆绑,如有前述情形,应予拒收,另遇有破损的包装,因其品质较易发生变异,故亦应予以拒收,而铁罐头食品遇有凹凸罐、变形、油渍的情形也应予以拒收。

6检查标示日期

在检查验收时一定要注意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防止即将过期或已过期的商品流入卖场。

7拒收仿冒商品、违禁品

8商品的品质检查

第二(节)商品验收操作规范

一、食品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2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1)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除了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2)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或保存期。

(3)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3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或毫升,L或升。

4进口食品

(1)引用标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各类进口预包装食品(即销售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随货同行,证书中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相符)。

动植物检验放行单。

(3)标贴标志。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或以盖章的方式进行检验的标志。

(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

食品配料表。

产品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原产国、地区名。

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产品保质期和有效使用期。

储藏注意事项。

质量等级。

特殊标准内容。

5国产食品具体要求

(1)引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厂家卫生许可证。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

食品配料表。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保质期或保存期。

储藏注意事项。

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号。

特殊标准内容。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6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

母乳代用品,是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和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1)引用标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厂家卫生许可证。

食品批准证书。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特殊要求。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7进口保健食品

(1)引用标准。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随货同行,证书中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相符)。

(3)标贴标志。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

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保健作用。

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保质期或保存期。

储藏指南。

产国、地区名。

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识内容)。

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8国产保健食品

(1)引用标准。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厂家卫生许可证。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

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食品配料表。

功效成分。

保健作用。

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

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10)保质期。

储藏注意事项。

品标准号。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识内容)。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9国产酒类

(1)引用标准。

《酒类管理条例》、《饮料酒标签标准》。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酒类批发许可证。

酒类生产许可证。

商标注册证。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注册商标标记。

酒类名称。

配料表。

所含酒精度。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批号。

生产日期。

保质期。

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

产品类型。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10对进口酒类

(1)引用标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酒类管理条例》、《饮料酒标签标准》。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酒类批发许可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随货同行,证书中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相符)。

(3)标贴标志。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酒名。

配料表。

所含酒精度。

原产国、地区名。

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批号。

生产日期。

保质期。

质量等级。

产品类型。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附注:

(1)对食品送货验收日期的规定(畅销商品例外)。

有效期为1天的,必须在当天早上送货验收,当天未卖完须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3天以下(含3天)、1天以上的,须在第1天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7天以下(含7天)、3天以上的,须在第1天起前3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10天以下(含10天)、7天以上的,须在前5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1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半个月以下(含半个月)、10天以上的,须在前7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2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1个月以下(含1个月)、半个月以上的,须在前20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5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3个月以下(含3个月)、1个月以上的,须在1个月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7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半年以下(含半年)、3个月以上的,须在前1/2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1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1年以下(含1年)、半年以上的,须在前1/2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1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1年以上的,须在前3/5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3个月内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2)下列情况的商品不予验收:

所有粘贴有其他商场超市打价标签纸的商品不予验收。

所有标注两种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的商品不予验收。

所有外表生锈的商品(如罐头食品、铁罐装奶粉等)不予验收。

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二、家用电器、燃气器具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适用范围》、《实施安全认证电工产品目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