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塔木德商训:犹太人的经商智慧与做人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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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犹太契约经(1)

1.1 契约高于逻辑

犹太人加利在一个犹太教区为贫困人口做服务工作。那个时候,世界经济还远没有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因此有一些犹太人的生活还处于穷困当中。冬天到了,这个教区的居民却还没有足够的煤来过冬,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钱买煤。当然,加利本人也没有这么多钱来帮助人们解决困难,但他却想到了一个办法,一个绝对可靠而又有效的办法。

他找到一个经销煤炭的商人,和他洽谈买煤的事情。不过他首先表示,希望那个煤炭商人能够看在上帝的份上,捐助一批煤炭给穷困居民。那个商人说:“我可不会白送东西给你们。不过,我可以半价卖给你50个车皮的煤炭。”

加利写信说,让煤炭商先运25个车皮的煤炭来。煤炭运来后,这个犹太教区的人却没有付钱,并说煤不用再运了。

煤炭商见此情况非常的气愤,他发出了一份措辞强硬的催款书,说如果加利他们再不付款,他将起诉。

很快,这个商人收到一封回信,信上这样说:“您的催款书我们无法理解。您答应卖给我们50车皮煤减掉一半,25车皮正好等于您减去的价钱。这25车皮的煤我们要了,而那25车皮的煤我们不要了……”

煤炭商人自然气愤不已但又实在没办法。

犹太人这样理解他们之间订立的契约。从逻辑的角度讲,这种理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煤炭的一半价格并不等于一半煤炭的价格——二者仅仅在价格上没有区别,但是在事件本质上却有着根本区别。由于这件事牵涉到“慈善”这样一个敏感问题,煤炭商人只好不了了之。

契约甚至高于逻辑,这就是犹太人做生意的特点。

1.2 把合同当作商品出售

犹太民族极为重视立约与守约,并将其高度神圣化,因之,犹太民族被称为“契约民族”。但在商业活动中,犹太人却经常出卖合同。他们认为,合同本身也是商品,同样可以自由买卖。当然,这种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可靠的,而且是有利可图的。

卖合同的人相当于一个坐享其成的人,他不需要经营业务,也不需要履行合同中所指定的责任,不费吹灰之力就赚取了其中的利润。

这对于会赚钱的犹太人来说,又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只要他们觉得买卖双方的条件都能接受时,就十分乐意把合同卖掉。当然,他们所收买的合同,仅限于他们的确认为有信用而且信得过的商人。

我们常说的“代理商”就是指这种靠买卖合同而稳赚利润的人。犹太人称“代理商”为“贩克特”。他们把别的公司企业已订立的合同买下来,代替卖方履行合同,从中获利。

犹太的“贩克特”生存于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他们一般会瞄准一些信得过的大公司或大厂商。银座犹太人藤田先生的公司就与“贩克特”常来往。

“您好,藤田先生,现在您做什么生意?”犹太“贩克特”常常会这样问。

“我刚好和纽约的一家高级女用皮鞋商签了个10万美元的合同。”

“太好了!您能不能把这个合同让给我?我给您两成的现金利润。”

双方有意,于是一桩合同买卖很快便成交了。藤田先生不费吹灰之力,取得两成现金利润,犹太“贩克特”也因此获得女用皮鞋输入权利,再从皮鞋销售中获取更大利润。交易的结果,彼此都十分满意。这就是“贩克特”的快速生意,真可谓雷厉风行。

当双方成交后,“贩克特”手持合同立刻飞往纽约那家皮鞋公司,称10万美元输入的权利是属于他的了。他们这么做所带来的好处是没必要直接参加合同签订,而是直接买来满足自己对需求的合同。

当然,合同买卖需要步步小心,它要求“贩克特”们洞察力敏锐,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犹太人惊人的心算度、渊博的知识面、深刻的理解力,使他们成为做“贩克特”的天才。

1.3 遵守约定的人进天堂

做生意最大的痛苦是不被人相信。因此,取信于人是非常重要的。

如何才能取信于人呢?犹太人认为,树立诚信第一的观念是取信于人的起码要求。犹太人在商旅生涯中曾遭受到一些无端的打击和歧视,也遇到过无数工于心计的谎言或圈套,但他们始终对上帝的教诲深信不疑:遵守约定,诚实为人,死后才可以升上天堂。

在商海中,他们有更为深刻的体会:取得别人的信任是交易顺利完成的基础。犹太人恪守契约,但他们不千篇一律地签订书面的合同,他们往往只在口头上做出非正式承诺、非书面的协议,只要双方接受,他们就会不折不扣地按照约定去办事。犹太人重信守约的这种美德为他们赢得了美誉。

在具体的商业交易中,《塔木德》中规定了许多规则,严格禁止那些充满欺骗性的推销或宣传手段。比如:不能刻意把奴隶装扮起来,使其看起来更年轻、健壮,更不能把家畜涂上颜色来蒙骗顾客;货主有向顾客全面客观地介绍所卖商品质量的义务,如果顾客发现商品有事先未得到说明的问题,则有权要求退货;在定价方面,尽管当时没有标准统一的价格,需要双方自行商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但一般来说商品多少还保持在一定的价位上。因此,如果卖主欺骗买主不知行情,使商定价格高出一般水平的10%以上,则规定此交易无效。

这些规定在现在看来,也许是再平常不过了。但是,《塔木德》形成于世界大多数民族还处在农耕社会的时期,它能预见将来社会以商业和贸易为主,并阐述这些诚信经商的道理,这是极富先见之明的。

犹太商人从不做“一锤子买卖”,那种“只要每个人上我一次当,我就可以发财了”的想法在他们看来无疑是自取灭亡。按理说,犹太人没有自己的家园,被人到处驱来驱去,就很容易在生意场甚至在与人交往中形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短期策略和流寇战术,而实际上犹太人绝少有这种劣迹,他们从不以次充好。

为什么?除了因为文化背景中有重信守约的传统外,更有其民族在流动不定的生存状态中商业活动的规律原因。

1.4 绝不许合同出现漏洞

一天,有位美国律师请求预约“日本的犹太人”藤田先生。这时,藤田手头正忙,就没有答应对方。

“无论如何请您抽出一点时间。”对方恳求道。

“抱歉,我实在没空。”藤田婉言谢绝。

“那好吧,每谈一小时,给您奉上酬金200美元。”对方开了价,如此诚恳的态度使藤田很难为情,这说明定有要事。

“好吧,那就给你30分钟。”

律师是美国一家犹太人公司的法律顾问,该公司与日本一家商社达成了合作意向,现在需要一名监视日本公司是否守约的监督人,一月付1000美元,请藤田给推荐一名合适人选。律师拿出公司老板给藤田先生的信:“因为您是犹太人的朋友,所以您介绍的监督员一定可靠。”之后,律师又拿出了该公司同日本商社的合作协议。

藤田看完后,不觉笑了起来。从美国人眼里看来,这也许是一份完满的协议;而在日本人看来,则是一份漏洞百出、暗算人的合同。于是,藤田不仅给律师指出了该合同的漏洞,而且介绍了一位可靠的监督员。这个人几乎不干什么工作,每月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1000美元的收入。尽管如此,律师却非常满意。因为他不仅及早发现了合同的漏洞,而且找到了一名合适的监督员。否则,一旦日本商社钻其漏洞,损失可能就不堪设想了。

聪明的犹太人在订立合同时谨小慎微,绞尽脑汁,绝不许出现任何漏洞。商场就是战场,实行商业操作中,即使和别人签一个很小的合同时,也不能大意,否则很容易被对方钻空子。

很多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源于合同纠纷,要么是合同模糊,当事人双方的意思不清楚;要么就是合同的一方故意钻空子,因为合同不可能将一切情况都说清楚。犹太人力争经商时要把该防范问题变成白纸黑字,从而尽可能地堵住漏洞,这种精神很值得生意人学习。

1.5 毁约就是亵渎上帝

在犹太人的信仰中,违反契约必会遭上帝的严厉惩罚。相反,若信守约定,上帝则会垂青你,使你能够获得成功。

犹太人从小就接受《塔木德》的教育,他们深切了解恪守契约的重要性。很多商人都很乐意和犹太人订约,因为这份合约可以得到犹太人毋庸置疑的执行。

在全世界商界中,犹太商人的重信守约是有口皆碑的。犹太人认为“契约”是和上帝的约定。既然“契约”是和上帝的约定,那么每一次订立契约就意味着指天发誓、绝不反悔。若毁约,就是亵渎了上帝的神圣。

“契约”是犹太人经商的秘诀。世界每时每刻都在不断地变化,但契约的内容是一蹴而就的。遵守契约、维护契约可以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侵犯,是做生意能够赚钱的保障。犹太人就是在这“契约”的保障下,赚钱致富的。

犹太人一旦签订了契约就一定执行,即使有再大的困难和风险也要自己承担,这是他们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他们笃信契约,相信对方也是严格执行签约的商人。所以在犹太商人中,根本就不会有“不履行债务”这句话。

对于违约者,犹太人自然深恶痛绝,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毫不客气地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不履行契约的犹太人,就会被认为违反了神意。犹太人是绝不会允许这样的,大家都会对他唾骂,并把他逐出犹太商界。

1.6 变通的最高境界是法律再造

犹太商人素以守约守法着称。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犹太商人同样也会遇到种种法律规则与经营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犹太商人的基本策略是化两难为两全。

有这么一个笑话,恰是犹太商人这一策略的幽默解说。以色列的住房问题很严重,几个德裔犹太人只好将一个报废的火车车厢作临时住舍。有一个晚上,几个德裔犹太人穿着睡衣,在寒风中颤抖不已地来回推着车厢。一个本地犹太人不解地问:“你们到底在干什么?”

“因为有人要上厕所,”推车人耐心地说明,“车厢里写着:停车时禁止使用厕所。所以,我们才不停地推动车厢。”

凡乘过长途火车的读者,想必都有机会看到这一条规定。其意图何在,大家也都清楚。现在既然车厢已经成为固定居所,此规定作为列车运行中的规定理当自然失效,虽然在保障“住宅”周围的环境卫生中还有必要遵守,可是这几个德裔犹太人却不知变通,死守规定,弄得两头不讨好:人冻得要命,环境卫生仍没搞好。

这是对笑话的一般理解。然而,要是换一个角度来看,事情就完全不是一个“迂腐”问题,反倒是“变通”的表现了。

这几个犹太人是寄居在火车车厢之中的,就像犹太商人长期寄居在其他民族的社会中一样。这条规定是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无论其是否有效,应由列车车厢的所有人或铁路主管部门宣布,这几个犹太人没有立法的权力,自然也没有废除某项法律的权力。

规定既然不能废除,用厕所又在情理之中,聪明的德裔犹太人就想出了让列车“动起来”的点子。只要车厢一动,规定便从其本意上不适用了,无须再由任何人来废除,既然铁路主管部门从未规定是否允许人力推车,他们当然可以自行决定。而就在他们几个人的瑟瑟发抖之中,规定没有违反,如厕的要求也满足了,不是两全其美吗?

这则笑话表明:在通常情况下,犹太人懂得变通法律。既能从形式上遵守,同时又不改变自己原有活动方式。

1.7 信守合同分厘必争

犹太人信守合同几乎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在做生意时,犹太人分厘必争,丝毫不让。但在合同面前,纵然吃亏也绝对遵守。

有一位出口商与犹太商人签订了1万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口商在出货时,却装运了1万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犹太商人拒绝收货。出口商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钱,而犹太商人仍不同意,并要求索赔。出口商无可奈何,赔了犹太商人的全部损失,还要把货物另做处理。

犹太商人看似不通情理,但事实并不那么简单。首先因为犹太人极为注重合同,犹太人可以说是“契约之民”。犹太人生意经的精髓在于合同。他们一旦签订合同,不管发生任何困难,也绝不毁约。当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不容许对合同不严谨和宽容。相反,谁不履行合同,就会被认为违反了神意,犹太人绝不会允许的,一定会严格追究责任,不留情地提出索赔要求。

《圣经》分为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把《圣经》称为旧约,是因为犹太人把旧约视为上帝与以色列人签订的契约。认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与神签订了合约所致。故而,犹太人被称为“契约之民”。契约之民把合约引进了生意之中,并且认为合约是生意精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所以,犹太人一旦与对方谈判成功,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不管是口头协议还是文字协议,他们都认为这是与神签订的协议。在执行期间,无论发生任何困难,他们也不毁约。同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谈判中签订合约,双方都要目标明确,语意表达准确无误,不允许有任何模棱两可的东西混藏其中。此后,双方必须遵照合同,绝对不可以毁约。

犹太人就是这样,在执行合同上严于律己,也严于律人。把别人和自己一样看待。若对方不严格履行合约,犹太人必会严加追究,毫不留情地要求赔偿损失。

在商业往来或发展中,其前提是彼此的安全感。要建立这种安全感,需要交往双方都信守所订合同,谨守规律。但他们却常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巧妙地变通合同为自己所用。因为在犹太人看来,在商场上的关键问题不在于道德不道德,而在于合法不合法、守约不守约。

1.8 违约就会遭到惩罚